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牛煤礦安全管理製度彙編
作者:佚名
2011-04-03 19:49
來源:本站原創
小牛
煤礦
安全
管理
製度彙編
第一節 安全生產 管理 製度
一、為了貫徹執行國家 安全生產 法律、 法規、方針、政策,通過組織、 計劃、指揮、協調與控製等職能,預防和保證 煤礦生產過程中人、物和環境處於 安全狀態,實現安全生產,製定本 製度。
二、製定安全生產 管理 製度必須明確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和要求和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三、 煤礦法人、礦屬各部門或各職能單位的全部安全生產責任必須逐項分解,並層層簽定責任狀,逐級落實到各崗位人員。
四、安全生產 管理製度的編製工作由礦長負責牽頭,由法人代表、各分管副礦長、總工、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組成編製小組。編製小組下設具體的工作的辦公室,辦公室的組成人員由安全礦長選定;編製小組提出編製的原則、內容交由編製辦公室完成編製,報編製小組審查。
五、製定安全生產 管理製度,內容必須符合七部門《關於加強小 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及有關 法律、規則的要求。
六、通過審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必須交由礦綜合科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進行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七、煤礦綜合科必須安排檔案室對所發布的所有的安全生產 管理製度進行歸檔、備案、備查。礦井地處高寒地區,每年元月份凝凍較為嚴重,對交通、通訊、供電影響較大。
第二節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一、為了保證國家安全生產 法律、 法規的貫徹落實,及時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和《 煤礦安全 01manbetx 》,製定本製度。
二、依照本製度,定期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煤礦每周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等,應隨時召開。
四、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特殊情況下,由礦長授權的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或技術負責人主持。
五、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參加人員:下列人員必須參加安全辦公會議,由安全科負責考勤。礦各級領導、安全科正副科長、生產科正副科長、機電科正副科長、通風科正副科長、采掘區隊長、群安站站長、辦公室領導、銷售科科長、財務科長、勞資科長、保衛科長、外包隊的負責人。
六、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的內容和任務是研究企業安全生產,具體內容由會議主持者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
2、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彙報;
3、 03manbetx 安全生產形勢, 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4、決定 02manbetx.com 隱患治理、安全投入、獎懲、表彰等事項;
5、研究其他相關安全生產事項。
七、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應當有準備,並提前一天將會議內容通知與會人員。除了參加局級以上會議的人員外,原則上把其它工作暫緩來參加安全辦公會議,因特殊情況參加不了安全辦公會議人員,必須向主持或 組織會議的領導請假,經批準後方才有效。否則,按不參加安全辦公會議進行處罰。凡是規定要求參加安全辦公會議的人員,不經批準無故不參加的,每次罰款50元。
八、凡安全辦公會議落實的安全事項,各有關單位的正職必須認真貫徹執 行,對會上要求處理的安全隱患,有關單位的正職領導必須認真組織整改,有關單位的領導要認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諉,否則,每次對有關責任人按50至100元的 標準進行處罰。由於不整改或落實不到位, 而造成 02manbetx.com 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由於難度較大,確定不能按時整改的項目,有關單位的正職必須書麵把情況彙報安全科。否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設規範的專門會議記錄。
1、準確記載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記錄人、會議主題內容、會議決定事項,按發言順序如實記錄發言人的姓名、職務和發言要點;
2、會議結束,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審閱簽字;
3、會議記錄保存2年,不準缺頁、塗改。
第三節 安全目標 管理製度
一、為了建立自我約束、自我激勵機製,促進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 煤礦安全 01manbetx 》,製定本製度。
二、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在規劃煤礦長遠發展的同時規劃安全生產,製定煤礦年度生產經營目標的同時製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三、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負責,實行民主管理,采取相應的組織、技術和政策 措施,鼓勵職工參加安全目標管理工作。礦必須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由分管安全的領導作出實現該目標的安全 工作 計劃,並組織實施。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組織領導,礦成立管理領導小組。
四、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 法律 法規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礦每年製定企業安全目標管理 計劃,內容包括:
1、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
2、年度 安全管理目標;
3、保證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組織、技術和政策 措施;
4、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考核和獎懲。
五、納入年度 安全管理目標 計劃的 安全管理目標包括:
1、 02manbetx.com 死亡人數;
2、千人負傷率;
3、工日損失;
4、設備完好;
5、工程質量;
6、設備和財產損失;
7、安全教育與培訓;
8、遵章守紀,製止“三違”。
各項管理目標值不得低於國家有關 法規、政策規定和政府主管部門對安全工作的要求;沒有規定的,不低於上年實際或計劃水平。
六、製定和落實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計劃,礦與車間、 班組以簽訂合同或責任狀等形式,將各項 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落實,並製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標,逐級按季、月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1、承諾的安全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2、車間、 班組安全管理情況;
3、安全生產責任製執行情況;
4、遵章守紀,製止“三違”情況。
七、每一區隊、部門必須根據總體目標,製定出本區隊、部門管理範圍實現安全生產的 措施計劃並認真落實。
八、有關部門必須認真抓好各級人員的思想教育,確保全員對安全目標管理的統一認識。
1、每一員工必須支持、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現安全生產。
2、各區隊、部門必須嚴嚴格格、紮紮實實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嚴格實行各項安全 管理製度。
3、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執行責、權、利結合。
4、為加大安全目標管理力度,礦對各區隊、部門及個人進行劃分責任區、明確責任人、層層把關,確保安全生產。
5、礦必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於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落實 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九、煤礦鼓勵職工參與安全目標管理。礦年終對安全目標管理狀況進行綜合考核,評比,對於在安全目標管理中有突出表現、成績顯著的區隊、部門和個人進行獎勵,對於不負責任而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進行處罰。具體條件是:1、完成考核期內的安全管理目標;2、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職責,無重大“三違”行為。
十、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標考核,實行單項打分,綜合考核,一票否定的辦法,即將區(隊)、車間、 班組承諾的安全管理目標各賦一定的權值,滿分100,出現死亡、重傷 02manbetx.com ,年度不得獎。
十一、獎勵 標準平均每月300~500元,月考核,季兌現,年度一次結清。
第四節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一、為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製定本製度。
二、 安全技術措施,是指煤礦為改善工人勞動條件、解決事故隱患、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所采取的 技術措施,為保證職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設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職工培訓。
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季度編製年度生產計劃的同時,編製礦井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四、礦長對編製礦井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保證實施計劃的資金;經常檢查、督促計劃落實,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監督。
五、安全 技術措施計劃由生產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生產副礦長、安全檢查人員參加,共同編製, 班組長有權提出建議。
六、編製礦井安全 技術措施計劃應重點解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並分輕重緩急,將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工程計劃。“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設備的 保險、保護裝置存在事故隱患的,應優先安排。
七、安全 技術措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或工作場所、措施工程名稱、措施工程內容和目的、經費預算及來源、 設計、施工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開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計劃的執行等。
八、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資金由礦給予保證,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要做到資金、隊伍和物資三落實。項目負責人對計劃的實施負責。
九、 安全技術措施工程項目竣工,應對其質量和安全性能進行驗收,確認合格,經礦長批準,方可投入使用。
十、安全投入資金主要用來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係統、設備、設備,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
十一、對於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推廣應用先進 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應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從安全投入資金中列支。
第五節 安全生產信息管理製度
一、井口調度為安全生產信息傳遞的樞紐,是領導、管理幹部與井下一線安全信息聯係的橋梁。
二、井口調度必須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傳工作,對於接收到的安全生產上的信息,必須做好記錄並及時傳遞。
三、井下一線對於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必須要彙報中層管理幹部和礦領導解決的,可直接問領導者彙報,但必須在當班向調度彙報記錄。
四、領導向管理幹部、井下一線布置工作時,接到工作布署的管理幹部或其他職工必須在當班報調度做好記錄-
五、礦領導要在每次安全生產調度例會前閱示信息記錄,監督安全生產落實情況。
六、對於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造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的,輕者取消當月獎金,重者取消當月工資,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責任。
第六節 安全生產調度例會製度
為了更好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及時傳達上及安全工作意見和貫徹執行上級安全指令,有組織地參加安全生產調度例會,特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生產調度會議為礦長定期召開,由礦辦負責組織通知,調度做好傳達工作。
二、安全生產會議,由生產科負責考勤。下列人員必須參加會議:礦領導、安監站領導、生產科全部領導及調度員、通風科全部領導、機電科領導、采掘工區的領導(除一人下井值班),財勞及礦辦領導,外包隊長管理負責人員。
三、各單位的人員因事不能參加安全調度會議的,必須事先向礦長或安監站站長請假,並經批準後,方才有效,否則,按無故不參加會議處罰。
四、各單位的正職領導收聽安全生產調度會議後,必須及時把有關精神傳達到員工中去。
五、凡是規定要求參加安全調度會議的人員不經批準擅自不參加的,每次罰款50元,外包隊長罰款100元。
第七節 安全質量 標準化管理製度
一、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煤礦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實現煤礦安全生產,全麵提升煤礦的整體素質,必須持久、紮實地開展安全質量 標準化工作,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二、 礦屬單位必須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和礦井文明生產,必須把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和礦井文明生產與企業經濟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考核。
三、礦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領導小組,十三個專業指定專人負責收集管理材料。
四、礦每月底由領導小組組織礦管理人員對礦井十三項專業分別進行評估。
五、各專業負責人必須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進行考核評分,並整理各專業的原始記錄台帳。
六、各專業考核結果必須有記錄和考核評分人員的簽名。
七、各專業負責人每月5日前必須把上月各專業評估材料送領導小組組長彙總上報礦務局。
八、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按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獎罰辦法管理。
九、把精細化管理的原理和方法融入到作業現場的安全質量管理。
十、各單位必須把采、掘、機、運、通、修作業場所的安全質量標準、崗位操作質量標準張掛到現場。
十一、建立由跟班負責人、安全檢查員、質量檢查員與生產技術部門組織人員依據安全質量標準考核驗收標準驗收當班工程質量、崗位工作質量、環境文明生產的製度,實現當班動態達標,考核驗收結果作為當班班組及勞動作業人員的勞動所得依據。製訂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驗收、考核辦法,使安全質量標準化在結構工資總額中占有較大分額。
十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驗收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把質量關,杜絕檢查驗收中的不實、不公、不嚴的現象。
十三、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應定期給以整改,並定期進行複查驗收。
十四、認真落實班組每班、區隊每日、礦井每旬、礦每季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驗收製度,對驗收考核結果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監督。
第八節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總 則
一、為了做好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根據《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開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旨在使職工了解、掌握國家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樹立安全生產意識,了解、掌握必要的 安全知識,具有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能力,保證安全生產。
三、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在職培訓和業餘培訓、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資質培訓和素質培訓相結合,保證職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的機會。
四、職工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的義務,參加煤礦安排的各種安全教育與培訓。
五、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與培訓。
教育與培訓製度職責
六、礦長依本製度要求,組織製定、審批本單位的年度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並檢查其執行情況,對所需經費給予保證。
七、其他各有關人員,依照安全生產責任製,各自履行相應的職責。
1、生產副礦長:具體負責製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2、安全檢查員:負責提供安全教育與培訓信息;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培訓的組織、協調;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安全教育與培訓監督、考核。
3、技術負責人:協助製定全員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
八、各生產班組要堅持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開展班前安全教育,協助礦年度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實施。
教育與培訓範圍與任務
九、按照國家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國家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任職,上崗作業的下列人員,按要求參加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資質:
1、礦長、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以及安全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任職。
2、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過專門 安全知識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3、礦井生產車間負責人、區(隊)長,參加三級培訓中心培訓。
十、新工人入礦,應由礦進行不少於72小時的安全教育與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業;在老工人帶領下,4個月後,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新工人分配到車間、班組,入井前,車間和班組應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十一、作業人員轉崗,應按照新崗位的安全要求,對其進行 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新崗位的作業。
十二、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試驗和使用前,由礦技術負責人編製安全 01manbetx 01manbetx 和 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相關作業人員學習,經過教育與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十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由礦進行不少於20小時的在職安全教育與培訓。
教育與培訓內容
十四、安全教育與培訓應當包括:政策法規教育、思想教育、 安全知識教育和操作技能訓練方麵的內容,實施時區別不同人員分別安排。
1、礦長、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應學習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管理知識,了解國內外安全生產發展趨勢,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術和管理知識,明確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對特種作業人員重點進行安全知識、《煤礦 01manbetx 》相關內容、 01manbetx 和相關規章製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訓練。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明確本人的職責和從事的作業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作用,了解作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應急措施,能夠熟練操作。3、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安全管理知識、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與培訓。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了解、掌握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標準,安全管理與技術知識,有關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和要求
4、對其他職工進行一般安全知識普及教育,重點幫助其樹立安全生產意識,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安全素質。
教育與培訓實施
十五、根據上級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要求,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每年2月底以前製定出年度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
1、教育與培訓計劃內容包括:培訓對象、時間、內容、要求、目標以及相關單位或部門的職責。
2、年度培訓計劃,應能保證上級安排的培訓任務。
3、編製教育與培訓計劃時,各班組應提前1個月提出教育與培訓建議。
4、教育與培訓計劃由礦長批準後實施。
十六、特種作業人員,按上級計劃要求,按時參加培訓。
十七、堅持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
1、建立安全生產活動日製度,礦每月不少於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產任務時,必須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會議、學習、板報、標語、典型事故 案例 03manbetx 等形式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識教育。
十八、每次培訓結束,都要按照培訓計劃和教學內容要求,對培訓對象進行認真的考試、考核。安全知識、技術知識考試以筆答形式進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業現場進行。考試、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檔案。
十九、各類人員的培訓情況由安全檢查員記錄並進行年度培訓 工作 總結。
二十、建立職工安全培訓檔案,切實加強職工培訓、考核、發證和存檔管理。
1、本製度規定必須培訓的人員:
(1) 新招收進礦的新員工;
(2) 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
(3) 對技術更新涉及的有關人員及調換工種的人員;
(4) 根據需要礦領導安排培訓的人員;
(5) 下崗轉崗再就業人員;
(6) 《煤礦 01manbetx 》規定培訓的有關人員。
2、每次培訓,各有關區隊、科室必須按通知規定的時間,將所培訓的名單報安監站以便安排培訓。
3、凡礦舉辦的培訓班,有關的區隊、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將培訓名單報送到安監站的,罰款該單位100元;開班培訓期間,培訓部門將嚴格按照報送的名單進行考勤,無故不參加培訓的,罰款個人每次10元,遲到、早退的罰款個人每次5元;該單位送培人員,每次上課缺席超過20%,罰款該單位50元。
4、承包隊有新民工來礦工作的,必須及時將名單報安監站安排上崗培訓,私自下井,一經發現,罰款承包隊500元/人。
5、特殊工種人員經培訓合格後必須持證上崗,不經培訓上崗操作罰款30元,已培訓合格,但無證上崗的罰款10元。
6、工種調換時,勞資科必須將名單報到安監站,接收單位安排上崗前必須先送培訓,合格後才可安排上崗作業。
7、每期培訓,必須進行考試和考核,考試要有成績,考核要經主要授課人員簽署意見,培訓結果由安監站、培訓部門存檔備案,並通知培訓人員所在單位。
8、新招進礦的承包隊或民工年內初次一次性培訓,經費由礦方負責,承包隊年內因人員變換,補充人員的培訓經費由送培單位支付。
9、礦舉辦的培訓班,送培的區隊、科室必須由一名副職以上領導帶隊,送培民工必須有該隊帶班以上人員帶隊培訓,否則罰款單位正職領導、 區隊負責人30元。
附 則
二十一、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在進行業務檢查或安全檢查時,對各項培訓的效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節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一、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 01manbetx 》,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環境和設備、設施及礦井周邊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導致事故的危險情況。
三、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各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
1、認真開展定期安全大檢查製度和不定期抽檢複檢製度,利用多種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
2、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領導、各采掘承包隊負責人,必須經常深入井下生產現場,及時發現和查處本區域本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要有計劃、有步驟、有措施。
3、安瓦員必須貫徹巡回檢查製度,發現事故隱患當場指出,並要求現場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向有關領導彙報,升井後,還必須填定好彙報記錄。
4、安監部門或其它職能部門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並注意跟蹤檢查,確保安全隱患的及時有效處理。對於處理隱患不及時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觀因素的要追究責任。
5、施工單位或者隱患處理負責人,必須無條件處理各種安全隱患,處理隱患時要指定人員現場指導,並把整改通知單及時反饋到安監部門。
6、安監部門要隨時追蹤各種安全隱患的處理情況,對於難度較大的,要派專人負責監察,甚至下達停產整改意見通知書。
7、對於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礦安監站必須追蹤檢查整改完成情況,本礦無法排查的事故隱患,由安監站書麵彙報礦務局協助處理。
8、重大事故隱患處理後,要依照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 03manbetx 和 總結。
四、礦長對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負有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的責任。建立 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的組織領導。
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責任製。相關人員的職責是:1、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麵責任;2、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3、班組長負責職權範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4、安全檢查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管理。
六、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製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排查結果報告縣煤炭管理部門。
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級別、隱患類別、風險程度、治理前的防範措施、治理措施、資金情況等內容。
七、對 02manbetx.com 隱患實行分類掌握、分級管理。1、根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事故隱患分為10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爆破、頂板和其他。2、按嚴重程序、解決難易,事故隱患分為3級:A級:危害嚴重或治理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的。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的。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班組能夠且必須解決的。
八、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定性、定量的評估,確認事故隱患的類別和級別,同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落實項目、資金和施工隊伍。
九、排查出的A、B級隱患,由礦治理,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治理措施,礦長落實整改,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班組立即解決。
十、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並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
十一、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
十二、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製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十三、煤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對事故隱患進行監控,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防範事故發生。
十四、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五、貫徹本製度,煤礦製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和標準,經礦長批準後執行。
第十節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一、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 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煤礦具體情況,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依照本製度進行安全檢查,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生產。
三、對政府有關部門安排部署的安全檢查,礦長或生產副礦長負責安排落實。政府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檢查、監察時,車間、班組、有關人員要積極予以配合。
四、礦長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對安全檢查負全麵責任。各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檢查負責。
1、每月定期由礦長負責組織(礦長不在礦時,由代理行使礦長責權的副礦長組織)進行一次全礦性的安全大檢查。
2、下列人員必須參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礦級領導、安全科正副科長、生產技術科正副科長、機電科正副科長,通風科正副科長、外包隊負責人、保衛科長、工會、團委。
3、凡是規定要求參加安全大檢查的人員,不經批準無故不參加的每次罰款50元。
4、除了參加局級以上會議的人員外,原則上把其它工作暫緩來參加安全大檢查,因事參加不了安全大檢查的人員,必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報請安全大檢查組織者批準後方能有效,否則,按不參加安全大檢查處理。
5、各單位的正職因事不能參加安全大檢查時,必須指定副職參加,否則,對該單位正職每次罰款50元。
6、對參加安全大檢查查出的安全隱患,各單位的正職必須認真按質按量及時組織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該單位的正職按每條50至100元的標準進行罰款,由於不按時整改隱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要追究事故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確因按時整改難度大的項目,該單位必須書麵把情況彙報安監站,否則,按無故逾期不整改進行處罰。
7、對整改不安全隱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級領導予以重視,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及時供應,不能以任何借口來推諉,否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直至處罰。
五、由礦長組織,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執行情況。2、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是否將安全放在生產的首位。3、規定的各項規章製度是否健全、適宜,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處於執行狀態;安全生產責任製是否落實。4、安全管理保障體係是否滿足管理需要並發揮作用,職工是否樹立了安全生產意識,是否形成了全員參加的管理網絡。5、作業場所是否存在環境、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否落實隱患治理措施。
六、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礦每月至少進行1次,定期安全檢查由礦長組織,分管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參加,分別對井上下作業現場、設備和設施進行全麵檢查。
七、礦長定期檢查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執行情況;經常檢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和其他各項規章製度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修訂、修改。
