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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辰礦業基本組織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3-26 19:51 來源:本站原創

天辰礦業基本組織管理製度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通過明確公司內部管理的基本原則,組織機構的設計、運行、管理原則,以及對組織機構的各管理職能、權限、責任、溝通協調方法、組織紀律等的具體規定,實現公司內部管理的規範化和高效率,形成“天辰管理模式”,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公司內部製度、策略方針的製定、管理方式方法的運用、經營活動的開展均以此為基礎,各級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均要遵守此製度

第二節 組織建立和運行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組織建立的原則
(1)有利於強化責任,確保公司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2)有利於“管理型、專業技術型、操作技能型”三類人才的作用發揮,實現人盡其才。
(3)有利於經營活動的開展,使資源配置得到優化。
(4)有利於提高協作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5)有利於信息的交流,促進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良性運行。
第四條 組織機構設置原則
(1)管理幅度適宜的原則。
(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3)業務關係便於協調溝通的原則。
(4)精幹、節約、高效的原則。
(5)職能明確,管理層之間便於授權的原則。
(6)目標一致性原則。
第五條 職務的設立原則
(1)直接上級唯一原則。
(2)逐級指揮和逐級負責的原則。
(3)職權與職責對等的原則。
(4)檢查職能與業務職能分設的原則。
第六條 公司內部管理控製原則
(1)分層控製原則,越級或越權控製。
(2)例外管理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可以由上級來處理意外出現的問題,凡是有重複性質的例常工作,要製定出規則和程序,授權下級處理。
(3)目標分解控製原則:依據公司下達的目標任務,將公司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層層分解,從礦長到分管礦長到部門負責人到員工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並對其進行考核和控製。
(4)成果導向原則:管理控製應使各項工作能夠按公司利益最大化的要求來進行。
(5)目標一致性原則:公司鼓勵員工和各級管理人員在管理控製係統不完善的地方,在工作和條件處在非常時期時,按照公司的目標要求,主動采取積極的行動。
第七條 組織指揮原則
(1)實行總經理、礦長負責製:公司及每一個礦井、每一個單位都隻能確定一個總負責人,並且正職領導副職,防止權力分散。
(2)實行直接上級唯一的原則:即每個部門和每個人都受一個上級的直接領導,其他上級領導不能直接指揮非直接隸屬的下級,防止多頭指揮,使下級無所適從。
(3)實行逐級指揮的原則:即一級管一級,指令自上而下,逐級下達,一般情況下不得越級指揮,也不應越級彙報。
4、越級檢查原則:上級可對直接下級進行檢查,也可對下級的下級進行檢查,並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但不能越級指揮。
(5)越級上告原則:下級對直接上級的工作失誤進行勸阻,但其不聽者,可越級上告。

