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設施管量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3-05 20:36
來源:本站原創
通防設施管量規定
一、通防設施安裝、移交 管理 製度
1、風門、封閉牆、擋風牆施工前,由通風區負責製定方案和 措施,瓦治辦負責組織技術科、安監處等單位審批。由通風區負責施工,施工完畢後,應及時清理餘料,做到工完料淨,主要過車風門應安裝撞箍。
2、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必須由通風區向局扇安裝部門下達局扇安裝聯係單,並在現場劃定位置;局扇安裝部門必須按照局扇安裝聯係單的要求進行安裝,實現雙局扇、雙電源、自動切換和主備局扇同等能力,由瓦治辦組織通風、安監、機電、局扇安裝部門進行驗收移交施工單位 管理。
3、防塵、灌漿管路及設施、隔爆設施由通風區負責安裝、延接、移挪、拆除,由巷道包幹單位負責保護和使用。
4、井下抽放管路、計量及放水裝置由防突區負責安裝、延接、維修、拆除,壓風自救裝置由通風區負責安裝、移挪、回收,由巷道包幹單位負責保護。
5、井下現有的通防設施(包括風門、噴霧、隔爆、瓦斯傳感器、分站、抽放計量裝置、壓風自救等)由通風區、防突區按 標準完善後提出驗收移交申請,瓦治辦組織安監處、技術科、通風(防突)區、管轄單位現場驗收、移交、簽字。瓦治辦負責驗收、移交資料的 管理,並建立台帳,管轄單位明確 管理責任人。
6、新安裝、施工通防設施按以上程序進行驗收移交,每完工一處驗收、移交一處,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移交,並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
7、通防設施的移交管理單位發生變化的,瓦治辦應及時組織重新移交。
二、通防設施追查、獎罰辦法
1、凡發現通防設施遭到破壞,發現人應及時向礦調度所彙報,調度所應記錄清楚彙報人姓名、彙報地點、時間等;調度所及時安排通風區測氣員或防突區人員到現場核實並記錄清楚核實情況。由礦主值班在24小時內主持召開追查會,瓦治辦負責對責任單位開具罰款單,由總 工程師審核後通知工資、財務等部門執行。
2、通風設施遭到破壞,礦沒有進行追查處理或無記錄可查的,罰礦當日總值班200元。
3、巷道開窩、貫通、修複前必須製定風水管路、瓦斯抽排管路、監測電纜等通防設施保護 措施,未製定 措施罰編製人員及審批責任人每人50~100元/次;現場未按 措施保護到位,罰施工單位班隊長及跟班幹部每人100~200元/次,造成後果從重處罰。
4、對噴漿施工的地點,施工單位必須采取措施保護好各類管路、噴霧、監測裝置、柵欄、風門及壓風自救等,防止噴上漿;如噴上漿未采取措施處理盡,每項罰施工單位300~500元/處、次。
5、通風設施未按規定要求施工、驗收或無記錄可查的,罰通風區長、分管區長各200元。其它通防設施未按 標準安裝、施工到位的,罰通風(防突)區每項50~100元/處、次。
6、風門未實行閉鎖化的、過車風門未實行語音自動化報警的、主要進回風聯巷間未安設反向風門的,每處罰通風區、分管區長各200元。
因巷道來壓等原因造成通防設施有隱患或損壞的,通風(防突)區應及時回報技術科,由技術科采取措施及時安排隊伍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對於在規定時間內未及時修複巷道或風門的,按性質輕重給予責任單位500~1000元/處、次罰款。
7、破壞或偷盜通風 安全設施,如風門及其附屬裝置、封閉、風筒等。除照介賠償外,罰責任者300~1000元;同時打開兩道風門不關或用塘柴棍、礦車或其它物品抵住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罰責任者500元/次,找不到責任者的,罰在該區域作業責任單位1000~2000元,罰該隊隊長50~100元。
8、風門隻準人工開啟,嚴禁用車抵或撞擊方法開啟;用車抵或人為破壞封閉、柵欄、封閉說明牌,檢查觀測箱,車窩瓦斯檢查牌等設施,除照價賠償外,罰責任者100元,找不到責任者,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用車抵或撞擊方法開啟風門者,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500元,無責任人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