按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每半月組織一次專項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分管範圍內存在的安全問題。
八、對生產作業現場、設備、安全設施和人的行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製止人的不安全行為。1、礦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技術負責人下井指揮生產,必須同時檢查安全工作。2、安全檢查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作業現場檢查,每月不少於20次。3、班組長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麵的安全檢查。4、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對作業環境、使用的設備進行認真檢查。
九、安全大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和專業安全檢查實行安全檢查表製度。檢查前製定安全檢查表,檢查中應認真依照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填寫。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
十、作業人員必須按“三大規程”要求,實行標準化作業,做好崗位責任範圍內的檢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十一、安全檢查員日常監督檢查,應當檢查《 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 01manbetx 和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製止“三違”行為。現場檢查應當全麵,突出重點。檢查地點、時間、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要如實記錄。安全檢查員對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能夠解決的事故隱患有權要求限期解決;對有發生事故危險的場所,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對違章行為有權提出處罰意見;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礦長或有關負責人報告。
十二、對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和檢查工作不認真,檢查後未及時製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實整改措施導致事故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安全處罰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經濟處罰。
十三、依照本製度,礦製定嚴重和一般“三違”標準以及相應的處罰標準,經礦長批準後執行。
十四、安全檢查記錄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半年以上。
第十一節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一、為了規範安全技術審批工作,落實技術審批責任,根據《 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所稱技術審批,是指 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的審批。
1、井下所有的工作地點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或 01manbetx 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作業規程和 安全措施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編製,規程及措施必須符合《 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3、作業規程及措施由礦技術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會審,並提出會審意見。
4、作業規程、措施,必須根據會審意見進行修改補充,最後報礦總工審批。
5、施工過程中,如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或補充措施,並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
三、 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依照本製度編製和審批。編製、審批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四、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的,如“三下采煤” 安全措施和開采 設計、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報告、已留設的防水煤柱需要變動時新編的設計等,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按程序上報。
五、經批準的設計、措施、報告,如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的通風設計、 安全措施,礦井瓦斯等級、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報告,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六、煤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采區設計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設計、礦井反風演習計劃、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設計、“帶壓開采” 安全措施等,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按規定的程序報縣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七、其他由礦批準的,如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業規程、補充安全措施、巷道貫通措施、采掘工作麵采用串聯風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的停風措施等,由礦主管技術負責人審批。
八、采區設計方案,采區、采煤工作麵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的編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要求。采掘作業規程的編製應符合采區設計和工作麵設計。
九、設計、規程和措施應當符合實際,內容全麵、具體,體現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則。
十、設計、措施和規程的編寫,應條文清晰,語言精當,數據準確,表達簡練。計量單位、計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跡清楚、圖表清晰、裝訂整齊。
十一、經批準的安全措施、作業規程,技術負責人必須向參與施工的所有作業員傳達貫徹。傳達貫徹結束,接受傳達的人員應當簽字。未參加傳達貫徹的人員要補課。
十二、超越技術審批權限進行技術審批的,要及時糾正;設計、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等有嚴重缺陷,審批人員未能認真履行審批職責造成後果的,追究相關編製、審批人員的責任。
十三、本製度與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有抵觸時,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二節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檢查維修管理製度
一、為了做好煤礦礦用設備、器材的檢查、檢修工作,使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所稱礦用設備、器材,是指依照《礦山安全法》規定,礦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
三、礦用設備、器材的檢查、檢修、采購、安裝及使用人員,應經過專門行設備、檢測儀器的檢修質量標準。
四、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單位和人員,采購、檢驗、檢測和檢修人員必須對礦用設備、器材的質量、性能負責,依照本製度,對礦用設備、器材進行采購、檢驗、檢測和檢修,保證處於良好狀態。
五、依據《礦山安全法》規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礦用設備、器材,包括以下類別:
1、礦用設備:采掘、支護、裝載、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瓦斯抽放和空氣壓縮等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櫃、電器開關、電控裝置及各種防護裝置等。
2、礦用器材:炸藥、雷管、起爆器、導火索、電纜、鋼絲繩、通訊器材、礦燈、防滅火材料、支護材料等。
3、勞動防護用品: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麵罩、防護服、防護鞋、救護設備及用品等。
4、安全檢測儀器:安全監測係統、瓦檢儀、測風儀表、各種有害氣體檢測儀、頂板壓力觀測儀等。
5、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貫徹執行前4項規定,嚴格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產品目錄執行。
六、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礦用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應當是合格產品,並取得相關證書。
1、井下使用的設備、安全檢測儀器必須取得礦用產品標誌。
2、阻燃電纜、輸送帶應當有安全標誌、準用證。爆炸材料應是煤礦許用產品。
3、防爆電器設備應當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4、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安全鑒定證書。
七、建立設備、器材采購製度,嚴格購、審查、審批和驗收程序。采購設備、器材時,采購人員除檢驗相關的合格證明書外,還應取得產品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八、礦用設備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依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產品說明書進行檢查,確認設備合格,方可安裝;安裝結束,應由安裝、使用和設備管理單位及安全檢查員聯合驗收、試運轉,確認安裝合格,辦理移交手續,方可運行。
九、礦用設備發生設備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應對其安全性能進行全麵檢查。
十、各類防爆電器設備入井前,必須由防爆檢查人員對其保護裝置、防爆性能進行全麵檢查,確認合格後,方可投入安裝使用。
十一、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儀表使用前,應當經過檢測,確認靈敏、準確、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礦用設備、器材使用部門,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製度。已經使用的礦用設備、器材要加強檢查,發現異常應當立即處理,禁止帶故障運行。要加強日常維護保養,確保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十三、建立設備台賬和特種設備檢查、檢修檔案,做到設備底數清楚。
十四、應當加強對不良設備的監控、檢查。建立不良設備的分類台賬,載明設備的使用履曆、檢查情況及隱患所在。應當有彌補質量缺陷的安全措施。
十五、建立分項的設備、器材、安全檢測儀器的質量、管理養護、使用作業和檢修工藝標準,建立批果抽檢和全檢製度、技術檔案管理製度,嚴格界定各種設備、器材的檢查、維修周期,保證檢查、維修按標準進行。
十六、質量管理應當落實到人。建立健全法製礦用設備、器材的質量檢查責任製,明確車間、班組和操作人員在保證設備、器材質量方麵的責任,建立嚴密的質量考核體係,做好礦用設備、器材的考核、 評價工作。
礦負責:
1、製定礦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基本製度;
2、製定礦用設備、器材目錄;
3、製定設備檢測儀器質量標準;
4、每年對礦用設備、器材的綜合檢查和考核 評價。
班組和操作人員負責:
1、對礦用設備進行檢查;
2、維護保養;
3、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十七、建立煤礦新上設備和設備更新論證製度。試驗、采用涉及安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或新工藝,應先進行論證和安全檢驗,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確認安全方可投入施工和使用。
十八、已使用的設備、器材,依照國家規定定期標校。礦用設備、器材經維修仍達不到質量標準及安全合格標誌過期的,應按規定及時報廢。
十九、建立礦用設備、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一語道破價、獎懲製度,對有關單位及作業人員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進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評價,並付諸獎懲。
第十三節 煤礦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一、為了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煤礦的有關規章製度,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指揮、協調與控製,保障生產過程中人、物和環境處於安全狀態,實現煤礦的安全生產,根據安監總煤行[2007]107號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第12、36條等相關規定條款的要求,特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所指的主要災害是可能導致重大發生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衝擊地壓,職業危害等主要危害。
三、必須針對可能存在的主要危害製定專門的管理製度,強化管理,加強監控,並製定切實可行、科學合理的預防措施,為防止礦井災害事故的發生,必須對礦井主要事故災害製訂防範管理措施,加強對主要災害的預防,嚴防事故發生。
1、礦有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災害主要有:頂板事故、水害事故、瓦斯燃燒爆炸事故、煤塵爆炸事故、機電事故、提升運輸事故、放炮事故和火災事故等。
2、對各類主要災害事故,由各業務部門分別製定管理製度和預防措施,同時要加強監控和強化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3、對各類主要災害事故的管理製度和預防措施,安監部門要對其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落實到位。
4、一旦礦井發生災害事故,礦調度接到彙報後立即按礦井災害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的通知順序通知有關領導和單位,及時組織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四、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的編製工作由安全副礦長領導技術科、安全科、綜合科組成編製小組,分工合作,聯合編製。編製結束後報礦安全生產技術審查組審查後出版發布,並存檔備案備查。
五、在編製過程中必須根據《安全生產法》製定,針對礦井主要災害,是預防事故發生的安全管理製度。其內容如下:
1、礦井主要危害的辯識標準、方法和程序;
2、已辯識的主要危害進行 評價的方法和標準;
3、礦屬各相關部門對主要危害辯識,評價和治理的職責。
4、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的製定。
六、每年的年初必須將礦井主要災害的預防納入年度安全措施計劃,使預防和治理所需的資源得到可靠的保障。
七、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發布貫徹執行後,礦屬各單位、各部門、各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嚴格執行,對違反本製度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四節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一、為改善和提高我礦應對重大事故的處理和救援能力,做好礦井災害的預防,特別是礦井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能使搶險救災工作有計劃地開展,使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盡量減少到最低程度,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礦實際,特製定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二、礦技術負責人必須根據相關規定結合礦井實際製定《礦井應急救援 預案》和《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並根據礦井實際變化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三、煤礦企業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四、《礦井應急救援 預案》和《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五、礦每年必須根據礦井生產的實際情況,由礦總 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編製年度礦井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礦井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對礦井可能發生的災害事故進行全麵 03manbetx ,並製定一旦發生災害事故時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礦總 工程師批準後,礦必須組織全體員工進行學習,使每位員工熟悉掌握每種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措施,熟悉避災路線。
八、礦每年應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一次演習,對演習過程中發現的存在問題應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九、礦井發生災害事故後,礦調度應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通知順序通知有關領導和單位,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十、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十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十二 礦技術負責人應組織對礦工進行教育培訓,使每位礦工熟悉《礦井應急救援預案》和《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內容,了解各種災害的預兆、性質和特征。熟練掌握自救器材和救災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五節 安全獎懲製度
一、為了規範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實行安全獎懲製度,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製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
三、對在安全生產方麵有突出貢獻者,依照本製度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依照本製度實施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四、職工必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義務,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 遵守企業規章製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職的安全工作負責。
職工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本礦規章製度的,不論是否產生後果,均應承擔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礦給予獎勵: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單位的負責人;
2、有技術革新或發明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3、由於個人行為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個人;
4、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
5、提出合理化建議明顯改善安全狀況的個人;
6、其他煤礦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給予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2、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的;
3、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或個人;
5、對生產安全事故負直接或間接責任的。
七、對違反安全規章製度的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和危害後果,區別情況,分別處理。處罰前由安全檢查人員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礦長批準後實施。對職工實施安全處罰,允許職工陳述和申辯。
1、違章情節較輕或尚未產生不利後果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後果較嚴重和屢教不改的,加重處罰,直到給予行政處罰;
2、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製度,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後果或經常違章違紀屢教不改的,由礦依法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八、貫徹本製度,對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最少不低於100元;對違章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每次違章的罰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元,由職工工資中扣除。每月罰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50元。
九、玩忽職守,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除依照本製度實施經濟處罰外,還將依照有產規定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額度根據違章情節和損失情況確定,從本人工資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收入的15%;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經礦長批準,賠償金額可酌減。
十、建立違章登記製度。凡在各類檢查中被查出違章現象和行為的,必須到礦安全檢查部門登記。
十一、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人員和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照本製度加強安全檢查,製止違章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而不製止的,按違章給予處罰。
第十六節 出入井檢身製度與出入井清點製度
一、為保證入井人員安全和生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生產作業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外來檢查工作、參觀學習人員入井,依照本製度進行入井檢身和升入井清點。
1、為杜絕煙火物品入井和爆破物品出井,確保入井人員安全,嚴格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本製度。
2、井口檢查員必須佩戴檢查證、堅守崗位,嚴禁空班漏檢。
3、檢查員檢身時要嚴肅認真,敢與違章違紀行為作堅決鬥爭。
4、檢查員如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漏檢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如造成煙火物品或爆破物品流失的另分析處理。
5、每一入井出井人員要積極主動接受檢查,不得拒絕,否則每次罰款20元,攜帶煙火物品或爆破物品的另分析處理。
6、檢查員要做好當班出入井人員的登記考勤,不得讓他人代考,不得漏考、多考,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當班檢查員20元
三、生產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內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培訓,不得入井,外來檢查工作和參觀學習人員須由礦方進行安全注意事項介紹,登記後,由有關人員陪同方可入井。
四、本礦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入井,應當按礦燈牌號領取礦燈和自救器。升井後,應立即交燈、換牌,不許升井後不交燈或延時交燈。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下井:1、班前喝酒的;2、未戴安全帽或未攜帶自救器、礦燈的;3、穿化纖衣服或著裝不整齊的;4、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的;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
六、礦燈實行集中管理,專人專燈專號使用。礦燈房應對礦燈統一編號,禁止無牌發放礦燈或亂發礦燈。
七、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人員下井,實行入井掛牌、升井摘牌製度。
八、作業人員下井,實行班前點名、班後考工製度。班前未點名者禁止下井;班後2小時未考工者,值班人員應當查明原因並向礦長報告。
九、班組長負責掌握當班作業人員入、升井情況。當班作業結束,班組長應當最後離開作業現場。
十、每班換班2小時後,礦燈房須把尚未歸還礦燈人員的名單報礦值班室。確因工作需要延時升井的,作業班組長或本人應事先報告值班室。
十一、違反本製度,根據情節和後果,依照安全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七節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一、為了保障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防止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煤礦安全規程》等的規定,結合我礦的實際,製定本管理製度。
二、各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工作由總工負責領導技術科及其他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編製小組進行編製,主要編製的技術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
1、安全操作規程由項目、工程具體管理的技術人員進行編寫。
2、安全操作規程要函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
3、要分別製定各種崗位操作規程,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明確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和危害。
4、安全操作規程初稿編好後,由總 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進行會審,並根據各部門人員提出的問題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5、安全操作規程完稿打印後,施工單位負責人要組織操作人員進行學習,熟悉後才能進行操作。
6、安監部門對各安全操作規程在工作中實際應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有不合理的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三、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行業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各類設計、鑒定報告、規範的規定和各類設備、設施操作要求等結合煤礦實際進行編製。
四、編製結束的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報送礦技術審查組進行審查, 編製小組並按照技術審查組審查出的問題進行修改後,經技術審查組指定的技術人員再審通過後,送交綜合科出版。
五、各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收到安全操作規程後,必須在操作本工程、項目、設備、設施前向本部門的所有職工進行貫徹簽字學習,直到掌握並識記操作規程的內容和要求,嚴格操作順序。
六、各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如發現安全操作規程有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必須立即報告礦技術科,技術科立即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審核、修改,並按照新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貫徹簽字學習,及時歸檔。
七、各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對貫徹簽字學習的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報送一份到礦技術檔案室進行存檔備案。
八、礦各級領導和各安全監察、檢查人員在抓“三違”和日常安全檢查工作中必須對各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必須當場糾正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九、新項目、新技術、新工藝、新設施設備在實施和使用前,必須嚴格按照本製度第三條的規定進行製定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本製度的要求貫徹學習,簽字實施。
十、本製度各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八節 礦領導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製度
一 、 為搞好煤礦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七部門《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特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礦長是執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製度的責任者,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必須支持礦長的工作,自覺執行本製度。
三、綜合辦公室負責安排並及時公布領導下井帶班的日程和班次;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0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總工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5次。
四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1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
五、帶班人員要做到與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麵,抓安全生產重點環節,特別是“一通三防”,督促各科、隊加強現場管理,把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措施細化落實到科、隊和班組。
六、當班管理人員有事外出,由辦公室提前安排在礦的其他領導代班,不得空班。
七、由調度室建立領導下井帶班考勤記錄,並負責考勤。
八、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必須認真負責,對全礦井的生產安全工作進行全麵了解,對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安排,並認真寫好帶班工作記錄。
第十九節 各科級幹部、采掘區隊長下井跟班製度
一、各科級幹部、各采掘區隊長等管理幹部必須深入井下,對全礦區範圍內的工作麵進行跟班盯崗,嚴防各崗位人員脫崗、離崗、睡崗,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二、因立槽煤開采的特殊性,當班人量的數量,要根據工作崗位的需要和安全生產的需要進行配足配夠,人員不足的嚴禁下井作業。
三、當班調度員在了解各工作麵情況的同時,對各科級幹部與各采掘區隊長管理幹部下井情況進行考勤,督促其下井進行跟班盯崗。
四、各科級幹部與各采掘區隊長管理幹部在本班工作前,要會同班幹部其他人員對工作麵先進行全麵的安全檢查,對於查出的安全隱患,要督促本班及時徹底處理,確保安全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五、各科級幹部與各采掘區隊長管理幹部在查崗時,發現有脫崗、離崗、睡崗人員的,要立即令其歸崗堅守崗位,如本崗位是危及安全生產的(如放炮警戒等),要通知當班暫停工作,找人頂崗後方可繼續進行。
六、對於脫崗、離崗、睡崗的人員,各科級幹部與各采掘區隊長管理幹部要及時下達“三違”通知單,交安全科進行處理。
七、各科級幹部與各采掘區隊長管理幹部不下井或不跟班的,調度員要及時反映給安全科,由安全科進行處理。
八、安全科要經常對各科級幹部與各采掘區隊長管理幹部下井跟班盯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弄虛作假的有關人員,要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節 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製度
一、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二、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好安全帽、礦燈、自救器等勞動
防護用品。
三、現場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煤礦“三大規程"的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四、通風、提升、運輸和施工設備選型、安裝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五、加強現場維修、保養工作,使儀器、設備處於完好狀態,保證儀器、設備靈敏、可靠,無失爆。
六、采掘工作麵的支護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
七、巷道密閉、柵欄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八、巷道的狀況要達到設計的要求,並按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搞好文明生產。
第二十一節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
一、為了及時組織事故救援和開展事故調查,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企業職 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所稱事故,是指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意外事件,包括死亡事故、傷殘事故和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生產中斷事故。
三、本製度適用於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四、發生死亡事故,應當按下列程序及時、準確報告: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值班室或礦長報告。值班室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礦長、副礦長報告。
2、礦長接到彙報後,親自或責成有關人員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同時報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公安、工會等有關部門。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事故類別、原因、簡要經過,傷亡或涉險人數,采取的應急措施。書麵報告應附現場示意圖。
