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檢查製度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12
來源:本站原創
瓦斯檢查
製度
管理規定
第一條、礦井瓦斯檢查的主要地點:
1、回采工作麵的具體檢查地點有:進風巷風流、工作麵風流、上隅角、回風巷風流、工作麵煤壁、采煤機附近、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放頂煤支架放煤口,以及回風巷沿途絞車窩、進回風巷的冒高處等;
2、掘進工作的具體檢查地點有:局部通風機上方的進風流、工作麵風流、回風巷風流、煤壁、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巷道高頂或冒高處;
3、其他檢查地點: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水平回風巷、機電峒室、鑽場、密閉、盲巷、頂板冒落或突出孔洞、放炮地點、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回風流中機械電氣設備附近、其他有瓦斯湧出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等。
第二條、瓦斯檢查的具體地點及檢查次數,應由分管測氣隊的副區長負責安排,經通風區長簽字後,每月初的2日之前,報礦總 工程師審批。瓦斯檢查地點發生變化的,要即時增補,嚴禁空班漏檢。
第三條、瓦斯和CO2檢查次數:
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3)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采掘工作麵,都必須設專職瓦檢員經常檢查瓦斯。(4)采掘工作麵回風係統的絞車窩、抽放鑽場、機電峒室與采掘工作麵檢查次數相同;(5)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其它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CO2的峒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檢查1次。(6)采區變電所等機電峒室每原班至少檢查1次。
第四條、瓦斯檢查記錄、台帳、圖牌板等內容要與上述規定的內容相符。通風區要根據礦井的通風係統,劃分瓦斯檢查區域,確定檢查內容,規定瓦檢員巡回檢查的路線。
第五條、瓦斯檢查工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六條、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機,儀器必須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時備有長度大於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溫度計等。
第七條、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班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工、流動電鉗工、煤機司機、電機車司機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報警儀或光學瓦斯機。老峒 管理工必須攜帶瓦斯、氧兩用儀和光學瓦斯機。通風區隊以上的 管理幹部必須攜帶瓦斯、氧兩用儀或光學瓦斯機。
第八條、瓦檢員必須嚴格按劃分的瓦斯檢查區域檢查瓦斯和CO2,每次檢查的結果要認真確地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 安全地點,在瓦斯或CO2超限地點的通道入口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切斷電源,並及時向高度所和通風高度彙報。
第九條、瓦檢員不得發生空班、漏檢、假檢,並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瓦斯台帳“三對口”。
第十條、瓦檢員必須嚴格執行《瓦檢員交接班 製度》。高瓦斯、突出危險區作業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在現場交接班。其他地點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
第十一條、在自然發火危險礦井中,有自然發火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瓦檢員必須攜帶一氧化碳便攜儀,每班至少檢查1次一氧化碳濃度。
第十二條、瓦檢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 製度和請示報告 製度,每班至少要向通風調度彙報瓦斯三次,發現問題或隱患必須及時彙報。
第十三條、檢查瓦斯時不得單獨進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和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規定的區域。否則,必須製訂切實可行的 安全 措施,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
第十四條、通風值班人員,必須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重大通風瓦斯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
第十五條、通風瓦斯日報必須經通風區長簽閱,並必須上報礦長、礦總 工程師審閱。重大問題,必須製定 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條、礦井瓦斯檢查的主要地點:
1、回采工作麵的具體檢查地點有:進風巷風流、工作麵風流、上隅角、回風巷風流、工作麵煤壁、采煤機附近、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放頂煤支架放煤口,以及回風巷沿途絞車窩、進回風巷的冒高處等;
2、掘進工作的具體檢查地點有:局部通風機上方的進風流、工作麵風流、回風巷風流、煤壁、輸送機槽、輸送機機尾、巷道高頂或冒高處;
3、其他檢查地點: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水平回風巷、機電峒室、鑽場、密閉、盲巷、頂板冒落或突出孔洞、放炮地點、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回風流中機械電氣設備附近、其他有瓦斯湧出易造成瓦斯積聚的地點等。
第二條、瓦斯檢查的具體地點及檢查次數,應由分管測氣隊的副區長負責安排,經通風區長簽字後,每月初的2日之前,報礦總 工程師審批。瓦斯檢查地點發生變化的,要即時增補,嚴禁空班漏檢。
第三條、瓦斯和CO2檢查次數:
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3)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采掘工作麵,都必須設專職瓦檢員經常檢查瓦斯。(4)采掘工作麵回風係統的絞車窩、抽放鑽場、機電峒室與采掘工作麵檢查次數相同;(5)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麵,每班至少檢查1次;其它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CO2的峒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檢查1次。(6)采區變電所等機電峒室每原班至少檢查1次。
第四條、瓦斯檢查記錄、台帳、圖牌板等內容要與上述規定的內容相符。通風區要根據礦井的通風係統,劃分瓦斯檢查區域,確定檢查內容,規定瓦檢員巡回檢查的路線。
第五條、瓦斯檢查工必須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六條、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光學瓦斯機,儀器必須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時備有長度大於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溫度計等。
第七條、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班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工、流動電鉗工、煤機司機、電機車司機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報警儀或光學瓦斯機。老峒 管理工必須攜帶瓦斯、氧兩用儀和光學瓦斯機。通風區隊以上的 管理幹部必須攜帶瓦斯、氧兩用儀或光學瓦斯機。
第八條、瓦檢員必須嚴格按劃分的瓦斯檢查區域檢查瓦斯和CO2,每次檢查的結果要認真確地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瓦檢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作業,將人員撤到 安全地點,在瓦斯或CO2超限地點的通道入口處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切斷電源,並及時向高度所和通風高度彙報。
第九條、瓦檢員不得發生空班、漏檢、假檢,並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瓦斯台帳“三對口”。
第十條、瓦檢員必須嚴格執行《瓦檢員交接班 製度》。高瓦斯、突出危險區作業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在現場交接班。其他地點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
第十一條、在自然發火危險礦井中,有自然發火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瓦檢員必須攜帶一氧化碳便攜儀,每班至少檢查1次一氧化碳濃度。
第十二條、瓦檢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 製度和請示報告 製度,每班至少要向通風調度彙報瓦斯三次,發現問題或隱患必須及時彙報。
第十三條、檢查瓦斯時不得單獨進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和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規定的區域。否則,必須製訂切實可行的 安全 措施,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
第十四條、通風值班人員,必須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重大通風瓦斯問題,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
第十五條、通風瓦斯日報必須經通風區長簽閱,並必須上報礦長、礦總 工程師審閱。重大問題,必須製定 措施,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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