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二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之綜合應急預案
第一部分 綜合應急預案
濟寧二號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綜合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增強濟寧二號煤礦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能力,規範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程序,保證礦井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發生後,能夠及時有效地實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故蔓延和擴大,維護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礦區穩定。
1.2 編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山東省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暫行)》;
《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山東省應急救援隊伍協調運行辦法(試行)》。
1.2.2 國家有關文件和規定
《國務院關於全麵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發〔2006〕24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於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7〕1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6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09〕59號);
《關於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安監總應急〔2006〕196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預防暴雨洪水引發02manbetx.com 災難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調〔2008〕70號)。
1.2.3 山東省有關文件和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麵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07〕53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認真貫徹實施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10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應急管理培訓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26號);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等八廳局關於建立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自然災害預警工作機製的通知》(魯安監發〔2007〕166號);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貫徹實施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魯安監函字〔2009〕113號);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轉發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魯煤安調〔2009〕157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轉發魯政應辦發〔2009〕1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魯國資綜合〔2009〕3號)。
1.2.4 國家行業標準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製導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AQ/T9002-2006)。
1.2.5 山東省有關應急預案
《山東省礦山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省管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1.2.6 集團公司有關應急預案
《兗礦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3 適用範圍
1.3.1 適用的區域範圍
濟寧二號煤礦礦井井下生產、輔助係統及地麵工廣區範圍內發生的各類事故後的應急救援。
1.3.2 事故類型
根據礦井煤層地質賦存條件和曆年來發生事故統計03manbetx ,礦井有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潛在可能性。可能發生的事故主要是衝擊地壓(礦震)事故、頂板事故、瓦斯爆炸事故、煤塵爆炸事故、井下火災事故、火工品爆炸事故、水害事故、礦井停電事故、提升事故、主運輸事故、輔助運輸事故、地麵火災事故和災害性天氣事故等。
1.3.3 事故級別
3人以下的人身傷亡事故和一級及以下的非傷亡事故。具體分類如下:
1.3.3.1 傷亡事故的級別
(1)輕傷事故:指事故中隻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事故中含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含輕傷重傷)的事故。
1.3.3.2 非傷亡事故的級別
(1)三級非傷亡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a、凡所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小時至4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4小時至16小時;
b、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電,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
c、局部瓦斯超限作業或防塵設施不完善造成粉塵濃度超標作業,不采取措施作業的;
d、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分鍾以內的;
e、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噸以下;
f、因水災使一個采掘麵停止生產;
g、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
h、提升設備的斷股、卡罐;起吊設備斷繩;主井、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0.5米以內;
i、小型物件墜入井筒;
j、電機車(機動車輛)碰頭、追尾、撞車、翻車;
k、壓風機風罐搗毀;壓力容器安全閥失效;
l、溜子拉翻機頭或機尾;拉翻絞車;
m、井下透水,影響正常作業的;
n、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3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
o、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p、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2)二級非傷亡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a、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4小時以上但不足16小時或使采掘工作麵、生產係統停工16小時以上,但不足三晝夜;
b、井下發火封閉采掘工作麵;
c、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10噸(含10噸);
d、按高瓦斯區域管理的地點通風無計劃停風10~60分鍾(含10分鍾)的;
e、因水災使采區停產;
f、采掘工作麵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g、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超過3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
h、提升設備的斷股、蹲罐、墜罐;主井、副井提升絞車全速過卷超過0.5米以上的;
i、大型物件墜入井筒;
j、井下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k、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的;
l、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
m、小型壓力容器、壓風機風缸、風包及風管爆炸;
n、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
o、35kW以上供電係統誤停、誤送電的;
p、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0萬元)的;
q、礦區內積水較多,主井、副井、35kW以上變電所存在進水可能的;
r、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二級非傷亡事故的。
(3)一級非傷亡事故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a、發生的事故使礦井停工16小時以上或采掘工作麵及生產係統停工三晝夜以上;
b、瓦斯煤塵燃燒、爆炸;
c、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d、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e、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停產;
f、采區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
g、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60分鍾及以上的;
h、采煤工作麵冒頂長度超過10米(含10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掘進巷道冒頂長度超過5米(含5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的;巷道冒頂長度超過10米、冒頂高度在1米以上;
i、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j、地麵發生火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K、其他認定為性質惡劣的,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1.4 應急預案體係
濟寧二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體係包括:濟寧二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綜合應急預案和瓦斯爆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煤塵爆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井下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水害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頂板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衝擊地壓(礦震)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火工品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礦井停電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礦井提升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礦井主運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輔助運輸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地麵火災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災害性天氣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等13個專項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組成,見下圖:
濟寧二號煤礦應急預案體係圖
1.5 應急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職工群眾的基礎作用。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增強憂患意識,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加強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提高職工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素質。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礦應急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的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應急管理體製。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製,負責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在礦統一領導下,實行各級行政領導負責製,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充分發揮專家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以專業救助力量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全體員工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製。
