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井把鉤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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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立井把鉤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的相關規定,掌握所使用設備的正確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項,按照本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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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進行操作,並能正確處理工作中遇到的突發情況。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在絞車運行期間必須精力集中,隨時注視指示信號、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安全門、罐門、鋼絲繩等設施的情況,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
第5條 檢查乘罐人員的著裝,配帶和攜帶的物品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6條 不準非工作人員在井口棚內逗留,嚴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嚴禁任何人從罐下通過。
第7條 人員不得與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蝕性的物品同乘一罐。
第8條 交接班及人員井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第9條 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內,除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第10條 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事先與井上下把鉤工、信號工和絞車司機聯係,並經當日礦級值班領導批準後方可裝罐。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炸材料。
第11條 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乘罐人數不得超過定員,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12條 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工人員乘罐時,每層罐籠不準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第13條 升除人員時,進車側的阻車器必須閉合,一切車輛停止往井筒方向運行。
第14條 升降人員上下罐時,嚴禁同側同時上下。
第15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班時要交代清楚本班安全情況和設備運轉情況;接班後要檢查所有安全設施的完好狀況,確認一切正常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16條 立井井口5m範圍內不得有雜物,防止井筒墜物。
四、正常操作
第17條 升降物料時,要認真檢查裝車數量和重量是否符合規定。
第18條 升降物料時,按下列程序操作:
1.罐籠到停罐位置後,立即發停車信號。
2.罐籠停穩後放下搖台或罐座,打開安全門和罐門。
3.打開罐內罐擋或罐內阻車器,打開進罐側阻車器,開動推車機(人工)向罐內推車裝罐。
4.車進罐後立即合上罐擋。
5.經檢查無誤,關上罐門和安全門,升起搖台或罐座後,向信號工發出提升信號。
第19條 升降人員時,按下列程序操作:
1.罐籠到位後,立即發停車信號。
2.放下搖台,打開安全門和罐門。
3.人員上下完畢後,關閉罐門和安全門,升起搖台。
4.確認無誤後,發送提升信號。
第20條 推車時,把裝罐的車輛推過阻車器後立即關閉阻車器;任何時候不得把車輛提前推過阻車器。
第21條 推車機前方道心有人時,嚴禁操作推車機。
第22條 使用平板車或特殊型專用車提升物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超重、超長、超高和超寬。
2.裝車物料必須穩固,不偏載,捆綁牢靠。
3.車輛在罐內位置適當,穩固、牢靠。
第23條 升降管子、軌道、爆炸材料等特殊物料時嚴格執行專項安全措施。
第24條 遇到罐內卡車或車在罐內掉道時,應與信號工聯係後,使用繩索係牢的長柄工具處理。
第25條 提升人員時,任何人不得私自打開罐門搶上搶下。
第26條 提升人員時,開車信號未發之前,必須檢查乘罐人員肢體或攜帶工具有無伸出罐外的情況,如有以上情況,必須糾正後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第27條 攜帶工具、材料影響他人安全者,需妥善安排,乘專罐上下。
五、收尾工作
第28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必須現場交接班,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