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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2-26 19:19 來源:本站原創
起重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 01manbetx 01manbetx 適用於礦井範圍內大型物體的起重搬運和吊運工種。
第2條 以上大型物體主要是指井上下大型(或較大型)的通風、排水、提升、運輸、壓風、采掘機電設備及其附屬設備和長、大直徑水(風)管及其他超長、超寬等重型設備或設施等。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 熟悉有關設備安裝、起吊、運輸的規定和要求。
第5條 能夠正確使用各種起重工具,會操作吊運機械。
第6條 身體狀況適應起重作業。
第7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執行各項規章 製度
三、 安全規定
第8條 上班前嚴禁喝酒,工作時集中精力,班中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9條 進行起重及搬運作業時必須設專人統一指揮,集中精力,嚴禁嬉戲打鬧。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人員講明旗語、手勢、口令、口哨等的有關規定。
第10條 起重機械、工具、卡具和繩索(繩套)等要按規定進行定期檢查試驗,每次使用前應由施工負責人進行一次認真檢查,不合格的嚴禁使用。起重所用的吊裝環必須為封閉環,嚴將物件壓住管線或堵塞通道,然後拆除繩索、吊具。
第11條 如需用平車運送物件時,應將物件平穩吊至車輛中心位置,墊好襯物,平穩放下,並用木楔(或軟質襯墊)將物件墊穩後固定在平車上。
第12條 用人力抬運大件重物時,要同肩同向,要有專人統一指揮,互叫互應,齊起齊落,必要時應有專人在旁監視,防止傷人或損壞設備。
第13條 用滾杠搬運物件時,禁止直接用手調整滾杠的方位;用滾杠在坡道上搬運物件時,應使用拉繩在上方牽製,正下方不得有人。作業人員應在物件上方和兩側工作。
第14條 使用手拉葫蘆(千不拉)起吊重物時,首先應檢查懸吊梁(架)的強度和穩定性;利用搭架起吊重物時,須指定專人綁腿和看腿。拉小鏈時應雙手均勻用力,不得過猛過快、起吊重物需懸空停留時,要將手拉小鏈拴在大鏈上。
第15條 使用千斤頂起重時,應將底座墊平找正,底座及頂部必須用木板或襯木墊好。升起重物時,應在重物下隨起隨墊。重物升起的高度不準超過千斤頂的額定高度,無高度 標準的千斤頂,螺杆或活塞的伸出長度不得超過全長的2/3。同時使用兩台及以上千斤頂起重同一重物時,必須使負荷均衡,保持同步
起落。嚴禁將人的肢體伸人重物下方。
第16條 利用小絞車起吊重物時,小絞車應安裝穩固,同時應注意使小絞車提升中心線與實際受力方向一致,若方向不對時,不得用撬棍等別住鋼絲繩導向,可利用滑輪導向。應點動開車使鋼絲繩張緊後,檢查鋼絲繩受力方向正確、各部件無異常後方可開車起重或搬運。不允許在運轉中一手操作製動手把,一手
調整鋼絲繩,如需調整應使鋼絲繩鬆弛後再調整。
第17條 起重機司機應聽從掛鉤人員的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起重機在開車前要將所有控製手把置於零位,鳴鈴示警後方可開車。在吊運作業中,將重物提起、下放、轉動起重臂和重物接近人員時,司機均應鳴鈴(或按喇叭)示警,注意觀察,情況允許後方可繼續作業。
第18條 一般不應使用兩台設備共同起吊(搬運)同一重物。在特殊情況下需要用兩台或兩台以上設備起吊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較小一台設備額定負荷的兩倍,並應有可靠的 安全 措施
第19條 汽車起重機工作時,應在車尾方向起吊,起吊重量接近額定負荷時,左、右轉角不得大於45。,且不得在離地麵0.5m以上回轉。起吊重物後,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起吊超過500kg重量的重物時,應用四個架腳支持在地麵上。汽車起重機長距離行駛時,起重臂必須放在托架上,掛好吊鉤。汽車起重
