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礦業公司章程
XX礦業公司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
第二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範圍:金礦采選、金冶煉,鐵礦石采選。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注冊資本,由股東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後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方式 出資金額(人民幣) 出資時間
貨幣資金 XX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 任命和被任命為執行董事;
(3)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 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
(2) 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得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5)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 任命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麵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股東任命後可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向股東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製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5) 製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製訂公司增加或減少主體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製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製訂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5) 製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股東任命後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股東決議或者公司章程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依照《公司法》第152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五條 公司員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員工就員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員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製以及經營方麵的重大問題、製定重要的規章製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並通過員工代表大會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製度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製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製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製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消;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編製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二份。
股東簽字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