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煤礦安全生產網!

礦燈的使用與管理辦法

作者:佚名 2011-03-28 21:01 來源:本站原創
礦燈的使用與 管理辦法

1、每一生產礦井完好的礦燈總數,至少應比經常用燈的總人數多10%。
2、礦燈應集中統一 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
3、礦燈應符合《 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 標準》要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發出:

----
(1)電池漏液;
(2)亮度不夠;
(3)燈線破損;
(4)燈頭、燈蓋鎖失靈;
(5)燈頭密封不嚴;
(6)燈頭圈鬆動;
(7)玻璃破裂;
(8)燈頭開關接觸不良,形成燈“眨眼”。
4、發出的礦燈,最低應能連續使用11小時 。
5、礦燈必須實行考勤 製度,其考勤應記錄隊別、姓名、燈號、領燈時間、交燈時間。
6、使用礦燈人員必須愛護礦燈,並做到:
(1)不敲打礦燈;
(2)不拆卸礦燈的燈鎖和燈頭;
(3)不傾倒電池內的電解液;
7、所有人員出井後(地麵領用礦燈的人員,在下班後),必須立即將礦燈交還燈房。
8、在每次換班2 小時內,充電工必須把沒有還燈的人員名單報告井口調度室 。
9、充電工必須對收回的礦燈進行下列檢查:
(1)燈鎖、燈圈、玻璃、燈線、燈蓋等零件有無損壞;
(2)電池是否漏液;

----
(3)注液口透氣孔有無堵塞;
(4)有無紅燈。
以上檢查完畢,對存在問題進行處理,清理幹淨,方準上架充電。
10、礦燈必須裝有可靠的短路保護裝置,高瓦斯礦井使用的礦燈應裝設短路保護器。
下一篇: 副立井乘罐製度

万博全网站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煤礦安全生產網徐州鑄安礦山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