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20
來源:本站原創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管理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各級崗位責任製,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各項規定。
2、突出礦井的礦長對防治突出 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定斯檢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決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財、物,保證防治突出工作的實施。
3、突出礦井的總 工程師防治突出工作負全麵技術責任,負責組織 措施的編製、審批,負責製定礦井防治突出 工作 計劃、規劃,負責 措施的落實、檢查、監督。
4、副礦長負責落實所分管範圍的防突工作,駐礦安監處長負責監督檢查;礦各級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範圍的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防突工作負責。
5、突出礦井要建立專門的防突施工隊伍,人員配備要符合統一規定。蘆嶺、朱仙莊、海孜、祁南四對突出礦井應成立瓦斯科,瓦斯科由工程技術人員和有防突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瓦斯科負責擬定礦井月、季、年度瓦斯治理工程 計劃、防突抽放方案 設計,參與防突 措施的審批,負責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及防突效果檢驗工作及抽放防突工程的監督檢查驗收。
6、突出礦井的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預兆和防突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
7、突出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度生產 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防治突出 計劃。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 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 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8、突出煤層新采區 設計前必須進行三維地震勘探,勘探的重點要放在對突出煤層的控製及小構造探查上,嚴重突出危險區的布網密度要適當加密。突出礦井所有可采煤層地質勘探鑽孔均要采集煤層瓦斯樣,測定瓦斯基本參數。
9、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的 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
10、突出礦井 設計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巷道工程設計要同時進行;瓦斯治理必須超前回采工作麵巷道工程施工。保護層工作麵確需跳采,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因跳采出現非保護區域的瓦斯治理工程的方案設計要與跳采改造方案設計同時製定。開采保護層時必須同時對被保護層進行瓦斯抽放。
11、單一的突出危險煤層和無保護層可采的突出的煤層群;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的措施。
12、突出礦井的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在突出煤層頂底中布置的運輸大巷、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等,巷道距突出煤層的法線距離,原則上不得小於20m。
13、突出礦井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建立突出檔案。每年第一個月,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集團公司。
14、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嚴禁布置2個工作麵相向回采和掘進。
1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開展瓦斯地質研究。礦井地測部門、防突專門機構、通風部門必須共同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每兩年修改完善一次;采區瓦斯地質圖(圖中必須標明采掘關係、煤柱位置、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必須根據實際揭露資料及時填繪、修改、每月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
16、采掘工作麵距保護區邊緣30M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向有關采掘區提交采掘工作麵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告礦總 工程師。采掘區負責人接到通知後必須簽收,按有關規定執行。
