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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安全技術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2-24 19:32 來源:本站原創
爆破工 安全技術 01manbetx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 01manbetx 01manbetx 適用於本礦爆破工。
第2條 爆破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所轄範圍內爆炸材料的押、運工作。
2.負責所轄範圍內爆炸材料的 管理工作。
3.負責所轄範圍內的爆破工作。
二、上崗條件及崗前準備
第3條 爆破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
第4條 爆破工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所有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器材的性能和《 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條例》、《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爆破 安全 01manbetx 》及《作業規程》中的有關規定。
第5條 爆破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掌握爆炸材料、爆破操作的有關規定。
2.熟悉采掘工作麵通風、瓦斯和爆炸材料 管理規定、爆炸材料性能與作業規程。
3.了解有關 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4.了解井下各種氣體超限的危害及預防知識。
5.掌握入井須知等有關安全規定。
第6條 作業時應穿棉布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第7條 下井前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並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發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爆破母線保持完好。
第8條 準備好木質炮棍、岩(煤)粉掏勺或吹眼器等爆破器具。
三、安全規定
第9條 必須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和《 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條文的規定。
第10條 必須嚴格按照《 煤礦安全規程》、工作麵作業規程及其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得擅自改變。
第11條 必須嚴格執行爆炸材料和發爆器領、用、退等 管理 製度,領退時要有記錄、簽字。
第12條 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製。
第13條 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雷管、不同種類的炸藥不得混用。
第14條 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 措施。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第15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和爆破:
1.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支架或錨杆等有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支護失效或者傘簷超過規定時。
2.爆破地點20m以內,有未清除的煤、矸或者有未撤出的礦車、機電設備,以及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時。
3.爆破地點20m以內,煤塵堆集、飛揚,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
4.工作麵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5.炮眼內煤(岩)粉末未清除幹淨時;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時;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6.發現拖爆未處理時。
第16條 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遇特殊情況時,當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爆破工必須在現場親自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17條 嚴禁用刮板輸送機或帶式輸送機運送爆炸材料。
第18條 班組長必須親自安排有責任心的人在《作業規程》規定的各警戒崗點執行警戒工作。各警戒崗點除警戒人員外,還要設置警示牌、欄杆或拉繩等明顯標誌。起爆前工作麵所有人員都要撤至警戒崗點以外的安全地點,並由 班組長負責清點核實人數。
第19條 爆破前,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並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的方法來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爆破前,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隻準爆破工一人完成。爆破工接到 班組長的爆破命令後,按作業規程的規定進入放炮操作位置,在物體掩護下進行放炮。
第20條 處理拒爆、殘爆必須執行以下規定:
1.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21條 爆炸材料庫和爆炸材料發放硐室附近30m範圍內,嚴禁爆破。
第22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四、操作準備
第23條 確定當班使用炸藥。雷管數量,領取合格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第24條 領取並檢查防爆發爆器。
1.將發爆器鑰匙扭到充電位置,指示燈要發亮。
2.禁止用短路方法檢查發爆器。
3.發爆器完好,電池有電。
第25條 領取並檢查電爆網路檢測儀表。
第26條 檢查放炮母線。
1.必須使用橡膠銅芯雙線電纜。
2.放炮母線接頭除鏽、扭結並用絕緣帶包好。
五、操作順序
第27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
領取工具→領取爆炸材料→運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裝配起爆藥卷→檢查炮眼、瓦斯→進行處理→裝藥→撤離人員,設警戒→檢查瓦斯→連線→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發出信號→起爆→爆破後檢查瓦斯→撤警戒→收尾工作。
六、正常操作
(一)爆炸材料的運送與存放
第28條 憑爆炸材料領用單,核實電雷管和炸藥的需用量;憑爆破證到爆炸材料庫領取所需爆炸材料。
第29條 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用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2.爆炸材料必須放在耐壓和抗衝擊、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放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後,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3.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入,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上下井簡。
5.人工行走運送炸藥時,在巷道內行走,二人相距並保持10m以上的距離,不得在途中嬉戲和逗留;大巷行走時要注意來往車輛,堅持走人行道,不要隨意橫穿軌道。
6.禁止將爆炸材料亂丟亂放,防止其發生衝撞、摩擦,避免其與電纜、電線及金屬導體接觸。
7.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炸材料,不得攜帶爆炸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8.在運送爆炸材料過程中,嚴禁將自救器等物品裝入爆炸材料容器內。
第30條 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炸材料量不得超過以下規定:
1.同時運搬炸藥、起爆材料不得超過13kg。
2.拆箱(袋)運搬炸藥不得超過20kg。
3.背運原包裝炸藥不得超過一箱(48kg)。
