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充電工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3-25 21:32
來源:本站原創
充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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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製電解液:
⑴配製時應檢查所有工具、器材是否齊全、完好,並穿好勞保用品(膠鞋、手套、口罩、服裝等;
⑵配製電解液時,應將硫酸倒入蒸餾水中,嚴禁將水倒入硫酸中;
⑶蒸餾水、硫酸、電解液要妥善保管,封蓋嚴實,不可掉入雜物。
2、新礦燈的初充:
⑴新燈注入電解液後,靜放2——4小時;
⑵充電電流應保持1A,每隔1小時調整一次電壓,連續充電12小時,充電至48小時補加一次蒸餾水,放置2小時,在礦燈室作點燈試驗,點燈時間為11小時,電池電壓不得低於3.5伏,即可使用。
3、日常充電:
⑴經常檢查礦燈充電情況,充不上的電池要及時修理;
⑵電池充電電流1A,電壓5伏±1伏,時間不低於12小時;
⑶充電電源暫時停電時,應立即切斷全部充電線路電源,避免電池放電,恢複充電時應檢查充電方向,調整電壓。
4、收發礦燈:
⑴堅持按燈牌,礦燈編號收發礦燈;
⑵收回的礦燈要及時處理,擦拭幹淨,對號上架;
⑶失爆、漏液、燈頭不完好、充電不足,帶病未修複的礦燈,嚴禁發出使用。
1、配製電解液:
⑴配製時應檢查所有工具、器材是否齊全、完好,並穿好勞保用品(膠鞋、手套、口罩、服裝等;
⑵配製電解液時,應將硫酸倒入蒸餾水中,嚴禁將水倒入硫酸中;
⑶蒸餾水、硫酸、電解液要妥善保管,封蓋嚴實,不可掉入雜物。
2、新礦燈的初充:
⑴新燈注入電解液後,靜放2——4小時;
⑵充電電流應保持1A,每隔1小時調整一次電壓,連續充電12小時,充電至48小時補加一次蒸餾水,放置2小時,在礦燈室作點燈試驗,點燈時間為11小時,電池電壓不得低於3.5伏,即可使用。
3、日常充電:
⑴經常檢查礦燈充電情況,充不上的電池要及時修理;
⑵電池充電電流1A,電壓5伏±1伏,時間不低於12小時;
⑶充電電源暫時停電時,應立即切斷全部充電線路電源,避免電池放電,恢複充電時應檢查充電方向,調整電壓。
4、收發礦燈:
⑴堅持按燈牌,礦燈編號收發礦燈;
⑵收回的礦燈要及時處理,擦拭幹淨,對號上架;
⑶失爆、漏液、燈頭不完好、充電不足,帶病未修複的礦燈,嚴禁發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