17、突出礦井必須對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各礦突出危險性臨界值指標應根據各礦井煤層實際情況由權威部門鑒定,暫未鑒定的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及效果檢驗單經礦總 工程師簽字後方可生效。
18、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采掘作業,協助 班組長立即組織人中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報告礦高度所。
19、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建立獨立、可靠的通風係統。
20、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落煤。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爆破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於爆破孔深度的1.5倍。
21、鑽孔施工,必須在施工地點懸掛圖牌板,牌板內容:鑽場編號、鑽孔類別、設計鑽孔參數(孔號、方位角、傾角、孔深、孔徑等);當實際施工鑽孔參數與設計參數不符合時,必須及時彙報、查明原因、製定措施。
22、鑽工必須隨身攜帶鑽工手冊,防突區必須建立鑽孔原始記錄及台帳,做到手冊、記錄及台帳三對口,發現不符時,以弄虛作假論處。
23、鑽孔施工必須實行現場聯合驗收,驗收人員由施工單位 班組長、瓦斯檢查工、掘進班隊長、安監員(或瓦斯辦)組成,由安監員(或瓦斯辦)牽頭組織現場簽收。
24、外委施工單位不得從事突出煤層石門揭煤、突出煤層掘進,其他相關防突工作必須納入礦統一 管理,礦必須加強對外委施工單位的 管理。
25、突出礦井,回采工作麵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的不得納入回采煤量計算可采期;準備、開拓煤量可采期,要根據瓦斯治理工程相應延長;“三量”可采期不能滿足瓦斯治理工程需要,必須加快開拓、準備施工進度,同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節 突出危險區、威脅區近距離岩巷掘進
1、突出煤層新采區施工設計前,礦要編製采區瓦斯地質圖。
2、突出煤層新采區設計要編製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計,同時報集團公司審批。
3、凡在突出煤層頂底板中布置巷道,開工前必須繪製巷道與突出煤層關係預想地質剖麵圖,否則不得開工。
4、異常地帶地質預想剖麵圖要懸掛礦調度室,施工單位要將施工進度每天填繪到預想剖麵圖上。
5、礦井采用雙岩巷布置時,應優先施工距突出煤層法距較遠的巷道。
6、在運輸大巷、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掘進過程中,為防止因隱伏構造導致巷道誤揭突出煤層,必須采用邊探邊掘措施。探查點間距要求如下表:
當巷道距突出煤層法線距離 控查點距離 備注
≥30m ≯150m 發現巷道與煤層法距發生變化時,必須查明原因
20-30m ≯100m
10-20m ≯50m
7、發現隱伏未知斷層時,必須停止掘進進行探查,控製斷層及煤層賦存並采取措施。
8、當巷道距突出煤層法距≤10m時,必須采用邊探邊掘、鑽孔超前控製煤層層位,杜絕誤揭煤層。
9、巷道距突出煤層法距不大於5米時,必須編製專門的防治突出設計、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
10、若需揭穿煤層,要嚴格按照石門揭煤規定執行。
11、在接近已知斷層帶100m時,必須采用邊探邊掘、鑽孔超前控製煤層層位,直至穿過斷層帶。
12、發現瓦斯異常、岩層產狀異常、有煤炮聲、圍岩裂隙發育、頂底板發生淋(湧)水等現象時,必須停止掘進進行探查,堅持先探後掘,不探不掘。
13、地質(煤層賦存)探查鑽孔每組孔數不應少於3個,應控製煤層全厚。
14、探查工程心須編製探查設計、探查措施,報礦總 工程師審批。
15、每次探查工程結束後,通風副總均要組織地測、技術、防突部門編製探查報告,明確允許巷道施工長度,報礦總工程審批。
16、井下突出煤層近距離岩巷掘進必須懸掛《瓦斯地質管理牌板》,探查點編號、距煤層法距、允許進尺數等內容要填寫齊全。
17、探查點要做明顯標記並編號。《瓦斯地質管理牌板》、探查報告允許進尺數與現場標記要一一對應,嚴禁超挖超掘。
18、《瓦斯地質管理牌板》由掘進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嚴格按照探查報告允許巷道進尺長度組織施工。
第三節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規定
1、石門揭穿煤層程序嚴格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
2、突出煤層石門揭煤要避開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石門拔門前必須首先探明煤層賦存狀況,探查孔不得少於3個。
3、礦必須製定石門揭穿煤層防突設計,報集團公司批準。
4、礦必須編製石門揭煤作業 01manbetx 和 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後上報集團公司批準。礦必須將作業 01manbetx 、施工措施、集團公司批複一並貫徹到施工單位的每位揭煤作業人員,揭煤作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方可上崗。
