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抽放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一條 實施瓦斯抽放工作的規定
1、生產礦井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建立抽放係統,開展瓦斯抽放工作:
(1)一個回采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每分鍾大於5m3,或一個掘進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每分鍾大於3m3,且采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
(2)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5m3/min,年產量等於或小於40萬t。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0m3/min,年產量0.4~0.6Mt。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25m3/min,年產量0.6~1.0Mt。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0m3/min,年產量1.0-1.5Mt。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m3/min。
(3)開采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
2、凡符合以上條件,要建立(地麵抽放站)永久抽放係統的礦井,應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
(1)瓦斯抽放係統的抽放量可穩定在2m3/min以上。
(2)瓦斯資源可靠、儲量豐富,預計瓦斯抽放服務年限在10年以上。
3、礦井新建地麵永久抽放係統,必須經國家授權的專業科研機構進行可行性論證,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瓦斯抽放工程設計,報省煤炭廳備案,經審批的抽放設計如有重大修改,必須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4、符合抽放規定,不具備建立地麵永久抽放係統條件的,應建立井下采區抽放係統或建立局部抽放係統(移動抽放泵站)。
5、礦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級總工程師負全麵技術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抽放工作,解決所需設備、器材和資金;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瓦斯抽放工作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瓦斯抽放工作麵的正常銜接。局、礦行政正、副職負責落實和檢查所分管範圍內的瓦斯抽放工作;局、礦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抽放工作負責。抽放所需的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集團公司、礦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
第二條 瓦斯抽放工程設計的規定
1、瓦斯抽放工程設計應遵循安全第一、技術經濟合理的原則,並要因地製宜地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2、抽放工程設計應與礦井的開采設計緊密結合,合理安排掘進、抽放、回采三者之間的超前與接替關係,保證抽放工程有足夠的施工空間和時間,並保證有足夠的抽放時間,提高抽放效果,消除瓦斯危害。
3、新建礦井抽放工程設計應以批準的精查地質報告為依據,並參照鄰近或條件相近的生產礦井的瓦斯資料;改(擴)建礦井及生產礦井還應以實際地質情況和瓦斯資料為依據。
4、礦井瓦斯抽放站的建設方式,必須經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一般情況下,宜采用集中抽放係統、建立地麵永久抽放泵站的方式。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采用分散抽放係統,在地麵或井下采區建立抽放泵站;也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使用移動式瓦斯抽放泵站,建成局部抽放係統:
