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探放水
措施編製、審批
製度
1.各采掘工作麵遇到有可能出水的情況時,技術員必須編製探放水
設計,製訂
安全
措施。采煤工作麵應有先探後采
設計,掘進工作麵應有有疑必探
設計。
2.探水眼的布置應根據水頭高低,煤層厚度和硬度以及
安全
措施等;必須在探放水
設計中具體規定。
3.探水眼的數量、角度、深度、位置應根據本工作地點的實際情況製定,編製在作業
01manbetx
或
措施中。
4.由生產、
安全、調度、總
工程師、探放水隊隊長、區隊負責人統一對探放水措施進行審批。
5.探放水措施一式六份,分別交生產、
安全、調度、總
工程師、探放水隊隊長、隊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