4.挑運原包裝炸藥不得超過二箱(48k)。
第31條 爆炸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後,炸藥、雷管仍應分別存放在木製或其他絕緣材料製成的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
1.爆炸材料箱必須放置在放炮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和電器設備的地點。
2.炸藥和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箱內並加鎖,嚴禁炸藥和雷管混放,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3.任何人不準在存放爆炸材料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爆炸材料箱上。
4.防爆型發爆器要懸掛在幹燥地點。發爆器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第32條 準備好夠全斷麵一次爆破用的炸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並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二)起爆藥卷的裝配
第33條 隻準由爆破工裝配起爆藥卷,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第34條 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導電體和電器設備地點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圖表的要求,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避免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裝配時應將腳線扭結處與雷管同時握在手中,不得讓腳線隨意甩動。
3.將成束的電雷管腳線順好,拉住電雷管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末端裸露部分扭結成短路。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用木或竹製的炮針在藥卷頂端中心紮略大於雷管直徑的孔眼,然後檢查取用的電雷管腳線是否已扭結短路,確認扭結可靠後方可將電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內,並將腳線在藥卷上套一個扣。剩餘腳線應全部纏繞在藥卷上,同時將腳線末端扭結成短路。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綁在藥卷上。
5.每個藥卷內隻允許插放一個電雷管。
6.裝配好的起爆藥卷要整齊擺放在爆炸材料箱內或其附近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地點,要點清數量並掩蓋好,不得丟失,不準隨地亂放。
(三)裝藥操作
第35條 裝藥前,驗孔、檢查瓦斯及支護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製。
2.爆破工在裝藥前,應用炮棍插入炮眼,檢驗每一個炮眼的角度、深度、方向及眼內的情況,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炮眼必須廢掉,重新鑽眼。
3.督促瓦斯檢查員對裝藥地點附近20m範圍內風流進行瓦斯檢查。瓦斯含量超過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時,不得裝藥。
4.放炮前必須對放炮工作麵附近20m範圍內巷道灑水降塵。
5.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及支護質量應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放炮前必須對放炮地點附近10m範圍內的支護進行加固,否則不得放炮。架棚巷道迎頭10m範圍內支架齊全完好,架設質量符合《作業規程》要求,且要進行聯鎖加固。錨杆支護巷道要對錨杆螺母進行二次緊固,錨固力不低於100N·m。
6.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時,不得裝藥。
7.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不得裝藥。
8.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時,不得裝藥。
9.爆破工、 班組長及瓦斯檢查員對工作麵瓦斯、通風和支護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36條 裝藥程序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爆破工必須依照《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中規定起爆順序相符合。
2.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應先裝,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應後裝。
3.裝藥時要一手輕拉腳線,一手拿木製或竹製的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不得衝撞或搗實,用力要均勻,使藥卷彼此密接。藥包裝完後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第37條 爆破工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第38條 起爆方式分正向起爆與反向起爆;正向起爆的起爆藥卷最後裝,起爆藥卷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的起爆藥卷先裝,起爆藥卷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起爆藥卷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起爆藥卷夾在兩藥卷中問。
(四)封泥
第39條 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黏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在有瓦斯突出的掘進工作麵中,所有未裝藥的炮眼都應用封泥充滿填實。裝填炮泥要遵守下列規定:
1 . 裝填封泥時,一手拉腳線,一手拿炮棍推填封泥,用力輕輕搗實。
2.封泥的裝填結構:先緊靠藥卷填上30~40mm的炮泥,然後按規定的數量裝填水炮泥,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達到封泥長度的要求 標準
3.裝填水炮泥不要用力過大,以防壓破。裝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時,先將炮泥貼緊在眼壁上,然後輕輕搗實。
第40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 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2.炮眼深度為0.6~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l/2。
3.炮眼深度超過l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4.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m。
5.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6.工作麵有2個或2個以上的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五)連線
第41條 連線方式與接線要求。
1.各炮眼雷管腳線的連接方式應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的規定采用串聯、並聯或串並聯方式,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由爆破工一人操作。
2.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與腳線之問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與任何物體接觸。
第42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敷設。
1.爆破母線的規格質量、長度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2.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之問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3.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必須隨用隨掛、用後盤收,嚴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在采取安全 措施後,可不受此限。