(1)分區開拓或分區建設的大型礦井,集中建站技術經濟不合理。
(2)礦井抽放瓦斯量較大且瓦斯利用點分散。
(3)不具備建立地麵集中抽放係統的條件。
(4)一套抽放係統難以滿足瓦斯抽放的要求。
5、礦井瓦斯抽放工程設計,應與礦井開采設計同步進行。分期建設、分期投產的礦井,抽放瓦斯工程可一次設計,分期建設、分期投入抽放。
第三條 瓦斯抽放工程設計基本內容
(1)礦井概況:煤層賦存條件,礦井煤炭儲量,生產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風狀況。采區或局部抽放係統的設計,可以采區、采麵概況為主要內容。
(2)瓦斯基礎參數:瓦斯鑒定參數,礦井瓦斯湧出量,煤層瓦斯壓力、含量,礦井瓦斯儲量及可抽量,煤層透氣性係數與鑽孔瓦斯流量及其衰減係數。采區或局部抽放係統的設計,可以采區、采麵的瓦斯基礎參數為主要依據。
(3)抽放方法:抽放鑽孔(抽放巷道、抽放密閉、埋管)的布置方式與抽放工藝參數。選擇抽放方法應根據煤層賦存條件、瓦斯來源、巷道布置、瓦斯基礎參數、瓦斯利用要求等因素,經過經濟技術比較後確定。
(4)抽放設備及裝置:抽放泵、管路係統、監測及安全裝置。
(5)抽放泵站建築:泵房、供水、供電、采暖、避雷、安全防護設施及泵站的安全防火設施及防火範圍等。井下抽放泵站包括泵站硐室、供電、供水、通風、安全及防火設施等。
(6)技術經濟指標:投資概算(預算)及工程工期安排。
(7)設計文件:設計說明書、設備與器材清冊、資金概算、圖紙(應包含管網係統、泵站設備安裝、供電、供水、監測、安全設施和安全裝置的配置等)。
(8)礦井永久抽放係統(地麵集中抽放泵站)的設計,還應進行礦井瓦斯資源的利用評價,在瓦斯利用可行時,提出瓦斯利用方式、利用量的初步建議。
1、選擇抽放方法的基本要求:
(1)盡可能利用開采巷道抽放瓦斯,必要時可設專用瓦斯抽放巷道。
(2)適應煤層的賦存條件和開采技術條件。
(3)有利於提高瓦斯抽放率。
(4)抽放效果好,抽放瓦斯濃度和瓦斯量可滿足利用的要求。
(5)盡量采用綜合抽放。
(6)瓦斯抽放工程係統簡單,有利於係統維護和安全生產,建設投資少,抽放成本低。
2、選擇抽放設備的基本要求:
(1)礦井瓦斯抽放設備的能力,應滿足礦井瓦斯抽放期間或在抽放設備服務年限內所達到的開采範圍的最大抽放量和最大抽放負壓的要求,且應有不小於15%的富餘能力。
(2)在一個抽放泵站內,抽放瓦斯泵及附屬設備隻有一套工作時,應備用一套;兩套或兩套以上工作時,其備用量可按工作數量的50%設計。
(3)在瓦斯抽放設計時,應首先選擇水環式真空泵作為瓦斯抽放泵。隻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考慮選用幹式抽放泵,並要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中“采用幹式抽放瓦斯設備,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的規定”。
3、抽放管路設計基本要求:
(1)抽放管理係統應根據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點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礦井的發展等因素確定,避免或減少主幹管路係統的頻繁改動。
(2)井下抽放管路通過的巷道曲線段少、距離短。
(3)抽放管路係統應沿回風巷道或礦車不經常通過的巷道布置;若設置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在人行道側其架設高度不應小於1.8m,並固定在巷道壁上,與巷道壁的距離應滿足檢修要求;抽放管件的外緣距離巷道壁不宜小於0.1m。
(4)管道運輸、安裝和維護方便。
(5)抽放管路的管徑應按最大流量分段計算,並與抽放設備能力相匹配。抽放係統管材的備用量可按管材總量的10%取定。
(6)當采用專用鑽孔敷設抽放管路時,專用鑽孔直徑應比管道外形尺寸大100mm;當沿豎井敷設抽放管路時,應將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專用管架上。
(7)抽放管路總阻力包括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摩擦阻力可用低負壓瓦斯管路阻力計算公式計算;局部阻力可用估算法計算,一般取摩擦阻力的10%~20%。礦井抽放係統總阻力,必須按管網最大阻力計算。
(8)抽放管路應具有良好的氣密性、足夠的機械強度,並應滿足防凍、防腐蝕和防管道內積水、積煤泥的要求。
(9)不得將抽放管路和自來水管、暖氣管道、下水管道、動力電纜、通訊電纜等敷設在同一條地溝內。
(10)井下抽放管路不得同電纜敷設在一起。
4、抽放管路附屬裝置的設置要求:
