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的貯存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33
來源:本站原創
爆炸材料的貯存
管理
第一條、爆炸材料庫的設施和裝備必須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質量 標準化 標準》的有關規定,並按 設計和審批後的定量貯存爆炸材料,變更 設計貯存量應經主管部門複審批準,火工廠庫存 設計更改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出現超貯存爆炸材料。
第二條、爆炸材料庫必須建立八項 管理 製度:(1)爆炸材料裝卸、運輸 製度;(2)爆炸材料儲存、保管 製度;(3)爆炸材料防火、警衛 製度;(4)爆炸材料銷毀處理製度;(5)爆炸材料發放、清退製度;(6)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製度;(7)爆炸材料 管理 獎罰製度;(8)爆炸材料 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度。
第三條、爆炸材料庫應無垃圾汙物,庫內應整潔衛生,排水溝及道路應暢通。
第四條、庫管員必須經過業務技術培訓獲得上崗資格證書,並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條、爆炸材料(包括水炮泥)的領取、使用和退庫應建立相應台帳,並有領、用、退人員的簽章。庫房的各種存量(炸藥壁槽、雷管壁槽、待發間)必須做到帳、卡、物三相符。
第六條、爆炸材料庫存放雷管發出前必須進行搓碼編號及全電阻檢查,退庫雷管再次發放前還必須做全電阻檢查,做到分阻、編號使用。爆炸材料庫導通間、編號間、待發間應建立各類定員、定量 標準,庫內運送爆炸材料應使用小推車和 安全箱。嚴禁發放不合格的爆炸材料。
第七條、爆炸材料庫內各存放爆炸材料的壁槽,雷管導通間、編號間、待發間必須采取導除靜電 措施。
第八條、爆炸材料庫對雷鳴科化公司供應的爆炸材料生產日期、批號、機號應做詳細記錄,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與生產廠家和主管部門聯係。
第九條、爆炸材料庫回收的報廢爆破材料(變質的、過期失效的、拒爆的等)炸藥存量不超過100公斤,雷管存量不超過500發,應建立報廢台帳,對造成報廢的原因做詳細記錄備查。報廢雷管統一交雷鳴科化公司統一銷毀,銷毀前由使用單位保衛部門清點數量裝箱,並貼上封條,由雷鳴科化公司運輸爆炸材專用車運往火工廠統一銷毀。
第一條、爆炸材料庫的設施和裝備必須符合《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質量 標準化 標準》的有關規定,並按 設計和審批後的定量貯存爆炸材料,變更 設計貯存量應經主管部門複審批準,火工廠庫存 設計更改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出現超貯存爆炸材料。
第二條、爆炸材料庫必須建立八項 管理 製度:(1)爆炸材料裝卸、運輸 製度;(2)爆炸材料儲存、保管 製度;(3)爆炸材料防火、警衛 製度;(4)爆炸材料銷毀處理製度;(5)爆炸材料發放、清退製度;(6)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製度;(7)爆炸材料 管理 獎罰製度;(8)爆炸材料 管理人員崗位責任製度。
第三條、爆炸材料庫應無垃圾汙物,庫內應整潔衛生,排水溝及道路應暢通。
第四條、庫管員必須經過業務技術培訓獲得上崗資格證書,並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條、爆炸材料(包括水炮泥)的領取、使用和退庫應建立相應台帳,並有領、用、退人員的簽章。庫房的各種存量(炸藥壁槽、雷管壁槽、待發間)必須做到帳、卡、物三相符。
第六條、爆炸材料庫存放雷管發出前必須進行搓碼編號及全電阻檢查,退庫雷管再次發放前還必須做全電阻檢查,做到分阻、編號使用。爆炸材料庫導通間、編號間、待發間應建立各類定員、定量 標準,庫內運送爆炸材料應使用小推車和 安全箱。嚴禁發放不合格的爆炸材料。
第七條、爆炸材料庫內各存放爆炸材料的壁槽,雷管導通間、編號間、待發間必須采取導除靜電 措施。
第八條、爆炸材料庫對雷鳴科化公司供應的爆炸材料生產日期、批號、機號應做詳細記錄,發現質量問題及時與生產廠家和主管部門聯係。
第九條、爆炸材料庫回收的報廢爆破材料(變質的、過期失效的、拒爆的等)炸藥存量不超過100公斤,雷管存量不超過500發,應建立報廢台帳,對造成報廢的原因做詳細記錄備查。報廢雷管統一交雷鳴科化公司統一銷毀,銷毀前由使用單位保衛部門清點數量裝箱,並貼上封條,由雷鳴科化公司運輸爆炸材專用車運往火工廠統一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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