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瓦斯研究基礎參數技術管理規定
××公司瓦斯研究基礎參數技術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基礎管理,提高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技術管理水平,有效預防突出02manbetx.com
的發生,按照《平煤股份公司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區域性瓦斯治理的指導意見》(平煤股份〔2009〕48號)的要求,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條 瓦斯參數測試
一、突出煤層必須有齊全的瓦斯含量(W)、瓦斯壓力(P)、透氣性係數(λ)、瓦斯放散初速度(△P)、煤的堅固性係數(f)、抽放半徑、排放半徑和煤的工業03manbetx
(吸附常數a、b值、水分、灰分、揮發分、真密度、視密度、孔隙率)等基礎參數。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必須測定一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透氣性係數、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堅固性係數、抽放半徑、排放半徑和煤的工業03manbetx
參數:
1.突出煤層危險、威脅區域每個采區垂深每增加50m;
2.突出危險工作麵實施保護層開采、卸壓抽采、預抽煤層瓦斯前後;
3.礦井采掘深度達到800m以上(含800m),煤層垂深每增加50m。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必須測定一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堅固性係數參數:
1.突出礦井采掘區域遇到較大型地質構造或地質變化帶(如:大型背、向斜的軸部和大於10m的斷層);
2.突出危險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工作麵每推進200m;
3.突出危險工作麵實施卸壓消突措施前後;
4.所有石門揭煤工作麵。
(三)突出危險工作麵每推進50m、突出威脅工作麵每推進100m必須進行一次煤體結構觀測,測量煤層總厚度、煤結構破壞類型及分層厚度等,並采集工作麵煤樣測定ΔP和f值,地質條件或煤層賦存發生變化地段適當增加取樣密度。
(四)各原煤生產單位(含礦井基建施工單位)應在每月初及時填寫“瓦斯基礎參數測試月報”(見附件:瓦斯基礎參數測試月報表),並於五日前報平煤股份技術中心瓦斯研究所(以下簡稱瓦斯研究所)。
二、礦井煤層瓦斯基礎參數測試工作,統一由瓦斯研究所實驗室負責。
三、突出礦井必須建立瓦斯基礎參數記錄台帳。基礎參數包括煤層瓦斯參數測定、突出指標參數測定和煤的工業03manbetx
等參數,每月歸納整理一次並存檔。
第二條 突出危險性鑒定
一、非突出煤層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應有計劃地測試不同標高的瓦斯含量、瓦斯壓力、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堅固性係數等參數,進一步檢驗煤層的突出危險性。
二、非突出煤層井巷揭煤和采掘工作麵遇到明顯突出預兆(瓦斯湧出異常、嚴重夾鑽頂鑽、噴孔、響煤炮等)時,應測定、收集煤層瓦斯指標和地質資料,當煤層破壞類型、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堅固性係數和瓦斯壓力全部達到或超過《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以下簡稱《防突規定》)的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鑒定條款中所規定的指標,或工作麵發生動力現象,或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煤與瓦斯突出時,應按照突出煤層管理。同時,原煤生產單位(含礦井基建施工單位)應及時向公司提交書麵鑒定申請,經批準後由瓦斯研究所負責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煤與瓦斯突出鑒定。
三、突出煤層合層、分層時,各合層、分層應測定瓦斯含量、瓦斯壓力、煤的破壞類型、瓦斯放散初速度、煤的堅固性係數等指標。原煤生產單位(含礦井基建施工單位)應及時向公司提交書麵申請,經批準後由瓦斯研究所負責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煤與瓦斯突出鑒定,鑒定結果下發前均按突出煤層管理。
四、煤層突出危險性指標未超過臨界值,但礦井開采新水平、新采區,或垂深增加50m以上,或采掘範圍擴大至新的區域時,必須重新進行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
第三條 突出危險性預測
一、預測預報指標體係建立
按照《防突規定》中“突出危險性預測”條款要求,根據突出礦井區域地質情況,參照突出礦井鑒定資料,由瓦斯研究所負責提出防突預測敏感指標,選定待實施研究的突出煤層和地點,擬定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聯合研究單位,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後進行立項研究。項目研究過程中,瓦斯研究所負責項目研究過程管理。項目完成後,組織專家對結論進行論證。突出礦井將所建立的指標體係、所確定的敏感指標和臨界值(附專家論證意見)以正式文件形式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後執行。
二、區域預測
(一)突出煤層必須進行區域預測,將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和無突出危險區,實行分區分級管理;沒有進行區域預測劃分前,一律按照突出危險區管理。
(二)突出礦井根據本單位突出煤層瓦斯災害規律和特點,初步確定礦井、采區突出區域劃分方案,並上報瓦斯研究所。瓦斯研究所擬定區域劃分聯合研究單位,經公司主管領導同意後實施區域劃分研究,並負責項目研究過程管理。項目完成後,組織專家對結論進行論證。突出礦井將區域劃分結論(附專家論證意見)以正式文件形式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後執行。
三、工作麵預測