2 危險性03manbetx
2.1 礦井概況
濟寧二號煤礦隸屬於兗州煤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計年產量400萬噸/年,並配套建設了一座年入洗能力400萬噸的現代化大型選煤廠礦井服務年限67.5年,2006年底礦井生產能力核定為500萬噸/年。礦井於1989年12月開工建設,1997年11月8日正式投產。礦2009年底職工總人數5784人,井下作業人數2865人。
礦井井田位於濟寧煤田(東區)中部,煤層埋藏深度在490米以下,煤係地層為石炭二疊係,厚270米。開采煤層共7層,分別為3上、3下、6、10下、15上、16上和17煤層,前期主要可采煤層為3上和3下煤層。煤層走向總體趨勢近南北,向西傾斜,傾角平緩,一般為2~15度。地質構造以北東向寬緩褶曲為主,少量北西向褶曲,次級褶曲發育,斷層走向以北西和北東向為主,大斷層多西傾,形成自東向西的台階式下降,受褶曲和大斷層影響,區內小斷層發育,煤層受衝刷影響厚度變化大,3上煤層厚0~5.92米,平均1.98米,為較穩定至不穩定煤層。3下煤層厚0~16.6米,平均4.28米,為較穩定煤層。煤質牌號為低中灰、低硫、高發熱值的氣煤,煤層有自然發火傾向以及煤塵爆炸危險性,屬低瓦斯礦井。礦井地質條件中等,水文地質條件簡單。
濟寧二號煤礦采用立井多水平上下山開拓方式,現開采煤層為二疊係山西組3上和3下煤層,采煤方法為走向長壁後退式,主要采煤工藝為普通綜采和綜采放頂煤開采。目前,一、三、四采區基本回采完畢,還剩餘部分殘采麵。二采區已開采了1/2,采區北部被前、後十裏營村壓覆,前、後十裏營村的搬遷工作正在進行中,六采區、九采區和十一采區正按設計有計劃地組織開采。
礦井位於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接莊鎮境內兗新鐵路以南。礦井主、副井距濟寧市約9km,井田北部邊界為兗(州)新(鄉)鐵路,西部邊界為京杭大運河,北以兗新鐵路與許廠井田相隔,南至3910000線與濟寧三號井田相毗鄰。東西寬10km,南北長6~11km,麵積87.1072km2。礦井遠離村莊和職工生活區,工廣區東部緊鄰華聚能源濟二電廠,無其它重大危險源、重要設施和場所。兗礦集團救護大隊直屬二中隊,兗礦集團第三醫院為濟寧二號煤礦服務,兗礦集團第三醫院在礦內設有一個醫務室。
濟寧二號煤礦交通位置示意圖
2.2 危險源與風險03manbetx
2.2.1 礦井瓦斯危險性03manbetx
2.2.1.1 瓦斯基本情況
3上、3下煤層的CH4平均含量在0.31和0.81cm3/g左右,瓦斯成分中CH4分別為19.99%和26.05%左右,屬瓦斯風化第二帶~甲烷氮氣帶。2008年礦井瓦斯等級鑒定結果為:相對瓦斯湧出量為0.3m3/t,絕對瓦斯湧出量為2.07m3/min。根據曆年瓦斯等級鑒定結果,均為低瓦斯礦井。
2.2.1.2 瓦斯的危害
瓦斯是礦井中主要由煤層氣構成的以甲烷為主的有害氣體,有時單獨指甲烷。甲烷是無色、無味、無臭,可以燃燒和爆炸的氣體。從煤體和圍岩湧入礦井空氣內的有害氣體中,除甲烷(CH4)以外,還有二氧化碳(CO2)、氮氣(N2),另外還有不同數量的乙烷(C2H6)、丙烷(C3H8),硫化氫(H2S),二氧化硫(SO2),氫氣(H2)等。瓦斯的主要危害有:
(1)瓦斯窒息:當甲烷濃度達到43%時,相應的氧氣濃度降低到12%,人就會感到呼吸困難;當甲烷濃度達到57%時,氧氣濃度降低到9%,人若誤入其中,短時間內就會因缺氧窒息而死亡。
(2)瓦斯爆炸:甲烷濃度按體積計算在5~16%時,遇火源爆炸,最大爆炸壓力可達0.7MPa以上,溫度可達1850℃以上,爆炸形成的衝擊波以每秒幾百至上千米的速度向四周傳播,對設備、設施和人員造成毀滅性的破壞。另外,爆炸後生成大量的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人員中毒死亡。
(3)瓦斯煤塵爆炸:瓦斯爆炸的衝擊波可使沉積的煤塵揚起,引起煤塵爆炸,產生衝擊波和大量有毒氣體,大大增強爆炸的威力和破壞性,造成人員大量傷亡,生產係統和裝備毀滅性地破壞。
2.2.2 礦井煤塵危險性分析
2.2.2.1 煤塵基本情況
本井田可采煤層的煤質牌號為氣煤和氣肥煤,揮發份較高,2007年對井下各采區煤塵爆炸性進行了采樣測試,3上煤塵爆炸指數38.29%~47.24%,3下煤塵爆炸指數31.38%~43.67%。各可采煤層的火焰長度大於400mm,抑製煤塵爆炸最低岩份量為70~90%。煤塵具有爆炸性。
2.2.2.2 煤塵危害
(1)導致職業病:長期在含煤塵空氣環境中工作,由於肺部積存煤塵,將引起煤肺病,危害礦工身體健康,使人喪失勞動力,甚至死亡。
(2)加速機械的磨損,減少精密儀器的使用壽命,汙染勞動環境,降低工作場所的可見度,影響勞動效率和操作安全。
(3)發生煤塵爆炸:煤塵爆炸後不僅產生衝擊波傷人和破壞井下設施,同時產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使人中毒死亡。煤塵爆炸還會引起連鎖反應,即一次爆炸後,使已沉落的煤塵再次飛揚起來再次發生爆炸。煤塵與瓦斯混合將大大降低瓦斯的爆炸下限,因此煤塵爆炸是礦井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之一。
2.2.3 礦井火災危險性分析
礦井火災是煤礦主要災害之一,礦井火災一旦發生,輕則影響安全生產,重者燒毀煤炭資源和物質設備,造成人員傷亡,甚至引發瓦斯煤塵爆炸,擴大災害範圍,防治礦井火災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
2.2.3.1 煤層自然發火特性
煤自身具有吸氧蓄熱著火的特性,這種性質稱為煤的自燃傾向性,由此引起的火災即是自然發火,煤炭自燃過程大體上可劃分為準備期、自熱期、燃燒期3個主要階段。濟寧二號煤礦投產以來,對各煤層的自然發火性進行了采樣測試,煤層自然發火傾向性為二類自然發火礦井,自然發火期為3~6個月,33下06工作麵軌道順槽掘進期間曾經發生過自燃,最短自然發火期為33天。
2.2.3.2 礦井火災的危害
(1)初期火災時,會產生大量一氧化碳,嚴重時,一氧化碳急劇增加,並出現窒息性煙霧,還可形成火風壓,造成風流逆轉,嚴重威脅井下人員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2)在有瓦斯的礦井,當出現自然發火時,容易引起瓦斯爆炸,從而擴大了災害的影響範圍。
(3)煤炭自燃火災的發生會損失大量煤炭資源,並影響礦井正常的生產接替。
(4)當火勢發展迅速時,采區和工作麵的大量機電設備材料工具等都來不及撤除、搬運,會被長期封閉在火區內,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5)撲滅火災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財力,人身安全時刻受到威脅。
2.2.4 礦井水害危險因素分析
2.2.4.1 礦井充水基本情況
礦井現開采3煤層,3煤層的充水含水層為其頂底板砂岩裂隙含水層、上侏羅統砂礫岩裂隙含水層、第三層石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層;其他充水形式有導水構造、老空積水和封閉不良鑽孔等。
(1)采掘工作麵充水條件
煤層開采的主要充水途徑為直接揭露含水層的井巷工程,受采動影響而造成的頂板冒裂導水帶、底板破壞裂隙帶,以及導水的斷裂構造、封閉不良鑽孔等。其主要正常充水方式為采動裂隙導水。
① 采動裂隙充水
參照兗州礦區綜采放頂煤一次采全高條件下的經驗值,即導水裂隙帶高度為采煤厚度的11.3倍為評價指標,由計算可知,3煤層回采後,其上覆頂板砂岩裂隙含水層處於導水裂隙帶影響範圍之內,對工作麵形成頂板裂隙充水。
3煤層的底板為砂岩含水層,煤層采動底板裂隙可能導通砂岩含水層,如在深部富水區域,受礦壓、水壓影響,可能造成底板突水。
第三層石灰岩上距3下煤層35.15~72.4m,為3煤層開采時底板進水的直接接充水含水層。正常條件下不會出現底板突水,但在構造複雜地段因斷層使其與煤層間距縮小,突水係數增大,可能發生底鼓突水對煤層開采造成水害。
② 導水構造充水
井田範圍內孫氏店斷層、八裏鋪斷層、八裏營斷層和岱莊斷層落差較大,整體富水、導水性弱,局部有較強的導水能力,應引起重視。
③ 封閉不良鑽孔充水
據礦統計,井田內封閉不良及懷疑的鑽孔尚有51個,是礦井安全生產隱患之一,應予以高度重視。
④老空積水
隨礦井開拓、開采範圍不斷擴大,已形成大量采空區,其采空區積水直接影響礦井安全生產,造成安全隱患。由於回采工作麵老空積水,給相鄰工作麵的掘進和回采造成水患。
(2)地表水
井田內主要河流有光府河和京杭運河等,光府河由北向南流經井田中部入南陽湖,汛期最大流量400m3/s。京杭運河為井田的西部邊界,自北向南流入南陽湖,汛期最大流量626m3/s。礦井主、副井和風井口標高+38.0m,高於當地曆史最高洪水位+36.95m,工廣內建築物標高也均在最高洪水位以上,滿足防洪的要求。但汛期雨季河湖水位上漲,易造成洪澇災害,因此,礦井應切實抓緊抓好雨季“三防”工作,安全渡汛。
2.2.4.2 水害事故的危害
礦井在開拓和開采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受到水害的影響。輕者淹頭、淹麵,造成礦井局部停產,重者可造成全礦被淹,使國家資財遭受重大損失並危及工人的生命安全。
2.2.5 頂板災害危險性分析
濟寧二號煤礦井田地質構造條件複雜,礦井東部邊界為區域性的孫氏店大斷層,落差650~750m,井田中部有落差270m的八裏鋪斷層,井田東北部有落差150m的八裏營斷層,斷層十分發育。地質構造以NNE的寬緩褶曲為主,少量NW向褶曲。次級褶曲發育,背、向斜相間排列,礦井地質構造類型為中等型。
3上煤層頂板為灰~灰白色粉、細、中或粗粒長石石英砂岩,鈣泥質膠結,岩性、厚度變化較大。裂隙較發育,為中等穩定~穩定頂板。抗壓強度:粉砂岩52.0~109.7MPa;細砂岩78.36~194.17MPa;中、粗砂岩為120.9~138.87MPa。3上煤層直接底板以粉砂岩和泥岩為主,厚度0.4~12.4m;老底為中、細、粗長石石英砂岩,平均厚度4m左右。部分老底砂岩直接為3上煤層底板。其抗壓強度:中砂岩109.6~111.0MPa。
3下煤層頂板主要為灰白色細、中、粗粒長石石英砂岩,灰~深灰色粉砂岩。砂岩為鈣、泥質膠結。厚0.50~31.93m。局部有偽頂,岩性為泥岩或粉砂岩,厚0.17~0.70m。裂隙發育。抗壓強度細砂岩54.07~67.12MPa;中、粗砂岩30.5~135.14MPa。為中等穩定~穩定頂板。底板以粉砂岩和泥岩為主,細砂岩次之,偶見中砂岩,厚0.55~15.45m。局部有泥岩或粉砂岩直接底板,厚0.08~0.63m。其抗壓強度:粉砂岩37.4~71.1MPa;粉細砂岩互層64.6MPa;中砂岩121.6MPa。
3上、3下煤層頂板為中等穩定~穩定頂板; 3上、3下、煤層底板以粉砂岩、泥岩為主,屬中硬底板。
工作麵布置有煤岩巷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及全煤布置三種形式,工作麵軌順采用小煤柱沿空送巷方式。
在采煤、掘進、巷修等生產活動過程中,因受采場地質構造、煤層賦存狀況、煤層頂底板條件、采動影響、應力集中、頂板來壓、施工工藝、支護質量、開采順序等因素影響,易產生壓力集中,造成工作麵頂板或巷道圍岩出現局部冒頂和大麵積冒落破壞,表現在采掘工作麵頂板開裂冒落、彎曲變形,導致頂板事故發生,使采掘工作麵輕者斷麵變形縮小,重者則會支架會被壓斷、壓跨,造成頂板冒落事故,堵塞采掘工作麵,影響行人、通風、運輸等,並導致人員傷亡,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
2.2.6 衝擊地壓(礦震)危險性分析
經鑒定我礦的3上、3下煤層具有強衝擊傾向性,煤層頂底板具有弱衝擊傾向性,加之煤層開采深度大,地質構造複雜,在生產實際過程中受現場自然條件、地質動力因素、開采及技術條件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使采場局部會形成應力的集中,當應力集中到超過煤岩體的強度極限,聚積的能量突然釋放,發生衝擊地壓(礦震)事故,我礦具有發生衝擊地壓(礦震)事故的可能性。發生衝擊地壓事故可能產生頂板、瓦斯、煤塵爆炸次生事故。
2.2.7 火工品運輸、儲存與使用管理危險性分析
2.2.7.1 礦井火工品的基本情況
濟二礦采煤采用綜合機械化,火工品的使用主要用於掘進,使用量相對較少。火工品的品種為二級煤礦許用水膠炸藥、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井下建有火工品材料庫。
2.2.7.2 火工品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危害
火工品發生危險的環節:
(1)運輸:火工品運輸過程是爆炸物品管理出現事故的第一環節,如運輸過程中的裝載、運輸方式、運行速度、押運、卸載等。
(2)儲存:火工品的儲存不符合規定,如庫房建設標準不符合規定,消防、防護設施不齊全;貯存保管中的方式,數量,管理製度不符合要求,混存、超儲、亂仍、亂放,產生靜電,鼠咬,帳、卡、物混亂等都是危險有害的因素。
(3)使用:火工品在使用中如不按章作業,極有可能發生放炮傷人事故,嚴重時,引起瓦斯、煤塵爆炸重大惡性事故。
2.2.7.3 可能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1)易爆物質:火工品本身就是易爆性物質,運輸過程有可能因碰撞、劇烈震動而爆炸;在儲存過程中,炸藥可能由熱分解轉化成爆炸;儲存、運輸中可能因明火而引起爆炸等,爆炸火焰可能引爆瓦斯、煤塵。
(2)振動影響:爆炸衝擊波和飛石崩倒支架引起冒頂、片幫,損壞設備,崩傷人員。
(3)漏電影響:井下電氣漏電、雜散電流可能引起電雷管早爆,引發崩人事件。
(4)有毒物質:爆破後產生炮煙中有毒性很大的氣體CO、NO、NO2、SO2 等,可能使人中毒、薰倒。
(5)指揮錯誤:如爆破前班長未下令設置警戒、處理瞎炮時未下令無關人員撤離危險區,炮煙未散盡,強令人員入內工作等。
(6)操作錯誤:誤操作、違章作業,如爆破工裝配引藥時,將電雷管硬性插入藥卷;掏挖瞎炮;放糊炮等。
(7)火工品、器材( 炸藥,雷管,放炮器,放炮母線)本身可能存在質量問題。
2.2.8 供電係統危險性分析
供電主要有電氣災害、靜電的危害、雷電災害、電氣係統故障危害、架空線路故障。可能造成排水、通信、通風、提升、運輸等係統設備停止運行、損毀設備、電氣火災;人身觸電造成傷害甚至死亡;引爆雷管炸藥,導致外因火災,引起瓦斯爆炸等。
2.2.9 礦井提升危險因素分析
立井提升係統的危險、有害因素主要有過速、過卷、斷繩、鋼絲繩打滑(摩擦輪絞車)、井筒墜人墜物、電氣傷害、製動係統故障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排水、供電、通信、井下供水等係統破壞。
2.2.10 主運輸係統危險因素分析
各生產礦井煤炭運輸主要采用膠帶運輸方式。在運行過程中,因煤流中可能混入錨杆、鋼釺等物體可能造成撕帶;由於超載、磨損、老化、接頭質量問題或皮帶被外來物體卡住等原因,造成膠帶斷而導致人員傷亡;由於膠帶打滑、摩擦浮煤、使用油性偶合器等原因會引發火災;工作人員檢修或巡檢、皮帶機運轉時違章處理皮帶事故或者使用工具不當等,可能被卷入皮帶造成傷亡。在煤倉口巡回檢查或工作、違章乘座皮帶時,人員可能墜入煤倉造成傷亡。
2.2.11 輔助運輸係統危險性分析
濟寧二號煤礦輔助運輸係統主要有平巷運輸、斜巷運輸、無軌運輸和架空乘人運輸四種類型。
2.2.11.1 平巷運輸危險性分析
平巷運輸選用7t、10t架線電機車或5t、8t蓄電池機車牽引礦車列車運輸。在平巷機車運行過程中,由於係統同時運行3~5台機車,存在碰頭、追尾、側撞等事故隱患,可能導致貨物列車和平巷人車掉道顛覆的危險。各礦均有發生平巷運輸事故的可能性。
2.2.11.2 斜巷運輸危險性分析
采區主要軌道斜巷選用Φ2m液壓絞車或調度絞車提升,采區聯絡斜巷采用調度絞車提升運輸,工作麵順槽采用連續牽引車或調度絞車運輸。在斜巷提升過程中,均存在斷繩、脫銷導致跑車事故的危險。
2.2.11.3 無軌運輸危險性分析
濟寧二號煤礦井下部分采用無軌膠輪車運送人員。無軌膠輪車在運行過程中,存在著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
2.2.11.4 架空乘人運輸危險性分析
