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瓦斯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18
來源:本站原創
排放瓦斯
製度
第一條、排放瓦斯實行分級 管理 製度:
1、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耐堿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由通風部門製定全 措施,礦總 工程師批準,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2、巷道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積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長度超過30m,由通風部門編製排放 措施,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排放。
3、對於巷道積存瓦斯量大,排放時影響主要係統,涉及麵較廣的瓦斯排放 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總 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排放瓦斯。
4、啟封密閉都必須編製 安全 措施,礦總 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恢複通風,進行瓦斯排放。
5、全風壓通風地點出現瓦斯超過規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況(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巷道冒高區、空出的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6、全礦井區域性停電停風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按分級排放 製度組織排放。必須在措施中明確排放順序。
第二條、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措施的編製由通風部門負責,措施應包括瓦斯積聚地點、時間、積聚原因、積存量、預計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明確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停電撤人範圍、警戒人位置等,並繪製示意圖。排放瓦斯井下現場總指揮,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
2、明確排放瓦斯的方法,應采用限流排放法,嚴禁“一風吹”。巷道內有風筒懸掛時,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
3、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據瓦斯湧出量或積存量、供風量、計算排放量和排放時間,確保排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彙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排放時要在全風壓混合處設置甲烷報警儀,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4、凡由救護隊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救護隊主要技術負責人簽字,排放瓦斯前由礦調度所通知集團公司調度室,經同意後方可進行排放。
排放瓦斯井下現場負責人應由礦通風副總(全安副總)擔任,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應由礦總工程師(安監副礦長)擔任。
5、凡由礦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現場總指揮由通風副區長以上的 管理幹部擔任。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由應由礦通風副總( 安全副總)擔任。
6、瓦斯排放過程中,安排專人檢查瓦斯,隻有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於20%時,穩定30分鍾,瓦斯濃度無變化時,瓦斯排放方可結束.
7、明確責任範圍和人員分工。警戒人由生產單位擔任,井下現場負責人安排警戒人位置,瓦斯排放濃度控製由救護隊和通風區負責,停送電和電器設備檢查由機電部門負責,安監部門負責撤人和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督檢查措施的落實。
8、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排放瓦斯,必須先排放串聯通風工作麵,後排被串聯工作麵。
第三條、排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組織參加排放瓦斯有關人員,貫徹排放瓦斯 安全措施,明確責任。
2、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井下現場負責人組織安排回風係統撤人,斷電、設置警戒的人員,並在措施上簽字。
3、排放瓦斯地點附近的進風流中心必須設置電話,保持暢通。排放瓦斯各項準備工作按措施就緒後,征得地麵總指揮同意後,現場負責人方可下達排放命令。
4、排放人員必須按措施的規定進行排放,排放時觀察局部通風是否循環風,一旦出現循環風立即停止排放。
5、排放瓦斯後,由現場負責人組織檢查,確認排放區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符合規定後,方可向地麵高度所彙報,由地麵總指揮下令撤出警戒、恢複送電,宣布排放瓦斯結束。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無批準的措施或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貫徹、落實責任;
3、現場負責人未排放瓦斯現場的;
4、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不齊、警戒人未安排到位、回風流撤人未完成的;
5、無 計劃停風未及時追查處理,製定防範措施的。
第五條、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項:
1、參加排放瓦斯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報警儀等要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2、如需進入停風區檢查瓦斯,必須兩人同行,前後相距5米,並攜帶甲烷和氧氣報警儀。若瓦斯濃度大於3%以上時,必須由救護隊負責進行探險,其它人員不得進入高濃度區。
