山西省煤炭工業廳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0-12-30 21:37
來源:本站原創
山西省煤炭工業廳
煤礦
安全生產培訓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 煤礦 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規範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 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發證 管理,根據《煤炭法》、《 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第3號令)、《安全生產培訓 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第20號令)、《關於加強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幹意見》(安監總培訓字【2005】91號)、《關於印發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35號)、《特種作業人員 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174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落實 <關於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 的通知》(晉政辦函【2010】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培訓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培訓是指以提高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管理水平及生產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四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主要負責人是指對煤礦生產和安全負全麵責任、有安全生產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含集團公司、總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各類煤礦(公司)礦長(經理)。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分為A、B兩類:
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機電副總經理、總 工程師;各類煤礦(公司)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副經理)、總 工程師、副總 工程師、通風區(隊)長。
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指:各類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安全生產區(科、隊、井)負責人;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煤礦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其他從業人員具體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從事煤礦生產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班組長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人員。
第五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培訓的責任主體,負責本企業職工安全生產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按規定選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培訓,並認真組織落實本企業職工的全員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六條
安全生產培訓遵循“依法行政、服務企業”的宗旨,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統一 標準、教考分離”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七條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指導全省煤炭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和省監獄管理局負責所屬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組織管理。
各市煤炭工業局按屬地負責除省屬五大煤炭集團、省監獄管理局所屬煤礦以外的各類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組織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全省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組織管理、考核、發證工作; 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和省監獄管理局負責所屬煤礦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的組織管理,省煤炭工業廳統一審核發證;
上述情況以外的各類煤礦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由各市煤炭工業局按屬地負責組織管理,省煤炭工業廳統一審核發證。
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和發證由所在企業負責。
第九條
各市煤炭工業局、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要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具體情況,製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培訓 管理 製度。
第二章 安全培訓
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承擔。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由具備二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由具備三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由具備四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培訓嚴格按國家統一製定的培訓大綱,使用規範的培訓教材,按規定的要求組織培訓。
第十二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時間:地下煤礦初訓時間不少於72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露天煤礦初訓時間不少於48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6學時;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地下煤礦初訓時間不少於90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露天煤礦初訓時間不少於52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6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少於90學時,複審和延期複審培訓不少於8學時;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少於72學時(井下新工人跟班實習不少於4個月),再培訓不少於20學時。
第十三條
各市煤炭工業局、省屬五大煤炭集團、省監獄管理局要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實際,做好安全生產培訓規劃和年度 計劃安排。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要嚴格按規定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培訓教學 管理 製度,完善培訓檔案管理。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嚴格按“教考分離”原則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按國家局統一製定的考核 標準和方式執行;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考核 標準由各市煤炭工業局、省屬五大煤炭集團、省監獄管理局按照國家局製定的培訓大綱,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實際自行製定。
第十七條 培訓期滿,按規定考核合格後,發放相應的資格證書:
煤礦礦長發放《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
礦長以外的其他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放《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
其他從業人員發放《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 考試不合格者隨下期培訓班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參加培訓。
第四章 證書管理
第十九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由省煤炭工業廳參照國家局規定式樣統一監製;《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局統一監製;《培訓合格證書》由煤礦企業按照省煤炭工業廳規定式樣印製。
第二十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證書編號辦法按國家局統一規定執行;《培訓合格證書》的證書編號辦法由省煤炭工業廳製定。
第二十一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均為3年,自取得證書次年起每年參加1次再培訓,證書到期複訓換證;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內每3年複審一次,有效期滿延期複審換證;
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到期複訓換證。
第二十二條
《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全國範圍內有效;《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全省範圍內有效;《培訓合格證書》在本企業範圍內有效。
第二十三條
持有A類《安全資格證書》的可直接到B類安全生產管理崗位任職,持B類《安全資格證書》的不得直接到A類安全生產管理崗位任職,需重新參加培訓,取得相應類型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如服務單位與證書載明的工作單位名稱不一致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資格證書為持證人任職或上崗的有效憑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證書丟失或損毀,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補辦手續。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無故扣留或占有持證人的資格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市煤炭工業局、省監獄管理局要完善並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和監督檢查 製度,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和持證上崗監督檢查。
省屬五大煤炭集團要完善並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和監督檢查 製度,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和持證上崗監督檢查。
