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電池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蓄電池機車司機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2條 蓄電池機車司機必須熟悉機器的結構、性能、動作原理,能熟練、準確地操作機器,並懂得一般性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理知識。
二、開車前的檢查與準備
第3條 檢查控製器是否靈活,閉鎖裝置是否可靠,兩個手把是否都在零位。
第4條 檢查碰頭、聯接裝置、製動裝置、撒沙裝置、照明燈、警鈴或警笛,如有一項不正常或防爆設備失爆,都不得使用並及時彙報。
第5條 必須按照規定的空、重車數拉車,不得多拉。
第6條 開車前要檢查軌道上有無阻車器或其他障礙物。
第7條 檢查蓄電池箱與車架連接是否穩固,箱蓋是否蓋好,然後插上防爆插銷,合上照明開關;檢查照明燈是否良好。
第8條 判斷電壓是否合乎要求。
第9條 檢查各處油量是否滿足。
第10條 開車前做一次啟動和製動試驗。
三、操作程序
(一) 開車
第11條 合上照明開關,開亮照明燈。
第12條 按上換向手把,推到需要行車方向的位置;轉動手輪,鬆開製動閘。
第13條 接到開車信號後,先前後了望有無障礙物或人員,確認無誤,然後鳴笛或打鈴示警。
第14條將控製手把從零位推到“1”位,使機車緩慢加速起動,待全部車輛起動後,再將控製手把均勻的增加速度,推倒2.3……等位置,使電機車達到正常運行的速度。
(二) 停車
第15條 將控製手把逐漸拉回零位,然後轉動手輪施閘,將列車停住;
第16條 將換向手把扳回零位。
五.運行注意事項
第17條 控製手把除4檔和7檔可以長期停留外,其他檔不可停留過久,一般為2-3秒,上坡起動可為4-5秒。
第18條 加速時,控製手把應逐級推動,不可一下推過幾檔,也不可停留在兩檔之間。
第19條 需要低速運行時,可用時斷時通電或輪換使用各檔來實現,禁止用車閘控製車速。
第20條 改變行車方向時,應使列車停穩以後才進行換向操作。
第21條 停車應先斷電後施閘,在一般情況下禁止用電機反轉停止機車。
第22條 按公司規定的掛車數牽引列車,嚴禁超載運行。
第23條 列車或機車行駛時,必須前有照明燈,後有紅尾燈,並有跟車員跟車。
第24條 機車司機操作時,必須坐在駕駛室內,身體任何部位不得露出車外。
第25條 行車時,司機應遵守下列行車信號:
1.口笛信號:一聲為:“停車”,二聲為:“前進”,三聲為:“後退”。
2.礦燈信號:燈光左右晃動為“停車”,上下晃動為“前進”,繞圓圈為“後退”。
3.紅綠燈信號:紅燈為“禁止通行”,綠燈為“允許通行”。
第26條 機車行駛到檢修地段時,司機應減低車速,打鈴示警,聽從檢修人員指揮。
第27條 機車臨近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噪音大,巷道有行人和視線有障礙時,應在40米外減低車速,並打鈴示警。
第28條 人車和物車交鋒時,雙方都應減速行駛。
第29條 兩列車或兩機車頭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距離。
第30條 列車製動距離: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米,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
第31條 除調車和處理02manbetx.com
外,在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第32條 車輪空轉或滑行時,應將控製手把拉回零位,撒沙後再啟動。
第33條 機車或礦車下道時,應由人工處理上道,禁止用機車強行牽引。
第34條 司機應根據機車拉煤趟數和運行中燈光亮度判斷蓄電池放電情況,嚴禁蓄電池過放電。
第35條 蓄電池機車在井下發生電氣故障時,應運到車庫內檢修。
第36條 機車司機需離開座位時,應停住機車,取下換向手把保管好,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37條 機車運輸火藥時,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1 .炸藥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中運輸,如果在同一列車運輸時,裝有炸藥和雷管的車輛之間及與電機車之間都必須用三個礦車隔開。
2 .必須由井下火藥庫負責人員護送,除跟車護送和裝卸人員外,其他人員嚴禁乘車。跟車人員要站在尾車碰頭上。
3 .裝送火藥的列車,不準同時運送其他物品和工具。
第38條 在運行中發現下列情況應立即停車:
1.車輪脫軌或車輛脫鉤。
2.巷道及線路環境威脅安全行車時。
第39條 列車停車後不準壓花道。
第40條 地麵遇有大霧和雨雪看不清前進方向時,要減速,必要時要有人引導。
第41條 車閘的使用注意事項:
1.運行中嚴禁用車閘調速。
2.製動時,必須將控製器手把拉回零位。
3.製動時,應緩施閘,均用力,但不能過晚。
4.當車速快,軌道較滑,在製動時,同時撒沙。
5.使列車在預定地點停車的製動距離,司機應根據經驗提前施閘。
第42條 電機車有以下情況,禁止使用:
1.缺少碰頭或碰頭損壞者。
2.連接裝置有損壞時。
3.製動裝置有損壞者。
4.撒沙裝置失靈或無沙者。
5.前後照明不亮、無紅尾燈者。
6.警鈴不良者。
7.有瓦斯、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內,電機車的電氣設備不防爆者。
8.控製器的閉鎖失靈者。
9.減速箱缺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