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材料管理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4-09 21:39
來源:本站原創
爆炸材料
管理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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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第1條 本 01manbetx 01manbetx 適用基本建設礦井、生產礦井地麵、井下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的收發和 管理工作。
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政治可靠、忠於職守、責任心強、遵守有關 法律 法規。
第3條 必須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中的有關規定,掌握炸藥、雷管的存放知識,並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安全規定
第4條 爆炸材料 管理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執行《 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條例》、《 煤礦安全 01manbetx 》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 製度。
3、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4、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儲存 措施。
5、嚴格執行人員,爆炸材料出、入庫檢查、登記 製度,收存和發放 安全管理 製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第5條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著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第6條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須充足,要有防凍結 措施。
爆炸物品的管理
第7條 庫房周圍5米內和防爆土堤內無雜草。避雷設施完好。庫房周圍排水溝暢通。非庫房內工作人員進入庫房,必須持有效證件,並按規定進行登記。所有進入庫區的人員嚴禁攜帶煙火、手機、傳呼機等違禁物品。
第8條 庫房必須有避雷電設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槍、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第9條 不同性質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同類炸藥出廠日期不同,也不準混放;但當條件限製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10條 庫內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內照明,必須用防爆設備。
第11條 地麵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12條 庫房內應有通風、防潮、降溫的設施和 措施。
第13條 對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並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2、庫房裏的空氣應保持幹燥,溫度一般不準超過30℃,並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 措施。
3、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牆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於2米,圍牆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
4、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避雷電措施、 管理 製度與永久性地麵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14條 在地麵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平硐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墊木。
2、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炸藥25米以外的地點。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築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並有警衛晝夜看守。
第15條 開鑿井筒或平調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築物50米以外加設橫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千克。
第1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不得滲漏水,並應采取防潮措施。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17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隻準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貯存方式。
第18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
1、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晝夜的電雷管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3、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噸,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電雷管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
第19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千米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米。
2、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並用不小於240厘米厚的磚牆或混凝土牆隔開。
4、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道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
5、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製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 安全措施。
6、 管理製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20條 井下炸藥庫發放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碉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2、炸藥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幹燥的措施,防止受潮變質。
3、收發炸藥和雷管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亂扔和撞擊,炸藥要擺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5箱。
