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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南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控製流程

作者:佚名 2011-03-05 20:30 來源:本站原創
祁南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 管理控製流程

一、防突 設計措施編製、審查、貫徹、執行的 管理流程

1、在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新區段 設計中,對突出煤層都必須編製防治突出專門 設計設計要為開采保護層、實施區域治理創造條件。能夠開采保護層要盡可能的優先開采保護層,凡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要強製性開采保護層;凡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工作麵,應做到底板岩石巷道先行,預抽突出危險區的瓦斯。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底板岩巷布置方式、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 措施等內容,經礦審批後報集團公司批準。

2、突出煤層石門揭煤和中煤組新采區第一次揭開所有煤層,必須在石門距所揭煤層30m前,由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編製專門的防突設計,經礦總 工程師組織技術科、地測科、通風區、防突區、安監處等單位審批後報集團公司批準。

3、石門揭煤及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防突 措施由防突區負責編製,由通風副總負責組織技術科、地測科、通風區、防突區、安監處、機電科、保運區、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等單位會審後,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

4、防突設計、防突 措施由通風副總 工程師負責組織貫徹,範圍:相關科室區隊及參與 管理的領導,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5、礦總 工程師對防突技術 管理工作全麵負責;通風副總在礦總工程師的領導下,對分管範圍內的防突技術工作負直接責任。

6、采、掘、機電礦長及采、掘、技術、機電副總工程師是分管範圍內防突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負責落實各項防突措施在現場的貫徹執行。

7、安監處長、 安全副總、安監處負責對各項防突措施在現場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8、采掘區長、防突區長對所屬工作範圍內的防突工作負全麵責任,負責防突 技術措施在本單位的認真貫徹執行。

9、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防突技術方案的製定,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負責日常防突技術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各項防突措施在現場的執行情況。

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 安全控製流程

1、總則

(1)突出煤層采區設計和工作麵設計時,大斷層防突煤柱的留設不小於50米。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設計應避免造成應力集中。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在同一區段的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相向(背向)回采的兩個工作麵的間距不得小於100米,相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距不得小於60米,並且在小於60米前實施鑽孔穿透,隻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突出煤層雙巷同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麵間的錯茬距離必須保持50米以上,一個工作麵放炮時,另一工作麵必須停電、撤人。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不得進入本煤層回采工作麵采動應力集中區,不得在應力集中區和地質構造複雜地段貫通。

(2)加強突出煤層采掘瓦斯地質工作:

A、突出危險區、威脅區掘進巷道在開工前,地測科必須繪製“煤巷預想地質剖麵圖”、“頂底板岩巷巷道與煤層關係預想剖麵圖”、“石門揭煤預想地質剖麵圖”,並向技術科、防突區、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安監處、施工單位下達“地質預報通知書”。

B、通風副總負責組織繪製“瓦斯地質圖”、“突出危險性預測圖”,經礦總工程師審查後交施工單位懸掛迎頭,突出危險性預測圖由通風副總每月組織修改完善一次。

C、施工中地測科要根據巷道實揭資料和防突鑽孔資料及時校正各類剖麵圖,發現異常及時以書麵形勢反饋至技術科、防突區、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安監處、施工單位及相關領導。

D、采掘工作麵接近已知地質構造帶、煤層賦存變化帶30m前,地測科及時向技術科、防突區、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安監處及施工單位下達“地質預報通知書”。

E、地測科要做好地質構造及煤層賦存控查工作。煤巷掘進必須有前探鑽孔控製;岩巷掘進必須采用邊探邊掘措施,探查鑽孔每組孔數不應少於3個,應控製煤層全厚。探查點間距要求如下表:

當巷道距突出煤層法線距離

探查點距離

備注

≥30m

≯150m

發現巷道與煤層法距發生變化時,必須查明原因

20-30m

≯100m

10-20m

≯50m

探查工程必須編製探查設計、探查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每次探查工程結束後,明確允許巷道施工長度,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F、地測科在礦調度室懸掛異常地帶地質預想剖麵圖、石門揭煤預想剖麵圖,施工單位要將施工進度每天填繪到預想剖麵圖上。

G、實施過地質構造、瓦斯異常帶“五位一體”現場管理措施(即地質人員加強地質預測預報,及時提供預測資料;打鑽人員在鑽進過程中發現異常時立即停機,並及時彙報;掘進施工人員發現地質、礦壓、瓦斯異常時,立即停頭;監控人員保證瓦斯超限時,立即切斷掘進巷道及其回風係統內電源;瓦檢員發現瓦斯異常時,立即撤出人員)。