五、輕傷、重傷和生產中斷事故按下列程序報告:
1、輕傷、重傷事故,受傷害者或班組長應報告安全管理部門並記錄。報告和記錄內容包括事故地點、時間、經過、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重傷事故,安檢部門要及時報告礦長。
2、機電、運輸、頂板、瓦斯超限等生產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值班室,調度值班室報告主管礦長或相關工程技術負責人。
3、 重傷事故,應及時將傷員送往醫院搶救。
事故調查、分析
六、事故調查分析堅持“ 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沒有製定防範措施、事故責任者未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
七、按照國務院《企業職 工傷亡事故 報告和處理的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調查處理的事故,煤礦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如實反映有關情況,不得幹擾、阻撓事故調查工作。
八、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時,應當在事故調查人員到達現場前,由生產副礦長或安全檢查員準備好下列與事故有關的材料,以便隨時提供給事故調查人員:
1、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等相關證照;
2、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記錄;
3、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製度;
4、領導成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
5、作業規程;
6、工人安全操作規程;
7、瓦斯檢查記錄;
8、傷亡或涉險人員名單和勞動合同;
9、事故的簡單情況介紹,包括時間、地點、類別及事故搶救、控製情況;
10、事故現場示意圖;
11、事故調查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九、死亡事故以外的下列各類事故由企業組織調查:
1、一般事故隱患和個人違章行為,由班組長組織調查分析;
2、輕傷事故,由礦安全部門組織受傷人員及所在班組長調查;
3、重傷事故,由礦長或委托副礦長組織安全、生產、技術及班組相關人員調查;
4、非傷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礦長或委托副礦長組織安全、生產、機電設備及車間、班組相關人員調查。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由安全檢查部門記錄。
十、按以上3、4款開展事故調查,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原因、過程、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事故的責任者處理意見、防範措施等。
事故處理
十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救援工作。重、特大事故,應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要注意保護事故現場,確因搶救必須改變事故現場的,應做好現場寫實並繪製示意圖。屬於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井下火災和突水事故,不論危及人數多少,均應立即通知礦山救護隊。事故發生後,仍可能危及其他人安全時,要及時中止相關作業,立即撤出受威脅區域全部人員。
十二、凡屬責任事故,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製定的安全處罰製度,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1、死亡事故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複的處理意見處理;
2、死亡事故以外其他各類事故由事故調查組依據調查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1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重傷事故報礦長批準後執行。
十三、開展事故調查分析時,要對已製定的措施進行審查,不符合的要及時糾正;結合事故教訓,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製定預防、避免事故措施。
十四、安全檢查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防範措施的執行情況和各類事故的報告、統計分析、調查與處理記錄及事故檔案管理。
十五、未按本製度規定,瞞報、遲報、漏報事故的,未能落實防範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節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總則
一、為加強煤礦爆炸材料管理,保證公眾安全和生產安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所稱爆炸材料是指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
三、爆炸材料的運輸、裝卸、儲存、保管、支領和清退、銷毀和雷管編號應當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和本製度。
四、煤礦應當建立涉爆人員的崗位責任製,明確所涉人員在爆炸材料管理、使用中的職責;建立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工人在運輸、搬運、使用中正確操作。
五、從事運輸、裝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六、煤礦組織涉爆人員學習國家相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
爆炸材料裝卸運輸
七、由地麵向爆炸材料庫、向礦井運輸爆炸材料,應當使用專用車輛,由專職人員裝卸和押運,在指定地點卸車。庫管人員負責驗收,驗收合格,填寫爆炸材料領料單,並立即裝專車(爆炸材料專用車)運往井下爆炸材料庫。
八、從地麵向井下運送爆炸材料,應事先通知絞車司機、井上下擁罐(把鉤)工,約定運送時間,保證車輛優先通行。
裝載容器、堆放、升降速度、運送時間、押運和乘降人數等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九、井下爆破工領取雷管,必須使用雷管箱,親自運送,不準委托他人代運。炸藥由井下爆破工或在井下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爆炸材料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運送炸藥和雷管時,應當分裝在藥包和雷管箱內;背送乳化炸藥應使用玻璃鋼藥箱。領到爆破材料後,要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到達工作地點後,炸藥、雷管應分別放在合格的炸藥箱、雷管箱內,並上鎖。嚴禁在交接班時間攜帶爆炸材料沿井筒上下。
爆炸材料儲存保管
十、井下爆炸材料庫的設計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必須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井下爆炸材料庫、硐室存放的爆炸材料應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廠家驗收合格證、生產廠家及生產批號,數量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十二、爆炸材料庫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規範操作;不得空崗、漏崗和隨意脫崗;要實行現場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記錄。
十三、除庫管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擅入爆炸材料庫;檢查人員須持要害證或保衛科信件證明,方可由庫管人員陪同檢查。進入庫區的人員應當詳細登記。
十四、庫內防火設施符合要求。照明燈須加防爆套,禁止攜帶礦燈進入庫區。
十五、應當建立爆炸材料出、入庫賬卡,做到手續齊全,日清月結,賬、卡、物相符。發放爆炸材料應及時報送收支庫存班報表。
十六、失效報廢的炸藥、雷管要單獨存放,建賬建卡,交接班或清點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彙報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
十七、庫管人員每日應對庫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報告。
爆炸材料發放清退
十八、使用爆炸材料的單位,應依據當班的工作定額,填寫領料單,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領取。
十九、井下爆破工持井下爆破工證和批準的領料單(爆炸材料領退記錄本),領取爆炸材料,並根據領取的數量,填入爆炸材料領退記錄本。
二十、當班火藥、雷管實際使用量,由井下爆破工核實,填入火藥領退記錄本,經當班隊長審查簽字;餘量由井下爆破工當班全部退回爆炸材料庫,不得帶到丌下或井上其他地方存放。
庫管人員應當麵驗收入庫,確認領取量和退回量無誤後,方可在火藥領退記錄本上簽字;如果數量有誤,須由井下爆破工查明原因。
二十一、電雷管須經過電阻檢查合格和編號,專人專號發放使用。未經電阻檢查或檢查不合格以及無編號的,不準發放。
二十二、水炮泥實行專人編號使用。水炮泥與雷管按比例發放。
二十三、退回的炸藥和雷管,經驗收不合格的單獨存放,定期銷毀。
二十四、爆破材料實行批號管理。發放時應堅持先進先發,保質保量,阻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發放。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和編號
二十五、電雷管發放前,須進行全電阻檢查,逐個編號。全電阻檢查和編號應當分別在各自的硐室內進行,應有完善的安全防護設施,鋪有防靜電的橡膠皮。
二十六、全電阻檢查和編號的硐室,應當有定員定量標誌牌。定員不過3人,定量不超200發。編號應當打在指定的安全部位。
二十七、不許用鐵器開啟雷管箱,不許用強力將雷管拆捆抽把。電阻檢查儀的輸出電流不得超過30mA。
二十八、全電阻檢查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1、出產廠家;
2、出廠日期;3、測定日期,數量、合格數量、不合格數量,電阻檢查人等。
二十九、經檢查,不合格的雷管應單獨存放,檢查結束後交庫管人員。
爆炸材料銷毀
三十、報廢的炸藥、雷管應當單獨存放,建立賬卡,定期銷毀。銷毀爆炸材料應由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礦總工程師製定安全措施,公司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工程師批準,由主管領導組織安監處、供應站、保衛科有關人員,組成銷毀小組進行銷毀。
每次銷毀炸藥不準超過100kg。
三十一、銷毀爆炸材料地點應當保證與周圍的村莊、建築物有可靠的安全半徑。引爆前,應布置好警戒,防止車輛、行人進入危險區域。
三十二、銷毀電雷管應當由專職井下爆破工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鑰匙應由井下爆破工攜帶,確認其他人員撤離後,由現場指揮人員下令引爆。
三十三、銷毀電雷管應先把腳線剪下,放入紙盒內,最多不超過300發。選擇無石、周圍無雜物的地點,將電雷管埋在土坑中引爆銷毀。禁止銷毀無外裝的電雷管。雷管引爆後,應對現場進行檢、清理和再處。
三十四、用溶解法銷毀炸藥時,炸藥在水中經過溶解過程後,應將不溶解的撈出處理,杜絕私人使用。
三十五、銷毀結束,處理小組應寫出處理報告,記錄報廢原因、數量、廠家和批號、日期,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存入銷毀火藥檔案備查。
第二十三節 煤礦井下爆破安全管理製度
一、為了杜絕井下爆破事故,保證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井下爆破須由專職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應當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1. 井下爆破工作心須由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心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2. 每一放炮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 經考試合格後,持證崗。
3. 當班需用的炮藥、電管由當班放炮員持證限量領取,放炮員要嚴格執行爆破物品清退領用製度。
4. 放炮員領取炸藥、電管後,直接將炸藥、電管安全運送到工作地點,並放置在安全地點,裝箱上鎖,不得亂丟亂放。
5. 井下放炮必須嚴格按照放炮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6.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的,嚴禁裝藥放炮。
7. 如工作麵來壓,棚架損壞,存在傘簷,巷道不暢,出現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麵風量不是的,嚴禁裝藥放炮。
8. 爆破前,班組中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
9. 對於放炮距離,拐彎長度不得小於75米,直線距離不得小於100米。
10. 放炮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放炮拉接線過程中,不得與任何電纜或導體接觸。
三、火藥、雷管的支領、運送、存放和引藥製作,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四、裝藥前,作業班組長、井下爆破工應當先檢查工作麵安全情況。發現頂板有塌冒、離層,煤壁、巷道兩側有片幫、支架不牢、缺梁、斷柱等不安全因素,應當處理,未處理好不許裝藥。瓦斯超限時,不準裝藥。
五、裝藥和腳線連接,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作業班組長協助井下爆破工進行;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起爆,隻許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六、掘進工作麵一次裝藥應當一次全部起爆。回采工作麵可以分組裝藥,一組裝藥應當一次全部起爆。同一作業區域由一個井下爆破工起爆。回采工作麵隻許使用一個發爆器起爆。
七、裝藥後,每個電雷管腳線應當扭結短路,挽起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等導體接觸。炮線連接結束,必須立即離開放炮地點。
八、起爆前,班組長應當親自布置專人警戒,撤離警戒必須由專人通知,不許事先約定信號。警戒人員應當在警戒線掛“起爆禁止進入”的警示標誌。未接到班組長撤離指令,不準擅自離開警戒地點。
九、爆破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的水袋規定為:炮眼深度超過1.2m使用2個,低於1.2m使用1個。
十、起爆前,作業班組長應當點清人數,將作業人員撤出放炮警戒區。井下爆破工應最後離開放炮地點。起爆指令由作業班組長發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後,應當發出起爆警號(大喊三聲或吹口哨三聲)後,至少再等5秒種,確認無誤後,方可通電起爆。起爆距離、地點由井下爆破工按有關規定選擇。
十一、爆破後,井下爆破工和作業班組長應當檢查爆破地點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炮等情況,如果有危險,立即處理。
經井下爆破工檢查爆破後無瞎炮,爆破結束,作業班組長方可撤回警戒人員。
十二、爆破結束,井下爆破工應當收集未爆的雷管。
十三、每次爆破和當班爆破任務完成後,作業班組長要認真審查炸藥、電雷管的消耗情況,並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領單”上簽字。班後,井下爆破工應將剩餘的爆破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庫。
十四、井下爆破工作應按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圖表及說明執行,如遇情況變化,需改變爆破方式時,就當由技術負責人編製補充措施。
十五、違反本規定的作業人員,依照安全處罰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節 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一、為了加強巷道貫通管理,預防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巷道貫通前應當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安全技術措施,不準進行貫通作業。
三、巷道貫通由主管生產的副礦長統一指揮,組織地測、通風、機電和施工單位共同做好巷道貫通工作。1、地測部門應對貫通的巷道及時測量,並在兩工作麵距離接近20m前向技術負責人報告,貫通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雙向施工,一段施工,另一段保持正常通風並設好警戒。2、通風隊應在巷道貫通前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保證被貫通的巷道正常通風。貫通後立即調整風流,保證風量充足和通風係統風流穩定。3、機電隊應在貫通前對貫通巷道的機電設備進行檢查、處理。4、施工單位在貫通前應堅持先探後貫,保證貫通無誤。貫通前應當檢查貫通地點支護情況。如有支架損壞、支護不牢,應及時處理;貫通時應按安全技術措施布置警戒。
四、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由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編製時應當就防瓦斯、透水、冒頂事故、通風管理、放炮管理等製定具體措施,並組織通風、地測、機電和施工單位共同進行審查,然後再向有關單位或部門貫徹。參加審查和貫徹的人員,應認真負責,簽字備查。
五、巷道貫通的現場指揮由生產副礦長或其指定的通風、施工單位的負責人一人負責。參加人員應當服從統一指揮。
六、巷道貫通時,每次放炮前應當檢查通風、瓦斯,出現異常情況應先處理,後放炮。
七、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貫通作業應當執行安全技術措施。
八、巷道貫通後應對通風和瓦斯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風流穩定、風量充足,瓦斯降到1.0%以下時才能恢複作業。
九、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後果和違章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五節 防滅火、消防器材檢查製度
一、為保證礦井消防、防滅火措施、設施可靠,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各有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按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的職責範圍,認真做好消防器材檢查工作。
三、建立礦消防器材檢查領導小組,負責對礦消防、防滅火工作的組織領導。礦消防器材檢查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生產的副礦長擔任。
四、井上下絞車房、材料庫、主要通風機房、空氣壓縮機房、變電所和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當按有關規定配備滅火器材,其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應保證滅火需要。
五、開采有發火危險的煤層,應當編製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並有防滅火、防止漏風和其他氣體泄漏的預防措施;掘進工作麵的冒頂區應及時進行消防處理。
六、對殘存火區要定期采集氣樣,進行氣體分析。
七、礦組織安全檢查,應同時檢查消防滅火工作。由主管生產副礦長負責,每月進行一次消防滅火工作專項檢查。
八、在有消防滅火設施崗位的作業人員應當了解滅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對責任區域內消防滅火設施進行檢查,發現消防滅火設施不足、失效等情況應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
九、安全檢查工應對負責區域內的防火密閉、高溫點等,每班檢查一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十、安全檢查員和其他有職責的人員檢查中發現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滅火係統、消防滅火設施等偏離標準,應下達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措施、時間和責任人。
十一、對有發火傾向的煤層、工作麵、采空區和其他高溫火點,主管生產副礦長應當安排專人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人員應當將每次檢查結果記入消防滅火記錄。
十二、違反本製度、未認真進行消防滅火檢查、未認真落實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獎懲製度》處罰,導致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節 礦井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及跟蹤處理製度
一、為了提高質量意識,保證工程質量,避免事故隱患,根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礦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和通風設施的施工及設備安裝應當做到:1、施工和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製定措施,沒有措施的不許施工。2、加強施工和安裝過程的檢查,確保施工和安裝按照事先製定的措施進行,防止偏離。3、施工或安裝結束,應當由礦組織驗收,確認合格,方可移交使用。
三、工程技術人員編寫規程和措施,應遵守行業有關規定和標準,符合礦井實際情況。
四、檢查、驗收人員必須熟悉本專業的質量驗收標準和規定,檢查時應攜帶相應的檢查、檢測儀表和工具,認真、細致、全麵檢查,準確反映現場情況。
五、施工和安裝過程中的檢查,應由檢查人員予以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下達通知單,施工和安裝單位應按要求立即整改。對問題突出的地方,應當進行複查。
六、施工或安裝工程結束後一周內,由礦組織驗收組驗收。
七、檢查、驗收應填寫檢查、驗收單,檢查、驗收人員應在本人檢查、驗收的項目欄內簽字。
八、檢查、驗收依據《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及其他有關標準進行。
九、由於施工或安裝質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整改所需資金由施工作業班組承擔。由於檢查、驗收不認真,導致工程質量低劣,對驗收人員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七節 煤礦要害場所管理製度
一、為了保證礦井要害場所安全,特做以下規定:
二、火藥庫、絞車房、變電所和主要通風機房為本礦要害場所。以上場所及進入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三、作業或值班人員,應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四、作業或值班人員應填寫作業或值班記錄和其他人員出入登記簿。
五、外來人員參觀、學習,須經礦同意並由專人陪同方可入內。未經允許,不得觸動作業場所內的設施。
六、作業或值班人員不準將親友、子女帶到要害場所。
七、檢修人員進入要害場所檢修,應填寫檢修記錄,經作業或值班人員簽字,方可離去。
八、生產副礦長、技術負責人每月對要害場所進行一次檢查,班組長每周一次。
第二十八節 安全舉報製度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二、 全礦所有人員有權對發現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和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的違規違法行為向煤礦負責人舉報。也可直接向煤礦法人代表或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
三、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1凡舉報礦級負責人違章指揮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每次獎勵200元;2凡舉報班、組負責人違章指揮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每次獎勵100元;3凡舉報施工人員違章作業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每次獎勵50元。
四、 接受舉報的人員必須為舉報人保密,嚴禁對舉報人打擊報複。否則,一經查實,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直接向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的,按《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安監總煤辦字[2005]139號)的規定執行。
六、舉報電話:15286459111(張弘 副站長); 0858-6276637(阿戛煤管站)
第二十九節 安全生產調度製度
一、為了及時發現並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預防煤礦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
特製定本製度。
二、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係列指示精神。調度人員對安全生產各個環節的正確性指揮全麵負責。
三、掌握當班安全生產動態和事故隱患情況,並及時向礦領導與值班礦長彙報,發現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要及時製止。在安排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首先考慮安全生產。
四、及時傳達貫徹值班領導對安全生產的指示。
五、當發生重大事故時,要立即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向礦領導及機關業務部門與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並作好詳細記錄。
六、經常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協助上級對事故進行追查分析,提出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十節 班前會議製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二、各工區、外包隊必須堅持召開班前安全會製度,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布置安全工作。
三、堅持交接班製度。上一班未能處理的安全隱患,必須交請下一班處理(嚴重的事故隱患必須現場交接班並彙報礦調度)。
四、針對工作範圍內發現的事故隱患,班前會上必須落實安全措施,落實專人處理。
五、班前安全會內容包括傳達礦安全決議,學習作業規程及措施、布置安全工作、通報事故、提示職工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六、安全科、工會不定期抽查,凡不召開安全會的每次罰款外包隊長和當班班長各50元和20元。
七、采掘隊班組長入井前必須提前30分鍾組織職工召開班前會。
八、班前會必須由礦領導帶班人員主持召開。如值班領導因公不在應由指定帶班人員主持召開。
九、班前會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形勢與任務的宣傳,及時傳達上級指令、文件、規定。
十、 總結交流近期安全生產、質量完成情況。
十一、進行事故 案例分析教育,遵章守紀教育以及貫徹在作業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十二、明確工作地點、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十三、 對當班的安全生產任務進行具體部署,分工落實。
第三十一節 勞動組織紀律管理製度
一、員工的招聘、錄用、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由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員工的崗位調動、勞動力的使用,由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生產情況,綜合平衡統一調配,任何基層單位和部門無權自行調配。
二、綜合管理部門每年應根據礦當年生產、經營目標,核崗定
員,編製礦各工種用工計劃,確定各崗位工種用人數量,確保生產經
營正常進行。
三、核崗定員後,各單位、部門未經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培訓和簽訂合同,不得私自安排人員上崗,一經查出,立即停止上崗,由此而產生的 工傷或其它責任,一律由使用單位負責人承擔,勞動報酬應由使用單位負責人支付。 :
四、各生產單位嚴格按勞動合同確定的崗位工種安排上崗,若生產需要,確需變更工種時,必須報經綜合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工種變更手續,雙方簽字同意後,方可變動崗位工種。
五、員工上崗後,因身體或其它原因不能勝任勞動合同中確定
的崗位工種,用人單位應報綜合管理部門,按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予以
處理,若需補員時,按員工錄用規定迅速補充勞動力。
六、員工負傷治療終結,由用人單位報綜合管理部門,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按企業職工 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處理。 七、 員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治療在六個月以上,經勞動鑒定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礦另行安排工作的,應解除勞動合同,按勞部發[1 9 9 4]4 8 1號文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八、實行三八製作業的,其到現場交接班時間為早班7:00至15:00,中班1 5:0 0至2 3:0 0,夜班2 3:0 0至7:0 0。四六製作業的交接班時間為早班6:0 0至1 2..0 0,中班1 2..0 0至1 8:0 0,早夜班為1 8:0 0至2 4:0 0,遲夜班2 4:0 0至6:0 0;長白班崗位工種時間早上8:O 0至1 2:O 0,下午1 4:O 0至1 8:O 0,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時間視其情況而定。
九、對於從事三班或四六製作業的員工,應按規定輪流安排休息,未經安排而自行休息的員工按曠工處理。
十、從事連續性生產或工作崗位的員2-_,必須做到手上交接
班。到交班時間,如接班人未及時接班,交班人應當繼續工作,並將
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交班人必須等到有人接班時,方可離開工作崗
位。
十一、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國家法定假日或公休時,礦有權安排員工加班,員工不得拒絕。加班後,可安排員工補休或按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計發加班工資。
第三十二節 安全生產自查自糾管理製度
一、為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正常進行,完善工程質量,確保煤礦工人生命安全,消滅生產過程中不安全隱患,特編製本安全生產自查自糾管理製度。
二、自查自糾領導小組機構:建立健全小組機構組織,主要負責人由礦長任組長,副礦長、安全礦長、總工任副組長,其它成員由礦屬各職能機構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安監員、瓦斯員組成。
三、領導小組成員分工職責:
1、組長負責全麵自查自糾主要工作,檢查落實每月的工作情況,每月初召開一次安全隱患自查自糾領導小組成員列席會議,總結上月隱患整改情況,布置當月工作,要有專門的會議記錄。
2、副組長負責對每次查出的隱患,做好詳細記錄,時間、地點、隱患原因、性質、處理意見,及時彙報,並提出書麵整改報告。組織工人按時施工,檢查完成情況等工作。
3、其他成員積極協助組長、副組長工作。在自查工作中互相配合,聽從組長、副組長分配,針對查出問題,組織人員進行整改。
四、自查內容:
1、“一通三防”:加強礦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井下所有通風設施,各類牌板的管理、記錄、有關的報表等是否完善符合規定。
2、巷道工程質量:堅持巷道維修製度。井下采掘工作麵、提升井筒、運輸大巷、回風巷、總回風上山等支護情況,巷道文明衛生,支護規格質量是否按規程規定執行。
3、機電設備:隨著采掘工作麵的不斷推進,嚴格電器設備的防爆管理工作。檢查電器設備的完好情況、設備性能、安裝情況、有無失爆現象。電纜是否按規定吊掛盤好,布設是否合理等。
4、其他管理工作。
五、自查自糾時間規定:
1、每月的5日、15日、25日進行三次全麵大檢查,除特殊情況需要變動外,嚴格按規定時間執行。
2、做好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瓦檢員、班長、安全員是當班安全檢查負責人,查出問題,當班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要及時彙報。
六、自查自糾要求:領導小組針對查的隱患,必須有詳細記錄,提出整改建議,明確整改負責人,定期完成整改項目。
七、獎勵與處罰:
1、在自查工作中大公無私,認真負責的人員給予每月30-50元獎勵。
2、對查出隱患,積極出謀獻策,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能親臨整改人員給予每月50-100元的獎勵。
3、對自查工作中不認真進行檢查的人員處10-20元的罰款,主要負責人指揮不當,罰款100元。
4、檢查人員在檢查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進行重罰。
第三十三節 群眾安全監督製度
一、 為了加強群眾安全網的組織領導,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安全生產方麵的問題,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建議,特製定本製度。
二、群眾安全監督網的成員每周必須進行一次安全查崗活動,並
將檢查出的內容報礦安全科。
三、群眾安全監督網要積極配合好礦安全監察科開展的各種安全
活動。
四、群眾安全監督網要協助礦行政部門宣傳貫徹好有關的安全生
產方針、政策、 法律法規。 ·
五、群眾安全監督網負責搞好全礦群眾性的安全防護及勞保的監
管工作。
六、職工群眾安全監督網的成員要經常深入井下了解員工思想動態,
做好礦安全工作的輿論導向。
七、職工群眾安全監督網每個月必須組織一次金礦性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所有安全隱患要以書麵的形式,並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各級
礦領導。
八、礦支持、鼓勵每一職工群眾參與礦井安全監督工作,共同抓好礦井安全生產。
九、對於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問題,職工群眾應及時向礦領導幹部或管理人員反映,並有權進行追蹤監督整改落實。
十、當職工工作環境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職工人身安全時,職工有權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拒絕作業。
十一、對於職工群眾反映存在的安全問題,領導幹部必須高度重視並及時落實措施整改,並接受他們的監督,不得置之不理,更不準阻撓。
十二、如職工群眾向領導幹部或管理人員反映存在安全問題後,因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不予重視而造成事故的,將追究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十三、對於積極參與安全監督並有立功表現的職工群眾,礦給予50~500元獎勵。
第三十四節 敲幫問頂製度
一、 采掘工作麵作業時,為防治頂、幫冒落事故的發生,作業人
員必須對暴露的頂、幫進行敲幫問頂,檢查頂、幫安全情況。
二、 采掘工作麵開工前、放炮後,必須由當班班(組)長或隊幹部
帶班人員,對頂、幫進行敲幫問頂,檢查頂、幫安全情況。在確認無
安全危險後,方能進行作業。 .
三、敲幫問頂時,作業人員必須由外向裏逐步進行。
四、敲幫間頂時,作業人員必須用專用的安全杆進行作業,不能
用其它工具代替。
五、敲幫間頂所使用的安全杆長度必須達2.0米以上。
六、敲幫間頂時,頂、幫發出清脆響亮聲音的,表明頂、幫完好;發出“空空”,或“嗡嗡’’聲的,表明頂、幫麵已離層,有冒落危險,應采取措施把脫離的岩塊挑下來。
第三十五節 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一、三人聯鎖放炮製,是為安全放炮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即可防止瓦斯燃燒爆炸事故的發生,又可防止放炮傷人。
二、三人連鎖的“三人’’指:生產班組長,放炮員和瓦斯檢查員。
三、三人聯鎖的方法是:瓦斯檢查員攜帶放炮起爆器“鑰匙”,生產班組長攜帶‘‘工作牌”,放炮員攜帶“放炮牌”。
四、三人連鎖放炮的過程。放炮前由生產班組長,放炮員和瓦斯檢查員三人檢查爆破點附近2 0米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不超過1%時,其它放炮安全事故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 0 04版)的規定,允許放炮時,開始交換有關牌子和鑰匙。生產班組長將自己攜帶的“工作牌”交給瓦斯檢查員,換取瓦斯檢查員的放炮起爆器“鑰匙’’。生產班組長持有起爆器鑰匙後,開始進行連接炮藥弓l火導線,完成連線後,生產班組長與放炮員一起躲避在安全的放炮掩護點由放炮員起爆放炮。炮聲響過後,大約經過1 0分鍾時間,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爆破點的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生產班組長用持有的“放炮牌’’換回放炮員手中的“鑰匙’’再次連接放炮導線,周而複始,直到放炮工作完成。
五、最後,生產班組長用手中的“放炮牌’’與放炮員手中的放炮“鑰匙”交換,再用鑰匙與瓦檢工手中的“工作牌’’交換,標誌著放炮工作結束。
第三十六節 現場交接班製度
