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第一章 地震災害的分類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重慶市防震減災條例》和《重慶市地震應急預案》的規定,為保證我縣地震應急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造成的損失,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預案。
本預案應急工作的原則:縣政府統一領導的原則;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落實準備,緊急處理和協調一致的原則;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本預案實施重點:臨震應急和震後應急。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發布後,充分做好抗震救災準備工作;破壞性地震發生後,及時組織實施本預案,全力以赴投入搶險救災工作。
第二條 地震災害的分類。根據地震震級、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將地震災害分為:
(一)嚴重破壞性地震:指震級大於5.5級,或造成人員死亡50人以上,直接經濟損失達到全縣國民生產總值5-10%的地震。
(二)中強破壞性地震:指震級為5.0-5.4級,或造成人員死亡在50人以下,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地震。
(三)一般破壞性地震:指震級為4.5-4.9級,或造成少量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00萬元以上的地震。
(四)強有感地震或地震謠傳事件:指強烈有感,並直接影響到人們的社會生活,但又未造成明顯破壞的地震或發生地震謠傳事件,引起相當程度的社會不安,並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第二章 地震災害應急組織機構
第三條 成立“石柱縣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全縣抗震救災工作。石柱縣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由指揮長、副指揮長和若幹成員組成。
指揮長:石柱縣人民政府縣長。
副指揮長:石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
成員:縣委辦、縣政府辦、縣人武部、科委、地震局、救災辦、農辦、財政局、民政局、建委、計委、經貿委、供銷社、糧食局、環保局、國土與房屋管理局、公安局、交通局、電信局、宣傳部、衛生局、安監局、教委、文廣局、水利局、農機局、南賓鎮、西沱鎮、黃水鎮、下路鎮、悅崍鎮、臨溪鎮、馬武鎮、沙子鎮、沿溪鎮、龍沙鎮、大歇鄉、萬朝鄉政府、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石柱支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石柱支公司、消防大隊、交警大隊、電力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
石柱縣抗震救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綜合、搶險、煤炭、醫護、交通、水電、物資、通信、保險、建設、治安和宣傳工作小組。
石柱縣抗震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地震局,由地震局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的職責是貫徹執行縣委、縣政府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指示,協調落實抗震救災領導小組下達的重要部署和處理有關日常事務工作。
各工作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1名。組長、副組長分別由以下成員單位中排在第一位和第二位的兩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負責本組成員單位的聯絡、組織、協調、指揮工作。各工作小組組成單位如下:
1、綜合小組成員單位:縣府辦、科委、地震局、救災辦、地震監測站。
2、搶險小組成員單位:縣委辦、縣府辦、人武部、救災辦、公安局、消防大隊、農辦、經貿委、教委、環保局、南賓鎮、西沱鎮、黃水鎮、下路鎮、悅崍鎮、臨溪鎮、馬武鎮、沙子鎮、沿溪鎮。
3、煤炭小組成員單位:經貿委、安監局、各煤礦及產煤礦的鄉鎮。
4、醫護小組成員單位:衛生局、藥品監督管理局、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防疫站、婦幼保健站及本預案所列鄉、鎮衛生院。
5、交通小組成員單位:交通局、農機局、交警大隊、運管所、航管站、養路段及縣汽車運輸公司。
6、水電小組成員單位:水利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石油公司、天然氣公司。
7、通信小組成員單位:電信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各電信支局。
8、物資小組成員單位:縣府辦、救災辦、民政局、財政局、計委、糧食局、供銷社。
9、保險小組成員單位: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石柱支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石柱支公司。
10、建設小組成員單位:建委、國土與房屋管理局、縣建築勘察設計室、縣質監站。
11、治安小組成員單位:公安局、法院、檢察院、司法局、監察局。
12、宣傳小組成員單位:宣傳部、文廣局、石柱報社、縣電視台。
第三章 地震災害應急工作職責
第四條 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及各工作小組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
