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1條 適用範圍:凡從事井下搬運工作的人員,都要熟悉和執行本
01manbetx
。
第2條 搬運體積較大和比較重的機件時,一定要精神集中,切不可粗心大意,以保證設備完好和人身
安全。
第3條 進行搬運作業時,要指定專人負責
安全,其他人員一定要聽從指揮,嚴禁說笑和打鬧。
第4條 使用機械搬運時,操作人員必須熟悉設備性能、使用方法,懂得
01manbetx
01manbetx
,並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5條 開工前要看好運輸線路和現場情況,發現不
安全隱患時,應進行處理,無法處理時及時彙報,嚴禁冒險作業。
第6條 使用叉子車裝運設備時,要掌握重心必要時用木板墊好摽牢。
第7條 使用礦車裝運設備時其最高點和架線間的距離要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8條 出煤班,禁止在運輸大巷人力推運設備。如因生產急需時,必須與調度站聯係,征得同意並聯係好後方可推運。
第9條 在有架線的巷道裝卸車時,必須先切斷電源,掛好停電牌,並將架線接地。
第10條 裝卸機件時,應先將工作地點的雜物清理幹淨,裝卸中,應避免亂扔、猛放,以免損壞機件或傷人。
第11條 搬運機件時要清楚周圍情況,不得擠壞電纜、風管、水管、通風設施及巷道支護。
第二節 檢查與整理
第12條 開工前將身穿的工作服整理好,係好衣服的紐扣,紮好衣服的袖口並戴好手套。將附近場地清理幹淨,使之不妨礙工作。
第13條 開動絞車前,先檢查好絞車基礎及固定的螺絲或壓戧柱、拉條以及聲光信號、鍾繩、防護罩、鋼絲繩、閘帶、繩頭、沙鉤、連接裝置、
保險繩、阻車器、擋車欄等。
第14條 開車前檢查絞車開關、操作按鈕電纜、信號及電氣部分等是否完好。
第15條 開車前須先檢查運輸軌道、夾板、螺栓、軌枕、軌距、道岔等是否符合規定。
第16條 檢查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使用:
(1)運輸工具:車體,船體等有損壞的;
(2)運輸工具連接裝置不完好的;
(3)斜巷運輸無
保險繩的;
(4)固定絞車的基礎、壓蹌柱或地錨不牢固的;
(5)斜巷一坡三擋不符合規定的;
(6)聲光信號不全或失靈的;
(7)轉動和傳動部分無防護罩的;
(8)鋼絲繩有打結、擰扣,斷絲超過規定的;
(9)軌道不符合規定的;
(10)電氣部分不完好或失爆的;
第三節 操作
第17條 絞車操作工須與信號工、摘掛工互相配合密切協作。
第18條 操作工必須精神集中,不得擅自離崗。接到信號後細心準確無誤地操作,如信號不明確必須重新聯係。
第19條 絞車運輸斜巷兼人行道時,必須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
(1)由下口向上行人時,如繩頭在上口,下口把勾人員先打一下定鍾,再打上下人鍾,通知上把勾人。上把勾人接到信號後,允許上人回鍾,下把勾人接到信號後才準許上人,並委托最後一人到上口後告知把勾人,“人員已上完”。如繩頭在下邊,下把勾人同意上人後,委托最後一人到上口後告知上把勾人給下邊信號工回信號,當下把勾人接到信號後才按正常情況發開車信號。如這時下口又要求上人,必須重新聯係。
(2)如上口向下行人時,繩頭在下邊按(1)繩頭在上邊方法聯係;如繩頭在上邊按(1)繩頭在下邊時的方法聯係。
第20條 根據絞車的牽引力、鋼絲繩的拉力、斜巷的坡度以及巷道規格確定裝載量。裝載嚴禁超量、超高、超寬。
第21條 用絞車牽引材料設備車時均須掛
保險繩。裝載設備用繩索係牢或用8#鉛絲打好摽,防止發生意外。
第22條 安裝絞車的斜巷,上口須有2米以上的平台,車或船上來後先放下擋車欄、阻車器,停車後摘勾,以防跑車。
第23條 摘掛勾人員應等車停穩後再進行摘掛工作。下口摘掛勾完畢發出信號後,立即躲入躲避峒,不得在巷中逗留。摘掛勾人員應負責警戒截人。