9、在封閉牆前5米內、擋風牆前後5米、風門中間及其前後5米內亂堆亂放雜物或未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的,罰款責任單位負責人、責任人各100元/次。找不到責任人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次。
10、局部通風機未按聯係單要求安裝到位,在未整改前通風區將不予安裝風筒,影響生產由局扇安裝單位負責,並罰安裝單位500~1000元/次。
11、風筒拐彎處不設彎頭或拐死彎,異徑風筒未設過渡節或花接的,風筒吊掛不平、不直、接頭漏風、未反壓邊、破洞不及時粘補、穿牆風筒未使用鐵風筒的,否則每處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責任人200元。
12、嚴禁隨意掐斷風筒、劃破風筒、行動運料摩擦風筒、擠壓風筒,否則,對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罰款300~500元,找不到責任者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損壞的風筒由通風區負責更換,材料費由責任單位負責。
13、采掘工作麵抽放管路、壓風自救等,生產單位擅自損壞或甩掉不用的,每次罰生產單位500元/處。
14、通防設施(風門、計量裝置、放水器等)應實行掛牌管理,並標明相關內容,未掛牌管理或填寫不正確的罰責任人100元,損壞牌板的罰責任單位200元/處、次。
15、對於封閉牆壓壞或風門處幫頂空需噴漿修複的,通風區提前彙報技術科,技術科必須在作業 計劃中明確施工隊伍和施工時間,否則罰技術科200元/次。
16、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炮泥封堵不符合要求的,不使用放炮警戒柵欄的,給予放炮員罰款50~100元。施工單位對違反本規定不製止、不彙報,或強製放炮員違反本規定放炮的,罰施工單位100~500元。
17、領用炸藥必須使用藥包,否則藥庫不準發藥。采掘工作麵的炸藥箱丟失,損壞,必須及時與通風區聯係更換或修複,並對炸藥箱損壞的責任單位罰款100~200元。
18、技術科應根據通防實際需要,加大特殊地段(如車場、聯巷、拐彎、抬棚、交岔口等處)的巷道施工斷麵,防止斷麵小不能建築過大件的風門或過車刮撞風筒、管路。如不符合要求應及時采取臥底、刷幫、挑頂等措施處理,並罰 設計人員200~500元/處、次。
19、對通防設施損壞的舉報人根據實際情況從“一通三防”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50~100元獎勵。對做出貢獻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一、通防設施安裝、移交 管理 製度
1、風門、封閉牆、擋風牆施工前,由通風區負責製定方案和 措施,瓦治辦負責組織技術科、安監處等單位審批。由通風區負責施工,施工完畢後,應及時清理餘料,做到工完料淨,主要過車風門應安裝撞箍。
2、局部通風機的安裝必須由通風區向局扇安裝部門下達局扇安裝聯係單,並在現場劃定位置;局扇安裝部門必須按照局扇安裝聯係單的要求進行安裝,實現雙局扇、雙電源、自動切換和主備局扇同等能力,由瓦治辦組織通風、安監、機電、局扇安裝部門進行驗收移交施工單位 管理。
3、防塵、灌漿管路及設施、隔爆設施由通風區負責安裝、延接、移挪、拆除,由巷道包幹單位負責保護和使用。
4、井下抽放管路、計量及放水裝置由防突區負責安裝、延接、維修、拆除,壓風自救裝置由通風區負責安裝、移挪、回收,由巷道包幹單位負責保護。
5、井下現有的通防設施(包括風門、噴霧、隔爆、瓦斯傳感器、分站、抽放計量裝置、壓風自救等)由通風區、防突區按 標準完善後提出驗收移交申請,瓦治辦組織安監處、技術科、通風(防突)區、管轄單位現場驗收、移交、簽字。瓦治辦負責驗收、移交資料的 管理,並建立台帳,管轄單位明確 管理責任人。
6、新安裝、施工通防設施按以上程序進行驗收移交,每完工一處驗收、移交一處,驗收不合格的不予移交,並在規定時間內整改完畢。
7、通防設施的移交管理單位發生變化的,瓦治辦應及時組織重新移交。
二、通防設施追查、獎罰辦法
1、凡發現通防設施遭到破壞,發現人應及時向礦調度所彙報,調度所應記錄清楚彙報人姓名、彙報地點、時間等;調度所及時安排通風區測氣員或防突區人員到現場核實並記錄清楚核實情況。由礦主值班在24小時內主持召開追查會,瓦治辦負責對責任單位開具罰款單,由總 工程師審核後通知工資、財務等部門執行。
2、通風設施遭到破壞,礦沒有進行追查處理或無記錄可查的,罰礦當日總值班200元。