一、 交接班製度是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極為重要的一項規章製度。井下,特別是采掘工作麵,條件複雜,情況經常變化。所以,每次到生產崗位後,開始作業之前,必須嚴格執行本交接班製度。
二、井下所有人員都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 2、隊長向隊長,班組長向班組長交班,特殊工種與特殊工種交班。不準托人代替交接班。
三、交接班雙方,都必須本著對工作認真負責的態度交接班。交接班要把本班的生產情況、安全情況、可能發生危險的地方,詳細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然後才離開。
四、在交接班之前,交班一方要主動把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如瞎炮等,盡量在本班處理完,不給下一班遺留隱患和麻煩。班與班之間要互創條件,互相打好基礎,糾正和克服各班顧各班的本位主義傾向。
五、接班人應主動詢問上一班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認真檢查工作麵交班時遺留的問題。在開始工作之前,先把工作地點存在不安全隱患處理完,做到在安全條件下進行生產。
六、安瓦員、水泵司機、井下電鉗工、配電工、主扇司機、井口檢查員等工種必須進行現場麵對麵交接班。
七、采掘工在正常安全生產情況下,交接班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如果工作麵存在沒有處理完的安全隱患,則該工作麵的采掘工必須進行井下現場麵對麵交接班。
八、交班人員在交班時,必須把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注意事項向下一班接班人員清楚明了交班,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九、交班人員交班時,要把本班的工具設備、儀器等進行集中,與接班人員清點交班清楚,方可下班。
十、接班人員上班前,必須認真聽取、詢問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明確自己的職責和任務,以便於順利開展本班工作。
十一、采掘運工、機電大班必須在班前召開班前會,班組長必須了解清楚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存在問題,明確本班的職責,任務及注意事項,在派班時間本班員工進行明確布置,提醒員工注意安全。
十二、礦由於臨時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工程需要執行交接班的,由礦主管領導決定,布置後,遵照交接班製度執行。
十三、如不執行交接班的不召開班前會的每檢查發現一次,罰款100元/次,如因交接班原因造成安全生產情況不明而造成事故的,另進行分析處理。
第三十七節 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製度
一、單項、單位工程施工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編製《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二、單項、單位工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工程開工以前編製完成。
三、單項、單位工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生產技術科、安全監察科等負責人員會審簽字。
四、單項、單位工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開工前組織每個工作人員進行學習並簽字。
五、單項、單位工程《作業規程》,必須編製以下內容:
1、編製依據;
2、工作麵地質情況;
3、巷道布置及用途;
4、巷道形狀、斷麵、支護設計;
5、掘進方式;
6、主要生產係統;
7、風量計算及綜合防塵措施;
8、勞動組織;
9、安全技術措施。
六、單項、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應根據具體情況編寫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節 安全與經濟效益掛鉤製度
一、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以各項管理製度和責任落實為重點,嚴製度,嚴管理,嚴分析,嚴考核,嚴處理,特研究製定本製度。
二、安全與經濟效益掛鉤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客觀、全麵、慎重的原則。從員工德、能、勤、績四方麵全麵進行考核;客觀評價,以實際工作能力和實際工作成績來評價
三、出勤達到規定天數,完成月度生產目標,個人無嚴違,無輕傷事故,區隊杜絕輕傷事故、以月度實現安全生產達到考核條件的單位,以單位工程進行獎勵。
四、事故的經濟處罰:
(1)對輕傷的處罰;發生輕傷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專業組織分析;對發生事故的單位罰款2000元,對班組長、安監員、責任者人均罰款200元;單位領導及成員人均罰款100元。
(2)對重傷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處罰;發生重傷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由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組織分析,寫出分析報告,通報全礦;對發生事故的單位人均罰款20元;事故所在班組人均罰款50元;班組長、安監員、責任者、當班管理人員人均罰款100元;
(3)對重傷以上事故的處罰;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由礦領導組織分析,並報公司董事會研究處理;礦組織召開全礦的事故分析會議;事故發生單位人均罰款30元;事故所在的班組人均罰款100元;班組長、安監員、事故責任者人均罰款50元;
(4)對火災、被盜或其他影響企業形象重大事故的處罰;對發生損失價值1000元以上的火災事故、出現價值1000元以上的被盜案件,責任單位包賠損失,並加罰款2000元,並曝光亮相。
(5)對嚴重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人員的處理結合每個月的現場實際情況,製定出月度安全生產考核目標,確保班組無輕傷,區隊無重傷,杜絕重大事故。
第三十九節 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製度
一、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尤其是重大危險,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國家標準,進行重大危險源檢測。
三、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製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
四、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並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
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
六、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製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七、將治理重大安全隱患所需資金納入安全費用使用專項計劃1。
八、因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九、貫徹本製度,煤礦製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和標準,經礦長批準後執行。
第四十節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製度
一、礦用安全設施、設備,是指依照《礦山安全法》規定,礦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和安全檢測儀器。
二、安全設施、設備的檢查、檢修、采購、安裝及使用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應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了解並嚴格執行設備、檢測儀器的檢修質量標準。
三、安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應當是合格產品,並取得相關安全證書,否則嚴禁使用,機電部門作好設備台帳,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前安全檢查,嚴把準入關。
四、安全設施、設備必須掛牌管理,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要求指定人員進行檢查、維護。
五、各類防爆電器設備入井前,必須由防爆檢查人員對其保護裝置、防爆性能進行全麵檢查,確認合格後,方可投入安裝使用。
六、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儀表使用前,應當經過檢測,確認靈敏、準確、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七、安全設施、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製度。已經使用的安全設施、設備要加強檢查,發現異常應當立即處理,禁止帶故障運行。要加強日常維護保養,確保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八、建立設備台賬和特種設備檢查、檢修檔案,做到設備底數清楚。
九、應當加強對不良設備的監控、檢查。建立不良設備的分類台賬,載明設備的使用履曆、檢查情況及隱患所在。應當有彌補質量缺陷的安全措施。
十、建立分項的設備、器材、安全檢測儀器的質量、管理養護、使用作業和檢修工藝標準,建立批果抽檢和全檢製度、技術檔案管理製度,嚴格界定各種設備、器材的檢查、維修周期,保證檢查、維修按標準進行。
十一、質量管理應當落實到人,建立健全法製安全設施、設備的質量檢查責任製,明確車間、班組和操作人員在保證設備、器材質量方麵的責任,建立嚴密的質量考核體係,做好礦用設備、器材的考核、評價工作。
礦負責:
1、製定礦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基本製度;
2、製定礦用設備、器材目錄;
3、製定設備檢測儀器質量標準;
4、每年對礦用設備、器材的綜合檢查和考核評價。
班組和操作人員負責:
1、對礦用設備進行檢查;
2、維護保養;
3、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十二、已使用的設備、器材,依照國家規定定期標校,安全設施、設備經維修仍達不到質量標準及安全合格標誌過期的,應按規定及時報廢。
第四十一節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製度
一、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瓦檢員、安全員、絞車司機、井下電鉗工、電機車車司機、瓦斯泵司機、安全監測監控工、防突工、扒裝機司機、放炮員、皮帶機司機。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且經過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每一特種作業人員,屬於哪一級培訓部門培訓的,所在部門或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送培。
三、培訓部門因其它原因暫時不安排培訓的,可委托下一級培訓部門代培、培訓,考試合格後頒發臨時證可以上崗作業。但以後有培訓安排時必須及時送培。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一律進行全脫產培訓。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後,剛上崗的一段時期內,不準單獨上崗作業,必須由有一定實踐經驗的該工種人員帶班,直到能熟練操作為止。
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複訓,複訓合格辦證後方可繼續上崗。
七、礦主管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專項檔案,妥善保存。
八、建立各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責任製、安全生產責任製並貫徹執行。
九、建立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部門,如通防科、安全科等設置部門管理者,發揮其主管作用,並與特種作業人員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
十、定期組織各類特種作業人員技能比武,提高其操作水平。
十一、特種人員作業必須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四十二節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管理製度
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高瓦斯礦井下井職工必須穿工作服、膠鞋帶安全帽、礦燈、自救器。
二、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防塵口罩、手套等必須由企業無償提供,其中工作服每半年至少提供一套,防塵口罩、手套每月每人不少於2套。
三、打眼工、噴射混凝土擦批做人員每月可領8套口罩及皮手套,其餘人員可領2套口罩及帆布手套,礦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勞動防護用品由各生產聯隊隊長統一領取,保證按量發放至每位職工手中,並有記錄可查。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必須到專門勞保用品購買,並有產品合格證。
第四十三節 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管理製度
一、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特製定本製度。
二、礦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的條件,設留一定數額的安全資金,由礦長掌握,由財務科設立帳目,專用於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後,所需費用由總工先進行預算,經礦長審批後,由項目負責人及時按質按量完成,實際費用要經總工和礦長審核結算。
四、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動用後,要及時補足原有金額。
五、礦井如出現大安全隱患,所需經費超過預設的安全資金時,其他經費要服從調拔,以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及時落實。
六、如安全資金被挪作他用後,不能確保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落實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如造成事故的,則另分析處理。
第四十四節 事故分析處理及報告製度
為加強企業安全管理,一旦事故發生後,能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特製定如下製度: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後,(無論是人身傷亡事故或非人身傷亡事故。)負傷者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彙報礦調度或礦領導。
2、調度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彙報安監站、總工和礦長。
3、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後,對於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彙報局調度和局領導。
4、對於輕傷事故,安監站必須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彙報安監局。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後,礦長必須立即組織人員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監站必須將當月發生的事故進行統計上報安監局。
7、對於不負責任不按規定上報而造成事故的擴大,礦將給予處以200元罰款。
二、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1、對於輕傷,重傷事故和非人身傷亡事故,由礦長或安監站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人員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對於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安監站要會同上級調查組進行調查。
3、礦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區隊了解有關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區隊或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幹涉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調查結束後,由安監站召集礦領導、調查組人員、當事人及其部門負責人召開事故分析會。
5、事故分析會議必須按照“ 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嚴肅處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實事故責任,提出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複發生。
第四十五節 工程設計審批製度
一、工程設計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設計,設計方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炭工業技術政策》。
二、工程設計完畢,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技術部門及相關的職能部門對工程設計進行會審,並提出會審意見。
三、工程設計必須根據會審意見進行修改、補充,最後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審批後方能實施。
四、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遇條件變化需要改設計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五、重大工程設計必須經局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實施。
六、未經審批的工程設計,該項工程不能進行施工。
第四十六節 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製度
一、礦每月底進行一次工程質量施工情況的驗收和結算,將結果公布或反饋到各施工單位,存檔在案。
二、各級檢查驗收員在進行工程質量驗收時,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嚴禁弄虛作假。
三、各工程質量監督員在日常的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預檢中,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必須及時填寫整改意見書,分別送施工單位、生產科、勞資科各一份。
四、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施工,凡不按規定施工,而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礦將責令施工單位返工並處以200~2000元罰款,嚴重的必須立即停工。
五、施工工程項目必須按照《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並製定工程質量標準,無工程質量標準,不驗收結算。
六、當月施工的所有工程項目,必須有驗收數據,並報工程質量監督小組組長及安監站簽閱後,方可生效,進行結算。
第四十七節 采掘工程質量管理 獎罰製度
為了加強我礦采掘工程質量管理,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我礦實際情況,經礦研究決定特製定采掘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如下:
一、每月定期進行采掘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要求小組成員全部參加,無故不參加者,一次罰款20元。
二、生產科必須做好每次檢查記錄,把檢查結果及時在礦調度室公布,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按落實措施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並將罰款通知單送達受罰單位或個人。
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采掘工程質量工作會議,專題分析研究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和管理措施,提高工程質量。
四、巷道掘進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巷道斷麵坡度等施工,巷道達不到要求或出現超高超寬巷道的,除要求返工外,還必須罰款500~5000元。
五、煤巷掘進支護規格如果為棚距0.5m,並背頂背幫,如出現棚距大於0.6米或背頂背幫不合格,或支護不牢固等原因,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限期整改。
六、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風的巷道必須有專人維護,折損斷梁斷腿的架必須及時更換或補架,不安全不生產。對於經礦管理人員或安全員指出又不進行處理的,罰款100元。
七、所有掘進工作麵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和探放水製度,如發現隱患不處理每次罰款1000元。
八、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備用支護材料並不得少於2個循環的支護用料,否則罰款200~500元。
九、掘進工作麵必須配備支護使用的工具,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十、礦檢查驗收發現不合格工程的,扣罰施工單位10000元,同時扣罰礦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500元。
十一、對工程質量全部達到優良品的施工單位進行5000元獎勵。
第四十八節 人力推車及停放車安全管理製度
一、每人一次隻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四、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五、推車時注意不要讓手超出車箱體的最外緣,以防受傷。
六、及時處理跳軌的礦車,但嚴禁就近拆除巷道中的單柱作撬棍使用。
七、刹車時一定要用合理的刹車工具,不要用腳或身體刹車。
八、煤巷推車時兩手扶住礦車箱的扶手,不準把手放在礦車端的上部,防止巷道不夠高,被支架壓對手部受傷。
九、煤巷推車進出時,一定要發出警號,發現有人行走或在巷道中作業時,立即刹車或要求避讓。
十、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輛穩住。
十一、提升時上平台空車道內不準有礦車,防止脫繩失誤,脫繩工可向外跑。
十二、各平台的防跑車裝置要按規定正常使用,否則罰款信號工50~100元。
第四十九節 頂板管理製度
一、每月召開頂板管理會議,研究解決頂板管理存在的問題和製訂防範事故發生的措施。
二、通風大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對全礦目前正在使用的巷道進行全麵檢查維護,發現危岩及時撬下,一時無法撬下的要做好臨時支護或永久支護。
三、瓦檢員在檢查瓦斯的同時,要負責檢查巷道的頂板情況及支護質量,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責令現場工作人員及時處理或返工,現場無工作人員時要想辦法獨自處理,一時處理不了的也要做好警示標記,注明注意事項。
四、生產、安監、通風等部門管理人員下井檢查工作時,要注意觀察頂板情況和工作麵支護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五、各作業地點人員要認真按作業規程要求作業,做標準工,幹標準活,同時要服從礦管理人員的管理,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六、井下所有工作人員無論工作或休息均應經常觀察所在地點的頂板情況,發現危險及時撤離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節 礦井防治水管理製度
一、礦必須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以加強對礦井防治水的組織領導和管理。
二、分管技術的礦領導要組織有關人員製定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計劃、年度防治水計劃以及礦井水災的防治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礦有關部門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周邊礦井、老窯以及本礦井的水文地質情況、積水情況,並在礦井水文地質圖上明確標出其位置、範圍和積水情況。
四、建立井下水文觀測站,定期進行礦井水動態觀測,異常情況下要作出水害預報。
五、建立礦井水文地質及防治水有關台帳,做好詳細記錄。 圖紙、資料、數據要妥善保存,不經過領導批準,不得對外。
六、采掘工作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指導方針,礦要成立探水隊伍,具備必要的探水設備。
七、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礦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成立“三防”領導小組,作出“三防” 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八、必須備有一定的防治水應急物資、設備、材料。動用後要及時補充。
九、嚴禁采動礦井防水煤柱,如周邊已無水患,必須采動時,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采掘。
第五十一節 礦井和重要設施保衛製度
一、各重要庫房、機電峒室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禁脫崗、離崗,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二、井口檢查員必須堅守崗位,民工必須持入井證或安監站證明方可入井。嚴禁外人入井,如必須入井必須征得安監站同意,防止外人搞破壞。
三、工業廣場看守員必須加強巡察。
四、無專職值班員看守的重要設備設施,礦保衛科必須加強巡察。
五、在值班和巡察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彙報保衛科或礦領導。
六、值班人員和保衛人員必須高度負責,如因不負責任造成設備設施丟失或遭破壞,將追究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五十二節 上班考勤製度
為嚴明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防止上崗人員遲到、早退、脫崗、離崗,影響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並嚴格執行。
一、每班的班前、班中、班後,進行查崗。
二、各部門、科室、區隊負責人對本部門、科室、區隊員工進行查崗考勤。
三、安監站對各部門、科室、區隊負責人進行查崗考勤。
四、對於下井人員,管理幹部下井由調度員考勤,其他人員下井由井口檢查員考勤。
五、考勤時,對於遲到、早退在半小時、1小時內,按半班考勤,超過1小時的當缺勤考勤。
六、特殊工種、特殊崗位人員必須執行交接班製度,遲到、早退、脫崗、離崗的都當作缺勤考勤。
七、當月出勤天數達不到應出勤天數80%的,扣除其當月工資的50%,達不到應出勤天數50%,扣除其當月全部工資。特殊工種和特殊崗位當班不上班又無人頂班的,扣除其當月全部工資。(因公出差、學習人員,該出差、學習天數累入出勤天數。)
八、每月底各考勤負責人將考勤表交總工綜合審核,由勞資部門執行,如果考勤負責人不負責任亂考勤,多考漏考的,每發現一次給予罰款50~500元。
第五十三節 調度管理製度
一、必須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二、交班調度員必須認真把本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向接班調度員交班,不能馬虎了事。接班調度員要認真聽取上一班的工作情況介紹,以便於開展本班的調度工作。
三、對局、礦領導布置的有關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重要技術措施,要及時認真落實。
四、要做好安全生產信息上情下達、下情上傳的橋梁紐帶作用,建立相關台帳,做好有關記錄。
五、認真填寫本班日報表,數字和安全生產情況要準確清楚,及時彙表上報。
六、及時掌握生產動態,組織均衡生產,解決安全生產關鍵問題。
七、如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故時,要立即按程序和內容向有關部門和礦領導彙報,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八、督促各隊伍、特殊工種人員按時交接班,保滿勤,搞好安全生產。
九、各種 圖紙、文件、數據要妥善保管好,不得丟失,不經礦領導同意不得外借。
第五十四節 主副井、風井防滅火措施
一、木料場距離主井或副井口不得小於80m。
二、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三、不得在主副井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進行,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報有關領導、部門批推後方可施工。
四、井口附近20m範圍內的照明線路必須符合消防規定。
六、在地麵距主副井口不超過50m範圍設置消防材料庫。
七、如井口或附近發生火災,必須立即采取措施,並彙報有關領導和調度。防止煙火進入井下。
第五十五節 入井安全管理製度
一、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攜帶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攜帶自救器。
二、入井前嚴禁喝酒。
三、入井時,要憑入井證,交檢查員驗證,臨時入井人員要憑安監站證明,否則不準入井。出井時領取入井證。
四、入井、出井時應積極主動接受井口檢查員的檢查,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嚴禁私自攜帶爆破物品出井。
五、未經安全技術培訓人員嚴禁入井,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六、發現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的每次罰款500元。
七、私自攜帶爆破物品出井的,每條炸藥、每發電管罰款500元。
第五十六節 領導幹部及管理人員抓“三違”製度
為加強生產現場的管理,提高全員安全思想意識,杜絕“三違”現象,規範安全生產操作,維持良好的生產秩序,確保安全生產,經礦研究決定,特製定本製度。
一、每一領導幹部及管理人員必須按照下井製度(規定),經常深入生產作業現場加強管理,狠抓“三違”。
二、發現“三違”行為(現象)必須立即製止,糾正。
三、對於屬於幫教對象的“三違”人員,應適時給予幫教,並彙報安監站備案。
四、對於應受處罰的“三違”人員,必須按照“三違”處罰製度,填寫罰款通知單,交由安監站執行罰款。
五、各級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抓“三違”月指標規定:
1、礦長、書記、工會主席、機電副礦長 1次
2、總工、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 3次
3、生產、安全科長、副科長 3次
4、副總師、機電、運輸科長(工區長) 2次
5、機電副科長 1次
6、工會副主席 1次
7、安全員、瓦檢員 3次
六、對於規定有抓“三違”月指標的人員,抓“三違”超過指標的每次獎勵20元;減少則每次罰款10元,如連續3個月不完成指標的,除年度安全抵押獎勵外,取消其他安全獎勵。
七、對於沒有規定 抓“三違”月指標的員工,應積極參與抓“三違”,每次獎勵20元。
八、以上獎罰,在礦安全獎勵基金中進出,每月由安全科監督執行。
第五十七節 領導幹部井下查崗製度
一、領導幹部下井除完成當班下井工作任務外,還要對各崗位特別是特殊工種崗位進行查崗。嚴禁各崗位人員脫崗、離崗、睡崗,確保安全生產。
二、查崗時,發現有脫崗,離崗、睡崗現象,要立即令該崗位人員回崗堅守崗位,找不到該崗位人員時,要立即通知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調度派人頂崗。
三、對於檢查發現的脫崗、離崗、睡崗人員,領導幹部上井後要立即填寫 “三違”通知單,由安監站進行處理。
四、領導幹部井下查崗時,發現有脫崗、離崗、睡崗現象視而不見、姑息遷就、不教育、不提醒的,每次罰款該領導幹部50元,如造成事故則另外追究該領導幹部的責任。
五、安監站要經常檢查監督領導幹部下井查崗工作的執行情況,對於弄虛作假的有關責任人員,每發現一次,罰款50~500元。
第五十八節 節假日及中夜班領導班幹部井下查崗製度
為加強節假日及中夜班井下各崗位值崗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製度。
一、節假日及中夜班必須安排一名領導和班幹部深入井下檢查各崗位值崗情況。
二、當班值班領導和班幹部必須認真對各崗位進行查崗,發現脫崗、離崗、睡崗的,即時提醒或找人值崗,並按照“三違”處罰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三、當班下井查崗的領導和班幹部必須認真負責對各崗位進行查崗,不得弄虛作假或對脫崗、離崗、睡崗的人員以姑息遷就,否則按曠工處理並扣除當月全部獎金。
四、當班下井查崗的領導和班幹部因事不能下井的,必須事先通知調度安排人員頂班,在頂班人員不到位之前,不得漏勤,否則按曠工處理。
五、當班下井查崗的領導班幹部下井由井中值班礦領導進行檢查考勤。
第五十九節 礦領導24小時值班製度
為做好安全生產的領導和指揮工作,使安全生產上存在問題能得到及時解決,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特製定本製度。
一、井口調度每天必須至少安排一名礦領導進行值班。
二、值班領導必須堅持24小時在井口調度範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三、當班值班領導如因事離崗時,必須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領導頂班,頂班領導還未到位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四、值班礦領導必須認真負責做好當班安全生產上的領導和指揮工作,對於存在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解決,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五、值班時間不得做影響指揮安全生產的事情。
六、當班值班領導因不負責任或不到崗、脫崗造成影響安全生產的,扣減當月工資和獎金的20%,嚴重的則另行處理。
第六十節 安全活動日製度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學習“三大規程”,學習、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決議或決定。
二、各部門、區隊負責人必須認真組織本部門、區隊員工積極參加安全日活動,每周至少一次,參加活動的員工人數要達到80%。
三、認真抓好員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研究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四、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活動,提高員工參與積極性,以達到加強員工安全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思想意識的目的。
五、在安全活動中,員工應樹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自身安全操作技術。
六、安監站要定期檢查各部門、區隊的安全活動日開展情況,對於不按規定開展安全日活動的部門、區隊,將處以該部門、區隊負責人50元罰款。
第六十一節 “三違”處罰製度
一、任何員工都有權利和義務反“三違”,並及時填寫“三違”通知單或彙報安監站,由安監站根據“三違”情況進行處理。
二、“三違”處罰權屬於安監站,安監站根據“三違”情況,嚴格按照礦務局和礦的“三違”處罰規定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於要進行處罰的“三違”現象,由安監站及時開據違章罰款通知書(一式三份,安監站、礦財務科、被處罰單位、區隊、部門或個人各一份)並及時送達三方手中。
四、財務科必須按照違章罰款通知書中的處罰金額對被處罰單位、區隊、部門或個人進行及時追繳,否則由財務部門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填補。
五、“三違”罰款一律進入安全獎勵基金專帳,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二節 安全技術監察工作製度
一、每一工作地點和工程開工前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審批製度,不經審批的不準開工。
二、監察各工作地點和工程的安全技術是否完善,否則不準開工。
三、各工作地點和工程開工後,因工作麵情況變化,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補充的,必須及時補充完善後方可繼續施工,否則停工。
四、對於要求停工的工作地點和工程,必須下達安全監察意見書。
五、對於安全生產上采用的新技術,必須經過安全鑒定後方可試用,試用單位必須收集相關數據資料,試用期必須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追蹤監督,並作出報告。
第六十三節 作業規程的編製、審批及貫徹製度
為加強作業規程的管理,提高礦井產量及質量標準化,確保安全生產,經礦研究決定對作業規程的編製、審批及貫徹要求如下:
一、作業規程的編製必須由生產科專人負責。
二、編寫作業規程時,必須摸清作業地點及周邊情況,尤其是水文地質情況,做到科學性,安全性及合理性。
三、作業規程必須由總工、安監站、通風科及生產科審批後方可發放。
四、審批後,必須發放至相關部門,尤其是施工單位,同時組織施工單位認真學習。
五、施工單位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組織施工。
六、當工作麵發生變化時,必須製定針對性措施,經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六十四節 采煤安全管理製度