5、礦總工程師要對揭煤全過程進行技術監督指導,石門揭煤開工前,必須組織相關單位對通風、供電等係統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係統及設施必須符合《細則》要求,否則不得開工。
6、地測部門必須繪製石門揭煤預想地質剖麵圖,並懸掛礦調度。
7、石門施工及揭穿煤層的全過程,均必須做到先探後掘,準確控製煤層賦存情況,每組探查孔數不得少於3個。
8、當石門迎頭距煤層法距10~15m時,礦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煤層突出危險性參數,對突出危險性進行評定。預測有突出危險,必須取預抽措施,預抽鑽孔控製範圍至巷道輪廓線15米以外,預抽率不小於50%,預抽期應小於6個月。
9、石門迎頭距煤層法距5米時,施工預測鑽孔,有突出危險,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並進行校果檢驗,措施有效方可施工。
10、石門施工至煤層法距不小於3米位置時應采取金屬骨架、煤體固化、前探支護等措施,並必須進行校果檢驗。
11、石門至煤層法距3米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相關部門對 安全揭煤準備工作進行全麵檢查,並將 安全揭煤準備工作完成情況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
12、石門施工至距煤層法距2米(緩傾斜煤層留1.5米岩柱;如果岩石鬆軟、破碎,應當增大預留岩柱)采用震動放炮(或遠距離放炮)揭開煤層。
13、震動放炮揭煤嚴格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若一次沒有揭開煤層全厚,應在24小時以後方可再次進行震動放炮。
14、厚煤層、緩傾斜煤層穿煤(一次不能揭穿全厚)施工的每一循環均必須采取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隻有經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進行下一循環施工,直至穿透煤層。
15、施工過程中,要密切注意突出預兆,如有異常必須立即停頭撤人,采取措施。
16、永久支護必須緊跟迎頭,煤層與頂底板連接處前後5米的巷道必須采取強化支護措施。
17、石門揭穿厚度小於0.3米的突出煤層,可直接采取震動放炮措施。
突出煤層立眼揭煤按照石門揭煤規定執行。
18、突出煤層井筒揭煤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
19、石門與突出煤層已掘巷道貫通時,已掘巷道必須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米以上,並保持正常通風。
20、石門揭煤竣工後,隱蔽工程記錄等資料要歸類存檔,地測部門要及時填圖。
21、安全礦長必須對揭煤工作全過程嚴格監督、檢查,確保措施落實到位。揭煤工作結束,通風副總必須組織人員編寫 總結報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
第四節 突出煤層巷掘進防突管理規定
1、必須編製瓦斯綜合治理專項設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 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嚴格落實。作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2、突出危險區煤巷掘進前應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在區域防突措施的基礎上再采用局部防突措施。
3、突出危險區沒有開采保護層的煤巷掘進,必須同時采取巷幫抽放與迎頭排放等防突措施。
4、在第一次執行局部防突措施,必須采取小直徑(42mm)淺孔排放,工作麵前方形成不小於5m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的防突措施循環。
5、抽放鑽孔必須要留有不小於10米超前距;抽放鑽場間距必須小於最短有效抽放鑽孔孔深10米以上,兩幫鑽場應錯開布置;抽放孔控製範圍至巷道輪廓線外不小於10m。
6、迎頭排放孔要留有不小於6m的超前距,控製範圍至巷道輪廓線外不小於3m,應有足夠的排放時間。
7、抽放鑽孔孔底間距一般不得大於3m,排放孔孔底間距一般不得大於2m;抽放孔、排放孔應控製煤層全厚。
8、嚴格按設計要求布置鑽孔,岩麵開孔間距應大於300㎜,煤麵開孔間距應大於400㎜,鑽孔應均勻布置。
9、采用壓風排碴,孔口必須采取除塵設施;打鑽期間孔口必須安設防噴孔設施。
10、嚴禁超突出指標掘進。效果檢驗允許進尺數,必須同時保證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於6m的措施孔超前距、巷道前方及輪廓線外不小於2m的檢驗孔超前距;效果檢驗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突出指標超過臨界值時,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
11、嚴禁超挖超掘。檢驗位置必須編號並作明顯標記,施工現場必須懸掛防突管理牌板,效果檢驗單、防突管理牌板必須一一對應。
12、遠距離放炮,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炮後30分鍾後方可允許進入工作麵進行檢查。
13、附近地點煤破時,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人員必須撤離至新鮮風流中,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調度的電話,並設置有壓風自救係統。
