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管理,規範小型煤礦技術改造條件和程序,促進煤炭資源整合,提高煤礦技術裝備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推動全省煤炭工業又好又快發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範圍內各類小型煤礦的技術改造。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的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是:資源整合煤礦技術改造項目;現有小型煤礦通過生產環節改造、必要的設備配套和更新、完善安全生產係統、改革采煤工藝和方法,煤礦生產能力有所提高的技術改造項目;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
第四條小型煤礦技術改造必須嚴格遵守《煤炭法》、《礦產資源法》、《安全生產法》,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設計規範》及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政府關於加強煤礦整頓關閉和安全生產管理、規範煤炭資源整合、嚴格煤礦生產能力監管的意見規定。
第五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要按照省煤炭工業局《山東省煤礦“十一五”技術改造指導意見》(魯煤規發[2005]112號),加速機械化進程,積極推廣應用薄煤層機采、螺旋鑽煤機、機裝炮采等先進適用技術,實現生產正規化、經濟合理、安全可靠,安全監測監控係統齊全完善。
第六條 提高生產能力的小型煤礦技術改造,必須以煤礦主要生產係統技術改造和采煤方法、工藝改革為主,嚴禁單純增加采煤工作麵提高煤礦生產能力。
第七條 提高生產能力的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必須經省煤炭工業局批準;未經批準的,一律不得提高生產能力。
第二章 技術改造條件及要求
第八條 進行技術改造的小型煤礦,必須“六證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礦長資格證、營業執照)齊全,並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資源整合及關閉礦井的整體規劃。
第九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後生產能力不得低於12萬噸/年,其中,資源整合煤礦技術改造後生產能力不得低於15萬噸/年。煤礦服務年限不得低於《煤炭工業小型煤礦設計規定》規定井型服務年限的80%。
第十條 資源整合的小型煤礦技術改造,所開采的煤層必須相鄰,資源賦存條件適宜,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第十一條 資源整合的小型煤礦技術改造,應有經批準的資源核實報告或煤礦生產地質報告,資源儲量必須有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認定文件。
第十二條 資源整合的小型煤礦技術改造,必須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方可進行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必須在采礦許可證劃定的範圍和煤層內進行開采。
第十三條 資源整合的小型煤礦通過技術改造實現一個礦井隻能有一套完整的生產係統,必須明確原有井筒和生產係統的保留利用及關閉報廢方案,原則上不超過三個井筒(主井、副井或混合井、風井),特殊情況下可增設一個專用風井;凡批準利用的井筒及生產係統,一律實施停產改造,經驗收合格後方可組織生產;凡未批準利用的井筒及生產係統,一律予以關閉報廢。
第十四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必須嚴格執行省煤炭工業局《關於加強極薄煤層開采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魯煤安管[2006]58號),嚴格極薄煤層(0.6米以下)開采管理,凡具備開采條件的,須經省煤炭工業局、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批準。凡未經批準的,一律不得開采。
第十五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必須嚴格執行有關煤礦安全生產隱患防治的規定,對受瓦斯、水害威脅嚴重不具備安全開采條件的及資料不清、情況不明區域的資源不得納入技術改造開采範圍。
第十六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後,應布置為正規的回采工作麵,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實現合理集中生產,原則上不得超過二個采區、三個回采工作麵同時生產(含多煤層聯合布置);凡具備條件的煤礦,要積極采用機械化采煤工藝;掘進要實現機械化。
第十七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後,井下主要巷道要實現錨噴支護或鋼鐵支護,采煤工作麵要實現單體液壓支柱支護和機械化運輸,消滅木支護,淘汰人力推車;井下斜巷高差超過50米、平巷長度超過1000米的,要健全機械化乘人裝備,實現機械化運送人員。
第十八條 小型煤礦通風係統技術改造,應在確定井下用風地點和需風量後,由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通風網絡解算,實現井下用風地點的風量自然分配。
第十九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需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
1、應有環境保護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或證明。
2、需新征用土地的,應有國土資源部門批複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3、資源整合小型煤礦技術改造,應提交相關部門批準的資源整合實施方案或規劃意見。
4、進行煤礦供電、供水、通訊係統技術改造的,應有相關部門的證明。
5、開采極薄煤層(0.6米以下)的,應有經省煤炭工業局、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審查批準的文件。
第二十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需編製安全專篇的,按規定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
第三章 設計施工
第二十一條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的編製,必須由具有乙級及以上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初步設計要嚴格按照設計規範規定編製。
第二十二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設計的資源回收率應符合規範規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必須經所在市煤炭管理部門初審,報省煤炭工業局審查批準後,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煤礦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初步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確因地質條件或自然因素影響,需對初步設計進行變更的,必須由原設計單位按規定提交設計變更相關資料,報省煤炭工業局批準。
第二十五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監理和質量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六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應在初步設計規定的施工工期內完成。
第四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必須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八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完成後,必須取得工程質量驗收、環保驗收、安全設施驗收合格,方可申請竣工驗收。通風係統有重大變化的礦井技術改造項目,必須經具備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現場通風能力測定及係統評價,並出具測試報告。
第二十九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由省煤炭工業局按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有關變更文件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條 小型煤礦技術改造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後,報省煤炭工業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以前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解釋權屬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