(1)抽放主管道、分管道、支管道及其與鑽場連接處,應裝設抽放參數測定裝置。
(2)抽放鑽場、管路低窪、拐彎、溫度突變處及沿管路適當距離(間距一般為200~300m,最大不超過500m)應設置放水器。
(3)在抽放管路的適當部位應設置除渣、除煤泥裝置。
(4)抽放管路分岔處應設置控製閥門,閥門規格應與安裝地點的管徑相匹配。
(5)在傾斜巷道中,抽放管路應設防滑卡,其間距可根據巷道坡度確定,對5m以下的斜巷,間距一般取15~20m)。
(6)抽放管路應采取防砸壞、防帶電等措施。
(7)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應采取防雷電措施。
(8)地麵抽放泵站的管路上,必須設置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的安全裝置。
(9)抽放瓦斯排放管口處,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5、抽放監測裝置和儀器、儀表:
(1)礦井瓦斯抽放係統應裝設監控設備,監測抽放管道中的瓦斯濃度、流量、負壓、溫度和一氧化碳等參數,同時監測水塔中的水位和抽放泵站內的瓦斯泄漏等。當出現瓦斯濃度過低、瓦斯泄漏和一氧化碳超限等情況時,應能報警和對抽放泵主電源斷電。
(2)抽放泵站內應配置專用檢測各項抽放參數的儀器、儀表。
6、選定地麵抽放泵站位置的基本要求:
(1)設在不受洪澇威脅且工程地質條件可靠地帶,應避開滑坡、溶洞、斷層破碎帶及塌陷區等。
(2)宜設在回風井工業廣場內,泵站房屋距井口和主要建築物及居住區不得小於50m。
(3)泵站房屋內及泵站房屋周圍20m範圍內禁止有明火。
(4)泵站應建在靠近公路和有水源的地方。
(5)泵站應考慮進出管路敷設方便,有利於瓦斯輸送,並盡可能為今後發展留有擴充能力的餘地。
7、井下固定抽放泵站硐室必須設在進風風流中,保證有足夠的設備安裝空間和工作空間。泵站硐室必須采用全負壓供給新鮮風流。
8、井下移動式抽放泵站應安裝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在特殊情況下,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移動抽放站可設在回風流中,但在此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並要安裝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
9、地麵抽放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須引排到地麵。井下泵站抽出的瓦斯必須引排到礦井總回風道或分區回風道。
10、地麵抽放站的泵房建築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級為二級。泵房周圍必須設置柵欄或圍牆,泵站的電氣設備、儀表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
11、地麵抽放泵站應有防雷電、防火災、防洪澇、防凍等設施。
12、礦井永久抽放泵站應有雙回路供電線路。抽放泵房《硐室》要有直通礦井調度室的電話。
13、抽放泵站應有穩定可靠的供水係統。抽放泵冷卻水一般采用閉路循環使用。供水係統給水管路及水池容積均應考慮消防用水量。
14、抽放泵站建設用地應符合《煤炭工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的有關規定。
15、抽放泵站采暖與通風應符合現行的《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16、抽放泵站的汙水應設地溝排放。抽放泵站場地應搞好綠化。
第四條 瓦斯抽放技術管理的規定
1、礦井永久抽放係統(地麵集中抽放泵站)的設計,必須通過集團公司總工程師組織的會審後方可生效。嚴禁使用無照設計和越級設計的施工圖紙。
2、井下采區或局部抽放係統的設計,必須通過礦總工程師組織的審定後方可生效。
3、礦井瓦斯抽放工程,必須嚴格按照抽放工程設計和相關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在確實需要變動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提交變動設計的請示報告,井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編製相應級別的補充設計,工程嚴格按照補充設計施工,並符合相應的工程質量標準。
4、礦井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須遵守工程質量監理和工程質量監督製度,嚴格工程質量監督和驗收。
5、瓦斯抽放設計的審定、抽放工程監理、質量監督的意見和結論,應以文件、紀要或驗收報告的形式備案(備忘)。