(3)做好非突出煤層向突出煤層轉化的預警工作。非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麵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地測科要加強瓦斯、地質資料的收集。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如出現吸鑽、夾鑽、噴孔、瓦斯異常等情況時,必須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26條規定收集“四項指標”,若全部指標達到或超過其臨界值,應進行突出傾向性鑒定。接近地質構造破壞帶、煤層賦存變化帶,或發現瓦斯異常現象必須先停頭,施工班隊長、測氣員、安監員彙報調所。由通風副總組織現場鑒定,並製定、實施針對性的治理措施,進行防突預測。凡突出預測指標超限的,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製定“四位一體”防突措施。

(4)突出煤層煤巷掘進采用幫鑽孔超前保護和迎頭淺孔排放措施。幫鑽孔設計由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鑽場間距根據現場鑽孔施工深度確定,並保證幫鑽孔壓茬不小於10米。上一輪幫鑽孔控製到位後,掘進區隊應立即停止迎頭進尺,施工下輪幫鑽場,鑽場經驗收合格後交防突區打鑽,防突區先施工幫鑽孔,待幫鑽孔合茬抽放後方可施工迎頭排放孔,防突區應及時將鑽孔施工過程中瓦斯動力現象及煤岩性變化情況提供給地測科和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以便進行地質、瓦斯資料的 03manbetx 及預報,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根據地質預想剖麵圖製定防突補充措施。對於巷道拐彎等應力集中地段或煤層賦存變化異常的瓦斯富集區,要加大鑽孔控製範圍(巷道兩幫輪廓線外10米,鑽孔超前迎頭不小於10米)。

(5)石門揭煤前,地測科要準確掌握巷道距煤層的距離,並負責編製探煤、測壓鑽孔設計,嚴格控製突出煤層的層位,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做到“有疑必探、先探後掘、不探不掘”。施工地質鑽孔時,由地質科安排地質人員及時收集鑽孔資料,並根據鑽孔資料及時驗證地質剖麵。近距離煤層群煤巷掘進,要及時探測上下臨近層的情況,避免出現跟錯層現象。

(6)鑽場驗收:生產單位鑽場施工結束後,及時通知調度所,調度所通知技術科、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防突區、通風區等單位參加,由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組織進行現場驗收,對於高度、寬度、棚距等必須符合 01manbetx 措施和質量 標準標準。凡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一律不予驗收。驗收合格後,防突區方可進入鑽場打鑽,鑽場鑽孔施工結束並合茬抽放後,防突區提出驗收申請,由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安監處、通風區、生產單位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後,生產單位及時按照規定進行封閉,通風區測氣員現場監督。

(7)安監處負責對防突流程的實施全過程進行監督。

2、突出危險性預測控製流程

(1)由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檢驗工負責進行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預測時由防突區配合,測氣員現場進行監督。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建立防突預測記錄台帳,以備查。

(2)如預測指標不超限,檢驗工在迎頭標注清楚預測點,填寫“防突預測牌板”,由生產單位班(隊)長、通風區測氣員在預測結果原始記錄單上簽字認可。檢驗工升井後填寫預測報告單,並打印,一式五份,專職檢驗工簽字,由防突區長、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審查簽字後,報通風副總或總工程師批準允許進尺量(每循環至少留有不少於3m的預測孔超前距),施工單位接到預測單後方可進行施工。若批準的允許進尺量與井下“防突預測牌板”不一致時,檢驗工及時下井更改牌板內容,保證牌板與預測單內容一致。檢驗工及時將經審批後的報告單送交調度所、防突區、施工單位、安監處,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保留相關單位簽收的一份存檔。

(3)施工單位接到“預測報告單”後嚴格按批準的允許進尺量施工。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通風區監督,負責掌握施工進度,發現超尺嚴肅追究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施工單位在允許進尺到位前1個小班以書麵形式聯係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防突區進行下一循環預測。

(4)如預測指標超限,檢驗工向調度所、防突區、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彙報。調度所安排施工區隊不得施工,由防突區實施防突措施。下一步嚴格按照本流程二.3防治突出措施實施控製流程執行。

(5)如預測打鑽時遇地質構造、煤層厚度變化或出現瓦斯增大,預測鑽孔無法施工至規定深度及預測指標突然偏大等異常情況時,檢驗工彙報調度所、防突區、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調度所安排現場施工單位人員不得進行施工,瓦斯辦、防突區製定過異常段補充防突措施,報通風副總或礦總工程師審批後,嚴格按照本流程二.3防治突出措施實施控製流程執行。