4、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不設固定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進入庫房人員必須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5、發放台上必須鋪有能導電的半導體橡膠板;該橡膠板下麵還必須鋪設金屬網,並用導線將其接地。
第21條 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24小時值班,現場交接班必須清點庫存,並填寫爆炸材料交接班記錄。
第22條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爆炸材料庫。檢查人員必須持有入庫許可證件並進行登記,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準進入庫房。
第23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遵守各項 管理製度。建立火藥發放台賬和庫存台賬;做到日清點、旬盤結,賬、物相符,按時報主管部門。
第24條 過期、失效、報廢炸藥應存放在專用硐室內。報廢雷管不得多於500發、失效炸藥不得多於100千克,並應報主管部門申請銷毀。
第25條 火藥發放必須按照入庫順序發放,做到先入庫先發放,防止積壓。
第26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1、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滲油、受熱或分解變質。
3、電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規定。
第27條 炸藥檢查:檢查藥卷外觀是否完整,防潮劑是否剝落,封口是否嚴密等,否則不得發放。
第28條 雷管檢查:金屬殼是否有裂縫、砂眼和鏽蝕。對紙殼雷管,應查看紙殼是否鬆裂,管底起爆藥是否碎裂,腳線是否良好,有無生鏽。
第29條 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檢查並進行編號;電雷管箱必須在存放硐室外開啟,一次開啟一箱。並清點數量,每次最多取100發進入硐室做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未做全電阻檢查、編號的,不得發放。
第30條 雷管的編號要嚴格按照搓碼機(打號機)說明書規定操作。不準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編號。
第31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的硐室內進行,嚴格按規定操作,並定期檢驗和校正全電阻檢查儀。檢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廢雷管要單獨存放在庫內,並建立台賬。更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儀電池時,應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點進行。
第32條 檢驗電雷管用的電流不得超過50毫安(0.05安)。
第33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合格後,要將電雷管腳線理順成束。理順成束時不準手
拉腳線硬拽管體,更不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輕輕理順、伸展整齊,每10發為一組卷繞腳線,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編號待發。
炸藥、電雷管的發放
第34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發放爆炸材料,必須先檢查爆破工的證件及 標準藥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齊全,再根據領料單如數發放,並登記入賬。
第3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2、凡未經領導簽發、印章不齊全或塗改的領料單。
3、藥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第36條 硬化、水分超過0.5%的硝銨炸藥不許發放;其檢查方法是從外觀看藥卷是否受潮、滲水,或出現漿狀物,用手輕輕揉搓有無硬塊。
第37條 爆破工將當班剩餘的炸藥、電雷管退庫時,應持有當班 班組長的簽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認真查對、驗收,確認領退數量相符,方可辦理退庫手續。退庫的炸藥、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重新檢查,合格後方準發放。
第38條 對在領退手續上作弊、有意損壞、偷盜、私藏、炸藥、雷管人員,爆炸材料管理工發現後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第39條 必須有專用硐室並上架存放放炮員的藥箱、雷管盒,存放的藥箱、雷管盒內不準有剩餘火藥、雷管。
收尾工作
爆炸材料管理和發放中發現的問題要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並記錄在值班簿中。
適用範圍
第1條 本 01manbetx 01manbetx 適用基本建設礦井、生產礦井地麵、井下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的收發和 管理工作。
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政治可靠、忠於職守、責任心強、遵守有關 法律 法規。
第3條 必須掌握爆炸材料性能和《 煤礦 安全 01manbetx 》中的有關規定,掌握炸藥、雷管的存放知識,並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安全規定
第4條 爆炸材料 管理必須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執行《 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條例》、《 煤礦安全 01manbetx 》及行業的有關規定。
2、必須遵守安全崗位責任 製度。
3、爆炸材料庫必須具有當地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且儲存量不得超過核定的庫存量。
4、內、外部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儲存 措施。
5、嚴格執行人員,爆炸材料出、入庫檢查、登記 製度,收存和發放 安全管理 製度,嚴防爆炸材料在儲存過程中丟失和被盜。
第5條 井上、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必須穿著棉布或抗靜電工作服。
第6條 庫房要保持電話暢通,照明齊全,有足夠數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須充足,要有防凍結 措施。
爆炸物品的管理
第7條 庫房周圍5米內和防爆土堤內無雜草。避雷設施完好。庫房周圍排水溝暢通。非庫房內工作人員進入庫房,必須持有效證件,並按規定進行登記。所有進入庫區的人員嚴禁攜帶煙火、手機、傳呼機等違禁物品。
第8條 庫房必須有避雷電設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槍、滅火器等防火設備。
第9條 不同性質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種都應專庫貯存;同類炸藥出廠日期不同,也不準混放;但當條件限製時,可按國家的有關同庫貯存的規定貯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隻準放1層爆炸材料箱。
第10條 庫內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內照明,必須用防爆設備。
第11條 地麵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發放爆炸材料的專用套間或單獨房間。分庫的炸藥發放套間內,可臨時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與發爆器。在分庫的雷管發放套間內發放雷管時,必須在鋪有導電的軟質墊層並有邊緣突起的桌子上進行。
第12條 庫房內應有通風、防潮、降溫的設施和 措施。
第13條 對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並不得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
