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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廠峪礦業黃金產品銷售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3-28 13:52 來源:本站原創

金廠峪礦業黃金產品銷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黃金產品的銷售管理,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黃金產品銷售工作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產品銷售管理

(一) 財經部負責黃金產品的銷售工作,針對公司的實際情況,實行不定期銷售,具體銷售時間及數量由公司經理決定。

1. 每次銷售前,由財經部指定人員辦理產品銷售手續。填製“產品銷售審批表”,由公司總經理或經營副總審批;

2. 負責與集團公司市場證券部聯係,注明本次出售的數量、運送人員人數,以便為銷售的黃金產品和送貨人員辦理保險事宜;

(二) 通知公司保衛部主任、辦公室主任,安排押運人員和運輸車輛;

(三) 產品出庫必須由保衛部警衛人員、財務部門經辦人員同時辦理;

(四) 產品運到三門峽冶煉廠後,銷售人員和保衛人員要做好產品的監熔和計量工作。

(五) 每次進行產品銷售時,安排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六) 運送產品的車輛一定要保證良好的狀況,以保證人員及貨物的安全

(七) 每次銷售必須攜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及公司介紹信;如空運或鐵路運輸,須事先通知三門峽精煉廠駐廠員。

第四條 安全保密要求

(一) 參與銷售黃金產品的人員,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漏出行日期、行程和出售的產品數量等,如有違犯者,公司將按規定從嚴、從重處理。

(二) 辦公室不得過早通知負責運送黃金產品的司機,也不得指定運送路線,如有違犯者,公司將按規定從嚴、從重處理。嚴禁其他人員搭乘車輛。

(三) 負責銷售和押運黃金產品的人員,必須直接將產品運送至三門峽冶煉廠,並辦理好產品交接手續,不得在途中滯留和辦理其他事情。

(四) 為保證運輸途中的安全,由銷售人員負責通訊聯係,除銷售人員使用的一部手機允許開機外,其他人員一律關閉自己的手機。

第五條 銷售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及時將帶回的含金殘渣送往煉金室進行處理。

第六條 公司的銷售人員要定期進行輪換,必須在公司的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不得擅自對銷售業務進行決策。

第七條 財經部負責與冶煉廠辦理貨款結算手續,與集團公司市場證券部、資產財務部資金處核對銷售數量、催收貨款。

第八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礦發[2005]24號文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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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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