4.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時,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等線的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5.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口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6.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由裏向外敷設,其兩端頭在與腳線、發爆器連接前必須扭結成短路。
7.嚴格按照《作業規程》中爆破說明書規定的連線方式進行連線。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班組長協助爆破工進行。雷管腳線與母線的連接必須由爆破工親自操作。
(六)爆破作業
第43條 在連線爆破前,必須對距爆破地點附近20m範圍內的風流進行瓦斯檢查。瓦斯含量符合《煤礦 01manbetx 》規定後方準連線爆破,否則必須采取 措施處理至符合規定。
第44條 爆破前應做好警戒工作:
1.班組長也須親自指定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執行警戒工作。
2.各警戒地點除設置站崗人員外,還要設警戒線,警戒線處應設置警示牌、欄杆或拉繩等醒目標誌。
3.爆破前工作麵人員都要撤至《作業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外的安全地點。
第45條 母線與腳線連接後,爆破工必須最後退出迎頭,並沿途檢查爆破母線是否符合要求。
第46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爆破工必須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發爆器打火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用具有檢測電阻值功能的發爆器或專用爆破歐姆表進行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時,其使用方法如下:
1.將待測電爆網路導線端頭接在接線柱上,指針擺動則說明電路是通的;當電阻值很大甚至為無窮大時,說明網路斷路不通;當電阻值很小甚至趨近於零時,說明腳線短路。
2.讀出表上的讀數,並與 設計時的計算值相比較,以判斷網路連接質量是否合乎要求。
3.發現斷路或短路及電阻值超過允許範圍時,應立即找出原因,排除故障。
4.檢測不合格的網路,未消除故障前,禁止起爆。
第47條 整個電爆網路經過導通檢測確認合格後,才準將母線與發爆器電源開關連接,準備起爆。
第48條 爆破工接到班組長下達的起爆命令,確認爆破警戒範圍內無滯留或誤人人員後,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喊話三聲或吹急促口哨三次),再將爆破母線與發爆器上的兩根接線柱相接,並將發爆器鑰匙插入發爆器,轉至充電位置。發爆器指示燈穩定後,將發爆器手把轉至放炮位置放炮,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嚴禁發出爆破警號與起爆同步進行。
第49條 電雷管起爆後,必須立即將起爆鑰匙拔出,摘掉爆破母線並扭結成短路。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或電力起爆器接線盒的鑰匙,必須由爆破工隨身攜帶,嚴禁轉交他人。不到爆破通電時,不得將把手或鑰匙插入發爆器或電力起爆器接線盒內。
(七)爆破後檢查及處理
第50條 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吹散後,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由外向裏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爆破結束以後,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崗哨後,其他人員方可進人工作麵作、虯
第51條 檢查工作麵爆破情況。通電以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使用瞬發電雷管時,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電雷管時,至少等15rain),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52條 爆破後清點剩餘電雷管、炸藥,填好消耗單,核實查清當班領取、使用及剩餘的爆炸材料數量相符,並經班組長現場驗證簽字。當班剩餘的爆炸材料必須當班交回爆炸材料庫,嚴禁私藏爆炸材料。
第53條 爆破工作結束,應將爆破母線、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收拾整理好。升井後,要將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交回規定的發放處。
(八)注意事項
第54條 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55條 爆炸材料新產品,需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後,方可在井下使用。
第56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1.低瓦斯礦井的岩石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低瓦斯礦井的煤層采掘工作麵、半煤岩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3.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嚴禁使用黑火藥和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同一工作麵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在采掘工作麵,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ms。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第57條 必須使用經全電阻檢查合格的電雷管,嚴禁使用不通電或電阻不合格合格的電雷管。
第58條 在開鑿或延深立井井筒,爆炸材料運送到井底工作麵和在井筒內裝藥時,除負責裝藥、爆破人員和水泵司機外,其他人員都必須撤到地麵或生產水平。
第59條 嚴禁采用糊炮或明火爆破,嚴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
第60條 嚴格落實綜合防塵措施,有效使用各種防塵設施防止粉塵濃度超限。
七、特殊操作
第61條 處理拒爆、殘爆時,爆破工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遵守下列規定:
1.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重新連線起爆。
2.在距拒爆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3.嚴禁用鎬刨或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或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4.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5.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第62條 處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時,如果確無爆破以外的辦法,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矸)眼中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隻準使用1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
八、收尾工作
第63條 爆破結束後,爆破工要報告班組長,由班組長解除警戒,其他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作業。
第64條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遇有特殊情況時,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65條 將爆破母線、發爆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全電阻網路檢測儀等收拾整理好。
第66條 清點剩餘電雷管、炸藥,當班交回發放地點。
第67條 升井後將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交回儀器發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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