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幹部帶班下井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3-10 18:45
來源:本站原創
一、礦級領導帶班下井人員範圍: 1.生產礦井帶班下井人員為: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礦級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
工程師; 2.建設礦井帶班下井人員為:
煤礦建設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
工程師。二、帶班下井數量的規定: 1.
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帶班下井不少於5天,其餘班子成員、副總
工程師每月帶班下井個數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明確規定,但必須保證井下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 2.
煤礦的主要負責人對落實領導帶班下井
製度全麵負責,明確帶班下井人員,每月
計劃安排帶班人員個數、班次(見附表一)。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嚴格執行和落實公司的帶班下井
製度、帶班任務、職責權限、接受群眾監督及帶班考核獎懲等內容,並嚴格考核。 3.凡礦井有安排生產的每班必須堅持領導帶班下井,帶班下井人員必須與當班職工同時下井,同時升井。三、帶班下井公示及交接班
製度: 1.礦領導帶班下井入井前必須到調度室和井口公示欄登記,在公示欄的“今日帶班領導”中填寫帶班的班次和區域。 2.礦領導帶班下井實行井下交接班
製度。礦領導帶班升井前必須在井下固定地點向接班的領導詳細說明帶班區域的
安全狀況、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項等。同時必須及時將帶班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有關情況按照《礦領導帶班交接班記錄》(見附表二)要求進行登記。 3.各礦領導帶班下井,必須在井口明顯位置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欄格式見附表三。 4.礦井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員工有權拒絕下井作業。四、帶班下井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必須到達采掘作業場所或機運生產作業現場,對重點部位、重點環節、重點區域進行檢查巡視,全麵掌握當班井下的
安全生產狀況,要求重點在以下區域或部位帶班: 1)采掘工作麵遇地質變化、瓦斯異常、衝擊地壓、水害或自然發火症狀等; 2)工作麵啟采尾采或初次來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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