一、采煤工作麵進行回采前,生產科必須根據回采工作麵的情況和預見認真編製作業規程。
二、作業規程必須經審批,經施工隊組織每一作業人員學習後,才能進行回采。
三、當回采工作麵發生情況變化而在作業規程中沒有考慮到時,生產科要及時製定安全措施,並組織落實。
四、因立槽煤回采後大部分工作麵不具備兩個安全出口,所以放煤過程中必須確保下部巷道暢通,出現棚架損壞的要及時維護,嚴防挎頂挎幫封人。
五、立槽煤采後采空區上部瓦斯聚積普遍,打長孔炮眼時,嚴禁打穿采空區。
六、回采時,施工隊必須做好每一回采循環的封塘工作,確保封塘質量。
七、放煤時,當頭至少要有二人以上,嚴禁單身作業。
八、放煤過程中,斜坡嚴禁行人。並做好人員上下的信號聯絡工作。
九、生產科要控製好各個回采工作麵的放煤量,防止放煤量過大而超出回采範圍。
十、生產科要做好各個回采工作麵的測量上圖工作,對於異常區要在圖上注明。
第六十五節 掘進安全管理製度
一、掘進工作麵開工前,生產科必須針對工作麵的情況和預見認真編製作業規程。
二、作業規程必須經審批,經施工單位組織每個作業人員學習後,方可開工。
三、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施工。
四、礦管理部門要經常檢查掘進工作麵的施工情況,存在安全隱患要落實措施督促施工隊按期整改。對於不合格的工程,要令其立即返工,嚴重不合格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要立即勒令停工。
五、當掘進工作麵情況發生變化而作業規程中沒有考慮到時,生產科要及時製定安全措施。
六、當掘進工作麵前方有水害疑問時,礦要製定探水措施方案,進行探水前進,隻有待水害疑問解除後,才能停止探水工作。
七、掘進巷道在貫通其他巷道或揭露老空前,生產科必須下達貫通通知書並製定安全措施。
八、生產科必須及時把掘進巷道進行測量上圖,以利於安全生產。
第六十六節 測量管理製度
一、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做好測量管理工作,切實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
二、認真做好礦井井下及地麵地日常測量工作,做到及時,準確,測點標記要清禁,確保工程質量。
三、進行巷道貫通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間距,把測量數據及時反饋到管理部門,由生產科及時下達通知書,同時落實安全措施。
四、認真做好礦井周邊的測量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把周邊情況查清禁,防止越界開采,濫采亂挖,破壞保安煤柱,對於存在安全隱患,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礦領導反映。
五、填繪專門的礦井測量 圖紙,數據要準確,填繪要及時,為礦井安全生產的指揮提供可靠依據。
六、建立相關的測量台帳,做好各種 圖紙、資料的存檔,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經礦主管領導批準,不得外借。
七、愛護測量儀器、工具,定期檢查、維護、校正,確保測量儀器的精確性。
第六十七節 地質管理製度
一、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做好礦井地質管理工作,切實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
二、 部門地質管理人員必須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地質觀測、 勘察,做好記錄,建立相關台帳。
三、 填繪專門的礦井地質圖,地質情況和數據要準確,日常勘察、觀測情況要及時填圖,特異常情況要做醒目標記。
四、必須做好各種地質圖紙、資料的存檔、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經礦主管領導的批準,不得外借。
五、 對於礦井設計,新區域的發展或采區地質異常變化影響安全生產的,要進行地質情況勘察,作出地質情況調查報告,提供可靠依據。
六、 認真抓好"三量"管理,做好每季"三量"核算、填繪上圖、上表和彙報工作,為礦井維持"三量"的動態平衡提供數據,以利於及時調整生產布置。
七、 在進行地質勘測調查中,當實際情況或數據與原勘察情況數據不符時,按實際情況及時進行糾正。
第六十八節 安全監測監控聯合值守製度
一、煤礦必須將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主機或顯示終端設置在礦調度室內,實行調度指揮與安全監測監控聯合值守機製。
二、煤礦必須成立安全監測監控管理及維護機構,配齊相應的係統維護人員(可入井),係統維護人員不低於3人;係統維護人員應熟悉“一通三防”、電器控製、安全監控係統運行基本知識和電腦操作應用技能,並經三級及以上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取得資格證書。
三、礦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並有人值班。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能在5min內投入正常運行。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中心站應保證雙回路供電並配備不小於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防雷電接地裝置。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處理。
四、礦必須與本集團公司或所在縣(市、區、特區)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聯網。
五、全監測監控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設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等應符合規定。傳感器示值準確無誤。
第一節 安全生產 管理 製度
一、為了貫徹執行國家 安全生產 法律、 法規、方針、政策,通過組織、 計劃、指揮、協調與控製等職能,預防和保證 煤礦生產過程中人、物和環境處於 安全狀態,實現安全生產,製定本 製度。
二、製定安全生產 管理 製度必須明確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和要求和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三、 煤礦法人、礦屬各部門或各職能單位的全部安全生產責任必須逐項分解,並層層簽定責任狀,逐級落實到各崗位人員。
四、安全生產 管理製度的編製工作由礦長負責牽頭,由法人代表、各分管副礦長、總工、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組成編製小組。編製小組下設具體的工作的辦公室,辦公室的組成人員由安全礦長選定;編製小組提出編製的原則、內容交由編製辦公室完成編製,報編製小組審查。
五、製定安全生產 管理製度,內容必須符合七部門《關於加強小 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以及有關 法律、規則的要求。
六、通過審定的安全生產責任製必須交由礦綜合科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進行發布,並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七、煤礦綜合科必須安排檔案室對所發布的所有的安全生產 管理製度進行歸檔、備案、備查。礦井地處高寒地區,每年元月份凝凍較為嚴重,對交通、通訊、供電影響較大。
第二節 安全辦公會議製度
一、為了保證國家安全生產 法律、 法規的貫徹落實,及時研究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和《 煤礦安全 01manbetx 》,製定本製度。
二、依照本製度,定期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煤礦每周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辦公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如傳達上級會議精神等,應隨時召開。
四、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由礦長主持,特殊情況下,由礦長授權的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或技術負責人主持。
五、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參加人員:下列人員必須參加安全辦公會議,由安全科負責考勤。礦各級領導、安全科正副科長、生產科正副科長、機電科正副科長、通風科正副科長、采掘區隊長、群安站站長、辦公室領導、銷售科科長、財務科長、勞資科長、保衛科長、外包隊的負責人。
六、安全生產辦公會議的內容和任務是研究企業安全生產,具體內容由會議主持者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1、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
2、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彙報;
3、 03manbetx 安全生產形勢, 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4、決定 02manbetx.com 隱患治理、安全投入、獎懲、表彰等事項;
5、研究其他相關安全生產事項。
七、召開安全生產辦公會議應當有準備,並提前一天將會議內容通知與會人員。除了參加局級以上會議的人員外,原則上把其它工作暫緩來參加安全辦公會議,因特殊情況參加不了安全辦公會議人員,必須向主持或 組織會議的領導請假,經批準後方才有效。否則,按不參加安全辦公會議進行處罰。凡是規定要求參加安全辦公會議的人員,不經批準無故不參加的,每次罰款50元。
八、凡安全辦公會議落實的安全事項,各有關單位的正職必須認真貫徹執 行,對會上要求處理的安全隱患,有關單位的正職領導必須認真組織整改,有關單位的領導要認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諉,否則,每次對有關責任人按50至100元的 標準進行處罰。由於不整改或落實不到位, 而造成 02manbetx.com 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九、由於難度較大,確定不能按時整改的項目,有關單位的正職必須書麵把情況彙報安全科。否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設規範的專門會議記錄。
1、準確記載會議時間、地點、主持人、參加人員、記錄人、會議主題內容、會議決定事項,按發言順序如實記錄發言人的姓名、職務和發言要點;
2、會議結束,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審閱簽字;
3、會議記錄保存2年,不準缺頁、塗改。
第三節 安全目標 管理製度
一、為了建立自我約束、自我激勵機製,促進安全生產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 煤礦安全 01manbetx 》,製定本製度。
二、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在規劃煤礦長遠發展的同時規劃安全生產,製定煤礦年度生產經營目標的同時製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三、礦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目標負責,實行民主管理,采取相應的組織、技術和政策 措施,鼓勵職工參加安全目標管理工作。礦必須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由分管安全的領導作出實現該目標的安全 工作 計劃,並組織實施。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組織領導,礦成立管理領導小組。
四、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 法律 法規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礦每年製定企業安全目標管理 計劃,內容包括:
1、企業的安全生產形勢和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要求;
2、年度 安全管理目標;
3、保證完成安全生產目標的組織、技術和政策 措施;
4、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考核和獎懲。
五、納入年度 安全管理目標 計劃的 安全管理目標包括:
1、 02manbetx.com 死亡人數;
2、千人負傷率;
3、工日損失;
4、設備完好;
5、工程質量;
6、設備和財產損失;
7、安全教育與培訓;
8、遵章守紀,製止“三違”。
各項管理目標值不得低於國家有關 法規、政策規定和政府主管部門對安全工作的要求;沒有規定的,不低於上年實際或計劃水平。
六、製定和落實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計劃,礦與車間、 班組以簽訂合同或責任狀等形式,將各項 安全管理目標層層分解落實,並製定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標,逐級按季、月考核。考核內容包括:
1、承諾的安全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2、車間、 班組安全管理情況;
3、安全生產責任製執行情況;
4、遵章守紀,製止“三違”情況。
七、每一區隊、部門必須根據總體目標,製定出本區隊、部門管理範圍實現安全生產的 措施計劃並認真落實。
八、有關部門必須認真抓好各級人員的思想教育,確保全員對安全目標管理的統一認識。
1、每一員工必須支持、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現安全生產。
2、各區隊、部門必須嚴嚴格格、紮紮實實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嚴格實行各項安全 管理製度。
3、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執行責、權、利結合。
4、為加大安全目標管理力度,礦對各區隊、部門及個人進行劃分責任區、明確責任人、層層把關,確保安全生產。
5、礦必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於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落實 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九、煤礦鼓勵職工參與安全目標管理。礦年終對安全目標管理狀況進行綜合考核,評比,對於在安全目標管理中有突出表現、成績顯著的區隊、部門和個人進行獎勵,對於不負責任而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進行處罰。具體條件是:1、完成考核期內的安全管理目標;2、履行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職責,無重大“三違”行為。
十、年度、季度、月份安全管理目標考核,實行單項打分,綜合考核,一票否定的辦法,即將區(隊)、車間、 班組承諾的安全管理目標各賦一定的權值,滿分100,出現死亡、重傷 02manbetx.com ,年度不得獎。
十一、獎勵 標準平均每月300~500元,月考核,季兌現,年度一次結清。
第四節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一、為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職工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煤礦 01manbetx 01manbetx 》製定本製度。
二、 安全技術措施,是指煤礦為改善工人勞動條件、解決事故隱患、防止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所采取的 技術措施,為保證職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設施和一切措施以及職工培訓。
三、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一季度編製年度生產計劃的同時,編製礦井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四、礦長對編製礦井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保證實施計劃的資金;經常檢查、督促計劃落實,聽取職工意見,接受職工監督。
五、安全 技術措施計劃由生產技術負責人具體負責,生產副礦長、安全檢查人員參加,共同編製, 班組長有權提出建議。
六、編製礦井安全 技術措施計劃應重點解決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並分輕重緩急,將其納入年度安全技術工程計劃。“一通三防”、大型固定設備的 保險、保護裝置存在事故隱患的,應優先安排。
七、安全 技術措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單位或工作場所、措施工程名稱、措施工程內容和目的、經費預算及來源、 設計、施工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開竣工日期、安全技措計劃的執行等。
八、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資金由礦給予保證,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要做到資金、隊伍和物資三落實。項目負責人對計劃的實施負責。
九、 安全技術措施工程項目竣工,應對其質量和安全性能進行驗收,確認合格,經礦長批準,方可投入使用。
十、安全投入資金主要用來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係統、設備、設備,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
十一、對於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推廣應用先進 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應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從安全投入資金中列支。
第五節 安全生產信息管理製度
一、井口調度為安全生產信息傳遞的樞紐,是領導、管理幹部與井下一線安全信息聯係的橋梁。
二、井口調度必須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傳工作,對於接收到的安全生產上的信息,必須做好記錄並及時傳遞。
三、井下一線對於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必須要彙報中層管理幹部和礦領導解決的,可直接問領導者彙報,但必須在當班向調度彙報記錄。
四、領導向管理幹部、井下一線布置工作時,接到工作布署的管理幹部或其他職工必須在當班報調度做好記錄-
五、礦領導要在每次安全生產調度例會前閱示信息記錄,監督安全生產落實情況。
六、對於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造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的,輕者取消當月獎金,重者取消當月工資,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責任。
第六節 安全生產調度例會製度
為了更好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及時傳達上及安全工作意見和貫徹執行上級安全指令,有組織地參加安全生產調度例會,特製定本製度。
一、安全生產調度會議為礦長定期召開,由礦辦負責組織通知,調度做好傳達工作。
二、安全生產會議,由生產科負責考勤。下列人員必須參加會議:礦領導、安監站領導、生產科全部領導及調度員、通風科全部領導、機電科領導、采掘工區的領導(除一人下井值班),財勞及礦辦領導,外包隊長管理負責人員。
三、各單位的人員因事不能參加安全調度會議的,必須事先向礦長或安監站站長請假,並經批準後,方才有效,否則,按無故不參加會議處罰。
四、各單位的正職領導收聽安全生產調度會議後,必須及時把有關精神傳達到員工中去。
五、凡是規定要求參加安全調度會議的人員不經批準擅自不參加的,每次罰款50元,外包隊長罰款100元。
第七節 安全質量 標準化管理製度
一、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煤礦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製,實現煤礦安全生產,全麵提升煤礦的整體素質,必須持久、紮實地開展安全質量 標準化工作,特製定本管理製度。
二、 礦屬單位必須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推進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和礦井文明生產,必須把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和礦井文明生產與企業經濟發展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考核。
三、礦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領導小組,十三個專業指定專人負責收集管理材料。
四、礦每月底由領導小組組織礦管理人員對礦井十三項專業分別進行評估。
五、各專業負責人必須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進行考核評分,並整理各專業的原始記錄台帳。
六、各專業考核結果必須有記錄和考核評分人員的簽名。
七、各專業負責人每月5日前必須把上月各專業評估材料送領導小組組長彙總上報礦務局。
八、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按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獎罰辦法管理。
九、把精細化管理的原理和方法融入到作業現場的安全質量管理。
十、各單位必須把采、掘、機、運、通、修作業場所的安全質量標準、崗位操作質量標準張掛到現場。
十一、建立由跟班負責人、安全檢查員、質量檢查員與生產技術部門組織人員依據安全質量標準考核驗收標準驗收當班工程質量、崗位工作質量、環境文明生產的製度,實現當班動態達標,考核驗收結果作為當班班組及勞動作業人員的勞動所得依據。製訂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驗收、考核辦法,使安全質量標準化在結構工資總額中占有較大分額。
十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驗收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把質量關,杜絕檢查驗收中的不實、不公、不嚴的現象。
十三、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應定期給以整改,並定期進行複查驗收。
十四、認真落實班組每班、區隊每日、礦井每旬、礦每季進行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驗收製度,對驗收考核結果進行公示,接受職工監督。
第八節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製度
總 則
一、為了做好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根據《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開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旨在使職工了解、掌握國家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樹立安全生產意識,了解、掌握必要的 安全知識,具有與本職工作相適應的能力,保證安全生產。
三、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在職培訓和業餘培訓、內部培訓和外部培訓、資質培訓和素質培訓相結合,保證職工都有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的機會。
四、職工應當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的義務,參加煤礦安排的各種安全教育與培訓。
五、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與培訓。
教育與培訓製度職責
六、礦長依本製度要求,組織製定、審批本單位的年度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並檢查其執行情況,對所需經費給予保證。
七、其他各有關人員,依照安全生產責任製,各自履行相應的職責。
1、生產副礦長:具體負責製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2、安全檢查員:負責提供安全教育與培訓信息;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培訓的組織、協調;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安全教育與培訓監督、考核。
3、技術負責人:協助製定全員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知識培訓。
八、各生產班組要堅持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開展班前安全教育,協助礦年度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實施。
教育與培訓範圍與任務
九、按照國家相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國家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可任職,上崗作業的下列人員,按要求參加專門的安全培訓,取得相應資質:
1、礦長、分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以及安全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格證書方可任職。
2、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過專門 安全知識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3、礦井生產車間負責人、區(隊)長,參加三級培訓中心培訓。
十、新工人入礦,應由礦進行不少於72小時的安全教育與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入井作業;在老工人帶領下,4個月後,考核合格,方可獨立作業。新工人分配到車間、班組,入井前,車間和班組應對其進行安全教育。
十一、作業人員轉崗,應按照新崗位的安全要求,對其進行 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新崗位的作業。
十二、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設備試驗和使用前,由礦技術負責人編製安全 01manbetx 01manbetx 和 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相關作業人員學習,經過教育與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十三、生產作業人員,每年由礦進行不少於20小時的在職安全教育與培訓。
教育與培訓內容
十四、安全教育與培訓應當包括:政策法規教育、思想教育、 安全知識教育和操作技能訓練方麵的內容,實施時區別不同人員分別安排。
1、礦長、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應學習國家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管理知識,了解國內外安全生產發展趨勢,掌握必要的安全技術和管理知識,明確本身在安全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對特種作業人員重點進行安全知識、《煤礦 01manbetx 》相關內容、 01manbetx 和相關規章製度的教育和操作技能訓練。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明確本人的職責和從事的作業在煤礦安全生產中的作用,了解作業可能出現的風險和應急措施,能夠熟練操作。3、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安全管理知識、安全技術知識的教育與培訓。安全管理人員應當了解、掌握國家有關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標準,安全管理與技術知識,有關重大事故應急處理措施和要求
4、對其他職工進行一般安全知識普及教育,重點幫助其樹立安全生產意識,掌握必要的操作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安全素質。
教育與培訓實施
十五、根據上級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要求,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每年2月底以前製定出年度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
1、教育與培訓計劃內容包括:培訓對象、時間、內容、要求、目標以及相關單位或部門的職責。
2、年度培訓計劃,應能保證上級安排的培訓任務。
3、編製教育與培訓計劃時,各班組應提前1個月提出教育與培訓建議。
4、教育與培訓計劃由礦長批準後實施。
十六、特種作業人員,按上級計劃要求,按時參加培訓。
十七、堅持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
1、建立安全生產活動日製度,礦每月不少於1次。
2、班前安全教育,布置生產任務時,必須布置安全工作。
3、利用會議、學習、板報、標語、典型事故 案例 03manbetx 等形式進行安全思想教育和知識教育。
十八、每次培訓結束,都要按照培訓計劃和教學內容要求,對培訓對象進行認真的考試、考核。安全知識、技術知識考試以筆答形式進行,操作技能考核在作業現場進行。考試、考核結果記入本人檔案。
十九、各類人員的培訓情況由安全檢查員記錄並進行年度培訓 工作 總結。
二十、建立職工安全培訓檔案,切實加強職工培訓、考核、發證和存檔管理。
1、本製度規定必須培訓的人員:
(1) 新招收進礦的新員工;
(2) 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
(3) 對技術更新涉及的有關人員及調換工種的人員;
(4) 根據需要礦領導安排培訓的人員;
(5) 下崗轉崗再就業人員;
(6) 《煤礦 01manbetx 》規定培訓的有關人員。
2、每次培訓,各有關區隊、科室必須按通知規定的時間,將所培訓的名單報安監站以便安排培訓。
3、凡礦舉辦的培訓班,有關的區隊、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將培訓名單報送到安監站的,罰款該單位100元;開班培訓期間,培訓部門將嚴格按照報送的名單進行考勤,無故不參加培訓的,罰款個人每次10元,遲到、早退的罰款個人每次5元;該單位送培人員,每次上課缺席超過20%,罰款該單位50元。
4、承包隊有新民工來礦工作的,必須及時將名單報安監站安排上崗培訓,私自下井,一經發現,罰款承包隊500元/人。
5、特殊工種人員經培訓合格後必須持證上崗,不經培訓上崗操作罰款30元,已培訓合格,但無證上崗的罰款10元。
6、工種調換時,勞資科必須將名單報到安監站,接收單位安排上崗前必須先送培訓,合格後才可安排上崗作業。
7、每期培訓,必須進行考試和考核,考試要有成績,考核要經主要授課人員簽署意見,培訓結果由安監站、培訓部門存檔備案,並通知培訓人員所在單位。
8、新招進礦的承包隊或民工年內初次一次性培訓,經費由礦方負責,承包隊年內因人員變換,補充人員的培訓經費由送培單位支付。
9、礦舉辦的培訓班,送培的區隊、科室必須由一名副職以上領導帶隊,送培民工必須有該隊帶班以上人員帶隊培訓,否則罰款單位正職領導、 區隊負責人30元。
附 則
二十一、安全副礦長、技術負責人和安全檢查員在進行業務檢查或安全檢查時,對各項培訓的效果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節 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一、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 01manbetx 》,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作業環境和設備、設施及礦井周邊所存在的可能危及礦井安全,導致事故的危險情況。
三、本製度適用於本礦各類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整改。
1、認真開展定期安全大檢查製度和不定期抽檢複檢製度,利用多種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
2、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領導、各采掘承包隊負責人,必須經常深入井下生產現場,及時發現和查處本區域本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要有計劃、有步驟、有措施。
3、安瓦員必須貫徹巡回檢查製度,發現事故隱患當場指出,並要求現場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向有關領導彙報,升井後,還必須填定好彙報記錄。
4、安監部門或其它職能部門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並注意跟蹤檢查,確保安全隱患的及時有效處理。對於處理隱患不及時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觀因素的要追究責任。
5、施工單位或者隱患處理負責人,必須無條件處理各種安全隱患,處理隱患時要指定人員現場指導,並把整改通知單及時反饋到安監部門。
6、安監部門要隨時追蹤各種安全隱患的處理情況,對於難度較大的,要派專人負責監察,甚至下達停產整改意見通知書。
7、對於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礦安監站必須追蹤檢查整改完成情況,本礦無法排查的事故隱患,由安監站書麵彙報礦務局協助處理。
8、重大事故隱患處理後,要依照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 03manbetx 和 總結。
四、礦長對本礦存在的事故隱患負有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的責任。建立 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的組織領導。
五、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責任製。相關人員的職責是:1、礦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全麵責任;2、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對礦長負責,負責組織對主管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3、班組長負責職權範圍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4、安全檢查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綜合管理。
六、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製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排查結果報告縣煤炭管理部門。
報告內容包括:隱患級別、隱患類別、風險程度、治理前的防範措施、治理措施、資金情況等內容。
七、對 02manbetx.com 隱患實行分類掌握、分級管理。1、根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事故隱患分為10類:通風、瓦斯、煤塵、火災、水害、提升運輸、機電、爆破、頂板和其他。2、按嚴重程序、解決難易,事故隱患分為3級:A級:危害嚴重或治理難度大,需要停產整頓的。B級:危害比較嚴重或有一定的工程量,須由礦限期解決的。C級:對礦井安全生產有一定影響,班組能夠且必須解決的。
八、排查出的事故隱患要進行定性、定量的評估,確認事故隱患的類別和級別,同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重大事故隱患還要落實項目、資金和施工隊伍。
九、排查出的A、B級隱患,由礦治理,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治理措施,礦長落實整改,保證資金;C級隱患由班組立即解決。
十、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並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
十一、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
十二、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製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十三、煤礦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作為安全辦公會議、安全檢查和安全績效考核的重要內容,及時研究整改措施,對事故隱患進行監控,督促落實整改措施,防範事故發生。
十四、因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十五、貫徹本製度,煤礦製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和標準,經礦長批準後執行。
第十節 安全監督檢查製度
一、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和《 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煤礦具體情況,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依照本製度進行安全檢查,不斷改進安全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安全生產。
三、對政府有關部門安排部署的安全檢查,礦長或生產副礦長負責安排落實。政府有關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檢查、監察時,車間、班組、有關人員要積極予以配合。
四、礦長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安全檢查和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對安全檢查負全麵責任。各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檢查負責。
1、每月定期由礦長負責組織(礦長不在礦時,由代理行使礦長責權的副礦長組織)進行一次全礦性的安全大檢查。
2、下列人員必須參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礦級領導、安全科正副科長、生產技術科正副科長、機電科正副科長,通風科正副科長、外包隊負責人、保衛科長、工會、團委。
3、凡是規定要求參加安全大檢查的人員,不經批準無故不參加的每次罰款50元。
4、除了參加局級以上會議的人員外,原則上把其它工作暫緩來參加安全大檢查,因事參加不了安全大檢查的人員,必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報請安全大檢查組織者批準後方能有效,否則,按不參加安全大檢查處理。