第三節 基本職責劃分及權限的行使

第八條 高、中層管理人員基本職責內容
(一)公司
1、總經理代表公司董事會主持公司全麵行政工作,其工作基本內容如下:
1、以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的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為基準,策劃公司生產經營計劃安全目標,製訂實施方案。
(2) 組織指揮各職能部門的經營管理活動,並調控職能部門之間的業務關係。
(3) 審核、批準公司年度綜合預算與預算外開支。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4) 審核、批準公司內部各項管理製度、規章並授權有關部門組織好貫徹實行。
(5) 決定公司內部的業務分工和任務的下達、檢查、獎罰等事宜。
6、財經支出,費用報銷的審批與重要財產的處置等事項。
7、決定公司部門級幹部和所屬礦山礦長的任免和調整事項。
8、主持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解決涉及公司安全、生產、經營的重要問題。
2、副總經理工作基本內容如下:
副總經理工作應在總經理的領導下,以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的決策、決議和規定為基本前提來充當總經理的副手,協助總經理調控公司內部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並執行總經理授權委托的事項和業務,分工負責所轄部門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業務。
3、各部門負責人對分管副總經理負責,全權負責所在部門的管理工作,處理和執行所在部門職能範圍內的業務。
(二)煤礦
1、礦長代表公司主持全麵行政工作,其工作基本內容如下:
1、以公司下達經礦務會決定的經營管理目標為基準,策劃本煤礦生產經營計劃安全目標,製訂實施方案。
2、組織指揮各職能部門的經營管理活動,並調控職能部門之間的業務關係。
3、審核、批準礦年度綜合預算與預算外開支。並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4、審核、批準礦內部各項管理製度、規章並授權有關部門組織好貫徹實行。
5、決定公司內部的業務分工和任務的下達、檢查、獎罰等事宜。
6、公司許可的財經支出,費用報銷的審批與重要財產的申請處置等事項。
7、決定本煤礦科級(區隊)幹部的任免和調整事項。
8、主持礦長辦公會議,研究解決涉及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問題。
2、副礦長工作基本內容如下:
副礦長工作應在礦長的領導下,以礦務會研究的決策、決議和規定為基本前提來充當礦長的副手,協助礦長調控煤礦內部安全生產管理活動,並執行礦長授權委托的事項和業務,分工負責所轄部門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業務。
3、各部門負責人對分管礦長負責,全權負責所在部門的管理工作,處理和執行所在部門職能範圍內的業務。


第四節 指揮權限行使規定

第九條 職權與職責要對稱,行使職權的同時應當負有相應的職責。把職責交給下級的同時要給予下級履行職責的相應職權,避免有權無責或有責無權的現象發生。
第十條 上級對下級行使職權,下級不得妨礙上級指揮、監督和控製,各單位在明確界定的職能範圍內,要嚴格執行上級下達的命令,全力完成各項工作。
第十一條 上級職權授給下級後並不減輕上級領導的責任,其直接下屬的工作錯誤,直接上級負有督查、指導不力的責任。
第十二條 在權限行使過程中,若出現超出職權範圍不能處理的問題時,應及時向上級領導彙報,不能置之不理,否則同樣負有失職責任。
第十三條 任一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部門)的職責之間發生分歧,意見無法統一時,應通過各自的分管領導協商解決,仍不能解決的可提交總經理(礦長)辦公會議協商解決或報總經理(礦長)處理。

第五節 十大組織紀律

第十八條 十大組織紀律內容:
1、絕不允許發現危及公司利益的各種隱患不報,任其蔓延惡化。
2、絕對不允許以局部利益為由,有意破壞公司全局利益,給公司帶來更大的經濟損失和形象損害。
3、絕不允許以個人好惡對下屬進行偏袒或惡意擺布。
4、絕不允許跨級別下達管理指令,特別是在生產作業現場,絕不允許跨級別改變各類安全生產指令。
5、絕不允許利用個人的專業特長欺瞞、愚弄上級及同事,不準拖延、篡改甚至抵製執行上級命令。
6、絕不允許泄露、出賣公司的經濟情報,以及利用公司技術、信息資料在經濟活動中進行營私舞弊活動。
7、絕不允許對來訪賓客特別是客戶代表有任何的輕漫無禮態度,更不允許有影響公司形象的行為和言論。
8、絕不允許謊報業績,用弄虛作假手段來騙取上級信任,特別是當工作出現差錯時,上級來檢查不允許出現采取欺騙方法,隱瞞實情,蒙混過關的惡劣行徑。
9、例會召開時絕不允許出現無故缺席、遲到、早退、中途離場等現象。
10、絕不允許對下級亟待批複的報告無故擱置,也不允許對上級要求的上報材料無故拖延,更不允許對客戶(含協作單位)的谘詢和意見置之不理。
第十九條 副總經理以上領導及各礦、各部門負責人均要率先垂範,應成為遵守紀律、維護製度的模範,並認真向職工宣傳、貫徹、遵守十大組織紀律。
第二十條 違反組織紀律中的任何一條,公司均將對責任人給予嚴肅處理。

第六節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製度由天辰礦業公司綜合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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