14、打鑽施工前掘進單位必須清底交窯加強支護,對鑽場及前後5m範圍內的巷道進行加固,對後路進行巡視,確保後路巷道排水、排渣暢通,行人安全,及時清理喳粉,消除巷道積水、煤塵堆積。
15、發現鑽孔或巷道見斷層、瓦斯異常、煤層突然變厚、變薄、煤層分叉合並、產狀異常,必須立及停止掘進,製定補充防突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16、必須建立礦井防突動態跟蹤係統。
(1)編製措施前,地測部門必須繪製巷道預想地質剖麵,施工中必須及時收集資料認真 03manbetx ,定斯向總工程師彙報,發現問題及時反饋。
(2)掘進單位要密切注視施工過程中煤岩層、瓦斯等變化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頭,及時彙報礦調度;礦調度值班人員必須及時向礦領導回報並通知相關單位;安檢處及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及時深入現場調查處理。
(3)防突區技術員必須及時將掘進巷道、巷幫鑽場進尺、巷幫抽放鑽孔、迎頭排放鑽孔、效果檢驗孔及突出指標最大值填繪到設計平、剖麵圖上,至少每周向通風副總彙報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彙報。
第五節 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麵防突管理規定
1、放頂煤工作麵,必須編製瓦斯綜合治理措施,預抽工作麵瓦斯,預抽鑽孔必須控製整個工作麵,工作麵內不得留有抽采“盲區”,且工作麵瓦斯預抽率不得小於30%,經權威部門論證解除突出危險,並編製解突報告。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後,方可進行回采。
2、突出煤層的炮采、機采工作麵,必須編製瓦斯綜合治理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預抽工作麵瓦斯,工作麵內不得留有抽采“盲區”,裝麵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對工作麵的防突工程進行全麵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回采。
3、工作麵在回采過程中,遇到斷層、煤層突然變厚或變薄等地質構造異常地帶、采場應力集中區,都必須製定補充防突措施,並對補充措施進行效果檢驗,確保工作麵消除突出危險。
4、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進作業時,相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100m。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60m,並且在小於60m之前實施鑽孔穿透,隻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5、回采過程中堅持采用連續預測,始終保持預測超前距不小於2m,預測孔間距不大於15m,當預測值超過突出危險臨界值時,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采取補充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措施有效後回采。
6、工作麵回采結束後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相關人員編寫瓦斯治理 總結報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
第六節 其它規定
未盡事宜按《 煤礦安全 01manbetx 》、《防治煤與瓦煤突出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各級崗位責任製,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各項規定。
2、突出礦井的礦長對防治突出 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定斯檢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決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財、物,保證防治突出工作的實施。
3、突出礦井的總 工程師防治突出工作負全麵技術責任,負責組織 措施的編製、審批,負責製定礦井防治突出 工作 計劃、規劃,負責 措施的落實、檢查、監督。
4、副礦長負責落實所分管範圍的防突工作,駐礦安監處長負責監督檢查;礦各級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範圍的防突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人員對所在崗位防突工作負責。
5、突出礦井要建立專門的防突施工隊伍,人員配備要符合統一規定。蘆嶺、朱仙莊、海孜、祁南四對突出礦井應成立瓦斯科,瓦斯科由工程技術人員和有防突實踐經驗的人員組成。瓦斯科負責擬定礦井月、季、年度瓦斯治理工程 計劃、防突抽放方案 設計,參與防突 措施的審批,負責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及防突效果檢驗工作及抽放防突工程的監督檢查驗收。
6、突出礦井的井下作業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預兆和防突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個月。
