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反風管理規定
礦井反風管理規定
第一條、生產礦井各風井主要通風機均必須裝有完善的反風設施,必須能在10分鍾內改變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道和采煤工作麵的風流方向。反風設施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修1次,確保靈敏可靠,具備隨時反風條件。
第二條、礦井每年進行1次的風演習,反風時風量不得小於正常風量的40%,其反風方式方法及技術要求應符合《01manbetx
》和《反風技術規範》規定,反風前應製定反風安全技術措施,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報集團公司備案。反風演習結束後及時進行總結,並將總結報告及時報集團公司。
因故造成當年不能進行反風的,要製定應急預案,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三條、在進行新建或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同時作出反風技術設計,說明采用的反風方式(全礦性反風、區域性反風、局部反風等)、方法(主要通風機反轉反風、專用反風道反風、短路反風等)。
第四條、生產礦井每年編製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時,必須根據火災可能發生的地點,對采用的反風方式、方法及人員避災路線作出明確規定。
第五條、每個礦井的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掛有反風操作係統圖、反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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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規定反風方法、操作順序及注意事項,並附有反風設施布置圖。主要通風機司機應經過培訓,持證上崗,熟悉反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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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步驟,並能獨立、正確、熟練地進行反風操作,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崗,每個主要通風機房必須裝有與調度所直通的電話,並確保暢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