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管理措施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24
來源:本站原創
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
管理
措施
第一條、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 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礦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 安全 措施。
第二條、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 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通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巷道間,都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
第三條、隔爆設施的 管理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檢查內容:安裝地點、水袋數量、水量、安裝質量、棚區長度、斷麵、棚距等參數。
第四條、設有水幕,進行噴霧灑水或者有隔絕煤塵爆炸 措施的地點以及潮濕巷道中,可以不設岩粉棚,不撒布岩粉。
第五條、一、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主要隔爆棚: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二、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輔助隔爆棚:
1、采區工作麵進風、回風巷道。
2、采區內的煤和半煤岩掘進工作麵。
3、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4、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第六條、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計算:主要水棚不低於400L/m2;2、輔助水棚不低於200L/m2。
第七條、水棚排間距為:1.2~3.0m;主要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30m,輔助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20m,分散式布置棚區的長度不小於120m。
第八條、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於100㎜;水棚距巷道軌麵向上不小於1.8m;水棚應保持統一所有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時,水棚區的巷道斷麵應與前後各20m長的巷道斷麵一致。
第九條、水袋安裝吊掛方式:1、水袋應被自由地吊掛在掛勾上,掛勾應自由地吊掛在支承構件上,均不得捆紮邦死。2、水袋應采用易脫勾方式布置,掛勾位置要對正,每對掛勾的方向應相對布置(勾尖與勾尖相向),掛勾應采用不小於8㎜圓鋼,掛勾角度為60(±50)、彎勾水度25㎜。
第十條、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直線段內,與巷道交岔口轉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十一條、第一排集中水棚與工作麵的距離保持60~200㎜;第一排分散式水棚與工作麵的距離須保持30-60m。
第十二條、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十三條、在有支護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需必變的,要製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第一條、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 煤礦 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礦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 安全 措施。
第二條、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 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通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巷道間,都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
第三條、隔爆設施的 管理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檢查內容:安裝地點、水袋數量、水量、安裝質量、棚區長度、斷麵、棚距等參數。
第四條、設有水幕,進行噴霧灑水或者有隔絕煤塵爆炸 措施的地點以及潮濕巷道中,可以不設岩粉棚,不撒布岩粉。
第五條、一、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主要隔爆棚: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二、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輔助隔爆棚:
1、采區工作麵進風、回風巷道。
2、采區內的煤和半煤岩掘進工作麵。
3、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它巷道。
4、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第六條、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麵計算:主要水棚不低於400L/m2;2、輔助水棚不低於200L/m2。
第七條、水棚排間距為:1.2~3.0m;主要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30m,輔助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20m,分散式布置棚區的長度不小於120m。
第八條、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於100㎜;水棚距巷道軌麵向上不小於1.8m;水棚應保持統一所有水棚的高度,需要挑棚時,水棚區的巷道斷麵應與前後各20m長的巷道斷麵一致。
第九條、水袋安裝吊掛方式:1、水袋應被自由地吊掛在掛勾上,掛勾應自由地吊掛在支承構件上,均不得捆紮邦死。2、水袋應采用易脫勾方式布置,掛勾位置要對正,每對掛勾的方向應相對布置(勾尖與勾尖相向),掛勾應采用不小於8㎜圓鋼,掛勾角度為60(±50)、彎勾水度25㎜。
第十條、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直線段內,與巷道交岔口轉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m。
第十一條、第一排集中水棚與工作麵的距離保持60~200㎜;第一排分散式水棚與工作麵的距離須保持30-60m。
第十二條、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第十三條、在有支護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需必變的,要製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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