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礦業差旅費報銷管理規定
XX礦業差旅費報銷管理規定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的差旅費管理,強化財務管理和節約意識,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河北金廠峪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交通補助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夥食補助費實行定額包幹。
第五條 公司內部各部門要加強出差管理,嚴格控製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節 出差審批程序
第六條 因公出差人員,由部門負責人批準,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經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批準。
第七條 因公出差人員需要借款,按照“資金支出報銷審批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報銷差旅費時,按照“資金支出報銷審批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第三節 地區分類和工作人員級別劃分
第九條 按照區域分為A、B兩類,其中:A類地區包括: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省會城市和深圳;B類地區包括除A類地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第十條 出差人員按照職務不同分為:單位領導和其他工作人員兩個級別。
第四節 住宿費開支標準及報銷辦法
第十一條 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水平,分別確定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高層管理人員:
直轄市、省會城市,房間標準300元/間。
地級市每人每天260元/間。
縣級市及縣級以下城區,房間標準200元/間。
其他人員:
直轄市、省會城市,房間標準220元/間。
地級市,房間標準180元/間。
縣級市及縣級以下城區,房間標準150元/間。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住宿費在規定的限額標準內,憑住宿單據據實報銷,無住宿收據的,一律不予報銷,實際住宿費超過規定限額標準的部分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參加會議、培訓等,按會議、培訓統一標準(含會議收費)據實報銷。無住宿發票的一律不予報銷。
第五節 交通費開支標準及報銷辦法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交通
工具
級別 火車 輪船(不包括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車、小汽車)
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含董事會秘書) 軟席(軟座、軟臥)、硬席(硬座、硬臥) 二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餘人員 硬席(硬座、硬臥) 三等艙 普通艙(經濟艙) 憑據報銷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製,出差路途較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第十六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再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借出差之便,經公司領導同意就近回家探親訪友的,其繞道車票和住宿費、市內交通費由個人自理,探親期間不享受各項補助費用。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補助標準
出差人員出差期間的市內交通費包幹使用,不在憑據報銷市內交通費,其標準如下:
直轄市,省會城市每人每天補助20元。
地級以下城市每人每天補助10元。
下列人員不享受市內交通費
到其他單位實習、支援工作以及各種考察(不包括往返途中)。
到外地參加會議和各種培訓班的人員(不包括往返途中)。
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員。
第六節 出差補助費標準及報銷辦法
第二十條 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幹。
直轄市,省會城市每人每天補助30元。
地級市及以下城市(不含遷西)每人每天補助20元。遷西縣城以遠每人每天補助8元。
出差人員乘坐火車、長途汽車、輪船在途期間,連續乘車每超過8小時(含8小時)以上的,可憑車票加發每人20元夥食補助費。
借調外出人員,原則上由借調單位支付補助費。
在距礦區較遠的區域工作,不能到員工食堂就餐,自己起夥的工作人員(含:河北莊水泵房、劉村寨水泵房、申家峪尾礦壩、火藥庫警衛),按出勤天數每人每天發給2元補助費。
第二十一條 出差人員出差或赴外地學習、考察、參加會議,若有單位接待,或由接待單位支付費用的,不再計發夥食補助費。
第二十二條 汽車司機行車補助
辦公室司機:除領取相應的出差補助外,另按每車公裏補助0.05元;
醫院救護車司機補助,執行定額補助,每月138元。
送炸藥車司機,按實際送藥天數,每天補助4元。
第七節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員工因工作正常調動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等,按以下規定執行:
新調入員工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由公司報銷。
調出員工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及行李托運費公司不予報銷。
第二十四條 因公負傷,經醫保部同意,公司領導批準需要到外地檢查診斷的,費用按公出報銷。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第二十六條 出國人員出差補貼按集團公司標準執行。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會議主辦單位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報銷。
第二十八條 公司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夜間加班工作到23時以後的,每人每天可發給4元的夜餐費。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金財字[2004]第62號《金廠峪金礦差旅費報銷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