7、突出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度生產 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防治突出 計劃。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 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 安全防護措施等綜合防治突出措施。
8、突出煤層新采區 設計前必須進行三維地震勘探,勘探的重點要放在對突出煤層的控製及小構造探查上,嚴重突出危險區的布網密度要適當加密。突出礦井所有可采煤層地質勘探鑽孔均要采集煤層瓦斯樣,測定瓦斯基本參數。
9、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的 設計報集團公司審批。
10、突出礦井 設計必須優先開采保護層,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巷道工程設計要同時進行;瓦斯治理必須超前回采工作麵巷道工程施工。保護層工作麵確需跳采,必須經集團公司批準;因跳采出現非保護區域的瓦斯治理工程的方案設計要與跳采改造方案設計同時製定。開采保護層時必須同時對被保護層進行瓦斯抽放。
11、單一的突出危險煤層和無保護層可采的突出的煤層群;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的措施。
12、突出礦井的主要巷道應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應盡可能減少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揭穿突出煤層地點應避開地質構造帶。在突出煤層頂底中布置的運輸大巷、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等,巷道距突出煤層的法線距離,原則上不得小於20m。
13、突出礦井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填寫突出卡片,建立突出檔案。每年第一個月,將上年度的突出資料報集團公司。
14、在同一突出煤層的同一區段的集中應力影響範圍內,嚴禁布置2個工作麵相向回采和掘進。
15、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開展瓦斯地質研究。礦井地測部門、防突專門機構、通風部門必須共同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每兩年修改完善一次;采區瓦斯地質圖(圖中必須標明采掘關係、煤柱位置、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必須根據實際揭露資料及時填繪、修改、每月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
16、采掘工作麵距保護區邊緣30M以前,礦井地測部門必須向有關采掘區提交采掘工作麵臨近未保護區通知單,並報告礦總 工程師。采掘區負責人接到通知後必須簽收,按有關規定執行。
17、突出礦井必須對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各礦突出危險性臨界值指標應根據各礦井煤層實際情況由權威部門鑒定,暫未鑒定的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突出危險性預測及效果檢驗單經礦總 工程師簽字後方可生效。
18、開采突出煤層或石門揭穿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采掘作業,協助 班組長立即組織人中按避災路線撤出,同時報告礦高度所。
19、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必須建立獨立、可靠的通風係統。
20、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落煤。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爆破前,所有不裝藥的眼,孔都應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於爆破孔深度的1.5倍。
21、鑽孔施工,必須在施工地點懸掛圖牌板,牌板內容:鑽場編號、鑽孔類別、設計鑽孔參數(孔號、方位角、傾角、孔深、孔徑等);當實際施工鑽孔參數與設計參數不符合時,必須及時彙報、查明原因、製定措施。
22、鑽工必須隨身攜帶鑽工手冊,防突區必須建立鑽孔原始記錄及台帳,做到手冊、記錄及台帳三對口,發現不符時,以弄虛作假論處。
23、鑽孔施工必須實行現場聯合驗收,驗收人員由施工單位 班組長、瓦斯檢查工、掘進班隊長、安監員(或瓦斯辦)組成,由安監員(或瓦斯辦)牽頭組織現場簽收。
24、外委施工單位不得從事突出煤層石門揭煤、突出煤層掘進,其他相關防突工作必須納入礦統一 管理,礦必須加強對外委施工單位的 管理。
25、突出礦井,回采工作麵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的不得納入回采煤量計算可采期;準備、開拓煤量可采期,要根據瓦斯治理工程相應延長;“三量”可采期不能滿足瓦斯治理工程需要,必須加快開拓、準備施工進度,同時采取相應措施。
第二節 突出危險區、威脅區近距離岩巷掘進
1、突出煤層新采區施工設計前,礦要編製采區瓦斯地質圖。
2、突出煤層新采區設計要編製專門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設計,同時報集團公司審批。
3、凡在突出煤層頂底板中布置巷道,開工前必須繪製巷道與突出煤層關係預想地質剖麵圖,否則不得開工。