(一)突出危險煤層工作麵進行采掘作業前,必須進行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經預測後,可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麵。否則,一律按照突出危險工作麵進行管理。
(二)突出礦井根據突出煤層工作麵瓦斯、地質、防突和地應力等資料,擬定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案,並上報瓦斯研究所。由瓦斯研究所確定工作麵劃分結論性意見,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第四條 工作麵消突評價
一、保護層開采
(一)采取保護層開采措施後,被保護層工作麵必須進行保護效果及範圍的實際考察。在被保護層中具有保護效果的工作麵按非突出煤層進行采掘作業;在沒有保護效果的區域,必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二)保護層開采工作麵必須定期收集、整理生產過程中瓦斯、地質等資料,進行保護效果及範圍的技術考察,並不斷積累、補充完善資料,以便得出保護效果及保護範圍的參數。
(三)被保護層工作麵應按照《防突規定》的要求測定殘餘瓦斯壓力、殘餘瓦斯含量、煤的透氣性係數變化率和煤層頂底板位移量等指標。
(四)被保護層工作麵應按照《平煤天安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突出采煤工作麵及保護層工作麵設計報審管理規定》(平煤天安〔2008〕113號)的要求,履行設計報批手續。
(五)被保護層工作麵回采作業前,必須編製工作麵消突評價報告,上報瓦斯研究所。瓦斯研究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礦井將消突評價報告(附專家論證意見)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公司,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後方可生產。
二、卸壓抽采、預抽煤層瓦斯
(一)卸壓抽采、預抽煤層瓦斯後,必須按照《防突規定》的要求,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效果進行檢驗。在未達到預抽有效性指標的區段進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取補充防治突出措施,經效果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采掘作業。
(二)工作麵必須按照《防突規定》的要求測定殘餘瓦斯壓力、殘餘瓦斯含量等指標。
(三)卸壓抽采、預抽煤層瓦斯工作麵回采作業前,必須編製工作麵消突評價報告,並上報瓦斯研究所。瓦斯研究所負責組織專家進行論證。礦井將消突評價報告(附專家論證意見)以正式文件形式上報公司,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後方可生產。
三、評價報告編製
突出危險區域采用保護層、卸壓抽采或預抽煤層瓦斯後,必須編製消除突出危險性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作麵概況
1.采區地質報告書;
2.被保護層受煤柱影響範圍圖;
3.保護層開采範圍邊界線各轉角點的座標資料;
4.鄰近巷道或工作麵的礦壓觀測資料;
5.本層鄰近的老巷、廢巷、采空區、積水區等圖紙、資料。
(二)工作麵瓦斯地質圖。
(三)工作麵煤層原始瓦斯壓力及瓦斯含量。
(四)工作麵的瓦斯抽采工程(設計、施工、鑽孔總量、噸煤鑽孔量、抽采率等)。
(五)工作麵的瓦斯區域治理工程(保護層開采、頂底板岩巷、通風方式改變的設計、施工等)。
(六)工作麵煤層瓦斯抽采量、瓦斯壓力、殘餘瓦斯含量。
(七)工作麵消除突出危險評價區域。
(八)工作麵達到安全開采條件的評價結果。
第五條 瓦斯地質圖編製
一、各礦井要按照公司關於編製瓦斯地質圖的有關規定進行編製,並不斷補充修改瓦斯地質圖。瓦斯地質圖必須分煤層、分采區進行編製。
二、礦區、礦井瓦斯地質圖編繪由瓦斯研究所和地測處負責。采區、工作麵瓦斯地質圖編製由礦井防突和地測部門負責。
三、礦井要及時收集、測定、整理采掘工作麵生產過程中的瓦斯湧出量、防突指標數據、瓦斯基礎參數及地質構造資料,並填繪到瓦斯地質圖上,填圖周期不大於一個月,從而為防突工作提供技術依據。
四、采區、工作麵瓦斯地質圖必須用計算機繪製,並及時報送瓦斯研究所,報送時附圖紙、說明書及電子圖件,每季度首月初五日前交換一次。
五、礦區、礦井瓦斯地質圖編繪的相關費用列入公司安全費用資金計劃。
第六條 科研項目管理
瓦斯研究所為公司瓦斯治理項目的直接管理單位,對全公司的瓦斯治理科研項目進行集中、統一管理。代表技術中心負責全公司煤與瓦斯突出、衝擊地壓防治和瓦斯抽采年度科技計劃項目審定、編製和經費管理,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進展和完成情況。
第七條 相關規定
一、各原煤生產單位要按照公司區域瓦斯治理規定、本單位區域瓦斯治理規劃和采掘生產布置,每年十二月初向公司呈報下一年度基礎參數測定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計劃。
二、未按本規定進行瓦斯基礎參數測定、突出危險性鑒定、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消突評價及瓦斯地質圖編製的,每缺一項(組),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可對責任單位罰款1~3萬元,對責任單位總工程師罰款2000元。
三、本規定解釋權屬平煤股份公司。
附件
瓦 斯 基 礎 參 數 測 試 月 報
單位(蓋章): pmwj-1表
年 月測試完成情況
序號 測試地點 測試
原因 煤層 標高
(m) 垂深
(m) 瓦斯壓
力P
(MPa) 瓦斯含
量W
(m3/t) 透氣性
係數λ
(m2/MP
a2·d) 放散初速
度ΔΡ
(mL/s) 堅固性
係數f 抽放半
徑(m) 排放半
徑(m) 測定
日期 工業03manbetx
a
(m3/t·r) b
(MPa-1) 灰份
Ad(%) 水份
Mad(%) 揮發份
Vd(%) 真密度
(g/cm3) 視密度
(g/cm3) 孔隙率
(%)
1
2
3
年 月測試計劃
序號 測試地點 測試
原因 煤層 標高
(m) 垂深
(m) 瓦斯壓
力P
(個) 瓦斯含
量W
(個) 透氣性
係數λ
(個) 放散初速
度ΔΡ
(個) 堅固性
係數f
(個) 抽放半
徑(個) 排放半
徑(個) 預計測定時間 工業分析(組)
1
2
3
備注
注:測試原因填寫水平延深、消突評價、石門揭煤等;
總工程師(簽字): 防突(通風)科長(簽字): 填表人(簽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