機不準吊重物行駛。
七、斜井、斜巷、上下山起重作業
第20條 斜井(暗斜井)、斜巷、上下山(以下簡稱井巷)起重作業前現場指揮人員應與信號工、絞車司機聯係,通報運送物件名稱、規格及重量,確定運行方式、運行速度、聯係信號。
第21條 檢查試驗信號係統應正常,絞車信號工應通知各水平信號工,在運送物件期間各水平車場內不得有無關人員。在運送大型物件結束時,通知各水平信號工恢複正常工作。
第22條 當雙鉤提升時,應根據運送物件重量在另一鉤內加掛合適的配重礦車,根據物件尺寸和運輸需要,如解除過卷、鬆繩等保護時,由絞車維修工進行操作,完成任務後恢複保護。
第23條 當在雙鉤提升的井巷內運送大型物件時,另一鉤除用作配重的物件外,不得進行其他提升運輸作業。
第24條 運輸的物件的重量(包括配重)不應超過絞車和鋼絲繩、連接環、 保險繩的承載能力。在運送物件前,應對鋼絲繩、連接環、 保險繩、礦車或車盤、叉車的完好程度、承載能力進行認真檢查,使之符合承載起重件的強度要求。
第25條 檢查井巷內的 安全防護設施應 安全可靠,嚴禁拆除井巷內的安全防護設施。當由於運送大型物件的需要不得不臨時拆除時,應有補救安全 措施的作業 計劃,經礦主管部門和安全部門批準後實施,由礦安全部門派人到場監視。完成起重作業後,應立即恢複安全設施到正常狀態,並進行試驗,保證防護設
施可靠動作。
第26條 充分考慮到巷道的通過斷麵,檢查井巷斷麵內有無妨礙運送物件通過的障礙物,並進行整理或清理,禁止物件碰擦巷道壁或拖地行進。注意檢查上下車場拐彎處與巷道內側的通過尺寸,必要時應在物件可能碰壁的一側加綁鋼板、鋼管或圓木等,防止碰壞物件。
第27條 在井巷中運輸時,必須掛 保險繩。
第28條 對超長件應進行分解運送,特殊情況不能分解運送,需要用多個車盤串車運送的,應有安全 措施,經批準後方可進行起重作業。
第29條 物件的吊裝按本 01manbetx 地麵起重作業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物件應與車盤封裝牢固,不得有任何鬆動,並能經得起運輸過程中的顛簸和震動,封裝繩索在運輸過程中不得碰擦巷道兩幫和頂底板。
第30條 對大型或超長、超寬物件,應有2人分別在運送物件的上方不小於3m處的軌道兩側跟車監視,分別察看物件與巷道的問隙和處理運輸過程中的問題。嚴禁跟車人員在物件下方監視。跟車人員不得乘坐在物件上或車盤上、礦車箱內和礦車連接處。
第31條 絞車下放或提升重物時,當有人跟車行進時的絞車運行速度不得超過跟車人員的步行速度,並保證跟車人員在井巷中的任何位置都能發出停車信號。
第32條 物件在經過井巷上下變坡點時應放慢速度,嚴禁猛鬆、猛拉。下放經過變坡點時,絞車鋼絲繩不得有餘繩。
第33條 當在井巷中運送物件出現問題需要處理時,應首先停車施閘,鎖住絞車滾筒,再下人到井巷內進行處理,禁止在行進中處理。處理運輸車輛掉道時,要防止鋼絲繩彈跳傷人。
第34條 在絞車運行中,任何人要求停車,絞車司機都必須立即停車,當故障排除後應重新發出開車信號,方可開車。
八、特殊操作
第35條 起吊過程中發現起吊梁或棚梁腿異常時,應停止起吊,放下起吊物處理好後再行起吊。
第36條 在絞車運行中絞車司機發現鋼絲繩異常跳動、絞車聲音異常、電流指針異常跳動或其他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施閘,進行檢查,待查明原因並處理後,方可根據信號重新開車。
九、收尾工作
第37條 當設備(設施)運送到指定地點後,拆除封車用繩索等物件,拆除時要注意防止捆綁物有餘勁傷人。物件卸車按本 01manbetx 的地麵起重作業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38條 拆除並清點起吊用的所有工具、器具和設備等。
第39條 認真清掃工作現場雜物,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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