礦井主要運人設備是架空乘人裝置。在架空乘人裝置運行過程中,存在著脫繩導致事故的危險。
2.2.12 地麵火災危險性分析
礦井工業廣場內由於供電電源線路老化短路、電器設備超負荷接觸電阻過大、用火不當、失火及其他等原因,可能發生地麵火災。礦井110kV變電所、主副井口附近、主副井提升機房、提風機房、壓風機房等重要場所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國家財產損失,嚴重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甚至造成礦井停產。
2.2.13 災害性天氣危險性分析
濟寧二號煤礦所屬地區氣候溫和,屬溫帶季風區,海洋大陸性氣候,年降水集中在每年7、8月份。春夏風向多為東和東南風,秋冬季多為北和西北風,最高風速22.7m/s。地麵標高+34~+38m,自東北向西南緩慢下降,遼溝河流經礦區西部,其支流小新河流經礦區北部,水源主要為微山湖及工業、生活外排水,雨季為當地泄洪主要通道,堤頂標高設計一般為+38.2m。
礦井工廣標高一般為+36.5m,主井、副井、風井標高均為+38.0m,110kV變電所標高為+37.3m,礦井重要場所防洪標高為+38.5m。通過分析評估本礦夏季有強暴雨天氣、冬季有強暴風雪天氣影響礦井安全的可能性。
3 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3.1 應急組織體係
3.1.1 應急領導小組
為有效實施應急救援,礦成立濟寧二號煤礦應急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應急救援工作。應急領導小組的組成及成員單位:
組 長:礦長、黨委書記
副 組 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安監處長、黨委副書記、總會計師、工會主席
成員單位:礦副總工程師、安監處、技術科、通風科、機電辦、地測中心、調度室、綜采辦、黨辦、行辦、組幹科、工資科、計劃科、財務科、企管科、宣傳科、紀委、工會、基建科、保衛科、武裝部、環保中心、生活中心等。
應急領導小組領導及辦公室聯係表見附表2,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係表見附表3。
3.1.2 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監處,安監處主任工程師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在應急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全麵負責日常業務、組織協調工作,完成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
3.1.3 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應急領導小組全麵負責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負責編製、修訂礦應急預案。
(2)組建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和裝備。
(3)組織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和演習。
(4)接受公司、政府的指令和調動,指揮、調度礦應急救援力量參加社會支援。
(5)負責生產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的上報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的通報。
3.2 指揮機構及職責
3.2.1 應急指揮部
礦設立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總指揮由礦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第一副總指揮,總指揮因故不能行使職責時,由第一副總指揮行使總指揮職責)、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安監處長、黨委副書記、總會計師、工會主席擔任。指揮部成員由礦副總工程師、經濟師及安監處、技術科、通風科、機電辦、地測中心、綜采辦、調度室、基建辦、黨辦、宣傳科、組幹科、工資科、工會、紀委、計劃科、財務科、審計科、團委、醫保科、企管科、保衛科、武裝部、內市辦、信息中心、環保中心、生活中心、信訪辦、供電隊、運搬工區、通風工區、物資部濟二供應站、公司救護大隊直屬二中隊、兗礦三院及采、掘工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部下設應急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調度室,辦公室主任由調度室主任擔任,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調集應急救援隊伍,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指揮部職責:
(1)全麵負責應急救援工作,包括人員、資源配置、應急隊伍的調動。
(2)組建現場指揮部,確定指揮人員、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和裝備。
(3)指揮、調度應急隊伍和資源配置,包括搶險救災、醫療救護、保衛和救援物資、善後處理等。
(4)批準本預案的終止。
應急指揮部成員聯係表見附表4。
3.2.2 指揮機構職責
3.2.2.1 總指揮職責
(1)根據現場的危險等級、潛在後果等,決定本預案的啟動。
(2)負責應急行動期間各單位的運作協調,部署應急策略,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完成。
(3)指揮、協調應急程序行動及對外消息發布。
(4)事故或突發事件超出礦處置能力時,向公司、政府應急救援機構提出救援申請。
3.2.2.2 副總指揮職責
(1)協助總指揮組織或根據總指揮授權,指揮完成應急行動。
(2)向總指揮提出應采取的減輕事故後果的應急程序和行動建議。
(3)協調、組織應急行動所需人員、隊伍和物資、設備調運等。
3.2.2.3 成員單位職責
在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各成員單位職責:
(1)安監處:負責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參與現場救援方案研究製定,組織、指導救護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技術科:參與礦頂板、衝擊地壓(礦震)、輔助運輸事故現場救援方案研究製定;參與分管業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3)通風科、通風工區:參與礦“一通三防”事故現場救援方案研究製定,參與分管業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指揮部命令,負責調整礦井通風係統、監視主要通風機的運行情況和組織完成必需的通風工程。
(4)機電辦:參與礦停電、提升事故現場救援方案研究製定,參與分管業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5)地測中心:參與礦井水害事故現場救援方案研究製定,組織、指導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分管業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綜采辦:參與分管業務事故現場救援方案研究製定及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7)調度室:負責應急值守,接收、處置各單位上報的突發事件信息,及時報告礦領導,並根據領導指示上報公司、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調度有關救援力量參加救援工作,下達各項救援命令,跟蹤、續報事故救援進展情況;參與洪澇自然災害現場救援方案研究製定,組織、指導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對上級有關氣象預報的電傳等資料,及時報告礦領導,並通報安監處。
(8)基建辦:參與基本建設搶險救災方案研究製定;負責應急過程建築設施和防洪工程質量監測。
(9)黨辦、行辦:根據礦領導指示,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參與事故後勤保障和事故報告起草工作。
(10)宣傳科:參與信息發布工作,根據礦領導指示,及時與新聞媒體聯係,協助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
(12)工會:參與事故調查和賠償等善後處理工作,協助做好職工穩定工作。
(13)組幹科、紀委: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和賠償等善後處理工作;對事故有關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14)計劃科、財務科:負責應急救援各項費用計劃和及時撥付,確保救援資金及時到位。
(15)審計科:監督應急救援資金使用情況。
(16)團委、信訪辦:協助做好職工穩定工作。
(17)企管科:參與後勤保障工作。
(18)保衛科:負責人員疏散、戒嚴和維持秩序、交通等工作;參與地麵火災現場救援方案研究製定和實施搶險救災工作。
(19)武裝部:參與洪澇災害現場救援方案研究製定和實施搶險救災工作。
(20)兗礦三院:負責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工作,派遣醫療救護人員趕赴現場進行救治,並做好藥物及醫療器材儲備。
(21)內市辦、濟二礦物資供應站:負責應急物資儲備和調運工作。
(22)供電隊:參與礦井供電係統事故現場救援方案研究製定和協助實施搶險救災工作;負責事故應急過程中管轄範圍內的電力恢複及與上級供電部門的電力供應聯係。
(23)信息中心:負責保障應急過程的通訊暢通。
(24)環保中心:負責應急過程的環境檢測,參與環境汙染處置措施的研究製定。
(25)公司救護大隊直屬二中隊:參與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研究製定,根據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完成應急救援工作。
(26)生活中心:負責搶險人員的食宿等生活事宜。
(27)運搬工區:負責井口檢身並及時運送人員和救災物資,滿足搶險需要。
(28)采、掘工區:負責核實本單位施工範圍內的人數,及時采取措施,組織安全撤離,並如實詳細地向礦調度室彙報事故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單位、時間、地點、人員情況、事故性質、影響範圍及發生原因等),隨時接受指揮部命令,完成有關搶險任務。
3.2.3 應急救援小組及職責
根據事故類型和應急工作需要,指揮部下設8個應急救援小組。
(1)技術保障組。由礦總工程師任組長,礦分管副總工程師和有關業務科室(安監處、技術科、機電辦、通風科、地測中心、綜采辦、調度室)及有關技術專家組成。
職責:及時對事故危害程度和範圍、發展趨勢作出預測,製定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指導應急救援隊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提出事故防範措施建議;為恢複生產提供技術支持。
(2)現場搶救組。由礦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任組長,事故單位、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兗礦救護大隊直屬二中隊有關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偵察、探明災區情況,實施製定的搶險救災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實施對遇險人員的搶救,及時處理突發災變。
(3)醫療救護組。由礦分管醫療救護工作的領導任組長,醫保科、兗礦三院有關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現場醫療救護、受傷人員轉送和衛生防疫工作。
(4)警戒保衛組。由礦分管保衛科的黨委副書記任組長,保衛科有關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人員疏散、戒嚴、救援隊伍引導和維持秩序、交通等工作;必要時經指揮部批準,向公司保衛處或地方公安部門提出支援申請。
(5)物資供應組。由礦總會計師任組長,內市辦、濟二礦物資供應站、行辦、計劃科、財務科、審計科、企管科、供電隊、信息中心、環保中心、生活中心和事故單位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保證搶險救災中物資和設備的及時調度和供應,環境監測、應急通訊保障、電力供應,各項搶險費用的計劃和撥付並監督資金使用情況,食宿接待、車輛調度等工作。
(6)事故調查組。由安監處處長任組長,安監處、紀委、工會、工資科等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組織事故原因調查、分析,搜集原始資料,形成事故報告。
(7)善後處理組。由礦分管工會、信訪穩定工作的黨委副書記任組長,工會、黨辦、組幹科、紀委、工資科、團委、醫保科、信訪辦等部門和事故單位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傷亡人員家屬安撫、工傷保險、理賠和生產恢複等善後工作。
(8)信息發布組。由礦分管宣傳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安監處、黨辦、行辦、宣傳科等部門人員組成。
職責:負責信息發布工作,根據礦領導指示,及時與新聞媒體聯係,協助做好事故現場新聞發布工作,正確引導媒體和公眾輿論;負責事故報告起草工作。
3.2.4 組織機構網絡圖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組織結構圖
3.2.5 上級應急指揮(超出礦應急處置能力的事件)
3.2.5.1 礦應急處置能力的事件
礦除發生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水害、礦井外部停電等較大以上事故外,其他生產安全事故,礦都能及時有效的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礦應急處置能力較強。
3.2.5.2 超出礦應急處置能力的事件
礦發生瓦斯爆炸、煤塵爆炸、水害、礦井外部停電等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突發事件超出礦處置能力時,由指揮部向集團公司調度室和安全監察局請求支援,在上級主管部門應急指揮部成立、人員到位後,指揮部和下屬各搶險救援小組按照“歸口”原則,立即歸屬上級各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服從其調配。
4 預防與預警
4.1 危險源監控
4.1.1 瓦斯危險源的監測監控及爆炸事故預防措施
4.1.1.1 瓦斯危險源的主要監測監控措施
(1)采掘工作麵、礦井總回風巷、采區回風巷、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有人作業地點及其他地點,按規定檢查瓦斯。
(2)放炮地點嚴格實行“一炮三檢”。
(3)有關人員按規定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甲烷氧氣兩用檢測報警儀隨時檢測。