3、巷道開窩、貫通、修複前必須製定風水管路、瓦斯抽排管路、監測電纜等通防設施保護 措施,未製定 措施罰編製人員及審批責任人每人50~100元/次;現場未按 措施保護到位,罰施工單位班隊長及跟班幹部每人100~200元/次,造成後果從重處罰。
4、對噴漿施工的地點,施工單位必須采取措施保護好各類管路、噴霧、監測裝置、柵欄、風門及壓風自救等,防止噴上漿;如噴上漿未采取措施處理盡,每項罰施工單位300~500元/處、次。
5、通風設施未按規定要求施工、驗收或無記錄可查的,罰通風區長、分管區長各200元。其它通防設施未按 標準安裝、施工到位的,罰通風(防突)區每項50~100元/處、次。
6、風門未實行閉鎖化的、過車風門未實行語音自動化報警的、主要進回風聯巷間未安設反向風門的,每處罰通風區、分管區長各200元。
因巷道來壓等原因造成通防設施有隱患或損壞的,通風(防突)區應及時回報技術科,由技術科采取措施及時安排隊伍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完畢,對於在規定時間內未及時修複巷道或風門的,按性質輕重給予責任單位500~1000元/處、次罰款。
7、破壞或偷盜通風 安全設施,如風門及其附屬裝置、封閉、風筒等。除照介賠償外,罰責任者300~1000元;同時打開兩道風門不關或用塘柴棍、礦車或其它物品抵住風門造成風流短路的,罰責任者500元/次,找不到責任者的,罰在該區域作業責任單位1000~2000元,罰該隊隊長50~100元。
8、風門隻準人工開啟,嚴禁用車抵或撞擊方法開啟;用車抵或人為破壞封閉、柵欄、封閉說明牌,檢查觀測箱,車窩瓦斯檢查牌等設施,除照價賠償外,罰責任者100元,找不到責任者,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用車抵或撞擊方法開啟風門者,發現一次罰責任人100~500元,無責任人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
9、在封閉牆前5米內、擋風牆前後5米、風門中間及其前後5米內亂堆亂放雜物或未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的,罰款責任單位負責人、責任人各100元/次。找不到責任人罰責任單位500~1000元/次。
10、局部通風機未按聯係單要求安裝到位,在未整改前通風區將不予安裝風筒,影響生產由局扇安裝單位負責,並罰安裝單位500~1000元/次。
11、風筒拐彎處不設彎頭或拐死彎,異徑風筒未設過渡節或花接的,風筒吊掛不平、不直、接頭漏風、未反壓邊、破洞不及時粘補、穿牆風筒未使用鐵風筒的,否則每處罰責任單位負責人100元,責任人200元。
12、嚴禁隨意掐斷風筒、劃破風筒、行動運料摩擦風筒、擠壓風筒,否則,對責任者按情節輕重給予罰款300~500元,找不到責任者的,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元,損壞的風筒由通風區負責更換,材料費由責任單位負責。
13、采掘工作麵抽放管路、壓風自救等,生產單位擅自損壞或甩掉不用的,每次罰生產單位500元/處。
14、通防設施(風門、計量裝置、放水器等)應實行掛牌管理,並標明相關內容,未掛牌管理或填寫不正確的罰責任人100元,損壞牌板的罰責任單位200元/處、次。
15、對於封閉牆壓壞或風門處幫頂空需噴漿修複的,通風區提前彙報技術科,技術科必須在作業 計劃中明確施工隊伍和施工時間,否則罰技術科200元/次。
16、放炮不使用水炮泥,炮泥封堵不符合要求的,不使用放炮警戒柵欄的,給予放炮員罰款50~100元。施工單位對違反本規定不製止、不彙報,或強製放炮員違反本規定放炮的,罰施工單位100~500元。
17、領用炸藥必須使用藥包,否則藥庫不準發藥。采掘工作麵的炸藥箱丟失,損壞,必須及時與通風區聯係更換或修複,並對炸藥箱損壞的責任單位罰款100~200元。
18、技術科應根據通防實際需要,加大特殊地段(如車場、聯巷、拐彎、抬棚、交岔口等處)的巷道施工斷麵,防止斷麵小不能建築過大件的風門或過車刮撞風筒、管路。如不符合要求應及時采取臥底、刷幫、挑頂等措施處理,並罰 設計人員200~500元/處、次。
19、對通防設施損壞的舉報人根據實際情況從“一通三防”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50~100元獎勵。對做出貢獻的單位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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