第24條 絞車電門開關應接有遠程鈕,操作鈕應掛在司機開車伸手可及並固定的位置,以便及時停、開車。
第25條 JD型調度絞車開車時應先鬆開傳動閘把,後合電並檢查運轉方向。停車時,應先閘好製動閘,鬆開傳動閘把後再停電。
第26條 絞車在運轉時,嚴禁用手、腳或棍棒撥動鋼絲繩和檢查處理設備的運轉部位,以杜絕傷人
02manbetx.com
。
第27條 絞車繩在滾筒上纏繞時,應按順序排列。多層纏繞最外層繩距滾筒邊緣高度最小應為繩徑的2.5倍。
第28條 根據斜巷長度應在鋼絲繩上做標記,以便到適當位置時減速停車。
第29條 絞車在運轉時,司機須經常注意響聲是否正常,發現異常聲音時,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30條 下山施工使用絞車運輸時,下山施工工作麵附近須設有躲避峒和防跑車的安全裝置。
第31條 上山施工使用絞車牽引運輸,使用平輪時,平輪可用立柱懸掛,立柱兩端必須打在實茬上,並有柱窩,迎山有勁。平輪下方要設有
保險柱,保險柱和平輪柱要求一樣。平輪用鋼絲繩或錨鏈拴牢,亦可用平輪梁代替立柱,其梁可用鋼軌深入巷道兩側實茬或镟內,平輪的拴法同上。
第32條 絞車牽引運載工具在斜巷內運行時,禁止人員跟運載工具上下。平巷運輸隻許在運輸工具後跟件,絞車對拉時嚴禁跟件。
第33條 使用小絞車運輸,一次牽引車或船不得超過一輛或一隻。如牽引串車,必須編製專項
安全技術
措施,呈報有關部門和領導批準貫徹執行。
第34條 斜巷使用絞車運輸,中途需要裝電氣設備、材料等時,絞車做好製動刹閘,車或船打好眼,人員站在車或船兩側裝卸。
第35條 使用絞車運輸,運行中遇有障礙或落轍時,嚴禁強拉硬牽。平巷運輸拐點要設置滑輪,不得強拉硬牽刮碰巷道支架。牽引三角區內嚴禁有人工作和逗留。
第36條 斜巷使用絞車牽引的車或船落轍時,應立即停車,先由上口下來人進行處理。如需下口上來人一同處理,必須先用信號聯係,先將牽引繩繃緊,車打好眼,處理人站在車或船的兩側,禁止站在下方,禁止用人背、絞車牽引的方式複軌。車或船複軌,應先頭後尾,車或船複軌後,人員躲到安全地點後再發開車信號。
第37條 斜巷由上口往下口鬆車時,應帶電鬆車,禁止不帶電鬆車、放飛車。
第38條 絞車停止運轉,又無人接班時,應將開關手柄打到零位並鎖好。
第39條 斜巷運輸換班後,必須把車或船鬆到斜巷下口,斜巷嚴禁存車。
第四節 絞車司機操作規定
第40條 絞車司機必須由經過培訓考試合格,並持有合格證的人員擔任。
第41條 絞車司機必須熟悉設備的性能、沿線軌道線路情況、各種安全設施的使用情況,絞車司機一般應固定。
第42條 開車前的檢查:
1、影響開車的各種雜物是否清理幹淨。
2、絞車是否固定牢固、壓戧點柱及固定螺絲是否有鬆動。
3、絞車的滑輪點柱、滑輪是否固定牢固,滑輪轉動是否靈活。
4、絞車的製動閘是否靈活可靠。
5、機殼、滾筒、齒輪、機架、閘帶等有無裂紋變形、絞車上各部位的螺絲、銷子等有無缺損鬆動。
6、鋼絲繩排列是否整齊,磨損斷絲是否超過規定,鋼絲繩與滾筒的固定是否牢固可靠。
7、護繩板、防護欄是否有效可靠。
8、絞車操作按鈕是否靈活可靠。
9、絞車的信號係統是否工作可靠。
10、絞車各潤滑部位是否缺油。一切沒有問題時,方可開車。
第43條 絞車司機在開車時必須衣帽整齊。
第44條 絞車司機必須按信號開車,信號未聽清時禁止開車。
第45條 開車時應先鬆閘,後送電,停車時應先刹車,後停電。
第46條 絞車在運行中要時刻注意電機溫升和機械傳動部位的音響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檢查處理。
第47條 應在鋼絲繩上作出記號,指示出車輛所到關鍵位置,以便及時減速或停車。
第48條 絞車司機必須在護繩板後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麵或滾筒麵前操作。