5、各單位的正職因事不能參加安全大檢查時,必須指定副職參加,否則,對該單位正職每次罰款50元。
6、對參加安全大檢查查出的安全隱患,各單位的正職必須認真按質按量及時組織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該單位的正職按每條50至100元的標準進行罰款,由於不按時整改隱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要追究事故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確因按時整改難度大的項目,該單位必須書麵把情況彙報安監站,否則,按無故逾期不整改進行處罰。
7、對整改不安全隱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級領導予以重視,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及時供應,不能以任何借口來推諉,否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直至處罰。
五、由礦長組織,每半年進行一次綜合性安全大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1、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執行情況。2、是否樹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是否將安全放在生產的首位。3、規定的各項規章製度是否健全、適宜,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處於執行狀態;安全生產責任製是否落實。4、安全管理保障體係是否滿足管理需要並發揮作用,職工是否樹立了安全生產意識,是否形成了全員參加的管理網絡。5、作業場所是否存在環境、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是否落實隱患治理措施。
六、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礦每月至少進行1次,定期安全檢查由礦長組織,分管副礦長和技術負責人參加,分別對井上下作業現場、設備和設施進行全麵檢查。
七、礦長定期檢查安全教育與培訓計劃、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的執行情況;經常檢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製和其他各項規章製度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修訂、修改。
按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分管礦長、技術負責人每半月組織一次專項安全檢查,及時解決分管範圍內存在的安全問題。
八、對生產作業現場、設備、安全設施和人的行為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和製止人的不安全行為。1、礦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礦長、技術負責人下井指揮生產,必須同時檢查安全工作。2、安全檢查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作業現場檢查,每月不少於20次。3、班組長作業前,必須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麵的安全檢查。4、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應對作業環境、使用的設備進行認真檢查。
九、安全大檢查、定期安全檢查和專業安全檢查實行安全檢查表製度。檢查前製定安全檢查表,檢查中應認真依照安全檢查表逐項檢查、填寫。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時間和責任人。
十、作業人員必須按“三大規程”要求,實行標準化作業,做好崗位責任範圍內的檢查和自保、互保工作。
十一、安全檢查員日常監督檢查,應當檢查《 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 01manbetx 和礦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的執行情況,製止“三違”行為。現場檢查應當全麵,突出重點。檢查地點、時間、存在問題和處理意見要如實記錄。安全檢查員對作業班組和作業人員能夠解決的事故隱患有權要求限期解決;對有發生事故危險的場所,有權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對違章行為有權提出處罰意見;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及時向礦長或有關負責人報告。
十二、對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和檢查工作不認真,檢查後未及時製定整改措施或未落實整改措施導致事故的,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企業安全處罰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實施經濟處罰。
十三、依照本製度,礦製定嚴重和一般“三違”標準以及相應的處罰標準,經礦長批準後執行。
十四、安全檢查記錄要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半年以上。
第十一節 安全技術審批製度
一、為了規範安全技術審批工作,落實技術審批責任,根據《 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所稱技術審批,是指 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的審批。
1、井下所有的工作地點必須編製作業規程或 01manbetx 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作業規程和 安全措施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編製,規程及措施必須符合《 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3、作業規程及措施由礦技術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會審,並提出會審意見。
4、作業規程、措施,必須根據會審意見進行修改補充,最後報礦總工審批。
5、施工過程中,如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或補充措施,並報礦總 工程師批準。
三、 設計、措施、作業規程和臨時措施依照本製度編製和審批。編製、審批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四、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的,如“三下采煤” 安全措施和開采 設計、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報告、已留設的防水煤柱需要變動時新編的設計等,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按程序上報。
五、經批準的設計、措施、報告,如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的通風設計、 安全措施,礦井瓦斯等級、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報告,煤塵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結果等,報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備案。
六、煤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采區設計方案、“三下采煤”的方案設計、礦井反風演習計劃、采區水文地質探查設計、“帶壓開采” 安全措施等,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按規定的程序報縣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七、其他由礦批準的,如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修改采掘作業規程、補充安全措施、巷道貫通措施、采掘工作麵采用串聯風的安全措施、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的停風措施等,由礦主管技術負責人審批。
八、采區設計方案,采區、采煤工作麵設計和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的編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要求。采掘作業規程的編製應符合采區設計和工作麵設計。
九、設計、規程和措施應當符合實際,內容全麵、具體,體現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生產可行、安全可靠的原則。
十、設計、措施和規程的編寫,應條文清晰,語言精當,數據準確,表達簡練。計量單位、計算方法及比例尺的使用符合要求。文本要字跡清楚、圖表清晰、裝訂整齊。
十一、經批準的安全措施、作業規程,技術負責人必須向參與施工的所有作業員傳達貫徹。傳達貫徹結束,接受傳達的人員應當簽字。未參加傳達貫徹的人員要補課。
十二、超越技術審批權限進行技術審批的,要及時糾正;設計、安全措施、作業規程等有嚴重缺陷,審批人員未能認真履行審批職責造成後果的,追究相關編製、審批人員的責任。
十三、本製度與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有抵觸時,按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二節 礦用設備、器材使用檢查維修管理製度
一、為了做好煤礦礦用設備、器材的檢查、檢修工作,使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所稱礦用設備、器材,是指依照《礦山安全法》規定,礦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
三、礦用設備、器材的檢查、檢修、采購、安裝及使用人員,應經過專門行設備、檢測儀器的檢修質量標準。
四、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單位和人員,采購、檢驗、檢測和檢修人員必須對礦用設備、器材的質量、性能負責,依照本製度,對礦用設備、器材進行采購、檢驗、檢測和檢修,保證處於良好狀態。
五、依據《礦山安全法》規定,列入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礦用設備、器材,包括以下類別:
1、礦用設備:采掘、支護、裝載、提升、運輸、通風、排水、瓦斯抽放和空氣壓縮等設備,電動機、變壓器、配電櫃、電器開關、電控裝置及各種防護裝置等。
2、礦用器材:炸藥、雷管、起爆器、導火索、電纜、鋼絲繩、通訊器材、礦燈、防滅火材料、支護材料等。
3、勞動防護用品:自救器、安全帽、防塵防毒口罩或麵罩、防護服、防護鞋、救護設備及用品等。
4、安全檢測儀器:安全監測係統、瓦檢儀、測風儀表、各種有害氣體檢測儀、頂板壓力觀測儀等。
5、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貫徹執行前4項規定,嚴格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產品目錄執行。
六、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礦用設備、器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應當是合格產品,並取得相關證書。
1、井下使用的設備、安全檢測儀器必須取得礦用產品標誌。
2、阻燃電纜、輸送帶應當有安全標誌、準用證。爆炸材料應是煤礦許用產品。
3、防爆電器設備應當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4、勞動防護用品應有安全鑒定證書。
七、建立設備、器材采購製度,嚴格購、審查、審批和驗收程序。采購設備、器材時,采購人員除檢驗相關的合格證明書外,還應取得產品說明書等技術資料。
八、礦用設備安裝前,安裝單位應當依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產品說明書進行檢查,確認設備合格,方可安裝;安裝結束,應由安裝、使用和設備管理單位及安全檢查員聯合驗收、試運轉,確認安裝合格,辦理移交手續,方可運行。
九、礦用設備發生設備事故或中止使用1年以上的,使用前應對其安全性能進行全麵檢查。
十、各類防爆電器設備入井前,必須由防爆檢查人員對其保護裝置、防爆性能進行全麵檢查,確認合格後,方可投入安裝使用。
十一、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儀表使用前,應當經過檢測,確認靈敏、準確、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十二、礦用設備、器材使用部門,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製度。已經使用的礦用設備、器材要加強檢查,發現異常應當立即處理,禁止帶故障運行。要加強日常維護保養,確保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十三、建立設備台賬和特種設備檢查、檢修檔案,做到設備底數清楚。
十四、應當加強對不良設備的監控、檢查。建立不良設備的分類台賬,載明設備的使用履曆、檢查情況及隱患所在。應當有彌補質量缺陷的安全措施。
十五、建立分項的設備、器材、安全檢測儀器的質量、管理養護、使用作業和檢修工藝標準,建立批果抽檢和全檢製度、技術檔案管理製度,嚴格界定各種設備、器材的檢查、維修周期,保證檢查、維修按標準進行。
十六、質量管理應當落實到人。建立健全法製礦用設備、器材的質量檢查責任製,明確車間、班組和操作人員在保證設備、器材質量方麵的責任,建立嚴密的質量考核體係,做好礦用設備、器材的考核、 評價工作。
礦負責:
1、製定礦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基本製度;
2、製定礦用設備、器材目錄;
3、製定設備檢測儀器質量標準;
4、每年對礦用設備、器材的綜合檢查和考核 評價。
班組和操作人員負責:
1、對礦用設備進行檢查;
2、維護保養;
3、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十七、建立煤礦新上設備和設備更新論證製度。試驗、采用涉及安全的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或新工藝,應先進行論證和安全檢驗,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確認安全方可投入施工和使用。
十八、已使用的設備、器材,依照國家規定定期標校。礦用設備、器材經維修仍達不到質量標準及安全合格標誌過期的,應按規定及時報廢。
十九、建立礦用設備、器材管理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一語道破價、獎懲製度,對有關單位及作業人員按國家有關規範、標準進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 評價,並付諸獎懲。
第十三節 煤礦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
一、為了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煤礦的有關規章製度,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指揮、協調與控製,保障生產過程中人、物和環境處於安全狀態,實現煤礦的安全生產,根據安監總煤行[2007]107號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第12、36條等相關規定條款的要求,特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所指的主要災害是可能導致重大發生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衝擊地壓,職業危害等主要危害。
三、必須針對可能存在的主要危害製定專門的管理製度,強化管理,加強監控,並製定切實可行、科學合理的預防措施,為防止礦井災害事故的發生,必須對礦井主要事故災害製訂防範管理措施,加強對主要災害的預防,嚴防事故發生。
1、礦有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災害主要有:頂板事故、水害事故、瓦斯燃燒爆炸事故、煤塵爆炸事故、機電事故、提升運輸事故、放炮事故和火災事故等。
2、對各類主要災害事故,由各業務部門分別製定管理製度和預防措施,同時要加強監控和強化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3、對各類主要災害事故的管理製度和預防措施,安監部門要對其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落實到位。
4、一旦礦井發生災害事故,礦調度接到彙報後立即按礦井災害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的通知順序通知有關領導和單位,及時組織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四、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的編製工作由安全副礦長領導技術科、安全科、綜合科組成編製小組,分工合作,聯合編製。編製結束後報礦安全生產技術審查組審查後出版發布,並存檔備案備查。
五、在編製過程中必須根據《安全生產法》製定,針對礦井主要災害,是預防事故發生的安全管理製度。其內容如下:
1、礦井主要危害的辯識標準、方法和程序;
2、已辯識的主要危害進行 評價的方法和標準;
3、礦屬各相關部門對主要危害辯識,評價和治理的職責。
4、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 預案的製定。
六、每年的年初必須將礦井主要災害的預防納入年度安全措施計劃,使預防和治理所需的資源得到可靠的保障。
七、主要災害預防管理製度發布貫徹執行後,礦屬各單位、各部門、各崗位人員必須認真嚴格執行,對違反本製度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四節 02manbetx.com 應急救援製度
一、為改善和提高我礦應對重大事故的處理和救援能力,做好礦井災害的預防,特別是礦井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能使搶險救災工作有計劃地開展,使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盡量減少到最低程度,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礦實際,特製定事故應急救援製度。
二、礦技術負責人必須根據相關規定結合礦井實際製定《礦井應急救援 預案》和《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並根據礦井實際變化及時修改補充完善。
三、煤礦企業在編製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四、《礦井應急救援 預案》和《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五、礦每年必須根據礦井生產的實際情況,由礦總 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編製年度礦井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礦井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對礦井可能發生的災害事故進行全麵 03manbetx ,並製定一旦發生災害事故時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礦總 工程師批準後,礦必須組織全體員工進行學習,使每位員工熟悉掌握每種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措施,熟悉避災路線。
八、礦每年應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一次演習,對演習過程中發現的存在問題應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九、礦井發生災害事故後,礦調度應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通知順序通知有關領導和單位,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十、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救災演習。
十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十二 礦技術負責人應組織對礦工進行教育培訓,使每位礦工熟悉《礦井應急救援預案》和《礦井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的內容,了解各種災害的預兆、性質和特征。熟練掌握自救器材和救災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五節 安全獎懲製度
一、為了規範職工安全行為和安全獎懲工作,保證生產安全,根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相關 法律法規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實行安全獎懲製度,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教育與處罰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引導職工遵守規章製度,自覺搞好安全生產。
三、對在安全生產方麵有突出貢獻者,依照本製度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製度,違反操作規程的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行為,依照本製度實施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
四、職工必須履行法定的安全生產義務,遵守有關礦山安全法律、法規, 遵守企業規章製度,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對本職的安全工作負責。
職工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本礦規章製度的,不論是否產生後果,均應承擔責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礦給予獎勵:
1、完成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單位的負責人;
2、有技術革新或發明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3、由於個人行為而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個人;
4、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
5、提出合理化建議明顯改善安全狀況的個人;
6、其他煤礦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礦給予經濟處罰: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的;
2、違反企業安全生產規章製度的;
3、違反勞動紀律影響安全生產的;
4、未完成安全管理目標的單位或個人;
5、對生產安全事故負直接或間接責任的。
七、對違反安全規章製度的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和危害後果,區別情況,分別處理。處罰前由安全檢查人員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礦長批準後實施。對職工實施安全處罰,允許職工陳述和申辯。
1、違章情節較輕或尚未產生不利後果的,給予經濟處罰;情節、後果較嚴重和屢教不改的,加重處罰,直到給予行政處罰;
2、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製度,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後果或經常違章違紀屢教不改的,由礦依法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八、貫徹本製度,對職工實行一次性獎勵,最少不低於100元;對違章職工實施經濟處罰,每次違章的罰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00元,由職工工資中扣除。每月罰款額度最高不超過150元。
九、玩忽職守,違反《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作業規程,或違章指揮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事故的,除依照本製度實施經濟處罰外,還將依照有產規定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額度根據違章情節和損失情況確定,從本人工資收入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收入的15%;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經礦長批準,賠償金額可酌減。
十、建立違章登記製度。凡在各類檢查中被查出違章現象和行為的,必須到礦安全檢查部門登記。
十一、區(隊)長、班組長、安全檢查人員和其他對安全生產負有責任的人員,應當依照本製度加強安全檢查,製止違章行為;在現場發現違章而不製止的,按違章給予處罰。
第十六節 出入井檢身製度與出入井清點製度
一、為保證入井人員安全和生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生產作業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外來檢查工作、參觀學習人員入井,依照本製度進行入井檢身和升入井清點。
1、為杜絕煙火物品入井和爆破物品出井,確保入井人員安全,嚴格管理,必須嚴格執行本製度。
2、井口檢查員必須佩戴檢查證、堅守崗位,嚴禁空班漏檢。
3、檢查員檢身時要嚴肅認真,敢與違章違紀行為作堅決鬥爭。
4、檢查員如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漏檢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如造成煙火物品或爆破物品流失的另分析處理。
5、每一入井出井人員要積極主動接受檢查,不得拒絕,否則每次罰款20元,攜帶煙火物品或爆破物品的另分析處理。
6、檢查員要做好當班出入井人員的登記考勤,不得讓他人代考,不得漏考、多考,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當班檢查員20元
三、生產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培訓時間和內容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培訓,不得入井,外來檢查工作和參觀學習人員須由礦方進行安全注意事項介紹,登記後,由有關人員陪同方可入井。
四、本礦生產作業和管理人員入井,應當按礦燈牌號領取礦燈和自救器。升井後,應立即交燈、換牌,不許升井後不交燈或延時交燈。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下井:1、班前喝酒的;2、未戴安全帽或未攜帶自救器、礦燈的;3、穿化纖衣服或著裝不整齊的;4、帶煙草和點火物品的;5、休息不好,精神恍惚的。
六、礦燈實行集中管理,專人專燈專號使用。礦燈房應對礦燈統一編號,禁止無牌發放礦燈或亂發礦燈。
七、管理人員、安全檢查人員下井,實行入井掛牌、升井摘牌製度。
八、作業人員下井,實行班前點名、班後考工製度。班前未點名者禁止下井;班後2小時未考工者,值班人員應當查明原因並向礦長報告。
九、班組長負責掌握當班作業人員入、升井情況。當班作業結束,班組長應當最後離開作業現場。
十、每班換班2小時後,礦燈房須把尚未歸還礦燈人員的名單報礦值班室。確因工作需要延時升井的,作業班組長或本人應事先報告值班室。
十一、違反本製度,根據情節和後果,依照安全處罰規定實施處罰。
第十七節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製度
一、為了保障煤礦職工人身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防止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煤礦安全規程》等的規定,結合我礦的實際,製定本管理製度。
二、各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工作由總工負責領導技術科及其他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編製小組進行編製,主要編製的技術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技術資格。
1、安全操作規程由項目、工程具體管理的技術人員進行編寫。
2、安全操作規程要函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
3、要分別製定各種崗位操作規程,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明確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和危害。
4、安全操作規程初稿編好後,由總 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進行會審,並根據各部門人員提出的問題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5、安全操作規程完稿打印後,施工單位負責人要組織操作人員進行學習,熟悉後才能進行操作。
6、安監部門對各安全操作規程在工作中實際應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有不合理的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三、安全操作規程的編製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製度、行業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各類設計、鑒定報告、規範的規定和各類設備、設施操作要求等結合煤礦實際進行編製。
四、編製結束的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報送礦技術審查組進行審查, 編製小組並按照技術審查組審查出的問題進行修改後,經技術審查組指定的技術人員再審通過後,送交綜合科出版。
五、各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收到安全操作規程後,必須在操作本工程、項目、設備、設施前向本部門的所有職工進行貫徹簽字學習,直到掌握並識記操作規程的內容和要求,嚴格操作順序。
六、各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在操作過程中如發現安全操作規程有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必須立即報告礦技術科,技術科立即對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審核、修改,並按照新安全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貫徹簽字學習,及時歸檔。
七、各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對貫徹簽字學習的安全操作規程,必須報送一份到礦技術檔案室進行存檔備案。
八、礦各級領導和各安全監察、檢查人員在抓“三違”和日常安全檢查工作中必須對各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執行安全操作規程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必須當場糾正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
九、新項目、新技術、新工藝、新設施設備在實施和使用前,必須嚴格按照本製度第三條的規定進行製定安全操作規程,並按照本製度的要求貫徹學習,簽字實施。
十、本製度各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必須嚴格執行。
第十八節 礦領導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製度
一 、 為搞好煤礦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七部門《關於加強小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特製定本製度。
二、煤礦礦長是執行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下井帶班製度的責任者,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必須支持礦長的工作,自覺執行本製度。
三、綜合辦公室負責安排並及時公布領導下井帶班的日程和班次;法定代表人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0次,生產、安全、機電副礦長和總工每月下井不得少於15次。
四井下每班必須確保至少1礦級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
五、帶班人員要做到與工人同下同上,深入采掘工作麵,抓安全生產重點環節,特別是“一通三防”,督促各科、隊加強現場管理,把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各項措施細化落實到科、隊和班組。
六、當班管理人員有事外出,由辦公室提前安排在礦的其他領導代班,不得空班。
七、由調度室建立領導下井帶班考勤記錄,並負責考勤。
八、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必須認真負責,對全礦井的生產安全工作進行全麵了解,對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安排,並認真寫好帶班工作記錄。
第十九節 各科級幹部、采掘區隊長下井跟班製度
一、各科級幹部、各采掘區隊長等管理幹部必須深入井下,對全礦區範圍內的工作麵進行跟班盯崗,嚴防各崗位人員脫崗、離崗、睡崗,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二、因立槽煤開采的特殊性,當班人量的數量,要根據工作崗位的需要和安全生產的需要進行配足配夠,人員不足的嚴禁下井作業。
三、當班調度員在了解各工作麵情況的同時,對各科級幹部與各采掘區隊長管理幹部下井情況進行考勤,督促其下井進行跟班盯崗。
四、各科級幹部與各采掘區隊長管理幹部在本班工作前,要會同班幹部其他人員對工作麵先進行全麵的安全檢查,對於查出的安全隱患,要督促本班及時徹底處理,確保安全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五、各科級幹部與各采掘區隊長管理幹部在查崗時,發現有脫崗、離崗、睡崗人員的,要立即令其歸崗堅守崗位,如本崗位是危及安全生產的(如放炮警戒等),要通知當班暫停工作,找人頂崗後方可繼續進行。
六、對於脫崗、離崗、睡崗的人員,各科級幹部與各采掘區隊長管理幹部要及時下達“三違”通知單,交安全科進行處理。
七、各科級幹部與各采掘區隊長管理幹部不下井或不跟班的,調度員要及時反映給安全科,由安全科進行處理。
八、安全科要經常對各科級幹部與各采掘區隊長管理幹部下井跟班盯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弄虛作假的有關人員,要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節 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製度
一、現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二、現場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好安全帽、礦燈、自救器等勞動
防護用品。
三、現場作業人員必須嚴格按照煤礦“三大規程"的規定,進行施工作業。
四、通風、提升、運輸和施工設備選型、安裝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五、加強現場維修、保養工作,使儀器、設備處於完好狀態,保證儀器、設備靈敏、可靠,無失爆。
六、采掘工作麵的支護要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
七、巷道密閉、柵欄要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八、巷道的狀況要達到設計的要求,並按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搞好文明生產。
第二十一節 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製度
一、為了及時組織事故救援和開展事故調查,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企業職 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所稱事故,是指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意外事件,包括死亡事故、傷殘事故和其他造成財產損失的生產中斷事故。
三、本製度適用於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類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四、發生死亡事故,應當按下列程序及時、準確報告: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值班室或礦長報告。值班室接到報告後,應立即向礦長、副礦長報告。
2、礦長接到彙報後,親自或責成有關人員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同時報告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公安、工會等有關部門。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事故類別、原因、簡要經過,傷亡或涉險人數,采取的應急措施。書麵報告應附現場示意圖。
五、輕傷、重傷和生產中斷事故按下列程序報告:
1、輕傷、重傷事故,受傷害者或班組長應報告安全管理部門並記錄。報告和記錄內容包括事故地點、時間、經過、傷害部位和傷害程度。重傷事故,安檢部門要及時報告礦長。
2、機電、運輸、頂板、瓦斯超限等生產中發現事故隱患,應立即報告礦調度值班室,調度值班室報告主管礦長或相關工程技術負責人。
3、 重傷事故,應及時將傷員送往醫院搶救。
事故調查、分析
六、事故調查分析堅持“ 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沒有製定防範措施、事故責任者未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
七、按照國務院《企業職 工傷亡事故 報告和處理的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由安全監察機構組織調查處理的事故,煤礦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如實反映有關情況,不得幹擾、阻撓事故調查工作。
