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三違”管理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1-04-02 20:13
來源:本站原創
反“三違”
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反“三違”工作,扼製各類“三違”行為,有效防範各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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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
安全生產,依據《中國石油吉林油田公司
安全生產
管理規定》、《吉林油田公司反“三違”
管理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突出了“違章等同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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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念,力求從根本上扼製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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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發生。
第三條 長春采油廠(以下簡稱廠)對“三違”行為嚴肅查處考核。廠領導、機關各科室和基層站隊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本係統或本單位內各種“三違”行為的查處。
第四條 質量
安全環保科是“三違”行為查處的監督
管理部門,負責“三違”行為查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於廠機關各科室、基層各站隊。
第二章 “三違”行為的界定
第六條 本細則所指“三違”行為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一)違章指揮行為是指在安排和指揮生產時,違反相關
安全生產
法律、
法規、規章
製度和要求的行為。
(二)違章操作行為是指在進行生產作業過程中,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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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指導文件要求的程序或步驟進行操作,以及違反相關安全生產規章
製度和要求的行為。
(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是指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不履行崗位職責、不遵守和不執行相關紀律、要求和安全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 根據“三違”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將“三違”行為劃分為嚴重“三違”行為和一般“三違”行為。
(一)嚴重“三違”行為是指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禁令(見附1),可能導致嚴重影響和後果的行為。
一般“三違”行為是指除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禁令以外的其它“三違”行為。
(二)本細則結合實際,列出了常見的 “三違”行為(見附2)。
第三章 查處“三違”行為的權限
第八條 任何一名管理者(包括各級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都有責任在本職範圍內查處“三違”行為。
第九條 任何一名員工都有權抵製違章指揮,製止他人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並有責任向上級主管科室舉報違章指揮、違章操作或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第十條 基層站隊自覺、主動查處“三違”行為,是保證安全生產的最有效方法。各基層站隊要經常組織對本單位內“三違”的查處活動,並每月定期向廠質量安全環保科上報。
第十一條 廠負責廠生產區域內“三違”行為的檢查考核工作,廠質量安全環保科應每季度將本廠“三違”查處情況報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備案。
第十二條 廠接受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對廠“三違”行為的監督管理,公司質量安全環保處負責監督、檢查、考核廠 “三違”查處工作。
第四章 “三違”行為考核規定
第十三條 廠對“三違”工作的考核實行一級考核一級的方式,廠考核基層站隊,基層站隊考核崗位員工。
第十四條 廠檢查基層站隊發現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禁令的行為,每起扣發基層站隊效益工資300元,同時扣“三違”人員本人年度考核積分30分;一般“三違”行為每起扣發效益工資150元,並扣“三違”人員本人年度考核積分10分。
第十五條 各基層站隊檢查發現員工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禁令,每起扣發其本人效益工資100元,同時扣“三違”人員本人年度考核積分20分;一般“三違”行為扣發其本人效益工資50元,同時扣其本人年度考核積分5分。
第十六條 對被檢單位“三違”行為的檢查考核以“三違”處罰通知單(見附3、附4)的形式通知被檢單位。扣發被檢單位的效益工資,是對被檢單位的處罰,不能由“三違”員工個人全部承擔,對“三違”人員、相關人員共同進行考核,無論公司或廠檢查考核過程中,發生“三違”行為,所扣罰款項直接責任人承擔70%,其它30%根據“三違”性質及嚴重程度,追究其主管領導、主要領導等相應責任,並由質量安全環保科提出,經主管領導審核或安委會討論通過後實施,檢查發現的“三違”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者,除按此規定執行外,參照其它規定一並執行。
第十七條 廠在考核過程中扣罰的效益工資由廠人事科負責管理,用於廠安全生產獎勵;基層站隊扣罰的效益工資必須用於安全生產獎勵,嚴禁挪作它用,廠主管科室要對基層站隊扣罰款項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年度積分扣完的人員必須離崗,按人事科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待考核合格後再重新上崗。離崗期間的薪酬考核按人事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廠積極鼓勵對“三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到廠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禁令的行為,經核實後每起由廠獎舉報人200元;舉報到廠的一般“三違”行為,經核實後每起由廠獎舉報人100元。獎金從“三違”考核扣發的效益工資中列支。 第二十條 廠每個月發一次通報,及時通報反“三違”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廠建立每名員工年度積分為100分的考核 製度,基層站隊建立“三違”積分台帳(見附5)和查處“三違”行為記錄(見附6),進行細化量化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與國家 法律、 法規和上級規定不一致的,可按相關 法律、 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廠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廠在考核過程中扣罰的效益工資由廠人事科負責管理,用於廠安全生產獎勵;基層站隊扣罰的效益工資必須用於安全生產獎勵,嚴禁挪作它用,廠主管科室要對基層站隊扣罰款項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年度積分扣完的人員必須離崗,按人事科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待考核合格後再重新上崗。離崗期間的薪酬考核按人事科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廠積極鼓勵對“三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到廠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禁令的行為,經核實後每起由廠獎舉報人200元;舉報到廠的一般“三違”行為,經核實後每起由廠獎舉報人100元。獎金從“三違”考核扣發的效益工資中列支。 第二十條 廠每個月發一次通報,及時通報反“三違”工作情況。 第二十一條 廠建立每名員工年度積分為100分的考核 製度,基層站隊建立“三違”積分台帳(見附5)和查處“三違”行為記錄(見附6),進行細化量化考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與國家 法律、 法規和上級規定不一致的,可按相關 法律、 法規和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廠質量安全環保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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