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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礦業會計人員工作交接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3-28 13:49 來源:本站原創

XX礦業會計人員工作交接製度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會計人員工作交接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營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三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必須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製會計憑證的應當填製完畢,尚未登記賬目的應當登記完畢,結出餘額,並在最後一筆餘額上加蓋經辦人員印章。
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要寫出書麵說明材料。
對於移交的各種資料應編製移交清冊,移交清冊上應列明移交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公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票據、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公司實行會計電算化,從事該工作的移交人員應在移交清冊上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盤、磁盤等內容。
第四條 辦理移交時,接替人員應認真按照移交清冊逐項點收,具體要求如下:
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賬簿餘額進行當麵點交,且必須與賬簿餘額一致;
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不得遺漏;
銀行存款賬戶餘額要與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如有未達賬項,應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各項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戶餘額要與總賬有關賬戶餘額核對相符;
對重要實物要實地盤點,對餘額較大的往來賬戶要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
第五條 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必須有人監交。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經部主任負責監交,財務部門負責人辦理交接手續由公司主管領導監交和上級公司主管部門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條 會計人員臨時離職或因其他原因暫時不能工作的,要辦理臨時交接手續。
第七條 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蓋章,並注明:交接時間、交接人及監交人職務、移交清冊頁數及需要說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第八條 接管人員應繼續使用移交前的賬簿,不得擅自另立賬簿,以保證會計記錄前後銜接,內容完整。
第九條 移交清冊填製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持一份,存檔一份。
第十條 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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