八、煤礦發生死亡事故時,應當在事故調查人員到達現場前,由生產副礦長或安全檢查員準備好下列與事故有關的材料,以便隨時提供給事故調查人員:
1、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礦長資格證等相關證照;
2、安全生產辦公會議記錄;
3、安全生產管理基本製度;
4、領導成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製;
5、作業規程;
6、工人安全操作規程;
7、瓦斯檢查記錄;
8、傷亡或涉險人員名單和勞動合同;
9、事故的簡單情況介紹,包括時間、地點、類別及事故搶救、控製情況;
10、事故現場示意圖;
11、事故調查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九、死亡事故以外的下列各類事故由企業組織調查:
1、一般事故隱患和個人違章行為,由班組長組織調查分析;
2、輕傷事故,由礦安全部門組織受傷人員及所在班組長調查;
3、重傷事故,由礦長或委托副礦長組織安全、生產、技術及班組相關人員調查;
4、非傷亡的重大、特大事故,由礦長或委托副礦長組織安全、生產、機電設備及車間、班組相關人員調查。對事故的調查分析,由安全檢查部門記錄。
十、按以上3、4款開展事故調查,應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原因、過程、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事故的責任者處理意見、防範措施等。
事故處理
十一、發生死亡事故,應當立即組織救援工作。重、特大事故,應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要注意保護事故現場,確因搶救必須改變事故現場的,應做好現場寫實並繪製示意圖。屬於瓦斯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井下火災和突水事故,不論危及人數多少,均應立即通知礦山救護隊。事故發生後,仍可能危及其他人安全時,要及時中止相關作業,立即撤出受威脅區域全部人員。
十二、凡屬責任事故,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企業製定的安全處罰製度,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1、死亡事故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複的處理意見處理;
2、死亡事故以外其他各類事故由事故調查組依據調查情況和國家有關規定,1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重大事故、重傷事故報礦長批準後執行。
十三、開展事故調查分析時,要對已製定的措施進行審查,不符合的要及時糾正;結合事故教訓,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製定預防、避免事故措施。
十四、安全檢查部門負責監督檢查防範措施的執行情況和各類事故的報告、統計分析、調查與處理記錄及事故檔案管理。
十五、未按本製度規定,瞞報、遲報、漏報事故的,未能落實防範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節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製度
總則
一、為加強煤礦爆炸材料管理,保證公眾安全和生產安全,根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所稱爆炸材料是指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
三、爆炸材料的運輸、裝卸、儲存、保管、支領和清退、銷毀和雷管編號應當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程》和本製度。
四、煤礦應當建立涉爆人員的崗位責任製,明確所涉人員在爆炸材料管理、使用中的職責;建立工人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工人在運輸、搬運、使用中正確操作。
五、從事運輸、裝卸、保管和使用等涉爆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六、煤礦組織涉爆人員學習國家相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安全操作規程。
爆炸材料裝卸運輸
七、由地麵向爆炸材料庫、向礦井運輸爆炸材料,應當使用專用車輛,由專職人員裝卸和押運,在指定地點卸車。庫管人員負責驗收,驗收合格,填寫爆炸材料領料單,並立即裝專車(爆炸材料專用車)運往井下爆炸材料庫。
八、從地麵向井下運送爆炸材料,應事先通知絞車司機、井上下擁罐(把鉤)工,約定運送時間,保證車輛優先通行。
裝載容器、堆放、升降速度、運送時間、押運和乘降人數等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九、井下爆破工領取雷管,必須使用雷管箱,親自運送,不準委托他人代運。炸藥由井下爆破工或在井下爆破工監護下由熟悉爆炸材料有關規定的人員運送。運送炸藥和雷管時,應當分裝在藥包和雷管箱內;背送乳化炸藥應使用玻璃鋼藥箱。領到爆破材料後,要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到達工作地點後,炸藥、雷管應分別放在合格的炸藥箱、雷管箱內,並上鎖。嚴禁在交接班時間攜帶爆炸材料沿井筒上下。
爆炸材料儲存保管
十、井下爆炸材料庫的設計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後方可施工。施工結束必須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井下爆炸材料庫、硐室存放的爆炸材料應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廠家驗收合格證、生產廠家及生產批號,數量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十二、爆炸材料庫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操作規程,規範操作;不得空崗、漏崗和隨意脫崗;要實行現場交接班,做好交接班記錄。
十三、除庫管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擅入爆炸材料庫;檢查人員須持要害證或保衛科信件證明,方可由庫管人員陪同檢查。進入庫區的人員應當詳細登記。
十四、庫內防火設施符合要求。照明燈須加防爆套,禁止攜帶礦燈進入庫區。
十五、應當建立爆炸材料出、入庫賬卡,做到手續齊全,日清月結,賬、卡、物相符。發放爆炸材料應及時報送收支庫存班報表。
十六、失效報廢的炸藥、雷管要單獨存放,建賬建卡,交接班或清點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彙報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
十七、庫管人員每日應對庫區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報告。
爆炸材料發放清退
十八、使用爆炸材料的單位,應依據當班的工作定額,填寫領料單,經主管領導批準,方可領取。
十九、井下爆破工持井下爆破工證和批準的領料單(爆炸材料領退記錄本),領取爆炸材料,並根據領取的數量,填入爆炸材料領退記錄本。
二十、當班火藥、雷管實際使用量,由井下爆破工核實,填入火藥領退記錄本,經當班隊長審查簽字;餘量由井下爆破工當班全部退回爆炸材料庫,不得帶到丌下或井上其他地方存放。
庫管人員應當麵驗收入庫,確認領取量和退回量無誤後,方可在火藥領退記錄本上簽字;如果數量有誤,須由井下爆破工查明原因。
二十一、電雷管須經過電阻檢查合格和編號,專人專號發放使用。未經電阻檢查或檢查不合格以及無編號的,不準發放。
二十二、水炮泥實行專人編號使用。水炮泥與雷管按比例發放。
二十三、退回的炸藥和雷管,經驗收不合格的單獨存放,定期銷毀。
二十四、爆破材料實行批號管理。發放時應堅持先進先發,保質保量,阻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發放。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和編號
二十五、電雷管發放前,須進行全電阻檢查,逐個編號。全電阻檢查和編號應當分別在各自的硐室內進行,應有完善的安全防護設施,鋪有防靜電的橡膠皮。
二十六、全電阻檢查和編號的硐室,應當有定員定量標誌牌。定員不過3人,定量不超200發。編號應當打在指定的安全部位。
二十七、不許用鐵器開啟雷管箱,不許用強力將雷管拆捆抽把。電阻檢查儀的輸出電流不得超過30mA。
二十八、全電阻檢查應當登記下列內容:
1、出產廠家;
2、出廠日期;3、測定日期,數量、合格數量、不合格數量,電阻檢查人等。
二十九、經檢查,不合格的雷管應單獨存放,檢查結束後交庫管人員。
爆炸材料銷毀
三十、報廢的炸藥、雷管應當單獨存放,建立賬卡,定期銷毀。銷毀爆炸材料應由主管單位提出申請,礦總工程師製定安全措施,公司總工程師或主管副總工程師批準,由主管領導組織安監處、供應站、保衛科有關人員,組成銷毀小組進行銷毀。
每次銷毀炸藥不準超過100kg。
三十一、銷毀爆炸材料地點應當保證與周圍的村莊、建築物有可靠的安全半徑。引爆前,應布置好警戒,防止車輛、行人進入危險區域。
三十二、銷毀電雷管應當由專職井下爆破工使用放炮器引爆,手柄鑰匙應由井下爆破工攜帶,確認其他人員撤離後,由現場指揮人員下令引爆。
三十三、銷毀電雷管應先把腳線剪下,放入紙盒內,最多不超過300發。選擇無石、周圍無雜物的地點,將電雷管埋在土坑中引爆銷毀。禁止銷毀無外裝的電雷管。雷管引爆後,應對現場進行檢、清理和再處。
三十四、用溶解法銷毀炸藥時,炸藥在水中經過溶解過程後,應將不溶解的撈出處理,杜絕私人使用。
三十五、銷毀結束,處理小組應寫出處理報告,記錄報廢原因、數量、廠家和批號、日期,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存入銷毀火藥檔案備查。
第二十三節 煤礦井下爆破安全管理製度
一、為了杜絕井下爆破事故,保證安全生產,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井下爆破須由專職井下爆破工操作。井下爆破工應當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1. 井下爆破工作心須由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心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2. 每一放炮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 經考試合格後,持證崗。
3. 當班需用的炮藥、電管由當班放炮員持證限量領取,放炮員要嚴格執行爆破物品清退領用製度。
4. 放炮員領取炸藥、電管後,直接將炸藥、電管安全運送到工作地點,並放置在安全地點,裝箱上鎖,不得亂丟亂放。
5. 井下放炮必須嚴格按照放炮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6.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的,嚴禁裝藥放炮。
7. 如工作麵來壓,棚架損壞,存在傘簷,巷道不暢,出現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麵風量不是的,嚴禁裝藥放炮。
8. 爆破前,班組中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
9. 對於放炮距離,拐彎長度不得小於75米,直線距離不得小於100米。
10. 放炮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放炮拉接線過程中,不得與任何電纜或導體接觸。
三、火藥、雷管的支領、運送、存放和引藥製作,應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四、裝藥前,作業班組長、井下爆破工應當先檢查工作麵安全情況。發現頂板有塌冒、離層,煤壁、巷道兩側有片幫、支架不牢、缺梁、斷柱等不安全因素,應當處理,未處理好不許裝藥。瓦斯超限時,不準裝藥。
五、裝藥和腳線連接,可由經過專門訓練的作業班組長協助井下爆破工進行;放炮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起爆,隻許井下爆破工本人操作。
六、掘進工作麵一次裝藥應當一次全部起爆。回采工作麵可以分組裝藥,一組裝藥應當一次全部起爆。同一作業區域由一個井下爆破工起爆。回采工作麵隻許使用一個發爆器起爆。
七、裝藥後,每個電雷管腳線應當扭結短路,挽起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等導體接觸。炮線連接結束,必須立即離開放炮地點。
八、起爆前,班組長應當親自布置專人警戒,撤離警戒必須由專人通知,不許事先約定信號。警戒人員應當在警戒線掛“起爆禁止進入”的警示標誌。未接到班組長撤離指令,不準擅自離開警戒地點。
九、爆破必須使用水炮泥。水炮泥的水袋規定為:炮眼深度超過1.2m使用2個,低於1.2m使用1個。
十、起爆前,作業班組長應當點清人數,將作業人員撤出放炮警戒區。井下爆破工應最後離開放炮地點。起爆指令由作業班組長發布,井下爆破工接到起爆指令後,應當發出起爆警號(大喊三聲或吹口哨三聲)後,至少再等5秒種,確認無誤後,方可通電起爆。起爆距離、地點由井下爆破工按有關規定選擇。
十一、爆破後,井下爆破工和作業班組長應當檢查爆破地點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瞎炮、殘炮等情況,如果有危險,立即處理。
經井下爆破工檢查爆破後無瞎炮,爆破結束,作業班組長方可撤回警戒人員。
十二、爆破結束,井下爆破工應當收集未爆的雷管。
十三、每次爆破和當班爆破任務完成後,作業班組長要認真審查炸藥、電雷管的消耗情況,並在井下爆破工的“火工品支領單”上簽字。班後,井下爆破工應將剩餘的爆破材料送回爆炸材料庫。
十四、井下爆破工作應按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圖表及說明執行,如遇情況變化,需改變爆破方式時,就當由技術負責人編製補充措施。
十五、違反本規定的作業人員,依照安全處罰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四節 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一、為了加強巷道貫通管理,預防瓦斯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巷道貫通前應當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沒有安全技術措施,不準進行貫通作業。
三、巷道貫通由主管生產的副礦長統一指揮,組織地測、通風、機電和施工單位共同做好巷道貫通工作。1、地測部門應對貫通的巷道及時測量,並在兩工作麵距離接近20m前向技術負責人報告,貫通相距20米時,必須停止雙向施工,一段施工,另一段保持正常通風並設好警戒。2、通風隊應在巷道貫通前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保證被貫通的巷道正常通風。貫通後立即調整風流,保證風量充足和通風係統風流穩定。3、機電隊應在貫通前對貫通巷道的機電設備進行檢查、處理。4、施工單位在貫通前應堅持先探後貫,保證貫通無誤。貫通前應當檢查貫通地點支護情況。如有支架損壞、支護不牢,應及時處理;貫通時應按安全技術措施布置警戒。
四、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由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編製時應當就防瓦斯、透水、冒頂事故、通風管理、放炮管理等製定具體措施,並組織通風、地測、機電和施工單位共同進行審查,然後再向有關單位或部門貫徹。參加審查和貫徹的人員,應認真負責,簽字備查。
五、巷道貫通的現場指揮由生產副礦長或其指定的通風、施工單位的負責人一人負責。參加人員應當服從統一指揮。
六、巷道貫通時,每次放炮前應當檢查通風、瓦斯,出現異常情況應先處理,後放炮。
七、編製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貫通作業應當執行安全技術措施。
八、巷道貫通後應對通風和瓦斯情況進行檢查,確認風流穩定、風量充足,瓦斯降到1.0%以下時才能恢複作業。
九、違反本規定造成事故的,根據事故後果和違章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五節 防滅火、消防器材檢查製度
一、為保證礦井消防、防滅火措施、設施可靠,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各有關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按安全生產責任製規定的職責範圍,認真做好消防器材檢查工作。
三、建立礦消防器材檢查領導小組,負責對礦消防、防滅火工作的組織領導。礦消防器材檢查領導小組組長由主管生產的副礦長擔任。
四、井上下絞車房、材料庫、主要通風機房、空氣壓縮機房、變電所和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當按有關規定配備滅火器材,其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應保證滅火需要。
五、開采有發火危險的煤層,應當編製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設計,並有防滅火、防止漏風和其他氣體泄漏的預防措施;掘進工作麵的冒頂區應及時進行消防處理。
六、對殘存火區要定期采集氣樣,進行氣體分析。
七、礦組織安全檢查,應同時檢查消防滅火工作。由主管生產副礦長負責,每月進行一次消防滅火工作專項檢查。
八、在有消防滅火設施崗位的作業人員應當了解滅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對責任區域內消防滅火設施進行檢查,發現消防滅火設施不足、失效等情況應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及時報告。
九、安全檢查工應對負責區域內的防火密閉、高溫點等,每班檢查一次,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十、安全檢查員和其他有職責的人員檢查中發現消防火措施缺陷,消防滅火係統、消防滅火設施等偏離標準,應下達整改通知單,落實整改措施、時間和責任人。
十一、對有發火傾向的煤層、工作麵、采空區和其他高溫火點,主管生產副礦長應當安排專人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檢查人員應當將每次檢查結果記入消防滅火記錄。
十二、違反本製度、未認真進行消防滅火檢查、未認真落實整改措施的,依照《安全獎懲製度》處罰,導致事故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節 礦井安全質量檢查驗收及跟蹤處理製度
一、為了提高質量意識,保證工程質量,避免事故隱患,根據《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要求,製定本製度。
二、礦井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和通風設施的施工及設備安裝應當做到:1、施工和安裝前,由工程技術人員製定措施,沒有措施的不許施工。2、加強施工和安裝過程的檢查,確保施工和安裝按照事先製定的措施進行,防止偏離。3、施工或安裝結束,應當由礦組織驗收,確認合格,方可移交使用。
三、工程技術人員編寫規程和措施,應遵守行業有關規定和標準,符合礦井實際情況。
四、檢查、驗收人員必須熟悉本專業的質量驗收標準和規定,檢查時應攜帶相應的檢查、檢測儀表和工具,認真、細致、全麵檢查,準確反映現場情況。
五、施工和安裝過程中的檢查,應由檢查人員予以記錄,發現問題應及時下達通知單,施工和安裝單位應按要求立即整改。對問題突出的地方,應當進行複查。
六、施工或安裝工程結束後一周內,由礦組織驗收組驗收。
七、檢查、驗收應填寫檢查、驗收單,檢查、驗收人員應在本人檢查、驗收的項目欄內簽字。
八、檢查、驗收依據《煤礦安全規程》、作業規程及其他有關標準進行。
九、由於施工或安裝質量不合格需要整改的,整改所需資金由施工作業班組承擔。由於檢查、驗收不認真,導致工程質量低劣,對驗收人員給予經濟處罰。
第二十七節 煤礦要害場所管理製度
一、為了保證礦井要害場所安全,特做以下規定:
二、火藥庫、絞車房、變電所和主要通風機房為本礦要害場所。以上場所及進入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定。
三、作業或值班人員,應經過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四、作業或值班人員應填寫作業或值班記錄和其他人員出入登記簿。
五、外來人員參觀、學習,須經礦同意並由專人陪同方可入內。未經允許,不得觸動作業場所內的設施。
六、作業或值班人員不準將親友、子女帶到要害場所。
七、檢修人員進入要害場所檢修,應填寫檢修記錄,經作業或值班人員簽字,方可離去。
八、生產副礦長、技術負責人每月對要害場所進行一次檢查,班組長每周一次。
第二十八節 安全舉報製度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446號令)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礦實際,製定本製度。
二、 全礦所有人員有權對發現的煤礦重大安全隱患和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的違規違法行為向煤礦負責人舉報。也可直接向煤礦法人代表或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
三、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獎勵:1凡舉報礦級負責人違章指揮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每次獎勵200元;2凡舉報班、組負責人違章指揮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每次獎勵100元;3凡舉報施工人員違章作業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每次獎勵50元。
四、 接受舉報的人員必須為舉報人保密,嚴禁對舉報人打擊報複。否則,一經查實,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直接向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舉報的,按《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的獎勵辦法》(安監總煤辦字[2005]139號)的規定執行。
六、舉報電話:15286459111(張弘 副站長); 0858-6276637(阿戛煤管站)
第二十九節 安全生產調度製度
一、為了及時發現並排除煤礦安全生產隱患,落實煤礦安全生產責任製,預防煤礦安全事故發生,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礦安全生產,
特製定本製度。
二、及時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係列指示精神。調度人員對安全生產各個環節的正確性指揮全麵負責。
三、掌握當班安全生產動態和事故隱患情況,並及時向礦領導與值班礦長彙報,發現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要及時製止。在安排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必須首先考慮安全生產。
四、及時傳達貫徹值班領導對安全生產的指示。
五、當發生重大事故時,要立即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向礦領導及機關業務部門與上級主管部門彙報,並作好詳細記錄。
六、經常深入現場了解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協助上級對事故進行追查分析,提出預防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第三十節 班前會議製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二、各工區、外包隊必須堅持召開班前安全會製度,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布置安全工作。
三、堅持交接班製度。上一班未能處理的安全隱患,必須交請下一班處理(嚴重的事故隱患必須現場交接班並彙報礦調度)。
四、針對工作範圍內發現的事故隱患,班前會上必須落實安全措施,落實專人處理。
五、班前安全會內容包括傳達礦安全決議,學習作業規程及措施、布置安全工作、通報事故、提示職工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六、安全科、工會不定期抽查,凡不召開安全會的每次罰款外包隊長和當班班長各50元和20元。
七、采掘隊班組長入井前必須提前30分鍾組織職工召開班前會。
八、班前會必須由礦領導帶班人員主持召開。如值班領導因公不在應由指定帶班人員主持召開。
九、班前會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形勢與任務的宣傳,及時傳達上級指令、文件、規定。
十、 總結交流近期安全生產、質量完成情況。
十一、進行事故 案例分析教育,遵章守紀教育以及貫徹在作業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十二、明確工作地點、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
十三、 對當班的安全生產任務進行具體部署,分工落實。
第三十一節 勞動組織紀律管理製度
一、員工的招聘、錄用、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由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員工的崗位調動、勞動力的使用,由綜合管理部門根據生產情況,綜合平衡統一調配,任何基層單位和部門無權自行調配。
二、綜合管理部門每年應根據礦當年生產、經營目標,核崗定
員,編製礦各工種用工計劃,確定各崗位工種用人數量,確保生產經
營正常進行。
三、核崗定員後,各單位、部門未經綜合管理部門統一安排培訓和簽訂合同,不得私自安排人員上崗,一經查出,立即停止上崗,由此而產生的 工傷或其它責任,一律由使用單位負責人承擔,勞動報酬應由使用單位負責人支付。 :
四、各生產單位嚴格按勞動合同確定的崗位工種安排上崗,若生產需要,確需變更工種時,必須報經綜合管理部門同意並辦理工種變更手續,雙方簽字同意後,方可變動崗位工種。
五、員工上崗後,因身體或其它原因不能勝任勞動合同中確定
的崗位工種,用人單位應報綜合管理部門,按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予以
處理,若需補員時,按員工錄用規定迅速補充勞動力。
六、員工負傷治療終結,由用人單位報綜合管理部門,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按企業職工 工傷 保險條例規定處理。 七、 員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休息治療在六個月以上,經勞動鑒定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礦另行安排工作的,應解除勞動合同,按勞部發[1 9 9 4]4 8 1號文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八、實行三八製作業的,其到現場交接班時間為早班7:00至15:00,中班1 5:0 0至2 3:0 0,夜班2 3:0 0至7:0 0。四六製作業的交接班時間為早班6:0 0至1 2..0 0,中班1 2..0 0至1 8:0 0,早夜班為1 8:0 0至2 4:0 0,遲夜班2 4:0 0至6:0 0;長白班崗位工種時間早上8:O 0至1 2:O 0,下午1 4:O 0至1 8:O 0,特殊工種崗位工作時間視其情況而定。
九、對於從事三班或四六製作業的員工,應按規定輪流安排休息,未經安排而自行休息的員工按曠工處理。
十、從事連續性生產或工作崗位的員2-_,必須做到手上交接
班。到交班時間,如接班人未及時接班,交班人應當繼續工作,並將
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交班人必須等到有人接班時,方可離開工作崗
位。
十一、因生產(工作)需要,在國家法定假日或公休時,礦有權安排員工加班,員工不得拒絕。加班後,可安排員工補休或按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計發加班工資。
第三十二節 安全生產自查自糾管理製度
一、為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正常進行,完善工程質量,確保煤礦工人生命安全,消滅生產過程中不安全隱患,特編製本安全生產自查自糾管理製度。
二、自查自糾領導小組機構:建立健全小組機構組織,主要負責人由礦長任組長,副礦長、安全礦長、總工任副組長,其它成員由礦屬各職能機構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安監員、瓦斯員組成。
三、領導小組成員分工職責:
1、組長負責全麵自查自糾主要工作,檢查落實每月的工作情況,每月初召開一次安全隱患自查自糾領導小組成員列席會議,總結上月隱患整改情況,布置當月工作,要有專門的會議記錄。
2、副組長負責對每次查出的隱患,做好詳細記錄,時間、地點、隱患原因、性質、處理意見,及時彙報,並提出書麵整改報告。組織工人按時施工,檢查完成情況等工作。
3、其他成員積極協助組長、副組長工作。在自查工作中互相配合,聽從組長、副組長分配,針對查出問題,組織人員進行整改。
四、自查內容:
1、“一通三防”:加強礦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井下所有通風設施,各類牌板的管理、記錄、有關的報表等是否完善符合規定。
2、巷道工程質量:堅持巷道維修製度。井下采掘工作麵、提升井筒、運輸大巷、回風巷、總回風上山等支護情況,巷道文明衛生,支護規格質量是否按規程規定執行。
3、機電設備:隨著采掘工作麵的不斷推進,嚴格電器設備的防爆管理工作。檢查電器設備的完好情況、設備性能、安裝情況、有無失爆現象。電纜是否按規定吊掛盤好,布設是否合理等。
4、其他管理工作。
五、自查自糾時間規定:
1、每月的5日、15日、25日進行三次全麵大檢查,除特殊情況需要變動外,嚴格按規定時間執行。
2、做好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瓦檢員、班長、安全員是當班安全檢查負責人,查出問題,當班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要及時彙報。
六、自查自糾要求:領導小組針對查的隱患,必須有詳細記錄,提出整改建議,明確整改負責人,定期完成整改項目。
七、獎勵與處罰:
1、在自查工作中大公無私,認真負責的人員給予每月30-50元獎勵。
2、對查出隱患,積極出謀獻策,提出合理化建議,並能親臨整改人員給予每月50-100元的獎勵。
3、對自查工作中不認真進行檢查的人員處10-20元的罰款,主要負責人指揮不當,罰款100元。
4、檢查人員在檢查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進行重罰。
第三十三節 群眾安全監督製度
一、 為了加強群眾安全網的組織領導,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安全生產方麵的問題,參與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在安全生產方麵的建議,特製定本製度。
二、群眾安全監督網的成員每周必須進行一次安全查崗活動,並
將檢查出的內容報礦安全科。
三、群眾安全監督網要積極配合好礦安全監察科開展的各種安全
活動。
四、群眾安全監督網要協助礦行政部門宣傳貫徹好有關的安全生
產方針、政策、 法律法規。 ·
五、群眾安全監督網負責搞好全礦群眾性的安全防護及勞保的監
管工作。
六、職工群眾安全監督網的成員要經常深入井下了解員工思想動態,
做好礦安全工作的輿論導向。
七、職工群眾安全監督網每個月必須組織一次金礦性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所有安全隱患要以書麵的形式,並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各級
礦領導。
八、礦支持、鼓勵每一職工群眾參與礦井安全監督工作,共同抓好礦井安全生產。
九、對於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問題,職工群眾應及時向礦領導幹部或管理人員反映,並有權進行追蹤監督整改落實。
十、當職工工作環境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職工人身安全時,職工有權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拒絕作業。
十一、對於職工群眾反映存在的安全問題,領導幹部必須高度重視並及時落實措施整改,並接受他們的監督,不得置之不理,更不準阻撓。
十二、如職工群眾向領導幹部或管理人員反映存在安全問題後,因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不予重視而造成事故的,將追究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十三、對於積極參與安全監督並有立功表現的職工群眾,礦給予50~500元獎勵。
第三十四節 敲幫問頂製度
一、 采掘工作麵作業時,為防治頂、幫冒落事故的發生,作業人
員必須對暴露的頂、幫進行敲幫問頂,檢查頂、幫安全情況。
二、 采掘工作麵開工前、放炮後,必須由當班班(組)長或隊幹部
帶班人員,對頂、幫進行敲幫問頂,檢查頂、幫安全情況。在確認無
安全危險後,方能進行作業。 .
三、敲幫問頂時,作業人員必須由外向裏逐步進行。
四、敲幫間頂時,作業人員必須用專用的安全杆進行作業,不能
用其它工具代替。
五、敲幫間頂所使用的安全杆長度必須達2.0米以上。
六、敲幫間頂時,頂、幫發出清脆響亮聲音的,表明頂、幫完好;發出“空空”,或“嗡嗡’’聲的,表明頂、幫麵已離層,有冒落危險,應采取措施把脫離的岩塊挑下來。
第三十五節 三人聯鎖放炮製度
一、三人聯鎖放炮製,是為安全放炮而采取的有效措施,即可防止瓦斯燃燒爆炸事故的發生,又可防止放炮傷人。
二、三人連鎖的“三人’’指:生產班組長,放炮員和瓦斯檢查員。
三、三人聯鎖的方法是:瓦斯檢查員攜帶放炮起爆器“鑰匙”,生產班組長攜帶‘‘工作牌”,放炮員攜帶“放炮牌”。
四、三人連鎖放炮的過程。放炮前由生產班組長,放炮員和瓦斯檢查員三人檢查爆破點附近2 0米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不超過1%時,其它放炮安全事故符合《煤礦安全規程》(2 0 04版)的規定,允許放炮時,開始交換有關牌子和鑰匙。生產班組長將自己攜帶的“工作牌”交給瓦斯檢查員,換取瓦斯檢查員的放炮起爆器“鑰匙’’。生產班組長持有起爆器鑰匙後,開始進行連接炮藥弓l火導線,完成連線後,生產班組長與放炮員一起躲避在安全的放炮掩護點由放炮員起爆放炮。炮聲響過後,大約經過1 0分鍾時間,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爆破點的瓦斯濃度,符合規定時,生產班組長用持有的“放炮牌’’換回放炮員手中的“鑰匙’’再次連接放炮導線,周而複始,直到放炮工作完成。
五、最後,生產班組長用手中的“放炮牌’’與放炮員手中的放炮“鑰匙”交換,再用鑰匙與瓦檢工手中的“工作牌’’交換,標誌著放炮工作結束。
第三十六節 現場交接班製度
一、 交接班製度是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極為重要的一項規章製度。井下,特別是采掘工作麵,條件複雜,情況經常變化。所以,每次到生產崗位後,開始作業之前,必須嚴格執行本交接班製度。
二、井下所有人員都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 2、隊長向隊長,班組長向班組長交班,特殊工種與特殊工種交班。不準托人代替交接班。
三、交接班雙方,都必須本著對工作認真負責的態度交接班。交接班要把本班的生產情況、安全情況、可能發生危險的地方,詳細向接班人交待清楚,然後才離開。
四、在交接班之前,交班一方要主動把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如瞎炮等,盡量在本班處理完,不給下一班遺留隱患和麻煩。班與班之間要互創條件,互相打好基礎,糾正和克服各班顧各班的本位主義傾向。
五、接班人應主動詢問上一班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認真檢查工作麵交班時遺留的問題。在開始工作之前,先把工作地點存在不安全隱患處理完,做到在安全條件下進行生產。
六、安瓦員、水泵司機、井下電鉗工、配電工、主扇司機、井口檢查員等工種必須進行現場麵對麵交接班。
七、采掘工在正常安全生產情況下,交接班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如果工作麵存在沒有處理完的安全隱患,則該工作麵的采掘工必須進行井下現場麵對麵交接班。
八、交班人員在交班時,必須把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注意事項向下一班接班人員清楚明了交班,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九、交班人員交班時,要把本班的工具設備、儀器等進行集中,與接班人員清點交班清楚,方可下班。
十、接班人員上班前,必須認真聽取、詢問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明確自己的職責和任務,以便於順利開展本班工作。
十一、采掘運工、機電大班必須在班前召開班前會,班組長必須了解清楚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存在問題,明確本班的職責,任務及注意事項,在派班時間本班員工進行明確布置,提醒員工注意安全。
十二、礦由於臨時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工程需要執行交接班的,由礦主管領導決定,布置後,遵照交接班製度執行。
十三、如不執行交接班的不召開班前會的每檢查發現一次,罰款100元/次,如因交接班原因造成安全生產情況不明而造成事故的,另進行分析處理。
第三十七節 一工程、一規程、一措施製度
一、單項、單位工程施工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編製《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
二、單項、單位工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工程開工以前編製完成。
三、單項、單位工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生產技術科、安全監察科等負責人員會審簽字。
四、單項、單位工程《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開工前組織每個工作人員進行學習並簽字。
五、單項、單位工程《作業規程》,必須編製以下內容:
1、編製依據;
2、工作麵地質情況;
3、巷道布置及用途;
4、巷道形狀、斷麵、支護設計;
5、掘進方式;
6、主要生產係統;
7、風量計算及綜合防塵措施;
8、勞動組織;
9、安全技術措施。
六、單項、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應根據具體情況編寫技術措施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節 安全與經濟效益掛鉤製度
一、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以各項管理製度和責任落實為重點,嚴製度,嚴管理,嚴分析,嚴考核,嚴處理,特研究製定本製度。
二、安全與經濟效益掛鉤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客觀、全麵、慎重的原則。從員工德、能、勤、績四方麵全麵進行考核;客觀評價,以實際工作能力和實際工作成績來評價
三、出勤達到規定天數,完成月度生產目標,個人無嚴違,無輕傷事故,區隊杜絕輕傷事故、以月度實現安全生產達到考核條件的單位,以單位工程進行獎勵。
四、事故的經濟處罰:
(1)對輕傷的處罰;發生輕傷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專業組織分析;對發生事故的單位罰款2000元,對班組長、安監員、責任者人均罰款200元;單位領導及成員人均罰款100元。
(2)對重傷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處罰;發生重傷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由生產礦長、安全礦長組織分析,寫出分析報告,通報全礦;對發生事故的單位人均罰款20元;事故所在班組人均罰款50元;班組長、安監員、責任者、當班管理人員人均罰款100元;