(6)對於7煤層實體巷道掘進工作麵(如714機巷及切眼、穿72煤掘進頭等),無論預測指標是否超限,都必須采取防突措施。

(7)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進行預測時前方必須有前探鑽孔控製,確認前方20米範圍內無地質構造影響或瓦斯富集區方可保留3米的預測孔超前距進行施工。在地質構造複雜地段,地測科、防突區、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要加強對72煤層賦存和瓦斯情況的調查,對於714機巷等實體巷道掘進工作麵每循環必須預測71煤的突出危險性,若檢驗指標超,則由防突區編製71煤防突補充措施,同時對71、72煤采取防突措施。

3、防治突出措施實施控製流程

(1)防突區開始施工措施孔前,必須彙報調度所。鑽孔實施過程中實行現場聯合驗收,驗收人員鑽工、瓦斯檢查工、瓦斯辦專職收尺人員組成,實行現場拔鑽收尺,並檢查鑽孔施工參數,相互在原始記錄本和驗收記錄上簽字。

(2)防突區必須在施工地點懸掛圖牌板,牌板內容:鑽場編號、鑽孔類別、設計鑽孔參數(孔號、方位角、傾角、孔深、孔徑等);當實際施工鑽孔參數與設計參數不符合時,必須及時彙報、查明原因、製定措施。

(3)防突區現場施工人員必須嚴格按措施要求布孔施工,隨身攜帶鑽工手冊,並詳細記錄鑽孔參數、孔內煤、岩性變化及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頂鑽、噴孔等動力現象。防突區必須建立鑽孔原始記錄及台帳,做到手冊、記錄及台帳三對口。

(4)防突區要加強抽放係統的管理,對已施工的抽放孔要及時合茬,並在適當位置預留檢查孔,定期測定瓦斯抽放參數(濃度、負壓、流量)。抽放管路係統投運前,應由通風副總組織瓦斯辦、安監處、 計劃科等單位進行驗收,確保係統 安全、可靠。瓦斯抽放管路敷設必須能滿足排除積水的要求,管路所有凹點均應設等徑T形管和放水器。

(5)加強防突工程的監控,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不定期對井下鑽孔深度進行透孔抽查。

4、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檢驗控製流程

(1)防突措施實施結束後,防突區彙報調度所、瓦斯辦,由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檢驗工檢驗,指標不超過規定,現場編號並標清效果檢驗點,填寫“防突效果檢驗牌板”,由生產單位班(隊)長、通風區測氣員在原始記錄單上簽字認可。檢驗工升井後填寫“效果檢驗報告單”,並打印,一式五份,專職檢驗工簽字,由防突區長、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審查簽字後,報通風副總或總工程師批準允許進尺量(每循環至少留有不少於7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小於3m的檢驗孔超前距)。施工單位接到效果檢驗單後方可進行施工。若批準的允許進尺量與井下防突牌板不一致時,檢驗工及時下井更改牌板內容,確保效果檢驗單和防突牌板內容相符。檢驗工及時將經審批後的報告單送交調度所、防突區、施工單位、安監處,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保留相關單位簽收的一份存檔。每輪防突措施實施結束後,必須由通風副總工程師組織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安監處、防突區、施工區隊等單位進行現場驗收,驗收合格並在驗收單上簽字後方可進尺。對於7煤實體掘進巷道,在采取迎頭淺孔排放措施後,必須留有至少2個小班的排放時間,否則不準進行生產。如效果檢驗指標超限,由礦總工程師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其它防突措施,實施後再次進行效果檢驗,指標符合規定後,方可進尺。

(2)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現場懸掛“防突預測牌板”、“防突效果檢驗牌板”,內容包括:本循環預測(效果檢驗)參數、循環措施編號、允許進尺距離及施工班隊長簽字。

(3)施工單位按所批準的允許進尺量施工,現場測氣員負責監督。發現超尺掘進(回采)將嚴肅追究施工單位班隊長、測氣員、安監員以及相關單位的責任。在允許進尺距離掘進到位前一小班,由施工單位以聯係單形式聯係防突區實施下一循環防突措施。

(4)采煤工作麵淺孔動壓注水是防突的一項關鍵措施,由各生產單位負責實施,通風區測氣員、瓦斯辦監督。注水孔沿工作麵每隔2~3m打一個,孔深不小於3.0m,注水壓力應根據煤體硬度確定,一般為5~8Mpa,煤體較硬時,注水壓力可適當提高,發現水由煤壁或相鄰注水鑽孔中流出時,即可停止注水。注水後必須經措施效果檢驗有效後,方可進行采煤。注水孔超前工作麵距離不得小於2.0m。