(4)配備安全監測、監控係統,采掘工作麵,采區回風巷,總回風巷配備瓦斯傳感器實現24小時連續檢測。
(5)按規定周期對瓦斯檢測報警儀、瓦斯傳感器等儀器、儀表實行校驗和強檢,確保檢測數據的準確性。
(6)建立隱患排查製度,每周組織通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並消除瓦斯隱患。
(7)每年進行1次礦井瓦斯等級鑒定。
4.1.1.2 瓦斯爆炸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
1)防止瓦斯積聚的措施:
(1)采用機械、抽出式通風,主要通風機一套運轉、一套備用。
(2)優化通風係統,合理分配風量,保持通風係統的穩定性,風量、風速、溫度符合規定。
(3)掘進工作麵采用局部通風機供風,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自動分風”;局部通風機設置在進風口的新鮮風流處,禁止產生循環風。停工期間,不準停風。
(4)實行分區通風。杜絕不合理的串聯通風。
(5)局部通風機供電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三專、兩閉鎖”、專用變壓器或者采掘工作麵分開供電。
(6)井下風門實現遙測、遙訊,確保通風網路正常。
(7)加強對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及掘進巷道頂煤高冒區的氣體管理。嚴禁產生盲巷。工作麵停采後必須在45天內完成封閉。采掘工作麵規定地點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8)嚴格瓦斯超限巷道、地點的排放瓦斯管理,采取正確的瓦斯排放方法。
(9)每月排查一次瓦斯重點管理區,並編製專項措施進行管理。認真執行瓦斯超限彙報製度和礦長、總工程師逐日審查瓦斯日報製度,及時發現問題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2)防止引爆瓦斯的措施
(1)井口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禁止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煙,杜絕井下明火。
(2)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置和儀器、儀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四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井下電纜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四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橡套電纜應具備不延燃性能;禁止在井下拆卸礦燈,防止產生電氣火花;
(3)防止放炮火源。選用的爆炸材料必須符合瓦斯礦井的要求;井下放炮要嚴格按《01manbetx 》規定執行,嚴禁放明炮、糊炮,防止產生爆破火焰。
(4)防止摩擦或撞擊火花,嚴格燒焊措施。
(5)防止膠帶磨擦起火,定期檢查保護裝置的完好情況。
(6)防止煤層自然發火,做好隱患地點的排查及治理工作。
4.1.2 煤塵危險源監測監控及爆炸事故的預防措施
4.1.2.1 煤塵危險源的主要監測監控措施
(1)總粉塵: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每月測定1次;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2)呼吸性粉塵: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3)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
4.1.2.2 煤塵爆炸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
1)控製或減少煤塵的措施
(1)通風排塵措施。加強通風管理工作,合理控製巷道和采煤工作麵風速,井下煤倉和溜煤眼要經常保持一定的煤量,不得放空。
(2)礦井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
(3)采煤工作麵必須實行煤層注水。
(4)實行放炮的采掘工作麵采取濕式打眼、衝洗巷幫、爆破噴霧、水炮泥、裝岩(煤)灑水、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錨噴巷道須采取潮料噴漿,使用除塵風機。
(5)采煤機、掘進機作業的防塵必須符合《01manbetx 》要求。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降塵,破碎機等轉載點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
(6)主要進、回風巷,上、下山和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安裝風流淨化水幕。
(7)定期衝刷巷道粉塵,防止煤塵聚集;每周對隔爆設施安裝的地點、數量、水量、安裝的質量符合規定要求至少檢查1次,掛牌管理。
2)防止引爆煤塵的措施
(1)井口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禁止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煙,杜絕井下明火。
(2)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照明燈具,通信、自動化裝置和儀器、儀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井下電纜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四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橡套電纜應具備不延燃性能;禁止在井下拆卸礦燈,防止產生電氣火花。
(3)防止放炮火源。選用的爆炸材料必須符合瓦斯礦井的要求;井下放炮要嚴格按《規程》規定執行,嚴禁放明炮、糊炮,防止產生爆破火焰。
(4)防止摩擦或撞擊火花,嚴格燒焊措施。
(5)防止膠帶磨擦起火,定期檢查保護裝置的完好情況。
(6)防止煤層自然發火,做好隱患地點的排查及治理工作。
4.1.3 井下火災危險源監測監控及事故預防措施
4.1.3.1 井下火災危險源的主要監測監控措施
(1)在膠帶機巷等易發生火災的地點安裝煙霧報警裝置。
(2)加強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內、外因火災危險。
(3)每周至少檢查一次采空區密閉狀況,同時現場測定閉內氣體組分、氣溫及水溫。
(4)所有采空區密閉內氣體濃度每半月至少進行一次氣體分析,並檢查閉牆的完好狀態及漏風情況。
(5)用束管係統對井下有發火威脅區域的O2、N2、CO、CH4、CO2、C2H6、C2H4、C2H2氣體變化情況進行監測。
(6)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回風巷及其它發熱的地點,每周至少采取一次氣樣進行色譜分析。
(7)采煤工作麵、沿空掘進巷道、主要膠帶運輸巷必須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4.1.3.2 井下火災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
1)外因火災主要預防措施
(1)井口房附近20m內禁止煙火,禁止攜帶煙草和點火工具下井,井下禁止吸煙,杜絕井下明火。
(2)井下電氣設備必須安裝使用過流保護和檢漏保護,必須選用阻燃電纜。杜絕電器設備失爆,經常檢查電氣設備的運轉情況,對運轉部位加注潤滑油,避免因磨擦過熱引起火災。
(3)皮帶運輸機必須安裝安全保護裝置。及時清理皮帶積煤,對損壞托輥及時更換,防止磨擦發火。
(4)井下所有巷道必須安裝消防灑水管路,嚴格執行巷道防塵及灑水製度。
(5)嚴格放炮管理,嚴格執行“一炮三檢”、“三人聯鎖”放炮製度,放炮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後灑水。
(6)井下主要硐室、井下火藥庫、材料庫、整形硐室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和砂箱,確保完好。
(7)地麵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立方米的水量,水量必須滿足井下用水的需要。
(8)主要大巷、機電硐室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或進行阻燃處理。
(9)對井下木材、綿紗、油脂等可燃物加強管理。
2)內因火災的主要預防措施
(1)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2)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集中運輸大巷和總回風巷應布置在岩層內或不易自燃的煤層內。
(3)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技術措施:注漿(或注粉煤灰、凝膠等)、注氮、阻化劑,堵漏(噴槳、掛簾等)和均壓,監測等。
(4)巷道掘進時應加強頂板管理,對高冒處、沿空側進行防火處理,通過溫度探頭和束管監測掌握氣體溫度變化情況。
(5)綜放工作麵末采期間(距離停采線100m)應編製專門的防滅火措施,埋設注漿管路和監測束管。
(6)回采工作麵停采、回撤期間,應及時減少工作麵風量。回采結束後,應在45天內回撤、封閉。停采線外要設均壓巷道。
(7)對永久不用的溜煤眼(或永久不用段)應充填不燃性材料,永久不用的聯絡巷,應充填粉煤灰固化材料。
4.1.4 礦井水害危險源監測監控及事故預防措施
4.1.4.1 礦井水害危險源的主要監測監控措施
(1)開展下組煤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明水文地質條件。
(2)利用物探、鑽探等手段分區查明采區水文地質條件,探明灰岩含水層的富水性、導水斷層導水性等。
(3)每月對采掘工作麵可能存在的水害隱患進行排查;每周對采掘工作麵充水因素進行分析,對水害隱患進行排查,對受水威脅的工作麵進行水害現場跟蹤檢測。
(4)定期(每年2次)搜集、調查、核實相鄰煤礦位於邊界附近的采掘活動、老空積水和廢棄老窯的積水情況,對其是否對本礦安全構成威脅進行監測。
(5)健全地下水位動態觀測係統。
(6)加強礦井湧水量的動態監測並在主要水倉布置水位傳感器。
(7)對主排水泵實施運行狀態監測。
4.1.4.2 礦井水害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
(1)井下防水閘門(牆)定期核查、論證其可靠性,所有防水閘門保證每年進行2次關閉試驗,其中1次在雨季前進行。對防水閘牆必須實施監測。
(2)主排水係統的水倉每年至少清理一次,保證足夠的容量,主要水倉空倉容積時常保持在50%以上,主排水係統在雨季前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確保達到設計排水能力。
(3)加強排水設備的維護檢修,確保排水設備處於良好狀態,排水係統有效能力符合公司規定要求。
(4)每月組織一次礦井重大水害隱患分析排查,對重大水害隱患明確治理措施和責任人、督查科室及負責人,並由督查科室負責人進行隱患治理跟蹤管理。
(5)建立周圍相鄰礦井開采情況調查台帳,及時將礦界以外至少100m範圍內鄰礦的井田位置、開采範圍、積水情況標繪在井上、下對照圖上。
(6)采區設計中必須分析水文地質條件,預計工作麵湧水量和可能對安全生產造成的影響,對采掘工作麵可能存在的水害情況進行預測預報。建立相應能力的排水係統,采取消除或減輕其危害和影響的措施。
(7)對於老空積水按規定標定積水區和探水警戒線,嚴格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探後采”的探放水製度,提前編製專門的探放水設計和技術安全措施。
(8)加強提高開采上限區域內的第四係或第三係下組含水層富水性勘查和水文地質條件研究,合理確定煤田淺部煤層防水或防砂煤柱尺寸。試采工作麵嚴格按管理權限報批後組織生產。
(9)堅持“十四灰水以疏降為主,奧灰水以注堵、避讓為主”的治理原則,采用物探、鑽探、疏水降壓和底板注漿加固等技術,開展下組煤底板承壓水害防治工作。
4.1.5 頂板危險源監測監控及事故預防措施
4.1.5.1 頂板危險源的主要監測監控措施
(一)回采工作麵日常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
回采工作麵從開始安裝至回采結束,必須開展日常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工作。
(1)綜采(放)工作麵日常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
支架支護的基本要求:撐緊、移夠、站正、完好四方麵,使其能有效地控製圍岩。
日常支護質量監測指標主要是:支架初撐力、端麵距和工作阻力、幾何狀態、液壓係統工況、采高等指標。
頂板狀態監測指標主要是:端麵頂板冒高、冒寬、冒區長度、煤壁片幫深度、片幫區長度。
(2)單體支柱工作麵日常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
支柱(架)支護的基本要求是:支、護、穩,以防止頂板發生壓垮、漏垮、推垮事故。
單體支柱工作麵支護質量監測的指標:初撐力、端麵距和、支柱末阻力、活柱縮量、支護狀態、采空區懸頂、特種支護。
圍岩狀態監測指標包括:每m采高頂底移近量、端麵冒高、采空區懸頂麵積、傘瞻長度等。
(3)日常礦壓觀測測站布置方式:一般采取均布方式,沿工作麵至少布置10條測線。液壓支架初撐力監測每架安設壓力表測取;單體液壓支柱阻力監測使用增壓式測力計或固定監測儀器監測。其他監測指標用專用工具或目測進行統計觀測。
(4)支護質量與頂板動態監測數據處理方法。每班監測一次,監測數據采用計算機軟件分析處理,打印出日報表。日報表中要對工作麵支護質量及煤岩穩定性作出總體評價,並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回采工作麵常規礦壓觀測
(1)開采的新煤層、新水平、新采區首采麵,以及當地質條件、開采條件有明顯變化時,均必須進行上覆基本頂(老頂)來壓規律的觀測。
(2)所有回采工作麵在初次來壓期間均必須進行常規礦壓觀測。
(3)常規礦壓觀測內容:頂底板移近量、活柱下縮量、液壓支架(柱)載荷,煤壁和頂板片冒等頂板狀況及支架狀態等采取統計觀測等。
(4)常規礦壓觀測測站布置:采用重點布置,即在工作麵中部設3條測線,工作麵上、下距平巷煤柱大於15m處設上、下測站,分別設1-2條測線作為輔助測站。
(三)巷道常規礦壓觀測
1)錨網支護巷道
(1)常規礦壓觀測內容:綜合監測及巷道表麵位移監測。
(2)常規礦壓觀測項目:頂底板移近量、變形範圍、碎裂帶高度以及變形隨時間的增長情況;兩幫變形量、變形範圍、碎裂帶深度以及變形隨時間的增長情況;錨杆承載變化情況;錨索和其它二次加固支護的承載工況。
(3)綜合監測儀器的安設:在巷寬和巷幫的中部,采用頂板離層儀、多點位移計、測力錨杆進行觀測。
2)架棚巷道
礦壓觀測內容:頂底板移近量(底臌量、頂沉量)、移近速度以及隨工作麵距離變化而變動情況;兩幫(沿空、實煤)移近量、移近速度以及隨工作麵距離變化而變動情況;支架受載;支架折損。
4.1.5.2 頂板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
(一)回采工作麵冒頂事故的預防措施
1)局部冒頂事故的預防措施
(1)靠近煤壁附近的冒頂事故的防治措施
及時支護新暴露頂幫;嚴禁人員在無支護空頂區進行操作。
(2)工作麵兩端的局部冒頂事故的預防措施
在機頭機尾處各用四對一梁三柱的鋼梁抬棚支護(即四對八梁支護),或采用端頭液壓支架支護,抬棚或支架隨機頭機尾的推移邁步及時前移;在工作麵與巷道相連處,宜用一對抬棚,邁步前移,托住原巷道支架的棚梁。此外,在工作麵兩端還可以采用十字鉸接頂梁支護係統以防漏冒。