(3)對重傷以上事故的處罰;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由礦領導組織分析,並報公司董事會研究處理;礦組織召開全礦的事故分析會議;事故發生單位人均罰款30元;事故所在的班組人均罰款100元;班組長、安監員、事故責任者人均罰款50元;
(4)對火災、被盜或其他影響企業形象重大事故的處罰;對發生損失價值1000元以上的火災事故、出現價值1000元以上的被盜案件,責任單位包賠損失,並加罰款2000元,並曝光亮相。
(5)對嚴重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人員的處理結合每個月的現場實際情況,製定出月度安全生產考核目標,確保班組無輕傷,區隊無重傷,杜絕重大事故。
第三十九節 重大危險源檢測、監控、管理製度
一、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尤其是重大危險,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製定本製度。
二、根據《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0國家標準,進行重大危險源檢測。
三、煤礦建立事故隱患排查例會製度,保證每月對重大事故隱患排查一次
四、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前,必須有由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礦長批準的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計劃。必須加強對隱患的監控,並告知作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采取的措施,否則,不準從事相關作業。
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由技術負責人組織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存入事故隱患管理檔案。
六、建立重大事故隱患掛牌、建檔製度,實行事故隱患跟蹤管理。
七、將治理重大安全隱患所需資金納入安全費用使用專項計劃1。
八、因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實不力導致事故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九、貫徹本製度,煤礦製定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和標準,經礦長批準後執行。
第四十節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護製度
一、礦用安全設施、設備,是指依照《礦山安全法》規定,礦井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和安全檢測儀器。
二、安全設施、設備的檢查、檢修、采購、安裝及使用人員,應經過專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應當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了解並嚴格執行設備、檢測儀器的檢修質量標準。
三、安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應當是合格產品,並取得相關安全證書,否則嚴禁使用,機電部門作好設備台帳,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前安全檢查,嚴把準入關。
四、安全設施、設備必須掛牌管理,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要求指定人員進行檢查、維護。
五、各類防爆電器設備入井前,必須由防爆檢查人員對其保護裝置、防爆性能進行全麵檢查,確認合格後,方可投入安裝使用。
六、各種安全檢測儀器、儀表使用前,應當經過檢測,確認靈敏、準確、可靠,方可投入使用。
七、安全設施、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製度。已經使用的安全設施、設備要加強檢查,發現異常應當立即處理,禁止帶故障運行。要加強日常維護保養,確保設備處於良好狀態。
八、建立設備台賬和特種設備檢查、檢修檔案,做到設備底數清楚。
九、應當加強對不良設備的監控、檢查。建立不良設備的分類台賬,載明設備的使用履曆、檢查情況及隱患所在。應當有彌補質量缺陷的安全措施。
十、建立分項的設備、器材、安全檢測儀器的質量、管理養護、使用作業和檢修工藝標準,建立批果抽檢和全檢製度、技術檔案管理製度,嚴格界定各種設備、器材的檢查、維修周期,保證檢查、維修按標準進行。
十一、質量管理應當落實到人,建立健全法製安全設施、設備的質量檢查責任製,明確車間、班組和操作人員在保證設備、器材質量方麵的責任,建立嚴密的質量考核體係,做好礦用設備、器材的考核、評價工作。
礦負責:
1、製定礦用設備、器材檢查、維修基本製度;
2、製定礦用設備、器材目錄;
3、製定設備檢測儀器質量標準;
4、每年對礦用設備、器材的綜合檢查和考核評價。
班組和操作人員負責:
1、對礦用設備進行檢查;
2、維護保養;
3、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十二、已使用的設備、器材,依照國家規定定期標校,安全設施、設備經維修仍達不到質量標準及安全合格標誌過期的,應按規定及時報廢。
第四十一節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製度
一、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包括瓦檢員、安全員、絞車司機、井下電鉗工、電機車車司機、瓦斯泵司機、安全監測監控工、防突工、扒裝機司機、放炮員、皮帶機司機。
二、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且經過崗前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每一特種作業人員,屬於哪一級培訓部門培訓的,所在部門或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送培。
三、培訓部門因其它原因暫時不安排培訓的,可委托下一級培訓部門代培、培訓,考試合格後頒發臨時證可以上崗作業。但以後有培訓安排時必須及時送培。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一律進行全脫產培訓。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後,剛上崗的一段時期內,不準單獨上崗作業,必須由有一定實踐經驗的該工種人員帶班,直到能熟練操作為止。
六、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複訓,複訓合格辦證後方可繼續上崗。
七、礦主管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專項檔案,妥善保存。
八、建立各特種作業人員崗位責任製、安全生產責任製並貫徹執行。
九、建立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部門,如通防科、安全科等設置部門管理者,發揮其主管作用,並與特種作業人員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
十、定期組織各類特種作業人員技能比武,提高其操作水平。
十一、特種人員作業必須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第四十二節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及管理製度
一、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高瓦斯礦井下井職工必須穿工作服、膠鞋帶安全帽、礦燈、自救器。
二、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防塵口罩、手套等必須由企業無償提供,其中工作服每半年至少提供一套,防塵口罩、手套每月每人不少於2套。
三、打眼工、噴射混凝土擦批做人員每月可領8套口罩及皮手套,其餘人員可領2套口罩及帆布手套,礦不收取任何費用。
四、勞動防護用品由各生產聯隊隊長統一領取,保證按量發放至每位職工手中,並有記錄可查。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必須到專門勞保用品購買,並有產品合格證。
第四十三節 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管理製度
一、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特製定本製度。
二、礦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的條件,設留一定數額的安全資金,由礦長掌握,由財務科設立帳目,專用於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後,所需費用由總工先進行預算,經礦長審批後,由項目負責人及時按質按量完成,實際費用要經總工和礦長審核結算。
四、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動用後,要及時補足原有金額。
五、礦井如出現大安全隱患,所需經費超過預設的安全資金時,其他經費要服從調拔,以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及時落實。
六、如安全資金被挪作他用後,不能確保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落實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如造成事故的,則另分析處理。
第四十四節 事故分析處理及報告製度
為加強企業安全管理,一旦事故發生後,能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複發生,特製定如下製度: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後,(無論是人身傷亡事故或非人身傷亡事故。)負傷者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彙報礦調度或礦領導。
2、調度接到事故報告後,必須立即彙報安監站、總工和礦長。
3、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後,對於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彙報局調度和局領導。
4、對於輕傷事故,安監站必須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彙報安監局。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後,礦長必須立即組織人員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監站必須將當月發生的事故進行統計上報安監局。
7、對於不負責任不按規定上報而造成事故的擴大,礦將給予處以200元罰款。
二、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1、對於輕傷,重傷事故和非人身傷亡事故,由礦長或安監站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人員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對於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安監站要會同上級調查組進行調查。
3、礦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區隊了解有關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區隊或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幹涉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調查結束後,由安監站召集礦領導、調查組人員、當事人及其部門負責人召開事故分析會。
5、事故分析會議必須按照“ 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嚴肅處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實事故責任,提出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複發生。
第四十五節 工程設計審批製度
一、工程設計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設計,設計方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炭工業技術政策》。
二、工程設計完畢,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技術部門及相關的職能部門對工程設計進行會審,並提出會審意見。
三、工程設計必須根據會審意見進行修改、補充,最後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審批後方能實施。
四、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遇條件變化需要改設計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五、重大工程設計必須經局總工程師審批後方可實施。
六、未經審批的工程設計,該項工程不能進行施工。
第四十六節 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製度
一、礦每月底進行一次工程質量施工情況的驗收和結算,將結果公布或反饋到各施工單位,存檔在案。
二、各級檢查驗收員在進行工程質量驗收時,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嚴禁弄虛作假。
三、各工程質量監督員在日常的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預檢中,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必須及時填寫整改意見書,分別送施工單位、生產科、勞資科各一份。
四、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施工,凡不按規定施工,而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礦將責令施工單位返工並處以200~2000元罰款,嚴重的必須立即停工。
五、施工工程項目必須按照《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並製定工程質量標準,無工程質量標準,不驗收結算。
六、當月施工的所有工程項目,必須有驗收數據,並報工程質量監督小組組長及安監站簽閱後,方可生效,進行結算。
第四十七節 采掘工程質量管理 獎罰製度
為了加強我礦采掘工程質量管理,確保礦井安全生產,根據我礦實際情況,經礦研究決定特製定采掘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如下:
一、每月定期進行采掘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要求小組成員全部參加,無故不參加者,一次罰款20元。
二、生產科必須做好每次檢查記錄,把檢查結果及時在礦調度室公布,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按落實措施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並將罰款通知單送達受罰單位或個人。
三、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采掘工程質量工作會議,專題分析研究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和管理措施,提高工程質量。
四、巷道掘進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巷道斷麵坡度等施工,巷道達不到要求或出現超高超寬巷道的,除要求返工外,還必須罰款500~5000元。
五、煤巷掘進支護規格如果為棚距0.5m,並背頂背幫,如出現棚距大於0.6米或背頂背幫不合格,或支護不牢固等原因,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限期整改。
六、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風的巷道必須有專人維護,折損斷梁斷腿的架必須及時更換或補架,不安全不生產。對於經礦管理人員或安全員指出又不進行處理的,罰款100元。
七、所有掘進工作麵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和探放水製度,如發現隱患不處理每次罰款1000元。
八、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備用支護材料並不得少於2個循環的支護用料,否則罰款200~500元。
九、掘進工作麵必須配備支護使用的工具,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十、礦檢查驗收發現不合格工程的,扣罰施工單位10000元,同時扣罰礦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500元。
十一、對工程質量全部達到優良品的施工單位進行5000元獎勵。
第四十八節 人力推車及停放車安全管理製度
一、每人一次隻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或等於5‰時,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5‰時,不得小於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四、巷道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五、推車時注意不要讓手超出車箱體的最外緣,以防受傷。
六、及時處理跳軌的礦車,但嚴禁就近拆除巷道中的單柱作撬棍使用。
七、刹車時一定要用合理的刹車工具,不要用腳或身體刹車。
八、煤巷推車時兩手扶住礦車箱的扶手,不準把手放在礦車端的上部,防止巷道不夠高,被支架壓對手部受傷。
九、煤巷推車進出時,一定要發出警號,發現有人行走或在巷道中作業時,立即刹車或要求避讓。
十、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輛穩住。
十一、提升時上平台空車道內不準有礦車,防止脫繩失誤,脫繩工可向外跑。
十二、各平台的防跑車裝置要按規定正常使用,否則罰款信號工50~100元。
第四十九節 頂板管理製度
一、每月召開頂板管理會議,研究解決頂板管理存在的問題和製訂防範事故發生的措施。
二、通風大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對全礦目前正在使用的巷道進行全麵檢查維護,發現危岩及時撬下,一時無法撬下的要做好臨時支護或永久支護。
三、瓦檢員在檢查瓦斯的同時,要負責檢查巷道的頂板情況及支護質量,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責令現場工作人員及時處理或返工,現場無工作人員時要想辦法獨自處理,一時處理不了的也要做好警示標記,注明注意事項。
四、生產、安監、通風等部門管理人員下井檢查工作時,要注意觀察頂板情況和工作麵支護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五、各作業地點人員要認真按作業規程要求作業,做標準工,幹標準活,同時要服從礦管理人員的管理,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六、井下所有工作人員無論工作或休息均應經常觀察所在地點的頂板情況,發現危險及時撤離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節 礦井防治水管理製度
一、礦必須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以加強對礦井防治水的組織領導和管理。
二、分管技術的礦領導要組織有關人員製定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計劃、年度防治水計劃以及礦井水災的防治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礦有關部門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周邊礦井、老窯以及本礦井的水文地質情況、積水情況,並在礦井水文地質圖上明確標出其位置、範圍和積水情況。
四、建立井下水文觀測站,定期進行礦井水動態觀測,異常情況下要作出水害預報。
五、建立礦井水文地質及防治水有關台帳,做好詳細記錄。 圖紙、資料、數據要妥善保存,不經過領導批準,不得對外。
六、采掘工作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指導方針,礦要成立探水隊伍,具備必要的探水設備。
七、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礦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麵檢查,成立“三防”領導小組,作出“三防” 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八、必須備有一定的防治水應急物資、設備、材料。動用後要及時補充。
九、嚴禁采動礦井防水煤柱,如周邊已無水患,必須采動時,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進行采掘。
第五十一節 礦井和重要設施保衛製度
一、各重要庫房、機電峒室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禁脫崗、離崗,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二、井口檢查員必須堅守崗位,民工必須持入井證或安監站證明方可入井。嚴禁外人入井,如必須入井必須征得安監站同意,防止外人搞破壞。
三、工業廣場看守員必須加強巡察。
四、無專職值班員看守的重要設備設施,礦保衛科必須加強巡察。
五、在值班和巡察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彙報保衛科或礦領導。
六、值班人員和保衛人員必須高度負責,如因不負責任造成設備設施丟失或遭破壞,將追究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五十二節 上班考勤製度
為嚴明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防止上崗人員遲到、早退、脫崗、離崗,影響安全生產,特製定本製度並嚴格執行。
一、每班的班前、班中、班後,進行查崗。
二、各部門、科室、區隊負責人對本部門、科室、區隊員工進行查崗考勤。
三、安監站對各部門、科室、區隊負責人進行查崗考勤。
四、對於下井人員,管理幹部下井由調度員考勤,其他人員下井由井口檢查員考勤。
五、考勤時,對於遲到、早退在半小時、1小時內,按半班考勤,超過1小時的當缺勤考勤。
六、特殊工種、特殊崗位人員必須執行交接班製度,遲到、早退、脫崗、離崗的都當作缺勤考勤。
七、當月出勤天數達不到應出勤天數80%的,扣除其當月工資的50%,達不到應出勤天數50%,扣除其當月全部工資。特殊工種和特殊崗位當班不上班又無人頂班的,扣除其當月全部工資。(因公出差、學習人員,該出差、學習天數累入出勤天數。)
八、每月底各考勤負責人將考勤表交總工綜合審核,由勞資部門執行,如果考勤負責人不負責任亂考勤,多考漏考的,每發現一次給予罰款50~500元。
第五十三節 調度管理製度
一、必須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二、交班調度員必須認真把本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向接班調度員交班,不能馬虎了事。接班調度員要認真聽取上一班的工作情況介紹,以便於開展本班的調度工作。
三、對局、礦領導布置的有關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重要技術措施,要及時認真落實。
四、要做好安全生產信息上情下達、下情上傳的橋梁紐帶作用,建立相關台帳,做好有關記錄。
五、認真填寫本班日報表,數字和安全生產情況要準確清楚,及時彙表上報。
六、及時掌握生產動態,組織均衡生產,解決安全生產關鍵問題。
七、如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故時,要立即按程序和內容向有關部門和礦領導彙報,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八、督促各隊伍、特殊工種人員按時交接班,保滿勤,搞好安全生產。
九、各種 圖紙、文件、數據要妥善保管好,不得丟失,不經礦領導同意不得外借。
第五十四節 主副井、風井防滅火措施
一、木料場距離主井或副井口不得小於80m。
二、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三、不得在主副井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進行,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並報有關領導、部門批推後方可施工。
四、井口附近20m範圍內的照明線路必須符合消防規定。
六、在地麵距主副井口不超過50m範圍設置消防材料庫。
七、如井口或附近發生火災,必須立即采取措施,並彙報有關領導和調度。防止煙火進入井下。
第五十五節 入井安全管理製度
一、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攜帶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攜帶自救器。
二、入井前嚴禁喝酒。
三、入井時,要憑入井證,交檢查員驗證,臨時入井人員要憑安監站證明,否則不準入井。出井時領取入井證。
四、入井、出井時應積極主動接受井口檢查員的檢查,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嚴禁私自攜帶爆破物品出井。
五、未經安全技術培訓人員嚴禁入井,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六、發現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的每次罰款500元。
七、私自攜帶爆破物品出井的,每條炸藥、每發電管罰款500元。
第五十六節 領導幹部及管理人員抓“三違”製度
為加強生產現場的管理,提高全員安全思想意識,杜絕“三違”現象,規範安全生產操作,維持良好的生產秩序,確保安全生產,經礦研究決定,特製定本製度。
一、每一領導幹部及管理人員必須按照下井製度(規定),經常深入生產作業現場加強管理,狠抓“三違”。
二、發現“三違”行為(現象)必須立即製止,糾正。
三、對於屬於幫教對象的“三違”人員,應適時給予幫教,並彙報安監站備案。
四、對於應受處罰的“三違”人員,必須按照“三違”處罰製度,填寫罰款通知單,交由安監站執行罰款。
五、各級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抓“三違”月指標規定:
1、礦長、書記、工會主席、機電副礦長 1次
2、總工、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 3次
3、生產、安全科長、副科長 3次
4、副總師、機電、運輸科長(工區長) 2次
5、機電副科長 1次
6、工會副主席 1次
7、安全員、瓦檢員 3次
六、對於規定有抓“三違”月指標的人員,抓“三違”超過指標的每次獎勵20元;減少則每次罰款10元,如連續3個月不完成指標的,除年度安全抵押獎勵外,取消其他安全獎勵。
七、對於沒有規定 抓“三違”月指標的員工,應積極參與抓“三違”,每次獎勵20元。
八、以上獎罰,在礦安全獎勵基金中進出,每月由安全科監督執行。
第五十七節 領導幹部井下查崗製度
一、領導幹部下井除完成當班下井工作任務外,還要對各崗位特別是特殊工種崗位進行查崗。嚴禁各崗位人員脫崗、離崗、睡崗,確保安全生產。
二、查崗時,發現有脫崗,離崗、睡崗現象,要立即令該崗位人員回崗堅守崗位,找不到該崗位人員時,要立即通知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調度派人頂崗。
三、對於檢查發現的脫崗、離崗、睡崗人員,領導幹部上井後要立即填寫 “三違”通知單,由安監站進行處理。
四、領導幹部井下查崗時,發現有脫崗、離崗、睡崗現象視而不見、姑息遷就、不教育、不提醒的,每次罰款該領導幹部50元,如造成事故則另外追究該領導幹部的責任。
五、安監站要經常檢查監督領導幹部下井查崗工作的執行情況,對於弄虛作假的有關責任人員,每發現一次,罰款50~500元。
第五十八節 節假日及中夜班領導班幹部井下查崗製度
為加強節假日及中夜班井下各崗位值崗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製度。
一、節假日及中夜班必須安排一名領導和班幹部深入井下檢查各崗位值崗情況。
二、當班值班領導和班幹部必須認真對各崗位進行查崗,發現脫崗、離崗、睡崗的,即時提醒或找人值崗,並按照“三違”處罰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三、當班下井查崗的領導和班幹部必須認真負責對各崗位進行查崗,不得弄虛作假或對脫崗、離崗、睡崗的人員以姑息遷就,否則按曠工處理並扣除當月全部獎金。
四、當班下井查崗的領導和班幹部因事不能下井的,必須事先通知調度安排人員頂班,在頂班人員不到位之前,不得漏勤,否則按曠工處理。
五、當班下井查崗的領導班幹部下井由井中值班礦領導進行檢查考勤。
第五十九節 礦領導24小時值班製度
為做好安全生產的領導和指揮工作,使安全生產上存在問題能得到及時解決,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特製定本製度。
一、井口調度每天必須至少安排一名礦領導進行值班。
二、值班領導必須堅持24小時在井口調度範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三、當班值班領導如因事離崗時,必須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領導頂班,頂班領導還未到位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四、值班礦領導必須認真負責做好當班安全生產上的領導和指揮工作,對於存在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解決,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五、值班時間不得做影響指揮安全生產的事情。
六、當班值班領導因不負責任或不到崗、脫崗造成影響安全生產的,扣減當月工資和獎金的20%,嚴重的則另行處理。
第六十節 安全活動日製度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學習“三大規程”,學習、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決議或決定。
二、各部門、區隊負責人必須認真組織本部門、區隊員工積極參加安全日活動,每周至少一次,參加活動的員工人數要達到80%。
三、認真抓好員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研究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四、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活動,提高員工參與積極性,以達到加強員工安全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思想意識的目的。
五、在安全活動中,員工應樹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自身安全操作技術。
六、安監站要定期檢查各部門、區隊的安全活動日開展情況,對於不按規定開展安全日活動的部門、區隊,將處以該部門、區隊負責人50元罰款。
第六十一節 “三違”處罰製度
一、任何員工都有權利和義務反“三違”,並及時填寫“三違”通知單或彙報安監站,由安監站根據“三違”情況進行處理。
二、“三違”處罰權屬於安監站,安監站根據“三違”情況,嚴格按照礦務局和礦的“三違”處罰規定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於要進行處罰的“三違”現象,由安監站及時開據違章罰款通知書(一式三份,安監站、礦財務科、被處罰單位、區隊、部門或個人各一份)並及時送達三方手中。
四、財務科必須按照違章罰款通知書中的處罰金額對被處罰單位、區隊、部門或個人進行及時追繳,否則由財務部門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填補。
五、“三違”罰款一律進入安全獎勵基金專帳,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二節 安全技術監察工作製度
一、每一工作地點和工程開工前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審批製度,不經審批的不準開工。
二、監察各工作地點和工程的安全技術是否完善,否則不準開工。
三、各工作地點和工程開工後,因工作麵情況變化,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補充的,必須及時補充完善後方可繼續施工,否則停工。
四、對於要求停工的工作地點和工程,必須下達安全監察意見書。
五、對於安全生產上采用的新技術,必須經過安全鑒定後方可試用,試用單位必須收集相關數據資料,試用期必須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追蹤監督,並作出報告。
第六十三節 作業規程的編製、審批及貫徹製度
為加強作業規程的管理,提高礦井產量及質量標準化,確保安全生產,經礦研究決定對作業規程的編製、審批及貫徹要求如下:
一、作業規程的編製必須由生產科專人負責。
二、編寫作業規程時,必須摸清作業地點及周邊情況,尤其是水文地質情況,做到科學性,安全性及合理性。
三、作業規程必須由總工、安監站、通風科及生產科審批後方可發放。
四、審批後,必須發放至相關部門,尤其是施工單位,同時組織施工單位認真學習。
五、施工單位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組織施工。
六、當工作麵發生變化時,必須製定針對性措施,經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六十四節 采煤安全管理製度
一、采煤工作麵進行回采前,生產科必須根據回采工作麵的情況和預見認真編製作業規程。
二、作業規程必須經審批,經施工隊組織每一作業人員學習後,才能進行回采。
三、當回采工作麵發生情況變化而在作業規程中沒有考慮到時,生產科要及時製定安全措施,並組織落實。
四、因立槽煤回采後大部分工作麵不具備兩個安全出口,所以放煤過程中必須確保下部巷道暢通,出現棚架損壞的要及時維護,嚴防挎頂挎幫封人。
五、立槽煤采後采空區上部瓦斯聚積普遍,打長孔炮眼時,嚴禁打穿采空區。
六、回采時,施工隊必須做好每一回采循環的封塘工作,確保封塘質量。
七、放煤時,當頭至少要有二人以上,嚴禁單身作業。
八、放煤過程中,斜坡嚴禁行人。並做好人員上下的信號聯絡工作。
九、生產科要控製好各個回采工作麵的放煤量,防止放煤量過大而超出回采範圍。
十、生產科要做好各個回采工作麵的測量上圖工作,對於異常區要在圖上注明。
第六十五節 掘進安全管理製度
一、掘進工作麵開工前,生產科必須針對工作麵的情況和預見認真編製作業規程。
二、作業規程必須經審批,經施工單位組織每個作業人員學習後,方可開工。
三、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施工。
四、礦管理部門要經常檢查掘進工作麵的施工情況,存在安全隱患要落實措施督促施工隊按期整改。對於不合格的工程,要令其立即返工,嚴重不合格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要立即勒令停工。
五、當掘進工作麵情況發生變化而作業規程中沒有考慮到時,生產科要及時製定安全措施。
六、當掘進工作麵前方有水害疑問時,礦要製定探水措施方案,進行探水前進,隻有待水害疑問解除後,才能停止探水工作。
七、掘進巷道在貫通其他巷道或揭露老空前,生產科必須下達貫通通知書並製定安全措施。
八、生產科必須及時把掘進巷道進行測量上圖,以利於安全生產。
第六十六節 測量管理製度
一、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做好測量管理工作,切實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
二、認真做好礦井井下及地麵地日常測量工作,做到及時,準確,測點標記要清禁,確保工程質量。
三、進行巷道貫通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間距,把測量數據及時反饋到管理部門,由生產科及時下達通知書,同時落實安全措施。
四、認真做好礦井周邊的測量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把周邊情況查清禁,防止越界開采,濫采亂挖,破壞保安煤柱,對於存在安全隱患,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礦領導反映。
五、填繪專門的礦井測量 圖紙,數據要準確,填繪要及時,為礦井安全生產的指揮提供可靠依據。
六、建立相關的測量台帳,做好各種 圖紙、資料的存檔,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經礦主管領導批準,不得外借。
七、愛護測量儀器、工具,定期檢查、維護、校正,確保測量儀器的精確性。
第六十七節 地質管理製度
一、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做好礦井地質管理工作,切實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
二、 部門地質管理人員必須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地質觀測、 勘察,做好記錄,建立相關台帳。
三、 填繪專門的礦井地質圖,地質情況和數據要準確,日常勘察、觀測情況要及時填圖,特異常情況要做醒目標記。
四、必須做好各種地質圖紙、資料的存檔、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經礦主管領導的批準,不得外借。
五、 對於礦井設計,新區域的發展或采區地質異常變化影響安全生產的,要進行地質情況勘察,作出地質情況調查報告,提供可靠依據。
六、 認真抓好"三量"管理,做好每季"三量"核算、填繪上圖、上表和彙報工作,為礦井維持"三量"的動態平衡提供數據,以利於及時調整生產布置。
七、 在進行地質勘測調查中,當實際情況或數據與原勘察情況數據不符時,按實際情況及時進行糾正。
第六十八節 安全監測監控聯合值守製度
一、煤礦必須將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主機或顯示終端設置在礦調度室內,實行調度指揮與安全監測監控聯合值守機製。
二、煤礦必須成立安全監測監控管理及維護機構,配齊相應的係統維護人員(可入井),係統維護人員不低於3人;係統維護人員應熟悉“一通三防”、電器控製、安全監控係統運行基本知識和電腦操作應用技能,並經三級及以上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取得資格證書。
三、礦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並有人值班。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能在5min內投入正常運行。安全監測監控係統中心站應保證雙回路供電並配備不小於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防雷電接地裝置。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發生故障時必須立即處理。
四、礦必須與本集團公司或所在縣(市、區、特區)安全監測監控係統聯網。
五、全監測監控傳感器的種類、數量、安設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等應符合規定。傳感器示值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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