5、 安全防護措施控製流程

(1)通風區必須按規定設置反向風門,風門牆垛須用磚砌築,嵌入巷道周邊實碴深度≮200㎜;牆體厚度≮800㎜,門框和門可采用堅實的木質結構,門框厚度≮100㎜,風門厚度≮50㎜;兩道風門間的距離≮4m。

(2)通風區在放炮地點、長距離掘進巷道內每隔50m處分別設一組壓風自救,最後一組距掘進工作麵迎頭25~40m,壓風自救無壓風時,掘進工作麵停止一切作業。每組壓風自救可供5~8人使用,壓縮空氣供給量,每人不少於0.1m3/min。

(3)通風區對通過內牆垛的風筒,必須設置隔斷裝置。調度所在避難所內設置直通礦調度的電話。

(4)采用遠距離放炮時,放炮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或避難所內,放炮地點距工作麵的距離≮300m。放炮員操縱放炮的地點,應配備壓風自救係統或自救器。遠距離放炮時,回風係統的采掘工作麵及其他有人作業的地點,都必須停電撤人,放炮30min後,方可進入工作麵檢查。

(5)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的電器設備必須由電器管理單位安排專人負責檢查、維護,並應每旬檢查一次防爆性能,嚴禁使用防爆性能不合格的電器設備。

(6)每一入井人員,必須隨時攜帶隔離式(壓縮氧和化學氧)自救器。

(7)生產單位負責所轄範圍內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的看管和使用,發現問題及時和通風區、防突區聯係解決。

6、防突措施處理彙報流程

(1)凡瓦斯異常、煤(岩)層產狀異常、有煤炮聲、圍岩裂隙發育、頂底板發生淋(湧)水等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施工撤出人員,施工單位班隊長、現場測氣員、安監員立即彙報調度所,調度員通過監控中心查詢瓦斯變化情況,並及時向礦總值班、礦長、礦總工程師和安監處長彙報,經同意後方可恢複作業。凡發生突出動力現象時必須保留現場,由礦總工程師安排相關人員進行調查收集資料,並立即向集團公司彙報。

(2)在施工預測孔、抽放鑽孔、超前排放孔過程中,出現噴孔、頂鑽等瓦斯異常現象時,必須停止作業,鑽機隊當班機長、測氣員,安監員及時向調度所彙報,由礦總工程師組織製定、采取針對性措施。

(3)防突措施在現場執行中如因煤層賦存變化等原因而無法執行到位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施工班隊長、測氣員、安監員及時彙報調度所,由通風副總組織有關部門到現場調查後,防突區對措施進行修改或補充,經總工程師批準後實施重新製定的防突措施。

(4)掘進巷道遇見斷層、瓦斯異常、煤層突然變厚(變薄)、煤層分叉合並、產狀異常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掘進,掘進班隊長及時彙報礦調度所,由礦總工程師組織製定、采取針對性措施。

(5)施工區隊及相關單位必須按防突措施規定嚴格執行,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發現 技術措施與現場實際不符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彙報調度所,防突區製定補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7、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責任追究流程

凡沒有按以上程序執行,沒有嚴格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的,由礦總值 班組織技術科、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安監處、防突區、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進行追查。

(1)地質預報不及時,未及時下發地質預報書及巷道預想剖麵圖,導致誤揭煤層或沒及時根據前探鑽孔 03manbetx 驗證地質資料出現較大偏差造成不良後果的,追究地質部門負責人責任。

(2)沒有按規定進行預測預報或效果檢驗、沒有及時下發預測(效果檢驗)報告單、迎頭未標清預測(效果檢驗)點、測試指標超限沒有及時停頭等,追究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的責任。

(3)防突區未按防突措施施工防突措施孔、應抽未抽、無特殊情況措施未施工到位的,追究防突區區長責任。

(4)預測施工監督不到位、施工單位超掘監督不到位、措施孔施工驗收不到位、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護設施、監督檢查不到位等,追究通風區區長、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主任責任。

(5)施工單位沒有按要求維護、使用好安全防護設施、沒有按防突措施要求進行施工、超掘的,追究施工單位負責人責任。

(6)安監處沒有按要求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監督不到位,造成防突措施、規定執行不到位的,追究安監督處責任。

(7)調度所未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總值班彙報井下反映的問題的,追究調度所所長責任。

8、其它

(1)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將“瓦斯地質圖”按集團公司的要求上報。

(2)通風區的測氣員收尺必須現場交接班,未現場交接班的,罰測氣員100元/次;發現弄虛作假的給予開除處分。

(3)發現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設施、未保管好或故意損壞的,按照破壞“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對責任單位從重處罰。

(4)每周由通風副總負責組織召開一次防突專題會。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負責在每周“一通三防”例會上通報防突措施及防突流程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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