3、被高濃度瓦斯(指瓦斯濃度大於3%以上)淹沒區域的電氣設備排放瓦斯結束後,要把電器設備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的瓦斯後,方可人工複電。
第一條、排放瓦斯實行分級 管理 製度:
1、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耐堿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由通風部門製定全 措施,礦總 工程師批準,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2、巷道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積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長度超過30m,由通風部門編製排放 措施,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排放。
3、對於巷道積存瓦斯量大,排放時影響主要係統,涉及麵較廣的瓦斯排放 措施必須報集團公司總 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排放瓦斯。
4、啟封密閉都必須編製 安全 措施,礦總 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恢複通風,進行瓦斯排放。
5、全風壓通風地點出現瓦斯超過規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況(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巷道冒高區、空出的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由礦負責進行排放。
6、全礦井區域性停電停風排放瓦斯,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措施,按分級排放 製度組織排放。必須在措施中明確排放順序。
第二條、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措施的編製由通風部門負責,措施應包括瓦斯積聚地點、時間、積聚原因、積存量、預計排放時間、排放方法、明確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停電撤人範圍、警戒人位置等,並繪製示意圖。排放瓦斯井下現場總指揮,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
2、明確排放瓦斯的方法,應采用限流排放法,嚴禁“一風吹”。巷道內有風筒懸掛時,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
3、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據瓦斯湧出量或積存量、供風量、計算排放量和排放時間,確保排放回風流與全風壓風彙合處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1.5%。排放時要在全風壓混合處設置甲烷報警儀,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4、凡由救護隊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須經救護隊主要技術負責人簽字,排放瓦斯前由礦調度所通知集團公司調度室,經同意後方可進行排放。
排放瓦斯井下現場負責人應由礦通風副總(全安副總)擔任,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應由礦總工程師(安監副礦長)擔任。
5、凡由礦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現場總指揮由通風副區長以上的 管理幹部擔任。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由應由礦通風副總( 安全副總)擔任。
6、瓦斯排放過程中,安排專人檢查瓦斯,隻有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氧氣濃度不低於20%時,穩定30分鍾,瓦斯濃度無變化時,瓦斯排放方可結束.
7、明確責任範圍和人員分工。警戒人由生產單位擔任,井下現場負責人安排警戒人位置,瓦斯排放濃度控製由救護隊和通風區負責,停送電和電器設備檢查由機電部門負責,安監部門負責撤人和監督檢查措施的落實。督檢查措施的落實。
8、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排放瓦斯,必須先排放串聯通風工作麵,後排被串聯工作麵。
第三條、排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地麵總指揮組織參加排放瓦斯有關人員,貫徹排放瓦斯 安全措施,明確責任。
2、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井下現場負責人組織安排回風係統撤人,斷電、設置警戒的人員,並在措施上簽字。
3、排放瓦斯地點附近的進風流中心必須設置電話,保持暢通。排放瓦斯各項準備工作按措施就緒後,征得地麵總指揮同意後,現場負責人方可下達排放命令。
4、排放人員必須按措施的規定進行排放,排放時觀察局部通風是否循環風,一旦出現循環風立即停止排放。
5、排放瓦斯後,由現場負責人組織檢查,確認排放區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符合規定後,方可向地麵高度所彙報,由地麵總指揮下令撤出警戒、恢複送電,宣布排放瓦斯結束。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無批準的措施或措施與現場情況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貫徹、落實責任;
3、現場負責人未排放瓦斯現場的;
4、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不齊、警戒人未安排到位、回風流撤人未完成的;
5、無 計劃停風未及時追查處理,製定防範措施的。
第五條、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項:
1、參加排放瓦斯人員的礦燈及所攜帶的甲烷報警儀等要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2、如需進入停風區檢查瓦斯,必須兩人同行,前後相距5米,並攜帶甲烷和氧氣報警儀。若瓦斯濃度大於3%以上時,必須由救護隊負責進行探險,其它人員不得進入高濃度區。
3、被高濃度瓦斯(指瓦斯濃度大於3%以上)淹沒區域的電氣設備排放瓦斯結束後,要把電器設備開關蓋打開,排除內部積聚的瓦斯後,方可人工複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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