各類煤礦企業要完善並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培訓 管理製度,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做好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組織管理,嚴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有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生產安全 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 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總局令第20號)及《特種作業人員 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等有關 法律、 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關於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 煤礦 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規範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 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發證 管理,根據《煤炭法》、《 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 管理總局第3號令)、《安全生產培訓 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 煤礦安全監察局第20號令)、《關於加強 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幹意見》(安監總培訓字【2005】91號)、《關於印發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的通知》(安監總煤礦字【2005】135號)、《特種作業人員 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炭工業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174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落實 <關於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 的通知》(晉政辦函【2010】7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安全生產培訓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培訓是指以提高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管理水平及生產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四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主要負責人是指對煤礦生產和安全負全麵責任、有安全生產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含集團公司、總公司、子公司,下同)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各類煤礦(公司)礦長(經理)。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分為A、B兩類:
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安全、生產、機電副總經理、總 工程師;各類煤礦(公司)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副經理)、總 工程師、副總 工程師、通風區(隊)長。
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指:各類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安全生產區(科、隊、井)負責人;煤礦企業安全生產部門負責人。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煤礦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其他從業人員具體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從事煤礦生產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 班組長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人員。
第五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生產培訓的責任主體,負責本企業職工安全生產培訓的組織管理工作,按規定選送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培訓,並認真組織落實本企業職工的全員安全生產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六條
安全生產培訓遵循“依法行政、服務企業”的宗旨,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統一 標準、教考分離”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七條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指導全省煤炭行業安全生產培訓工作,依法對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和省監獄管理局負責所屬煤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組織管理。
各市煤炭工業局按屬地負責除省屬五大煤炭集團、省監獄管理局所屬煤礦以外的各類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組織和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全省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組織管理、考核、發證工作; 省屬五大煤炭集團和省監獄管理局負責所屬煤礦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的組織管理,省煤炭工業廳統一審核發證;
上述情況以外的各類煤礦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由各市煤炭工業局按屬地負責組織管理,省煤炭工業廳統一審核發證。
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和發證由所在企業負責。
第九條
各市煤炭工業局、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要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具體情況,製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培訓 管理 製度。
第二章 安全培訓
第十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承擔。
煤礦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由具備二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由具備三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由具備四級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培訓嚴格按國家統一製定的培訓大綱,使用規範的培訓教材,按規定的要求組織培訓。
第十二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時間:地下煤礦初訓時間不少於72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露天煤礦初訓時間不少於48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6學時;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地下煤礦初訓時間不少於90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於24學時;露天煤礦初訓時間不少於52學時,再培訓時間不少於16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少於90學時,複審和延期複審培訓不少於8學時;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時間不少於72學時(井下新工人跟班實習不少於4個月),再培訓不少於20學時。
第十三條
各市煤炭工業局、省屬五大煤炭集團、省監獄管理局要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實際,做好安全生產培訓規劃和年度 計劃安排。
第十四條
培訓機構要嚴格按規定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培訓教學 管理 製度,完善培訓檔案管理。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五條 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嚴格按“教考分離”原則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按國家局統一製定的考核 標準和方式執行;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的考核 標準由各市煤炭工業局、省屬五大煤炭集團、省監獄管理局按照國家局製定的培訓大綱,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實際自行製定。
第十七條 培訓期滿,按規定考核合格後,發放相應的資格證書:
煤礦礦長發放《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
礦長以外的其他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放《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
其他從業人員發放《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八條 考試不合格者隨下期培訓班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參加培訓。
第四章 證書管理
第十九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由省煤炭工業廳參照國家局規定式樣統一監製;《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局統一監製;《培訓合格證書》由煤礦企業按照省煤炭工業廳規定式樣印製。
第二十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證書編號辦法按國家局統一規定執行;《培訓合格證書》的證書編號辦法由省煤炭工業廳製定。
第二十一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均為3年,自取得證書次年起每年參加1次再培訓,證書到期複訓換證;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內每3年複審一次,有效期滿延期複審換證;
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證書到期複訓換證。
第二十二條
《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全國範圍內有效;《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全省範圍內有效;《培訓合格證書》在本企業範圍內有效。
第二十三條
持有A類《安全資格證書》的可直接到B類安全生產管理崗位任職,持B類《安全資格證書》的不得直接到A類安全生產管理崗位任職,需重新參加培訓,取得相應類型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如服務單位與證書載明的工作單位名稱不一致的,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
資格證書為持證人任職或上崗的有效憑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證書丟失或損毀,應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補辦手續。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無故扣留或占有持證人的資格證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市煤炭工業局、省監獄管理局要完善並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和監督檢查 製度,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和持證上崗監督檢查。
省屬五大煤炭集團要完善並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和監督檢查 製度,加強安全生產培訓和持證上崗監督檢查。
各類煤礦企業要完善並落實好各項安全生產培訓 管理製度,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考核情況,做好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組織管理,嚴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有違反《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生產安全 02manbetx.com 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 02manbetx.com 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總局令第20號)及《特種作業人員 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等有關 法律、 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依據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關於進一步明確煤礦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 煤礦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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