(3)放頂線附近局部冒頂事故的預防措施
此類冒頂事故大多發生在單體支柱工作麵。主要措施有:加強地質及觀察工作,確定大岩塊的位置及尺寸;在大岩塊範圍內用木垛等加強支護;當大岩塊沿工作麵推進方向的長度超過一次放頂步距時,在大岩塊的範圍內要延長控頂距;待大岩塊全部都處在放頂線以外的采空區時,再用絞車回木支架。
(4)地質破壞帶附近的局部冒頂事故預防措施
在斷層兩側加設木垛加以維護,並迎著岩塊可能滑下的方向支設戧棚或戧柱。綜采工作麵應在破壞帶區域及時移架,空頂及時用板梁接頂,防止漏頂,保持支架的初撐力和穩定性。采用可切割錨杆錨固和煤岩裂隙漿液進行預加固。
2)大麵積冒頂事故的預防措施
(1)老頂來壓時的壓垮型冒頂事故預防措施
合理選擇適應頂板下沉的支柱或支架,確定合理的控頂距和放頂步距,以防止支柱縮量超限和減小支柱或支架所承擔的頂板壓力;對堅硬難冒頂板強製放頂;進行礦壓觀測,摸清頂板活動規律,做好頂板來壓的預測預報,以便采取針對性措施。
(2)複合頂板推垮型冒頂事故的預防措施
做好地質工作,摸清頂板岩層的組成及地質構造情況;工作麵上、下順槽掘進時不破壞頂板;加強日常頂板管理,防止出現局部冒頂;靈活使用戧柱戧棚,使它們迎住頂板岩層可能下滑的方向;提高單體支柱的初撐力及剛度;提高支架的整體性。
(3)大麵積漏垮型冒頂事故的預防措施
選用合適的排距柱距使支架有足夠的強度;加強支架的質量管理,支柱必須支穩,頂板必須背嚴背實;嚴禁放炮等工序弄倒支架,防止出現局部冒頂。
(二)巷道冒頂事故的預防措施
(1)合理布置巷道。礦井主要巷道應布置在穩定的煤層或底板岩層中。工作麵進、回風巷道應根據礦山壓力特點,布置在免壓區內,盡量采用沿空掘巷和沿空留巷。
(2)選擇合理的斷麵形狀和斷麵尺寸以及支護方式。對於錨杆支護巷道,應根據斷麵大小及巷道礦壓顯現程度,合理布置錨杆的間排距和規格尺寸。
(3)巷道支架(或支設的錨杆)應有足夠的支護強度。巷道支架所能承受的變形量,應與巷道使用期間圍岩可能的變形量相適應;盡可能做到支架與圍岩共同承載。
(4)堅持敲幫問頂製度,加強掘進迎頭的臨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
4.1.6 衝擊地壓(礦震)危險源監測監控及事故預防措施
4.1.6.1 衝擊地壓(礦震)危險源主要源監測監控措施
(1)對煤層及其頂底板做衝擊傾向性鑒定。
(2)經驗類比法:分析發生衝擊地壓(礦震)地點的埋藏條件,煤層和頂底板條件,巷道布置、采煤方法與工藝等,通過類比推斷發生衝擊地壓(礦震)的可能性,如礦壓觀測資料可作為類比數據。
(3)鑽屑法:在應力集中區、支承壓力帶煤壁打鑽,根據鑽孔煤粉量判斷發生衝擊地壓(礦震)的可能性。
(4)電磁輻射法:利用煤岩流變破壞電磁輻射特性監測衝擊地壓(礦震)的方法。工作麵煤體電磁輻射信號強度和脈衝數超過臨界值且向上增長時,將發生衝擊地壓(礦震)。
(5)地音流動監測法:煤岩隨著載荷增加,裂隙貫通、擴展並釋放能量產生聲音,聲音的強弱反映煤岩破壞的過程,作為評價衝擊地壓(礦震)的信息。
(6)預測衝擊地壓(礦震)的其他方法:煤層含水量變化觀測法、電阻率探測法、錘擊波速法等。應用較多的方法為經驗類比法、鑽屑法和電磁輻射法。
4.1.6.2 衝擊地壓(礦震)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
優化采區設計、巷道布置,合理安排生產接續,采取綜合治理措施。
(1)設立衝擊地壓(礦震)防治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和防衝隊伍,製定衝擊地壓(礦震)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對衝擊地壓(礦震)危險區域超前進行排查和治理,開展預測、預報。
(2)逐月排查衝擊地壓(礦震)可能發生的地點,由衝擊地壓(礦震)傾向的采取監測預報措施。
(3)統一采區內的工作麵應按順序進行開采,避免形成孤島工作麵。
(4)回采工作麵之間的隔離煤柱不應超過3.5m;采區隔離煤柱留設應綜合考慮煤層賦存條件等因素,避開應力高峰區,但不得小於50m。
(5)合理確定工作麵切眼和停采線位置,避免出現梯形、三角形或鋸齒形等不規則煤柱;多煤層(或單一煤層分層)開采時,下層工作麵不應越過上分層工作麵的切眼或停采線。
(6)回采工作麵應背向采空區及煤柱區開采,避免麵向采空區或煤柱區開采而產生應力集中。
(7)同一區段(條帶)采空區兩側不得同時進行采掘(巷修)活動,掘進工作麵不得尾隨采煤工作麵進行掘進。
(8)邊角煤、采區內殘留煤柱、孤島工作麵等高應力集中區開采前,必須首先進行衝擊危險性評估,然後再進行開采設計,製定衝擊地壓(礦震)防治安全技術措施。
(9)衝擊地壓(礦震)危險區域的采掘作業規程必須包括防治衝擊地壓(礦震)的內容;衝擊重點區域要編製瓦斯管理專向措施。
(10)衝擊危險主要采用爆破卸壓、鑽孔卸壓,也可視情況采用強製放頂(斷頂)、煤層注水等方法予以解除或減緩。以上方法可單獨或同時采用。
(11)對解危效果進行監測檢驗,如仍有衝擊危險,必須繼續采取解危措施,直至危險解除。實施衝擊危險解危措施時,必須編製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
(12)落實衝擊地壓(礦震)防護措施。有衝擊危險的掛牌警示地點,無關人員不進入。嚴格執行打眼、放炮等各工種的相關操作規定。施工區域內的支柱必須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作業地點必須將雜物清理幹淨,保持出口的暢通。作業人員要隨時注意觀察頂、幫壓力變化情況,當出現衝擊地壓(礦震)征兆時,要及時撤離現場,進入到安全地點。
4.1.7 火工品危險源監控
4.1.7.1 監控措施
(1)運輸途中采用火工品專用車輛運輸,電雷管必須鋪有軟墊。由專職押運人員全程跟車押運,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2)火工品庫房采用幹濕溫度計實施進行環境檢測(濕度不超過75%;溫度不超過35℃),發現溫度超標等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3)每班由兩名專職火工品保管員現場時時監督檢查庫房情況,庫存量和存放標準符合《煤礦01manbetx 》有關規定,發現異常及時彙報處理。
(4)庫房內采用“民爆信息係統”全程記錄火工品入庫、保管、發放、使用、清退過程,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爆破地點由工作麵安監員隨時監督爆破工的操作情況,並采用“智能放炮係統”對爆破過程進行監督,發現違章操作、操作不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6)每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一次火工品專項檢查,召開一次火工品專項會議,重點解決現場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4.1.7.2 預防措施
(1)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純棉或抗靜電服裝,禁止穿化纖衣服。
(2)裝卸運輸火工品要有專人負責,輕拿輕放,防止衝擊和劇烈震動。裝運雷管的車輛必須鋪有軟墊。
(3)運輸火工品的車輛不準混裝其它物品,除押運人員外其它人員嚴禁搭乘。押運員不許攜帶易燃、易爆和發火物品上車,裝載車輛附近和裝卸現場禁止有明火。
(4)用罐籠運送電雷管時,隻準堆放一層火工品箱,不得滑動;運送水膠炸藥時,炸藥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如果將裝有炸藥或電雷管的車輛直接推入罐籠內運送時,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單獨運送,嚴禁混合同罐運輸。罐籠升降速度,運送電雷管時,不得超過2 m/s;運送炸藥時,不得超過4 m/s。
(5)嚴禁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時間內運送火工品。
(6)裝有火工品車輛禁止在井口房內存放,也不得在井底車場和其他巷道內停留和存放。
(7)井下運送火工品必須由專職押運員護送,電機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 m/s,車廂內不準同時裝卸其他無關物品。
(8)炸藥和雷管禁止同車混裝混運,如確需同時運輸,炸藥車和雷管車之間,以及電機車之間均要用空車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於3米。
(9)禁止任何人攜帶礦燈計入爆炸材料庫。
(10)火工品庫房必須通風良好,庫內設幹濕溫度計,庫房最高溫度不得超過35℃,濕度符合《規程》要求,並定期檢查防爆門和通風設施,確保防爆門正常有效、通風設施完好。庫內搞好防火、防鼠工作,並保持衛生清潔。
(11)嚴格按照公安機關核定儲量儲存火工品,不得超儲。性質相抵觸的火工品不得同庫存放,性質相同的火工品料必須按品種、規格分壁槽存放,存放炸藥和電雷管的壁槽之間必須用隔爆牆隔開。所有火工品料必須做到包裝完好、封繩完整、擺放整齊,並防止壓壞。
(12)待報廢的爆炸材料必須單獨記帳和分別保管,嚴禁混肴,並按規定及時上交銷毀處理。
(13)庫內所有照明設施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照明設備,使用阻燃電纜,電壓不得超過127v。
(14)拆箱必須作好防塵、防潮工作,禁止斧錘撞擊、硬撬、倒置、傾放。不準用鐵質工具,防止產生火花。
(15)發放的火工品料質量必須可靠,電雷管(包括清退入庫的電雷管)發放前,庫管員必須逐發進行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成短路。嚴禁將管殼鏽蝕、裂縫、砂眼以及腳線不正常、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及不合格的炸藥發放出庫。
(16)爆炸材料庫周圍30m範圍內不得進行爆破作業。
(17)運送火工品的人員嚴禁乘座架空乘人裝置。領取的電雷管和炸藥應分別裝在堅實的非金屬容器內。
(18)火工品運送到工作地點後,炸藥、雷管應分別存放在木製或其他絕緣材料製成的專用的火工品箱內,火工品箱必須上鎖,且放置在爆破警戒線之外的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器設備的地點,不準任何人在存放火工品箱的地點休息,更不準坐在火工品箱上;
(19)爆破作業必須認真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爆破製度。
(20)爆破時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麵。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 m以上的距離。且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接成短路。
(21)爆破前必須灑水、檢查溜煤(矸)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22)同一工作麵不得使用2種不同品種的炸藥,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23)嚴禁放糊炮或明炮。
(24)爆破結束後,當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以及由於其他原因造成不能使用的火工品必須及時交回炸藥庫,禁止在現場交給下一個班使用。
4.1.8 礦井供電係統監測監控及停電事故預防措施
4.1.8.1 礦井供電係統主要監測監控措施
(1)礦井主要供電係統采用微機保護和變電站綜合自動化係統,提高供電係統安全檢測監控能力。
(2)加強供電線路及變電所設備巡檢工作。巡視人員可用眼睛觀察儀表指示、耳聽運行聲音、鼻嗅氣味判斷電氣設備運行情況,用測溫儀、望遠鏡等觀測線路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
4.1.8.2 礦井停電事故的主要預防措施
(1)礦井重要負荷全部實現雙回路供電,正常情況下,一回路運行,另一回路帶電備用。
(2)礦井電網電能質量、諧波含量和單相對地電容電流應符合國家標準、規範要求。
(3)礦井供電係統運行合理,高低壓設備設施選型合理,技術先進,保護齊全、靈敏、可靠,嚴禁超額定或設計能力運行。
(4)定期對保護定值進行校驗,對電氣設備進行電氣預防性試驗。
(5)重要場所設置要害場所警示牌,對外來人員嚴格執行登記製度;機房設置完善的防小動物措施,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
(6)完善變電所及供電線路的防雷係統,定期檢查、維護、測試防雷設施和接地係統的接地電阻。
(7)強化對電力線路的的檢查維護,及時清除供電線路下樹木、違章建築,及時對礦井塌陷區內供電線路進行維護治理,確保線路安全運行。
(8)各級變電所要加強巡檢、運行維護、定期檢修,認真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兩票三製”等製度,嚴禁帶電搬移或檢修電氣設備。
4.1.9 礦井提升係統監測監控及停電事故預防措施
4.1.9.1 礦井提升係統主要監測監控措施
(1)礦井提升係統數控化,實現對係統的自動、連續監測。
(2)崗位工要嚴守01manbetx ,精心操作,認真監護,認真監視工控機畫麵、操作台盤麵儀表、指示等。
(3)崗位操作工對井塔各層機電設施、主井裝載工對裝載點各處設施、卸載工對井塔卸載情況、副井上下井口把鉤工對副井提升容器運行及裝載情況嚴格進行監視。
(4)大筒工等維護人員加強對井塔各層及井筒裝備的巡檢,發現隱患及時彙報、處理。
4.1.9.2 礦井提升事故主要預防措施
(1)設備或係統的管理職責明確,維護必須做到包機到人,關鍵設備或部件明確檢查、檢驗、更換周期和變更處理程序。
(2)主提升係統必須設有過卷等各類保護,並定期實驗,確保保護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3)嚴格按《煤礦01manbetx 》等規定,對提升機性能測試和關鍵部件進行探傷。
(4)加強提升機機械及電控係統裝置的日常檢修和維護,及時更換不合格、不安全的配件。
(5)嚴格按規定對托罐裝置、抓捕器進行功能性試驗,確保工作性能可靠。
(6)嚴禁異物墜入井筒。
(7)井筒罐道及其與提升容器的各種間隙必須滿足規程要求。
(8)經常檢驗自動係統的製動性能,確保製動的有效性。
(9)認真組織停產檢修,定期更換使用到期的提升鋼絲繩、平衡鋼絲繩、懸掛裝置等。延期使用期間加強跟蹤檢查。
4.1.10 礦井主運輸係統監測監控及事故預防措施
4.1.10.1 礦井主運輸係統主要監測監控措施
(1)人工監視。膠帶司機及給煤機司機(或轉載點工作人員)用眼睛觀察、耳聽監視運行情況。
(2)係統實時監測。用礦井安全監測係統和膠帶運輸機的控製係統監控環境及運行狀態。
(3)崗位操作工每班進行巡檢,重點對煤倉上部欄杆的生根點、保險帶生根點、給煤機上口吊掛螺栓、給煤機兩側板立柱、皮帶保護、皮帶運行狀況進行檢查。
(4)機修工對灑水係統、托輥運行情況進行檢查,電工每天對皮帶保護進行試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1.10.2 礦井主運輸事故主要預防措施
(1)使用阻燃膠帶。阻燃膠帶要有合格證,下井前必須進行阻燃試驗。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防靜電性要符合規定。
(2)確保膠帶機六大保護裝置(驅動滾筒防滑、堆煤、跑偏、溫度、煙霧、自動灑水)及閉鎖靈敏可靠,定期進行試驗。
(3)加強檢修管理,提高檢修質量,保證設備完好。
(4)加強煤質管理。及時清理和回收錨杆、單體支柱等金屬物體,嚴格控製大塊煤矸;采、掘工作麵要及時排出積水,杜絕形成水煤;利用監視裝置隨時觀察膠帶運輸機煤流狀況,發現水大時,及時停機並向礦調度室彙報。
(5)加強重點部位的防護。對設備的轉動部位安裝防護欄、罩,對煤倉上部開口安設可靠的護欄或封閉,人員跨越膠帶的地點安設過橋。
4.1.11 礦井輔助運輸係統監測監控及事故預防措施