6、礦井通風部門必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瓦斯抽放的日常管理,總結03manbetx 抽放的效果,研究和改進抽放技術方案,組織新技術推廣。
7、抽放瓦斯的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抽放隊伍,負責打鑽、管路和設備安裝等工程施工以及瓦斯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8、抽放礦井必須建立健全有關的管理製度,如:抽放鑽孔施工、封孔驗收製度,抽放安裝工程驗收製度,抽放係統維護檢查管理製度,抽放工程質量驗收和管理製度等。
9、抽放礦井必須及時填繪瓦斯抽放圖紙,並要在抽放主管科室設專人保管。礦井瓦斯抽放圖紙包括以下4種:
(1)礦井(或采區)瓦斯抽放係統平麵圖。
(2)瓦斯抽放泵站平麵布置圖。
(3)抽放鑽場及鑽孔布置圖。
(4)抽放泵站供電係統圖。
上述4種圖紙的內容要和礦井當月的瓦斯抽放實際情況相符合。
10、抽放礦井必須有內容完整、準確的瓦斯抽放工作記錄。這些記錄包括:
(1)抽放係統建設工程施工記錄。
(2)抽放鑽孔施工記錄。
(3)泵站抽放參數測定記錄。
(4)抽放泵站值班(交接班)記錄。
(5)抽放係統、設備的巡回檢查、維護記錄。
(6)瓦斯抽放質量達標工作(活動)記錄。
(7)地麵抽放泵站的要害場所來人登記。
11、抽放礦井必須按時填報瓦斯抽放報表,這些報表有:
(1)礦井瓦斯抽放日報。
(2)礦井瓦斯抽放月報。
(3)礦井瓦斯抽放年報。
12、抽放礦井必須有下列抽放台賬(礦主管科室存):
(1)抽放設備、儀表(鑽機、抽放泵、測定儀表等)管理台賬。
(2)抽放鑽孔管理台賬。
(3)本煤層抽放工作麵抽放管理台賬。
(4)采空區瓦斯抽放管理台賬。
13、抽放礦井必須有下列報告:
(1)抽放工程竣工報告。
(2)礦井瓦斯抽放情況03manbetx 、總結報告(按月份上報)。
(3)礦井瓦斯抽放質量標準化自檢報告(分月份、季度上報)。
14、礦井瓦斯抽放管理指標。
(1)抽放係統的年抽放瓦斯量:礦井永久抽放係統(地麵永久抽放泵站)的年抽放瓦斯量不小於100萬m3;井下采區抽放係統(采區固定抽放泵站)的年抽放瓦斯量不小於50萬m3;井下移動抽放泵站(或局部臨時抽放係統)的年抽放瓦斯量不小於20萬m3。
(2)抽放泵站服務年限:地麵永久抽放泵站的服務年限不少於12年;井下采區(固定)抽放泵站的服務年限不少於5年;井下移動式抽放泵站的服務年限以實際抽放需要確定。
(3)本煤層瓦斯預抽工作麵鑽孔量:本煤層順層鑽孔預抽瓦斯工作麵應實行邊掘進邊打鑽,在采麵投產時,本煤層預抽鑽孔量要達到附表要求的噸煤鑽孔量指標。
(4)瓦斯抽出率合格指標:
1建有地麵集中抽放係統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於65.。
2分區建站抽放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於62.。
3采用綜合抽放和抽放采空區瓦斯的礦井,礦井抽出率不小於45.。
4本煤層預抽工作麵的最終抽出率小於65.。
15、瓦斯抽放使用的各種計量儀表、器具必須符合國家的計量標準。
10、礦每月應組織一次瓦斯抽放標準化檢查,對礦井的瓦斯抽放標準化工作進行評定驗收。
第五條 建立瓦斯利用係統的規定
1、抽放瓦斯達到100萬m3的礦井,必須開展瓦斯利用的研究論證工作。在瓦斯資源可靠、具備利用條件時,應對瓦斯利用的論證、設計等工作進行實質性安排,並本著變害為利、保護環境、開發資源、以用促抽、以抽保用的原則,切實做好瓦斯利用工作。
2、施工瓦斯利用工程,嚴禁使用無照設計和越能設計的圖紙。
3、瓦斯利用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
4、瓦斯利用設計基本內容包括:根據瓦斯抽放係統實際狀況,設計確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儲氣裝置及其容積、輸送氣方法、輸氣管路係統、安全及檢測裝置、利用工藝,繪製瓦斯利用工程係統布置圖等,編製設備材料清冊、土建工程計劃、資金概算、勞動組織及管理製度、安全技術措施等。
5、利用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在利用瓦斯的管路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6、瓦斯利用工程必須符合相應的工程監理、工程質量監督等規定。
第六條 凡負責和從事瓦斯抽放工作的部門和個人,違反本規定都要追究責任。對已建成瓦斯抽放係統的礦井,不抽或不能堅持正常抽放,給安全生產帶來威脅、甚至造成嚴重後果的,必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