4、異常地帶地質預想剖麵圖要懸掛礦調度室,施工單位要將施工進度每天填繪到預想剖麵圖上。
5、礦井采用雙岩巷布置時,應優先施工距突出煤層法距較遠的巷道。
6、在運輸大巷、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掘進過程中,為防止因隱伏構造導致巷道誤揭突出煤層,必須采用邊探邊掘措施。探查點間距要求如下表:
當巷道距突出煤層法線距離 控查點距離 備注
≥30m ≯150m 發現巷道與煤層法距發生變化時,必須查明原因
20-30m ≯100m
10-20m ≯50m
7、發現隱伏未知斷層時,必須停止掘進進行探查,控製斷層及煤層賦存並采取措施。
8、當巷道距突出煤層法距≤10m時,必須采用邊探邊掘、鑽孔超前控製煤層層位,杜絕誤揭煤層。
9、巷道距突出煤層法距不大於5米時,必須編製專門的防治突出設計、措施報集團公司審批。
10、若需揭穿煤層,要嚴格按照石門揭煤規定執行。
11、在接近已知斷層帶100m時,必須采用邊探邊掘、鑽孔超前控製煤層層位,直至穿過斷層帶。
12、發現瓦斯異常、岩層產狀異常、有煤炮聲、圍岩裂隙發育、頂底板發生淋(湧)水等現象時,必須停止掘進進行探查,堅持先探後掘,不探不掘。
13、地質(煤層賦存)探查鑽孔每組孔數不應少於3個,應控製煤層全厚。
14、探查工程心須編製探查設計、探查措施,報礦總 工程師審批。
15、每次探查工程結束後,通風副總均要組織地測、技術、防突部門編製探查報告,明確允許巷道施工長度,報礦總工程審批。
16、井下突出煤層近距離岩巷掘進必須懸掛《瓦斯地質管理牌板》,探查點編號、距煤層法距、允許進尺數等內容要填寫齊全。
17、探查點要做明顯標記並編號。《瓦斯地質管理牌板》、探查報告允許進尺數與現場標記要一一對應,嚴禁超挖超掘。
18、《瓦斯地質管理牌板》由掘進施工單位負責管理,嚴格按照探查報告允許巷道進尺長度組織施工。
第三節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規定
1、石門揭穿煤層程序嚴格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
2、突出煤層石門揭煤要避開地質構造帶和應力集中區,石門拔門前必須首先探明煤層賦存狀況,探查孔不得少於3個。
3、礦必須製定石門揭穿煤層防突設計,報集團公司批準。
4、礦必須編製石門揭煤作業 01manbetx 和 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後上報集團公司批準。礦必須將作業 01manbetx 、施工措施、集團公司批複一並貫徹到施工單位的每位揭煤作業人員,揭煤作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方可上崗。
5、礦總工程師要對揭煤全過程進行技術監督指導,石門揭煤開工前,必須組織相關單位對通風、供電等係統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係統及設施必須符合《細則》要求,否則不得開工。
6、地測部門必須繪製石門揭煤預想地質剖麵圖,並懸掛礦調度。
7、石門施工及揭穿煤層的全過程,均必須做到先探後掘,準確控製煤層賦存情況,每組探查孔數不得少於3個。
8、當石門迎頭距煤層法距10~15m時,礦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煤層突出危險性參數,對突出危險性進行評定。預測有突出危險,必須取預抽措施,預抽鑽孔控製範圍至巷道輪廓線15米以外,預抽率不小於50%,預抽期應小於6個月。
9、石門迎頭距煤層法距5米時,施工預測鑽孔,有突出危險,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並進行校果檢驗,措施有效方可施工。
10、石門施工至煤層法距不小於3米位置時應采取金屬骨架、煤體固化、前探支護等措施,並必須進行校果檢驗。
11、石門至煤層法距3米時,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相關部門對 安全揭煤準備工作進行全麵檢查,並將 安全揭煤準備工作完成情況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
12、石門施工至距煤層法距2米(緩傾斜煤層留1.5米岩柱;如果岩石鬆軟、破碎,應當增大預留岩柱)采用震動放炮(或遠距離放炮)揭開煤層。
13、震動放炮揭煤嚴格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若一次沒有揭開煤層全厚,應在24小時以後方可再次進行震動放炮。
14、厚煤層、緩傾斜煤層穿煤(一次不能揭穿全厚)施工的每一循環均必須采取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隻有經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進行下一循環施工,直至穿透煤層。
15、施工過程中,要密切注意突出預兆,如有異常必須立即停頭撤人,采取措施。
16、永久支護必須緊跟迎頭,煤層與頂底板連接處前後5米的巷道必須采取強化支護措施。
17、石門揭穿厚度小於0.3米的突出煤層,可直接采取震動放炮措施。
突出煤層立眼揭煤按照石門揭煤規定執行。
18、突出煤層井筒揭煤按《防突細則》規定執行。
19、石門與突出煤層已掘巷道貫通時,已掘巷道必須超過石門貫通位置5米以上,並保持正常通風。
20、石門揭煤竣工後,隱蔽工程記錄等資料要歸類存檔,地測部門要及時填圖。
21、安全礦長必須對揭煤工作全過程嚴格監督、檢查,確保措施落實到位。揭煤工作結束,通風副總必須組織人員編寫 總結報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
第四節 突出煤層巷掘進防突管理規定
