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使用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3-04 20:34
來源:本站原創
爆炸材料使用
管理規定
第一條、使用單位在使用爆炸材料前必須辦理由市公司部門核發的爆炸材料貯存證、使用證和購買證。每次購買爆炸材料的數量應符合爆炸材料庫的實際存量,不得出現超購,超存。
第二條、采掘工作麵的炸藥必須做到入箱上鎖,雷管做到入盒上鎖。箱、盒子必須是耐壓、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嚴禁將炸藥和雷管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
第三條、爆炸材料新產品,須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 煤礦礦用產品 安全標誌後,方可在井下試用。
第四條、爆炸材料在使用地點存放時,炸藥存放量不得超過兩個小班使用量,雷管為當班使用量。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五條、采掘工作麵裝炮應由爆破工和經過專門培訓的班(隊)長協助裝炮,現場剩餘的爆炸材料應及時回收入箱上鎖;嚴禁將爆炸材料分發給采煤當茬工人和掘進工作麵人員自行裝炮、“杜絕”全民裝藥。
第六條、爆炸工進行爆破作業時,剩餘雷管入箱後應交由班隊長指定的專人看管。爆破工作結束後,爆破工應及時收回,並認真核對爆炸材料的箱存量,及時填寫記錄和彙報調度。采掘班(隊)長必須對當班使用的爆炸材料核實,簽章,嚴禁私拿、私存爆炸材料。剩餘雷管爆破工必須及時退回藥庫。
第七條、爆破後,爆破工、采掘班(隊)長必須對爆破材料進行清點,對爆破過程中帶掉、流入運煤係統的爆炸材料,應采取相應 措施跟蹤查找。使用單位應在機巷、皮帶機巷、放煤眼、煤倉和選煤廠等環節建立爆炸材料收撿 獎罰 製度,杜絕爆炸材料丟失、被盜和外流。
第八條、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 煤礦許用的爆炸材料,且必須符合礦井瓦斯等級的 安全要求。同一個工作麵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爆破時,必須使用符合爆破要求的發爆器進行爆破,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第一條、使用單位在使用爆炸材料前必須辦理由市公司部門核發的爆炸材料貯存證、使用證和購買證。每次購買爆炸材料的數量應符合爆炸材料庫的實際存量,不得出現超購,超存。
第二條、采掘工作麵的炸藥必須做到入箱上鎖,雷管做到入盒上鎖。箱、盒子必須是耐壓、抗撞衝、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嚴禁將炸藥和雷管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
第三條、爆炸材料新產品,須經國家授權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並取得 煤礦礦用產品 安全標誌後,方可在井下試用。
第四條、爆炸材料在使用地點存放時,炸藥存放量不得超過兩個小班使用量,雷管為當班使用量。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五條、采掘工作麵裝炮應由爆破工和經過專門培訓的班(隊)長協助裝炮,現場剩餘的爆炸材料應及時回收入箱上鎖;嚴禁將爆炸材料分發給采煤當茬工人和掘進工作麵人員自行裝炮、“杜絕”全民裝藥。
第六條、爆炸工進行爆破作業時,剩餘雷管入箱後應交由班隊長指定的專人看管。爆破工作結束後,爆破工應及時收回,並認真核對爆炸材料的箱存量,及時填寫記錄和彙報調度。采掘班(隊)長必須對當班使用的爆炸材料核實,簽章,嚴禁私拿、私存爆炸材料。剩餘雷管爆破工必須及時退回藥庫。
第七條、爆破後,爆破工、采掘班(隊)長必須對爆破材料進行清點,對爆破過程中帶掉、流入運煤係統的爆炸材料,應采取相應 措施跟蹤查找。使用單位應在機巷、皮帶機巷、放煤眼、煤倉和選煤廠等環節建立爆炸材料收撿 獎罰 製度,杜絕爆炸材料丟失、被盜和外流。
第八條、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 煤礦許用的爆炸材料,且必須符合礦井瓦斯等級的 安全要求。同一個工作麵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爆破時,必須使用符合爆破要求的發爆器進行爆破,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上一篇:
爆炸材料的貯存管理規定
下一篇:
井下爆破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