執行縣委、縣政府關於抗震救災的各項指令;掌握震區的基本情況,製定抗震救災工作的實施方案,領導、指揮、部署、協調應急工作;檢查下一級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和有關單位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在臨震應急期,應根據實際情況向群眾提出避震撤離的勸告或有組織地進行避震疏散;在震後應急期,迅速組織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同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告重慶市委、市政府和市防震減災主管部門。
(二)各工作組的職責
1、綜合小組職責
震前:加強監測預報工作,密切監視震情,協同有關部門搞好防震、救災業務骨幹的培訓;加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重慶市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地震科學知識;協助縣政府對《石柱縣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震後:迅速處理上報震情。及時派出地震現場調查組,收集、彙總震情、災情以及搶險救災,恢複生產、生活,並將情況及時上報;配合市地震局現場工作組及時作好震後趨勢判定、震災損失調查和震害損失評估等;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對發生的地震謠言、誤傳事件應迅速予以平息、澄清。
2、搶險小組職責
震前:及時擬定好搶險救災方案,報縣政府辦公室和抗震救災辦公室;督促各部門、各單位成立搶險救災隊伍;組織、備足搶險救災急用物資和器材;規劃好人口稠密、建築擁擠地區群眾的疏散路線和地點。
震後:迅速率領、指揮各方麵搶險救災隊伍趕赴災區,搶救人民生命、財產和國家重要物資,及時排除險情,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3、煤炭小組職責
震前:按照縣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的要求,落實礦山救護隊、通訊維修隊、機電維修隊和防洪搶險隊等防震減災專、兼職隊伍,培訓骨幹;作好通風、排水、供電、提升、車輛、藥品等搶險救護器材、物資的準備。主要通風,排水設備要有1-3台備用。檢查礦區要害建築,對達不到抗震設防要求的必須采取加固或其它相應措施。
震後:迅速查明井下震害情況,派出救災隊伍進行搶險救災,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控製災情發展。通訊維修隊、機電維修隊應迅速搶修因地震遭損壞的通訊、通風、排水、供電、提升等設備,確保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
4、醫護小組職責
震前:落實醫護人員,組成搶救工作隊,準備好藥品和器械。對藥房、血庫、手術室、器械室、配電室等重要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存在安全隱患的要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震後:根據災情,派出醫療、救護、防疫隊伍,趕赴災區負責傷病員的救護、治療和轉移,及時檢查、監測災區飲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製傳染病爆發、流行等次生災害發生。
5、交通小組職責
震前:強化交通管理,實行交通運輸的統一調度,加強對臨震預報區交通出入口的管製,優先保障指揮人員、救援人員及救災物資、藥品運輸的緊急通行。
震後:立即派出專業搶險隊,采取各種有效措施,盡快修複災區被損毀、堵塞的道路、橋梁、水路,保證應急物資和人員進出暢通。
6、水電小組職責
震前:製定好水庫、堤壩和輸(配、貯)水、電、天然氣、石油等容易產生次生災害的生命線工程的緊急處置措施,組織好專職搶修隊伍,加強巡察,對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設施予以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可以保障安全的措施,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震後:迅速帶領專職搶修隊伍搶修被破壞的供水、供電、供氣工程,及時排除險情。特別是供水係統,在修複之前必須解決臨時供水,保護好清潔水源,保障災民生活和救災工作的基本要求。按照先保重點、後擴大範圍的原則,進行搶修和恢複工作。城鎮、廠礦的供水、供電、供氣設施要優先、重點搶修。
7、通信小組職責
遭地震破壞的通信設施,通信部門各工種要服從統一指揮、統一調動、協同作戰,迅速進行搶修。同時采用多種通信手段,保障震後應急期的地震通信,保證快速、準確地傳遞震情信息。
8、物資小組職責
震前:應做好搶險救災的資金和各種物資的準備工作。
震後:迅速組織、設置避難所和救災物資的供應點,負責指導救災經費和物資的接受、分配、發放工作。動員各方麵力量,盡快解決災區所需的各種物資,確保受災群眾生活必需品的供給。做好災民的轉移和安置工作。積極爭取國內、國外的援助。
9、保險小組職責
做好地震重點監視區的震災保險工作,動員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群眾個人參加保險。做好保險資料、檔案的管理。在震後應急期應迅速組織有關人員,深入災區,按照保險責任核查損失情況,積極做好理賠工作,保證災區的恢複與重建工作順利進行。
10、建設小組職責
平時:嚴格按照抗震設防的有關規定把好各類新、改、擴建工程,特別是生命線工程的抗震設防關,對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各類建(構)築物的安全性能、抗震能力進行檢查、鑒定,對達不到要求的必須提出處理意見。
震後:組織基礎設施搶險隊伍,對災區被破壞的市政設施進行搶險、排危,對遭地震破壞的房屋進行鑒定。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好災區重建的規劃和方案。
11、治安小組職責
強化災區社會治安管理,負責國家重要財物設施、救災人員、次生災害源的安全保衛、維護和恢複交通、社會秩序,組織群眾防火、防盜、抵製謠傳,嚴懲趁機打劫和擾亂社會治安的不法分子,確保災區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
12、宣傳小組職責
平時:協助做好地震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工作,提高廣大幹部群眾的防震減災意識。
震後:按有關規定和根據抗震救災領導小組提供的信息,建立特定方式及時向社會發布震情、災情,準確宣傳、報道抗震救災、重建家園、恢複生產等情況。