4.1.11.1 礦井輔助運輸係統主要監測監控措施
(1)采用軌道運輸信集閉係統。
(2)每年對使用和備用的電機車進行年審。
(3)對使用中的礦車連接裝置每年做一次拉力試驗。
(4)對運送物料和人員的機車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列車製動距離試驗。
(5)對斜巷提升鋼絲繩按照《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周期和項目進行拉力試驗;對絞車定期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4.1.11.2 礦井輔助運輸事故主要預防措施
1)平巷機車運輸事故預防措施
(1)加強對機車的安全檢查,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2)確保信集閉係統完好、正常運行。機車運輸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在行車、行人道口處要安裝使用平巷語言報警裝置。
(3)對逆向、同向、側向行駛的機車車輛合理調度;機車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至少100m的距離;禁止行車行人。
(4)平巷人車列車開通特殊航程進路,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乘車人員必須服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易燃、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5)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車箱之間搭乘,車輛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嚴禁超員乘車。
(6)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和調度指令行車,開車前必須發出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司機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2)斜巷運輸事故預防措施
(1)加強絞車完好檢查,確保小絞車完好運行;
(2)加強鋼絲繩使用管理,消滅排繩亂的現象;
(3)完善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
(4)落實斜巷信號把鉤工崗位責任製,杜絕違章;
(5)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管理規定。
3)無軌膠輪車運輸事故預防措施
(1)加強無軌膠輪車完好檢查,確保車輛無故障運行;
(2)加強無軌運輸線路質量管理,確保路況完好;
(3)乘車人員必須服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易燃、腐蝕性的物品。
(4)嚴禁扒車、跳車,車輛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嚴禁超員乘車。
(5)車輛在行駛至行車、行人道口時,司機要減速慢行。
4)架空乘人裝置事故預防措施
(1)堅持班檢、日檢製度,強化架空乘人裝置質量控製,確保無故障運行;
(2)加強鋼絲繩使用管理管理;
(3)強化脫繩輪、改向輪的重點檢查;
(4)加強架空乘人裝置安全保護裝置的使用管理;
4.1.12 地麵火災監控及預防措施
4.1.12.1 監控措施
充分利用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定期對危險源的防火安全檢查,充分利用煙霧感應報警、紅外線報警、視頻監控報警等多種手段進行監控。
4.1.12.2 預防措施
(1)按照消防管理規定,保衛科每月至少一次對礦井地麵的防火要害部位進行檢查,區隊每周一次檢查,班組每日一次巡查,崗位每班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處理。
(2)要經常檢查電氣設備運轉情況,按規定加注潤滑油,避免摩擦過熱引起火災。
(3)各要害防火部位按規定配足、配齊消防器材及必要的監測監控設施,並保證合格有效、好用。
(4)對要害防火部位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所有培訓人員達到應知應會,崗位人員規範操作。
4.1.13 災害性天氣監控及預防措施
4.1.13.1 監控措施
礦井安設降雨量電子觀測裝置和井下安全語音廣播係統,並在礦調度室和副井口安設天氣預報實時顯示窗口,提高礦井緊急情況下應急處置能力。
4.1.13.2 預防措施
(1)調度室要嚴格落實省煤炭局下發的《關於授予煤礦調度員十項應急處置權的通知》(魯煤安調﹝2009﹞218號),結合礦井實際情況,製定適合本礦井調度人員便於操作的停產撤人實施細則。
(2)調度室要加強值班,及時接收上級信息,及時預警。
(3)在發生強暴雨天氣災害時,地測中心、工農辦和環保中心要加強對雨前、雨中和雨後各河水上漲情況的觀察,及時了解水情;地測中心及時向調度室提供提供水情信息。
(4)調度室每天認真收聽收看當地氣象台的天氣預報,及時掌握天氣變化情況,並隨時保持與上級部門的聯係,加強監測,隨時掌握天氣情況。如發現險情要及時向礦值班領導彙報, 並通知各單位人員進入戰備狀態,同時向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彙報防災、抗災情況。
4.2 預警行動
現場人員發現有事故征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撤出受威脅區域,立即通過無線通訊係統、固定電話等向礦調度室、安全監察處彙報,調度室、安全監察處立即報告值班領導和礦長,並向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安全監察局報告。礦值班領導或礦長根據預警條件的緊迫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立即安排相關單位和人員,采取相應措施。
屬於隱患的,要在調度室設立預警排版,對具有安全隱患的地點、設備、設施等進行安全標示,提醒注意和警惕;在作業地點設立警示排版,將事故隱患及其危險性,可能造成的危害和主要防範措施告知作業人員;安全監察處要設立安全監督排版,跟蹤措施的落實情況。
屬於可能給現場人員即將造成危害的預警信息和事故信息,對可以采取措施予以控製的,要指示現場人員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製;現場人員和裝備難以控製的事故要立即通知救護隊和有關部門組織力量進行搶救;對可能造成重、特大事故無法立即控製的,應立即組織現場人員按照擬定避災方法和路線撤退到安全地點,同時立即通知事故可能波及地點的人員撤離;發生事故的,根據事故的情況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並立即報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安全監察局。
4.2.1 瓦斯爆炸事故預警條件
(1)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濃度超過0.75%。
(2)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
(3)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4)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
(5)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聚集的瓦斯濃度達到2.0%。
4.2.2 煤塵爆炸事故預警條件
(1)防塵供水係統、防塵設施、隔爆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水和起到應有作用。
(2)采掘工作麵和轉載點煤塵濃度嚴重超限。
(3)巷道、管線積塵未按規定衝刷,連續積塵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
(4)采掘工作麵和轉載點煤塵濃度接近爆炸下限(45g/m3)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2.3 井下火災事故預警條件
1)外因火災:
(1)井下消防管路未按規定鋪設或者鋪設質量不符合要求。
(2)膠帶輸送機巷道未安裝煙霧報警和自動滅火裝置。
(3)井下機電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膠帶輸送機硐室、采掘工作麵未配備滅火器材,或者配備的型號、規格、數量不符合規定。
(4)機電設備出現嚴重過熱,機電硐室等場所出現煙霧。
2)內因火災:
(1)未落實預防煤層自然發火措施,停采線、密閉等漏風。
(2)巷道中空氣溫度升高,出現霧氣或巷道壁(煤壁)“掛汗”。
(3)巷道中能夠聞到煤油、汽油、鬆節油味或焦油味。
(4)巷道中流出的水溫或空氣溫度較高。
(5)人體有不舒服感。如頭痛、悶熱、精神疲乏等。
4.2.4 礦井水害事故預警條件
(1)采掘活動進入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區,湧水量發生突然增加或探放水水量突然增大而難以控製。
(2)采掘工作麵出現掛紅、“冒汗”、空氣變冷、霧氣、水叫聲、頂板淋水加大、周圍湧水量增加、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水色變渾、有臭(異)味等突水征兆。
4.2.5 頂板事故預警條件
(1)采煤工作麵煤壁突然片幫嚴重,頂、底板移近量突然加大,支柱爆柱或下沉量突然增大等。
(2)掘進工作麵巷道底板突然鼓起、出現嚴重的大麵積片幫、頂板斷裂、漏矸、支架突然嚴重變形等。
4.2.6 衝擊地壓事故預警條件
(1)通過經驗類比法分析可能發生衝擊地壓地點的埋藏條件,煤層和頂底板條件,巷道布置、采煤方法與工藝等,推斷發生衝擊地壓的可能性較大時。
(2)在應力集中區、支撐壓力帶煤壁打鑽,鑽孔的煤粉量超標時。
(3)利用煤岩流變破壞電磁輻射特性監測衝擊地壓的方法。工作麵煤體電磁輻射信號強度和脈衝數超過臨界值且向上增長時。
4.2.7 火工品爆炸事故預警條件
(1)存在管理漏洞,如有消防隱患、火工品附近有明火出現。
(2)庫房最高溫度超過35℃,濕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3)運輸過程中發生碰撞。
(4)巷道掘進邊鑽孔邊裝藥,啞炮排除不完全,在殘眼打鑽等違章操作。
(5)私藏炸藥等征兆。
4.2.8 礦井停電事故預警條件
(1)電網電壓波動異常。
(2)礦井主變電所綜合自動化係統出現故障報警。
(3)礦井主要電氣設備出現異常氣味、聲音或溫度等情況。
(4)礦井供電係統主要電氣設備或主要繼電保護試驗不合格。
(5)礦井主要供電線路杆塔出現傾斜、扭轉,以及線路下樹木、房屋等危機線路安全運行的情況。
(6)大風、大雪、強雷電和強降雨天氣。
(7)日常檢查巡視發現的其它危機礦井安全供電的隱患。
4.2.9 提升事故預警條件
(1)運行中出現異常聲音。
(2)鋼絲繩運行中抖動。
(3)監控儀表指示等異常。
(4)機電設備設施有異味。
(5)井口出現井筒墜物等。
4.2.10 主運輸事故預警條件
(1)輸送帶寬度減少20%或接頭有異常變化。
(2)煤倉下口淋水異常。
(3)安全保護裝置和防護設施不齊全、不可靠。
(4)煤流中有錨杆等金屬物體。
(5)煙霧報警裝置發出警報,或監測到有煙霧、發熱等著火征兆。
(6)監控信號不正常。
4.2.11 輔助運輸事故預警條件
4.2.11.1 平巷機車運輸事故預警條件
(1)平巷安全防護裝置存在安全隱患。
(2)調度監控係統不能正常工作。
(3)機車製動係統發生故障。
(4)機車通信發生故障。
4.2.11.2 斜巷運輸事故預警條件
(1)絞車鋼絲繩有擠壓、變形超限。
(2)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
(3)礦車及連接裝置不完好。
(4)斜巷及偏口有行人或有作業。
4.2.11.3 無軌運輸事故預警條件
(1)膠輪車製動係統有異常。
(2)斜巷無軌運行線路路況不良。
(3)膠輪車通信不暢。
4.2.11.4 架空乘人裝置事故預警條件
(1)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跳動。
(2)改向輪、脫繩輪有異常。
(3)鬆繩保護等安全防護裝置不齊全或不完好。
4.2.12 地麵火災預警條件
(1)絕緣導線因使用時間較長,陳舊老化,絕緣強度減弱而漏電。
(2)導線受潮、高溫、腐蝕而降低絕緣強度被擊穿漏電。
(3)在安裝或檢修過程中,不慎損傷導線絕緣層。
(4)用電設備的對地絕緣損壞。
(5)起火點處有被點燃的可燃物等。
4.2.13 災害性天氣預警條件
(1)接到上級主管部門災害性天氣藍色、黃色、橙色預警信息和警報、紅色預警信息和緊急警報以及預警通知。
(2)接到政府水利部門河湖水位、流量預警或上遊水庫放水通知,設立的河湖水位、流量監測站點觀測數據超過臨界值。
(3)雨量觀測站點觀測數據連續24小時超過50mm。
(4)河湖堤岸存在重大險情,可能發生決口、漫溢等。
4.3 信息報告與處置
事故發生後,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發﹝2008﹞212號)要求及時將事故信息及應急預案啟動情況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調度室、安監處統一負責礦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 初步處理和統計分析。
4.3.1 信息報告與通知
(1)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安監處或本單位值班室,並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礦調度室、安監處或本單位值班人員接到報告後要立即報告礦長,礦長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報告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和安全監察局、濟寧市任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濟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及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監察分局等有關部門。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濟寧市任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及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監察分局報告。礦調度室、安監處及上級各有關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接收事故報告信息,應急值守電話為:
①礦調度室電話:9 (2)626150 (2)626350
②礦安監處電話:(2)626047 (2)626858
③集團公司總調度室電話:(5)383150 (5)382022
④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電話:(5)392283
⑤濟寧市任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電話:2366017
⑥濟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電話: 2907728 2907718
