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礦燒焊技術措施
燒焊單位: 地點:
燒焊時間: 月 日 時 分至 時 分
現場負責人: 現場安全員:
措施編製人: 月 日
施工單位負責人 月 日
審 批
通風區 月 日
調度所 月 日
安監處 月 日
保運一區 月 日
礦 長 月 日
“礦長欄”審批順序:礦長、機電礦長、機電副總、總工程師
一、 申請燒焊的主要理由:
1、燒焊作業必須由不燒性材料構築在支護完好的安全地點。
2、燒焊以前要做好以下防護工作:①現場有效滅火器不得少於兩隻。②供水管路要保證供水,若水管無水時,各有防火水不得少於0.1m3。③燒焊地點10米以內,若有撤離不掉的易燃物,必須用阻燃物件予以遮掩。
3、燒焊前,安全員必須檢查燒焊地點各通道,施工單位負責清理暢通,大型物件阻塞巷道時,必須運走。
4、燒焊器材放置位置由安全員選定,但必須放在燒焊地點10米以外主進風側的巷道中。
5、現場必須有安全員監督本措施的實施,測氣員負責對燒焊地點10米以內的沼氣進行監測,並且沼氣濃度不得超過0.5%。
6、燒焊之前,電焊工負責對燒焊地點10米以內的巷道在燒焊前和燒焊以後用水全麵噴灑,清除幹淨遺煤,煤塵,將可移動的易燃物移至燒焊地點10米以外。
7、燒焊時嚴禁在燒焊地點及其附近進行與燒焊無關的工作。與作業無關的人員,不準進入燒焊地點10米以內的區域。
8、燒焊時,其下端必須設有接火星的設施以利於清理易燃物,否則,不準進行燒焊。
9、燒焊完畢,現場負責人必須立即將燒焊器材運上井,安全員需停留燒焊現場一小時觀察,如果發現異狀,立即進行處理並向調度所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