第四章 震後應急措施
第五條 震後應急要點
(一)縣抗震救災領導小組領導及各成員,當接到領導小組的通知後,必須在1小時內作好各種準備工作,派出人員趕赴災區現場調查災情,組織力量搶險救災。
(二)縣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縣地震局和災區各部門應立即安排落實人員,實行晝夜24小時值班,收集災情。縣屬行政區域內受災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在震後1.5小時內第一次向縣抗震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速報地震災情,以後新了解的實情要及時續報。災情內容要力求準確、具體。
速報內容:人畜傷亡情況;通信、交通、生命線工程、重大工程、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物、設施、設備的損壞及破壞情況;地裂縫、滑坡、泥石流、噴沙、冒水、砂土液化、道路交通堵塞等情況。
續報要求:
1、一般破壞性地震災情,在第一次災情速報後,以6小時、6小時、12小時間隔續報,震後36小時作最後一次續報,如有新的災情應隨時報告。
2、中等破壞性災情,在第一次災情速報後,以6小時、6小時、12小時、12小時間隔續報,震後48小時作最後一次續報。如有新的災情應隨時報告。
3、嚴重破壞性地震災情,在第一次災情速報後,以2小時、2小時、6小時、12小時、12小時、12小時間隔續報,震後60小時作最後一次續報。如有新的災情應隨時報告。
(三)如有通信中斷,縣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可緊急調用武裝部、林業、水利、公安、電信等部門的無線電台,確保抗震救災通信暢通。
(四)在臨震應急期和震後應急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各部門各單位的車輛、物資、設備、人員和場地等應無條件地服從縣抗震救災領導小組調用,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阻攔。
第五章 製定地震災害工作細則
第六條 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各工作組、有關鄉鎮政府及縣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本預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製定本部門的地震應急預案和工作細則,報縣政府辦公室和抗震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在石柱縣的市屬以上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重慶市防震減災條例》和《重慶市地震應急預案》的規定,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製定本單位的地震應急預案和工作細則,報縣政府辦公室和抗震救災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獎勵和處罰
第八條 獎勵和處罰
(一)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1、出色完成破壞性地震應急任務的;
2、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搶救人員有功的;
3、及時排除險情、防止災害擴大、事跡突出、成績顯著的;
4、對地震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經實施效果顯著的;
5、因震情、災情測報準確和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6、及時供應用於應急救災的物資、工具或者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7、有其它特殊貢獻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製定地震應急反應工作細則的;
2、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和縣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的要求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的;
3、違抗抗震救災領導小組命令、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4、阻撓抗震救災領導小組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者占用場地的;
5、貪汙、挪用、盜竊地震應急工作經費或物資的;
6、有特定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後應急期不堅守崗位和不及時掌握震情、災情、臨震脫逃或者玩忽職守的;
7、在臨震應急期或者震後應急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公民財產的;
8、阻撓抗震救災人員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9、不按照規定和實際情況報告災情的;
10、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破壞性地震應急工作的;
11、有對破壞性應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九條 本預案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震應急”,是指為了減輕地震災害而采取的不同於正常工作程序緊急防災和搶險行動。
(二)“生命線工程”,是指對社會生活、生產有重要影響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和輸氣輸油儲油等工程係統。
(三)“次生災害源”,是指因地震而可能引發的水災、火災、爆炸等災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資貯存設施、水壩、堤岸等。
第十條 本預案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