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泉煤業公司勞務用工管理製度
珙泉煤業公司勞務用工管理製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製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確保礦區的安全生產,特製定以下製度。
一、招工事宜:
1、麵向社會招收18-35周歲的男性青年,戶口不限。
2、基本條件:吃苦耐勞,身體健康,身高1.50米以上,單眼裸視0.8以上(縣級醫院體檢並照片).文化程度:能識字、寫字即可。
3、其他要求:持本人身份證和流動人口登記證,一寸半身照片4張。帶一個月生活費、被蓋及生活必需品,另帶200元工具物品抵押金,體檢費50元(含照片),報名費20元。
4、待遇:實行計件工資製,月收入在1500-2500元左右,多勞多得,上不封頂,下不保底。並享受工傷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勞動保護及各種福利待遇。
二、新工人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條(一)款“勞動者在試用期證明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凡發現在兩個月試用期內新工人有以下行為和能力障礙之一者,用人單位必須及時書麵報告礦勞動人事科,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1、有精神障礙,神誌不清,胡言亂語,行為能力不正常者。
2、有聽力障礙,聽力明顯失常,聽覺無法正常交流語言者。
3、視力差,不能正常看清有危險的安全隱患,導致人身安全無保障者。
4、有暈病、高血壓、心髒病、肝病、肺病等病史,不能正常工作者。
5、不服從工作分配,出工不出力者。
6、隱瞞傷、病史者。
對發現以上情況的新工人,單位必須及時書麵報告勞人科,由勞人科負責牽頭核實和處置,若用人單位不及時報告,造成其後果和勞動審議糾紛,則對用人單位負責人處以500-1000元的罰款。
三、勞動合同的簽訂、終止和解除規定:
1、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製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力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4、《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4)、被依法偵察刑事責任的。
四、勞動用工管理規定:
1、凡未經批準,擅自離崗人員,以曠工論處,按《勞動法》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
2、禁止職工請長假在外謀職,已經辦理事假在30天以上的,所請事假必須終止,各單位必須通知限期返回,到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按《勞動法》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
3、禁止利用企業的工具,設備或技術資料等從事第二職業,各單位發現上述行為應當及時製止,並根據事實和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對對拒不停止繼續損害企業利益的,按照《勞動法》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
五、病事假管理規定:
職工因病、事等原因需要請假的,應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休假期滿後應按時返回單位並及時銷假。凡不按規定辦理手續或未經批準擅自離崗的,以曠工論處,連續曠工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30天的,按《勞動法》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除名。
1、職工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出具《請假條》,說明請假事由,按照審批權限審批後,由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準假手續。職工請事假的時間一次不得超過30日,全年累計不得超過50日。
2、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確需休息的,需經醫院提出休息意見,經所在單位領導核實並簽字同意休假後,方可按病假處理,否則不得計發病假待遇。連續病休達6個月,按照《勞保條例》規定,必須進行勞動鑒定,不符合享受勞保待遇條件,必須回原單位上班。
六、考勤規定:
考勤是企業勞動管理的一項基礎工作,是維護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必要手段之一,必須嚴格堅持考勤製度,加強對考勤工作的管理。
1、科室、部門要有專人負責考勤工作,考勤人員應認真做好考勤記錄,準確統計職工的出缺勤情況,單位負責人要嚴格審核把關;對工作不負責任、弄需作假,錯報虛報出勤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2、勞動人事科嚴格審查考勤記錄,職工的各種休假都必須具備書麵的準假手續,凡無準假手續的。一律按曠工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