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1-04-01 19:42
來源:本站原創
安徽省
煤礦
安全質量
標準化
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關於深入持久開展
煤礦
安全質量
標準化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行〔2009〕117號)的要求,結合我省
煤礦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各類合法生產的
煤礦。
第三條 年核定生產能力30萬噸及以上的
煤礦
安全質量
標準化評級分七個專業,即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
安全
管理,年核定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下的煤礦增設地麵設施專業,各專業滿分100分;
第四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的評級計分實行百分製,專業考核得分乘以該專業係數後合計,得出煤礦總分。
(一)年核定生產能力30萬噸及以上的煤礦各專業評級係數:
1.采煤: 13分 係數為0.13;
2.掘進: 13分 係數為0.13;
3.機電: 13分 係數為0.13;
4.運輸: 13分 係數為0.13;
5.通風: 28分 係數為0.28;
6.地測防治水:10分 係數為0.10;
7.
安全
管理: 10分 係數為0.10。
(二)年核定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下的煤礦各專業評級係數:
1.采煤: 12分 係數為0.12;
2.掘進: 12分 係數為0.12;
3.機電: 12分 係數為0.12;
4.運輸: 12分 係數為0.12;
5.通風: 26分 係數為0.26;
6.地測防治水:10分 係數為0.10;
7.
安全
管理: 10分 係數為0.10;
8.地麵設施: 6分 係數為0.06。
第五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分為四個等級,考核標準如下:
國家級: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印發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安監總煤行〔2009〕150號)規定的條件。
一級:總分在90分及以上,通風專業必須達到一級,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和地測防治水五個專業有四個達到達到一級,其他專業不低於二級。
二級:總分在80分及以上,通風專業必須達到二級,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和地測防治水五個專業有四個達到達到二級,其他專業必須達標。
三級:總分在70分及以上,沒有不達標的專業。
第六條 計分辦法:
1.季度專業分=動態分×50%(安監、業務處室各占25%)+季查分×50%;
2.季度總分=專業得分乘以各自係數之和;
3.年度專業分=季度專業得分之和÷4;
4.年度總分=年度專業得分乘以各自係數之和。
第七條 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取得“五證一照”(采礦許可證、
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營業執照),且合法有效。
2.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其中,一級標準化煤礦考核年度內不發生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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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百萬噸死亡率在0.5及以下,三級百萬噸死亡率在0.8及以下。年核定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下的煤礦,要評定為二級及以下等級的,年度死亡人數不得超過1人,其百萬噸死亡率可往前連續3年累計計算。凡年度內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煤礦,取消當年等級評定資格。
3.采掘關係正常。
4.按規定建立健全瓦斯抽采係統,並做到抽采平衡。
5.安全監控係統可靠有效。
6.按規定建立防治水、防滅火、防塵係統。
7.未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藝和支護方式。
8.製定並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辦法及獎懲
製度。
9.按規定開展重大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
10.無超層越界、無“三超”(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申報安全質量標準化礦業集團公司、縣(區)等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考核年度內,所屬煤礦均達標,其中一級標準化礦井達60%及以上;
2.考核年度內,礦業集團公司百萬噸死亡率不超過0.5,縣(區)百萬噸死亡率不超過1.0;
3.製定並執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評比、培訓、考核獎懲
製度。
第九條 檢查考核辦法:
1.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實行分級檢查考評,可采取定期考評和動態抽檢相結合的辦法。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每半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於20%;市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季度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於50%;礦業集團公司每季度普查一次;煤礦每月進行一次全麵檢查。每次檢查的記錄均要存檔,作為月度、季度、半年和全年考核的依據。
2.各單位於次年1月份將本單位上一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檢查評比結果和申報等級及本年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規劃上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凡不按規定上報的,取消其等級評定資格。
3.每年2月底前對申報單位進行抽檢、複核、評定、評比和命名。
4.已達標的單位次年依複查得分決定升、降級;複查不能鞏固的,撤銷安全質量標準化單位稱號。
5.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競賽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人員對各單位上報的前兩名煤礦進行重點檢查,評出優勝單位。
第十條 考核評級:
1.三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由各礦業集團公司或產煤市煤炭
管理部門組織評定,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備案;一級、二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由各礦業集團公司或產煤市煤炭管理部門初檢後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抽查評定。其中,一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名單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2.國家級安全質量標準化煤礦由各礦業集團公司或產煤市煤炭管理部門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抽查初評,報國家煤礦安監局評定。
3.安全質量標準化礦業集團公司、縣(區)由礦業集團公司或產煤市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組織抽查評定。
第十一條 對達到安全質量標準化礦井以及質量標準化礦業集團公司、縣(區)進行獎勵,其獎勵辦法按《安徽省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實施意見》(皖經煤炭〔2006〕221號)規定執行。其中,達到一級標準的,30萬噸/年及以上煤礦主要負責人獎勵1萬元,其他煤礦獎勵5000元;達到國家級標準的,30萬噸/年及以上煤礦主要負責人獎勵2萬元,其他煤礦獎勵1萬元;連續2年達到國家級標準的,分別獎勵4萬元和2萬元;連續三年及以上達到國家級標準的分別獎勵6萬元和3萬元。
第十二條 對完成年度達標規劃的市煤炭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對完不成年度達標規劃的市煤炭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其各類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新建、改擴建煤礦投產前必須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凡不達標的煤礦,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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