第49條 水平上車場下放車輛時,應與把鉤工配合好,隨推車放繩,不準留有餘繩。
第50條 絞車在運行中,禁止同時將兩個手閘都壓死,以防燒壞電機。
第51條 當班工作結束後或司機因故需要離開崗位必須將電源開關停電閉鎖。
第六節 起重操作規定
第52條 適用範圍:井下掘進工作麵安裝設備的起吊操作人員。
第53條 所屬起重工要認真遵守本工種
安全技術
01manbetx
01manbetx
。
第54條 起重工應熟悉起重設備各工具的規格、名稱、使用方法各使用規定。
第55條 起重工應熟練掌握所用的繩索吊運計算公式與安全倍數的驗算。
第56條 工作前起重工必須對本班人所用的各種工具、設備、保險裝置、安全設施進行檢查,不完好不得使用。
第57條 凡在距采區溜煤井或煤倉1米以內範圍、以及蹬高在2.5米以上作業的工作人員,必須佩帶使用好保險帶,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可靠的地點。施工人員不準站在被吊物上工作。
第58條 患有高血壓,心髒病及有懸暈症禁止從事起重工作。
第59條 禁止上下工作點同時作業,防止掉雜物傷人。
第60條 搬運較重物品利用起重工具,要注意人數配不齊不得工作。
第61條 搬運大件,必須要有專人指揮,口號、行動要一致。
第62條 如搬運路程很長,須在中途休息,必須選擇不影響交通的安全地點。
第63條 在搬運標有“小心輕放”字樣的物品,及精密器件時,不要倒放和撞擊。
第64條 裝車時,一定先將車輪刹住,然後再裝卸物品。
第65條 在工作場所和通道上,不得放置雜物,並需保持整潔暢通,搬運物品時,不要通過危險區。
第66條 不可坐在或站在容易滾動物體上麵。
第67條 搬運物體如遇拐彎或過路軌,應發出信號,必要時應設專人截人。
第68條 卸下的物品,放在人行道或道軌附近,至少相距1.5米遠。
第69條 起重繩扣應拴於物體重心,平穩升降不得傾斜、翻轉。
第70條 搬運危險品時,須設置保護工具。
第71條 用滾扛撬運重物品時,應將前進方向的道路上雜物掃清並找平。
第72條 起重綁箍雜件物品,必須拴綁兩端,不許隻綁一處,以免滑掉,彎曲。
第73條 人員遠離繩索,不許站在將要吊起的物件上。
第74條 正在吊起物品的繩索,不準用手摸;吊重大物件,不可吊在空中時間過長。
第75條 裝車時應考慮中心位置,不可過高,要注意裝置情況是否良好,防止因顫動而散出墜落。
第76條 運輸大小軸頭應檢查是否軸頭保護好,並注意不要碰傷。
第77條 停放機件應在下麵墊好木板,重要機件要抄平墊實,提吊應考慮提吊位置,並加撐木以免變形。
第78條 起重物的降落,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下降:
(1)未測定起重量及未配備好操作人員者。
(2)如發現千不拉鏈有拉長、磨損情形,跑鏈或小千斤失效等時均不可使用,立即更換。
第79條 小型絞車(不做升降人員之用),應遵守下列事項:
(1)應裝設於穩固基座之上;
(2)周邊應當留有足夠的空間;
(3)剩餘滾筒邊緣高度最小不小於鋼絲繩直徑的2.5倍;
(4)製動裝置完好;
(5)須用良好及直徑適宜的鋼絲繩纏於滾筒上,其繩頭應用繩卡,卡牢於滾筒內。
第80條 吊重物及長物時,要特別注意找平衡,正式起吊前,均應先行試吊,稍一離地,即應檢查,確無問題後再行吊起或運行。
第81條 使用吊式腳手架時,其吊架用繩應用鋼絲繩和鋼質卡纜,並應估算其吊梁、吊繩能否承擔所加之荷重。
第82條 樹立三條及二條腿架子時,一定要用鋼絲繩捆綁,三條腿下麵應刨坑,以免滑倒。
第83條 正在搬運及吊拉之繩索,不準從人字架或三條腿架子下麵穿過。
第84條 使用起重架時,不得利用旁側拉物,以免使梁超過負荷拉彎。
第85條 起重架應平直立於枕木上,不得傾斜,各連結螺絲應上緊,起重架安裝完畢不得任意使用。
第86條 各種鋼結構的起重工具設備,安全係數不準低於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