1、必須編製瓦斯綜合治理專項設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 安全技術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嚴格落實。作業人員必須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2、突出危險區煤巷掘進前應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在區域防突措施的基礎上再采用局部防突措施。
3、突出危險區沒有開采保護層的煤巷掘進,必須同時采取巷幫抽放與迎頭排放等防突措施。
4、在第一次執行局部防突措施,必須采取小直徑(42mm)淺孔排放,工作麵前方形成不小於5m的安全屏障後方可進入正常的防突措施循環。
5、抽放鑽孔必須要留有不小於10米超前距;抽放鑽場間距必須小於最短有效抽放鑽孔孔深10米以上,兩幫鑽場應錯開布置;抽放孔控製範圍至巷道輪廓線外不小於10m。
6、迎頭排放孔要留有不小於6m的超前距,控製範圍至巷道輪廓線外不小於3m,應有足夠的排放時間。
7、抽放鑽孔孔底間距一般不得大於3m,排放孔孔底間距一般不得大於2m;抽放孔、排放孔應控製煤層全厚。
8、嚴格按設計要求布置鑽孔,岩麵開孔間距應大於300㎜,煤麵開孔間距應大於400㎜,鑽孔應均勻布置。
9、采用壓風排碴,孔口必須采取除塵設施;打鑽期間孔口必須安設防噴孔設施。
10、嚴禁超突出指標掘進。效果檢驗允許進尺數,必須同時保證巷道軸線方向留有不少於6m的措施孔超前距、巷道前方及輪廓線外不小於2m的檢驗孔超前距;效果檢驗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審批。突出指標超過臨界值時,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
11、嚴禁超挖超掘。檢驗位置必須編號並作明顯標記,施工現場必須懸掛防突管理牌板,效果檢驗單、防突管理牌板必須一一對應。
12、遠距離放炮,回風係統必須停電撤人,炮後30分鍾後方可允許進入工作麵進行檢查。
13、附近地點煤破時,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人員必須撤離至新鮮風流中,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調度的電話,並設置有壓風自救係統。
14、打鑽施工前掘進單位必須清底交窯加強支護,對鑽場及前後5m範圍內的巷道進行加固,對後路進行巡視,確保後路巷道排水、排渣暢通,行人安全,及時清理喳粉,消除巷道積水、煤塵堆積。
15、發現鑽孔或巷道見斷層、瓦斯異常、煤層突然變厚、變薄、煤層分叉合並、產狀異常,必須立及停止掘進,製定補充防突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16、必須建立礦井防突動態跟蹤係統。
(1)編製措施前,地測部門必須繪製巷道預想地質剖麵,施工中必須及時收集資料認真 03manbetx ,定斯向總工程師彙報,發現問題及時反饋。
(2)掘進單位要密切注視施工過程中煤岩層、瓦斯等變化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頭,及時彙報礦調度;礦調度值班人員必須及時向礦領導回報並通知相關單位;安檢處及相關職能部門必須及時深入現場調查處理。
(3)防突區技術員必須及時將掘進巷道、巷幫鑽場進尺、巷幫抽放鑽孔、迎頭排放鑽孔、效果檢驗孔及突出指標最大值填繪到設計平、剖麵圖上,至少每周向通風副總彙報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彙報。
第五節 突出煤層回采工作麵防突管理規定
1、放頂煤工作麵,必須編製瓦斯綜合治理措施,預抽工作麵瓦斯,預抽鑽孔必須控製整個工作麵,工作麵內不得留有抽采“盲區”,且工作麵瓦斯預抽率不得小於30%,經權威部門論證解除突出危險,並編製解突報告。必須報集團公司審批後,方可進行回采。
2、突出煤層的炮采、機采工作麵,必須編製瓦斯綜合治理措施,由礦總工程師審批。並預抽工作麵瓦斯,工作麵內不得留有抽采“盲區”,裝麵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對工作麵的防突工程進行全麵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回采。
3、工作麵在回采過程中,遇到斷層、煤層突然變厚或變薄等地質構造異常地帶、采場應力集中區,都必須製定補充防突措施,並對補充措施進行效果檢驗,確保工作麵消除突出危險。
4、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進行采掘進作業時,相向采掘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100m。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60m,並且在小於60m之前實施鑽孔穿透,隻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5、回采過程中堅持采用連續預測,始終保持預測超前距不小於2m,預測孔間距不大於15m,當預測值超過突出危險臨界值時,必須立即停止生產,采取補充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措施有效後回采。
6、工作麵回采結束後礦總工程師必須組織相關人員編寫瓦斯治理 總結報告,報集團公司通防處備案。
第六節 其它規定
未盡事宜按《 煤礦安全 01manbetx 》、《防治煤與瓦煤突出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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