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礦業會計檔案管理製度
XX礦業會計檔案管理製度
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布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結合單位實際,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表等會計核算專用資料,是記錄和反映公司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第三條 會計檔案內容
會計憑證類:包括外來的和自製的各種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及其他會計憑證。
會計賬簿類: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輔助賬簿及其他會計賬簿。
財務報告類:包括編製的主要財務指標快報、月、季、年度會計報表,報表附注及財務狀況說明書等。
其他會計核算資料: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等與會計核算緊密相關的,由會計部門參與負責辦理的有參考價值的數據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
第四條 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財經部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製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第五條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經部保管一年,期滿之後,由財務部編製移交清冊,移交公司企業管理部。
第六條 企業管理部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對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會同財務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七條 企業管理部檔案管理人員對會計檔案必須進行科學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製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八條 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公司經營副總批準,並辦理登記手續,方可提供查閱或者複製。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第九條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財務部對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應按國家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條 本製度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企業管理部對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財務部移交會計檔案時所列附表期限執行。
第十一條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國家財政部《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毀:
由企業管理部會同財經部提出銷毀意見。
銷毀會計檔案時,由企業管理部和財經部門供同派人監銷。
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後,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公司主管領導。
第十二條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必須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為止。單獨捆出立卷的會計檔案,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第十三條 采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第十四條 公司撤銷、合並、分立時,公司的全部會計檔案應移交上級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公司內部部門之間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
移交會計檔案的部門,應編製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
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部門負責人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