⑦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分局電話:0537-2980916;傳真:0537-2980918
(2)事故初期采用電話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情況、環境受影響麵積及程度、事故潛在的危險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在初報的基礎上核實有關確切數據,12小時內寫出事故書麵報告報集團公司總調度室,報告主要內容:①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②事故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③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事故搶救處理、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製情況,並附示意圖;④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⑤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⑥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4.3.2 礦內部信息傳遞
礦調度室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按照事故管理規定立即向礦有關領導和有關科室負責人報告。
(1)礦調度室實行24小時值班,一旦發生事故,可通過內線電話與各有關應急救援人員聯係。
(2)礦有關應急救援人員的手機實行24小時開機,發生緊急情況時可通過手機傳達有關應急命令。
(3)礦辦公樓樓頂,安裝高音喇叭,必要時可通過高音喇叭廣播事故應急情況及通知有關人員實施應急行動
(4)發生輕傷事故、一般非傷亡事故和一般僥幸事故,調度室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和有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報告。
(5)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或二級以上非人身事故,或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事故,礦調度室立即報告礦值班領導、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有關業務科室負責人。
4.3.3 礦外部信息傳遞
當發生緊急情況時,事故單位通知到調度室,調度室把事故類型、嚴重程度、應急等級等情況通知總指揮,然後由總指揮向上級有關部門通報事故情況。同時,根據事故的緊急程度,調度室通知相關外援單位,具體聯係電話及外部通報程序見附表5。
5 應急響應
5.1 響應分級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礦井控製事態的能力,將事故響應級別分為三級:Ⅰ級、Ⅱ級、Ⅲ級。
5.1.1 Ⅰ級
造成人員傷亡或一級非傷亡事故,彙報礦調度室,由礦啟動綜合應急預案,同時彙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具體聯係電話見附表1。
5.1.2 Ⅱ級
出現人員重傷或二級非傷亡事故,彙報礦調度室,由礦啟動專向應急預案。
5.1.3 Ⅲ級
出現人員輕傷或三級及以下非傷亡事故,彙報礦調度室和事故單位,由事故單位實施現場處置方案。
5.2 響應程序
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啟動現場處置方案,礦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根據事故有關管理規定立即報集團公司。
5.2.1 Ⅲ級響應
由事故單位負責人負責啟動現場處置方案。
5.2.2 Ⅱ級響應
由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根據現場災害情況啟動專項應急預案。
5.2.3 Ⅰ級響應
由礦長啟動綜合應急預案,必要時請求集團公司救援。
響應程序如下圖:
5.2.1 初期響應
緊急情況發生時,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人員根據事故情況確定的響應級別啟動應急程序,通知有關應急人員到位,調配救援所需的應急資源(包括應急隊伍和物資、裝備)等。響應程序及內容為:
(1)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報告應急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並根據領導小組組長指示,通知各成員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集合。指揮部立即組成並領導、指揮救援工作。
(2)調度室和安監處進一步了解事故情況,收集事故有關信息,及時掌握事態發展和現場救援情況,並向指揮部及時報告。
(3)現場指揮組根據現場情況協同指揮部進行事故初始評估,劃分現場工作區(危險區、緩衝區、安全區),及時研究製定搶救方案和安全措施。
(4)指揮部根據救援工作需要,協調調動有關人員和專家、應急救援隊伍奔赴現場實施救援。
(5)根據事故情況,協調調運有關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
(6)根據受傷人員情況,調動醫療救護隊伍趕赴現場進行救治和指導。
在事故搶救搶險過程中,當事態得到有效控製後,進入應急恢複階段;若事態擴大,搶救力量不足,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製,現場搶救組和技術保障組要立即向指揮部彙報。指揮部請求上級進行增援,啟動上一級事故應急預案,進入擴大的應急響應。
5.2.2 現場緊急處置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人員必須立即采取安全有效措施積極組織自救、互救,及時報告所在區隊值班室及礦調度室和安監處,並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並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2)調度室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報告礦值班領導,根據值班領導指示和事故的性質、類別及時下達搶救調度命令,啟動事故應急預案積極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盡力減少事故損失,並由總指揮(總指揮未到前由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請求礦山救護大隊直屬二中隊和兗礦第三醫院等協助搶救。
(3)在應急救援過程中,當出現下列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經過應急救援專家組充分論證,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見,報指揮部決定:
①出現繼續進行搶險救災對救援人員的生命有直接威脅;
②極易造成事故擴大化;
③沒有辦法實施救援;
④沒有繼續實施救援的價值等情況。
5.2.3 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應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救援工作必須由專業救護隊伍進行,嚴格控製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才能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的安全。
5.2.4 擴大應急響應
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或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事故響應級別需要提高時,應急積極快速開展人員救助、工程搶險、人員疏散等有關的應急救援工作,並向公司有關部門及外援機構請求援助。
5.3 應急結束
(1)如屬於礦井自救,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遇難人員情況清楚、事故現場得到控製、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和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指揮部確認,總指揮批準,宣布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2)如公司啟動應急,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事故現場處理完畢,生產係統已處於恢複生產階段時,由總指揮長報告公司指揮部,下達事故危險解除命令。
(3)事故處理完畢後,應急領導小組應組織人員進行應急預案評審,寫出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對應急預案的啟動、決策、指揮和後勤保障等全過程進行評估,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並重新修訂應急預案,進入新的應急準備階段。
6 信息發布
6.1 事故信息發布程序和部門
由信息發布組負責起草,經指揮部研究後,指定專人對外發布。
6.2 事故信息發布原則
(1)真實原則。事故信息應真實、準確。
(2)及時原則。根據事故發展態勢和搶險救災進展情況,及時向新聞媒體通報。
(3)正麵引導原則。在發布事故真實信息的基礎上,重點對事故搶險救災進展情況進行通報。
7 後期處置
後期處置包括現場清理、人員清點和撤離、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等。
7.1 現場保護
緊急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的警戒及現場保護工作由礦保衛科民警負責進行。
(1)事故發生後,在對事故處理期間,由保衛科對警戒區各入口實行警戒封鎖,禁止非搶險人員進入。
(2)事故處理完畢,人員撤離後,事故發生崗位實行警戒,未經搶險指揮部批準,所有人員禁止進入事故現場。
(3)事故現場的拍照、錄像應經過總指揮的批準。未經批準,禁止任何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錄像。
7.2 善後處置
善後處置工作由指揮部根據事故可能產生的後果以及恢複正常秩序的需要,統籌規劃並督促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1)參加救援的部門、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的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核算救援發生的費用,整理保存救援記錄、圖紙等資料,各自寫出救援報告,報礦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2)救援工作臨時征用運輸工具、通信設備等物資,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損壞或無法返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或做出其他處理。
(3)相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妥善處理事故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置、救濟、補償,按國家和山東省有關工傷保險規定進行保險理賠,並做好其思想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4)製定恢複生產過程安全技術措施,盡快恢複生產、生活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後果和影響。
(5)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製定防範措施,強化管理,防止事故發生。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礦信息中心和公司信息中心濟二信息站負責建立健全礦應急響應通信網絡、信息傳遞係統以及重大危險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數據庫。信息中心負責網絡維護,保證應急響應期間通信聯絡、信息溝通暢通。對應急救援的信息係統、通訊能力定期進行評價,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保障應急通訊能力。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並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
礦所屬各單位的調度值班電話確保24小時有人值守。通過有線電話、移動電話等通信手段,保證各有關方麵的通訊聯係暢通。
8.2 應急救援隊伍保障
集團公司礦山救護大隊及其直屬二中隊是救援的骨幹力量,礦各職能部門、員工都負有事故應急搶險救援的責任。
(1)礦應建立兼職的救援隊伍,強化實戰演練和按規程規定配備救援裝備,熟悉掌握本礦通風係統圖和避災路線圖,定期進行圖紙更新,為礦井開展應急救援技術培訓和指導服務,確保完成救援任務。
(2)集團公司礦山救護大隊成立於1991年12月,現在冊435人,實行軍事化管理。兗礦礦山救護大隊配有較先進的救援裝備、交通工具和比較完善的通訊設施,能夠滿足現服務礦井各種情況下的緊急搶險救災需要。2005年8月被國家安監總局命名為“國家區域礦山救援兗州基地”。現有8個救護中隊,均達到特級救護隊標準,包括3個直屬中隊、5個駐礦中隊,共24個戰鬥小隊、指戰員337人,其中直屬二中隊直接服務於本礦井。集團公司礦山救護大隊直屬二中隊為本礦井下災害專業救援隊伍。該中隊分三個小隊,隊長1人、書記1人、副隊長3人、技術員1人、隊員25人。救護中隊實行24小時值班製度,2個小隊待機,並根據礦井特點,製定訓練計劃,定期進行演習。訓練和演習由救護中隊負責,礦安監處、通風科、技術科、地測中心、機電辦負責監督指導。
(3)濟東新村消防隊是距離礦井最近的地麵火災專業救援隊伍。該消防隊分三個班次,實行24小時執勤,全員備勤。指戰員29人,執勤車輛4台。
(4)礦有專業抗洪搶險突擊隊1支,人數40人;抗洪搶險預備隊(兼職)30支,總人數568人。礦應急救援隊伍應根據礦井防洪特點,製定訓練計劃,定期進行演習。訓練和演習由礦武裝部負責,礦調度室、安監處負責監督指導。每年訓練、調動時間7天以上,重點訓練科目是緊急集合、拉動,民兵專業課目,技術、戰術動作。
礦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聯係見附表5。
8.3 應急救援物資保障
應急預案涉及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使用狀況檔案,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良好狀態。應急救援物資由物資部及所屬濟二礦物資供應站為主儲備。礦內市辦與濟二礦物資供應站負責采購、儲備有關裝備、物資並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信息庫,形成信息網絡,以保障救援物資足額儲備、完好,專資專用。屆時根據救援需要,由指揮部隨時調用。
(1)集團公司物資部及所屬濟二礦物資供應站根據本預案和有關規定,采購並儲備有關裝備、物資。礦總調度室、安全監察處、內市辦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數據庫,內容包括主要設備、物資、類型、數量、用途、存放地點、管理責任人等,確保應急救援時緊急調用。
物資部在礦建有濟二礦物資供應站,設立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儲備倉庫,並根據礦安全生產實際,配備了適應需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
(2)物資部及所屬濟二礦物資供應站應強化應急物資、裝備日常管理,嚴格落實物資入庫驗收製度。設專庫儲存,建立儲存台賬,做到帳、卡、物相統一。定期檢查、保養,確保救災物資、設備的足額儲備,狀態完好,專資專用。
(3)儲備資源不能滿足救災需求,需動員和征用社會物資時,指揮部及時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支援。
礦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單位聯係見附表5。
8.4 現場醫療救護保障
以集團公司第三醫院為主要救治力量。必要時由指揮部緊急聯係其他醫療救護隊伍參與救護。
集團公司第三醫院:是一所融醫療、創傷急救、教學、科研為一體的現代化新型綜合性二級甲等醫院,設計床位500張。在冊職工306人,其中高級職稱16人,1人享受省部級特殊津貼,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礦山醫療救護中心專家組成員;中級職稱55人。醫院擁有螺旋CT、1000MA數字減影X光機、800MAX光機、CR、RXL-AM全自動生化分析儀等大型醫療設備200餘台件,具有先進水平的現代化手術室、影像中心、血液淨化中心、創傷ICU等。圍繞創傷急救特色,形成了“創傷急救三級搶救網絡”,創建了“中國煤礦創傷學會(山東.濟寧)創傷研究所”。2004年7月掛牌成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礦山醫療救護兗州分中心”。
礦應急醫療救護單位聯係見附表5。
8.5 治安保障
以礦保衛科、武裝部為主要力量,組織對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點物資設備等的防範保護,維護好現場秩序,及時疏散群眾。
應急期間保衛人員不能滿足需要,需動用公司保衛人員或地方公安部門人員時,由指揮部向公司或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支援申請。
8.6 資金保障
應急期間所需費用由礦從安全生產費用中據實列支,礦計劃科、財務科確保費用及時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按國家規定標準提取:噸煤不低於8元/噸。
8.7 技術支持與保障
(1)礦設立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為礦井事故應急救援救護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指揮部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委派技術專家支援。
(2)建立礦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分布和基本情況台帳,為應急救援提供基礎數據和信息。
(3)與有關科研單位合作,開展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裝備等研究和開發,提高應急救援技術和裝備水平。
(4)應急圖紙、技術資料全套存放在礦應急領導辦公室,並有當班調度員負責保管。
礦應急救援專家聯係見附表6。
8.8 交通運輸保障
(1)以礦製修廠、車管科為主要運輸力量,應急期間由救援指揮部統一調動有關運輸隊伍。製修廠、車管科建立物資運輸信息網絡,確保應急救援期間運輸車輛通訊暢通、調運及時。
運輸力量不能滿足需求時,由指揮部向集團公司或地方政府提出支援申請。
(2)礦建立所在地交通地理位置圖,在應急響應時,由保衛科協調地方政府交通部門進行交通管製和警戒,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最大限度地贏得救援時間,保證應急救援人員、裝備、物資等及時調運。
(3)應急救援和醫療救援車輛配用專用警燈、警笛。
8.9 後勤保障
礦設有食堂、招待所。應急期間以食堂、招待所為主要接待力量,以距離較近的濟東新村丹鳳賓館為輔助力量。
接待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由指揮部請求公司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協助。
9培訓與演練
9.1 培訓
9.1.1 總體要求
礦屬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應急培訓;安監處負責對應急救援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應急救援管理機構加強應急管理、救援人員的上崗前培訓和常規性培訓。
礦屬各單位根據本預案,針對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類型,分別對作業現場操作人員、專職和兼職應急救援隊員、應急救援指揮係統等進行救援培訓和周邊人群的應急知識宣傳。應急預案的要點和程序應當應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並設有明顯的標誌。
9.1.2 培訓計劃及要求
(1)專職應急救援隊伍
礦各類專職應急救援隊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業務培訓。
(2)操作人員
針對應急救援的基本要求,係統培訓各崗位操作人員發生各級生產安全事故時報警、緊急處置、逃生、個體防護、急救、緊急疏散等程序的基本要求。采用課堂教學、綜合討論、現場講解等方式,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4學時。
(3)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對各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隊員進行應急救援專業培訓,內容主要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完成的搶險、救援、滅火、防護、搶救傷員等。采用課堂教學、綜合討論、現場講解、模擬事故發生等方式,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6學時。
(4)應急指揮機構
邀請集團公司內外應急救援專家,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指揮、決策、各部門配合等內容進行培訓。采用綜合討論、專家講座等方式,每年培訓2~3次。
(5)周邊群眾的宣傳
針對疏散、個體防護等內容,向周邊群眾進行宣傳,使其對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型及可能帶來的危害、應對措施、自救與互救知識、疏散路線等有所了解。采取口頭宣傳、散發安全宣傳資料等方式,每年不少於1次。
9.2 演練
9.2.1 演練的準備
每一次演練都應根據事故預防重點製定出周密的演練計劃或演練方案,報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審批後進行。
演練方案要落實所需的各種物資、器材及交通車輛、防護器材的準備,並在演練前進行一次全麵的檢查,以確保演練能順利進行。
9.2.2 演習目的及頻次
礦針對可能發生的較大事故,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演習主要目的是:驗證預案的可行性,發現問題,改進預案;檢驗指揮部的應急能力;檢驗各搶險組響應緊急情況的能力、適應性、各搶險隊之間相互支援協調性,提高救援隊伍救援能力;提高應急搶險技術、救護技術及自救能力。
9.2.3 演習總結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對演練總體情況的評價;
(2)通過演練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3)對本預案有關程序、內容的修改建議或改進意見。
9.2.3 預案改進
對演習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並組織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將應急預案修訂的詳細內容及時通知所有與事故應急預案有關的單位、部門和人員。
10 獎懲
礦建立應急救援激勵約束機製。
10.1 獎勵
(1)礦各級組織和個人都有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的義務。對於在應急管理和救援中反應迅速、組織得力、表現突出、有效降低事故損失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2)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救援工作中為搶救他人或國家財產英勇犧牲的,按照有關程序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經批準後追認為烈士。
10.2 處罰
凡不履行義務或借故不參加的,將視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追究單位領導和個人的責任。對於下列單位和人員根據國家、山東省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隱瞞事故的;(2)事故發生逃匿的;(3)事故發生後,沒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援或救援組織失誤,引起事故擴大、造成嚴重後果的;(4)不服從指揮部指揮和調動,造成嚴重後果的。
11 附則
11.1 術語和定義
11.1.1 生產安全事故
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或者財產損失和一定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包括傷亡事故、非傷亡事故和僥幸事故。
11.1.2 緊急情況
指所有意外的,會造成職工、客戶和公眾死亡或重傷,或會中斷生產經營,破壞作業、造成物理或環境上的損失,或威脅企業的財政能力或公共形象的事件。
11.1.3 應急救援
在應急響應過程中,為消除、減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擴大或惡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動。
11.1.4 應急響應
事故發生後,有關組織或人員采取的應急行動。
11.1.5 恢複
事故的影響得到初步控製後,為使生產、工作、生活和生態環境盡快恢複到正常狀態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動。
11.1.6 應急準備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進行的組織準備和應急保障。
11.1.7 應急預案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為迅速、有序地開展應急行動而預先製定的行動方案。
11.2 應急預案備案
本預案報山東省煤炭工業局、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西監察分局、濟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濟寧市任城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集團公司安全監察局備案,送救護大隊直屬二中隊、第三醫院、濟東新村消防隊、物資部濟二礦物資供應站、信息中心濟二礦信息站。申請應急預案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1)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
(2)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3)應急預案文本及電子文檔。
11.3 維護與更新
應至少每3年由礦應急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本預案進行內部評審、修訂一次。參加應急預案評審、修訂的人員應包括應急預案涉及的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和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麵的專家,評審人員與所評審、修訂預案有利害關係的,應當回避。應急預案評審應形成書麵紀要並附有專家名單,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有記錄並歸檔,應急預案經評審、修訂後由礦長簽署公布。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應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
(1)礦井因兼並、重組、轉製等導致隸屬關係、經營方式、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的;
(2)礦井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的;
(3)礦井周圍環境發生變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險源的;
(4)應急組織指揮體係或者職責已經調整的;
(6)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要求修訂的;
(7)上級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對預案評審,提出修改意見的。
11.4 製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礦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製定並負責解釋。
11.5 應急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1:
兗礦集團有限公司應急管理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人員聯係表
附表2:
濟寧二號煤礦應急領導小組領導及辦公室聯係表
附表3:
濟寧二號煤礦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係表
附表4:
濟寧二號煤礦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聯係表
附表5:
濟寧二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單位聯絡表
附表6:
濟寧二號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專家組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