2、庫房裏的空氣應保持幹燥,溫度一般不準超過30℃,並應有良好的通風和防潮 措施。
3、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周圍,必須設圍牆或鐵刺網,其高度不得低於2米,圍牆或鐵刺網距庫房的距離不應小於5米。
4、地麵臨時性爆炸材料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照明、防火和避雷電措施、 管理 製度與永久性地麵爆炸材料庫相同。
第14條 在地麵臨時保管當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時,可存放在棚子、帳篷、平硐內或其他地點,但應遵守下列規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須覆蓋帆布,防止雨淋日曬,箱下必須墊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墊木。
2、炸藥不得超過3噸,雷管不得超過1萬發,不成箱的雷管必須放置在加鎖的專用箱子內。雷管必須放在距炸藥25米以外的地點。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距有人的建築物、公路、鐵路等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點必須圍有柵欄或鐵刺網,並有警衛晝夜看守。
第15條 開鑿井筒或平調時,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圍主要建築物50米以外加設橫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橫堤的專用房屋或硐室內貯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藥貯存量不得超過500千克。
第16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不得滲漏水,並應采取防潮措施。庫房必須備有足夠數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17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隻準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貯存方式。
第18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貯存量:
1、不得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晝夜的電雷管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
3、每個硐室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2噸,電雷管不得超過10天的需要量;每個壁槽貯存的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電雷管不得超過1天的需要量。
第19條 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內、井下爆炸材料庫距爆破工作地點超過2.5千米的礦井內、井下無爆炸材料庫的礦井內可設立爆炸材料發放硐室,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發放硐室必須設在有獨立風流的專用巷道內,距使用的巷道法線距離不得小於25米。
2、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貯存量不得超過1天的供應量,其中炸藥量不得超過400千克。
3、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貯存,並用不小於240厘米厚的磚牆或混凝土牆隔開。
4、發放硐室應有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硐室出口處必須設有!道能自動關閉的抗衝擊波活門。
5、建井期間的臨時爆炸材料發放硐室必須具有獨立風流。必須製定預防爆炸材料爆炸的 安全措施。
6、 管理製度必須與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相同。
第20條 井下炸藥庫發放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庫房的發放爆炸材料碉室允許存放當班待發的炸藥,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過3箱。
2、炸藥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幹燥的措施,防止受潮變質。
3、收發炸藥和雷管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亂扔和撞擊,炸藥要擺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5箱。
4、任何人員不得攜帶礦燈進入井下爆炸材料庫。不設固定照明設備的爆炸材料庫,進入庫房人員必須使用帶絕緣套的礦燈。
5、發放台上必須鋪有能導電的半導體橡膠板;該橡膠板下麵還必須鋪設金屬網,並用導線將其接地。
第21條 爆炸材料庫和發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24小時值班,現場交接班必須清點庫存,並填寫爆炸材料交接班記錄。
第22條 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進入爆炸材料庫。檢查人員必須持有入庫許可證件並進行登記,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準進入庫房。
第23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須遵守各項 管理製度。建立火藥發放台賬和庫存台賬;做到日清點、旬盤結,賬、物相符,按時報主管部門。
第24條 過期、失效、報廢炸藥應存放在專用硐室內。報廢雷管不得多於500發、失效炸藥不得多於100千克,並應報主管部門申請銷毀。
第25條 火藥發放必須按照入庫順序發放,做到先入庫先發放,防止積壓。
第26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經常檢查以下內容:
1、庫房內的溫度、濕度是否符合規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滲油、受熱或分解變質。
3、電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規定。
第27條 炸藥檢查:檢查藥卷外觀是否完整,防潮劑是否剝落,封口是否嚴密等,否則不得發放。
第28條 雷管檢查:金屬殼是否有裂縫、砂眼和鏽蝕。對紙殼雷管,應查看紙殼是否鬆裂,管底起爆藥是否碎裂,腳線是否良好,有無生鏽。
第29條 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逐個做全電阻檢查並進行編號;電雷管箱必須在存放硐室外開啟,一次開啟一箱。並清點數量,每次最多取100發進入硐室做電雷管全電阻檢查、編號。未做全電阻檢查、編號的,不得發放。
第30條 雷管的編號要嚴格按照搓碼機(打號機)說明書規定操作。不準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編號。
第31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必須在專用的硐室內進行,嚴格按規定操作,並定期檢驗和校正全電阻檢查儀。檢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廢雷管要單獨存放在庫內,並建立台賬。更換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儀電池時,應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點進行。
第32條 檢驗電雷管用的電流不得超過50毫安(0.05安)。
第33條 電雷管全電阻檢查合格後,要將電雷管腳線理順成束。理順成束時不準手
拉腳線硬拽管體,更不準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輕輕理順、伸展整齊,每10發為一組卷繞腳線,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編號待發。
炸藥、電雷管的發放
第34條 爆炸材料管理工發放爆炸材料,必須先檢查爆破工的證件及 標準藥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齊全,再根據領料單如數發放,並登記入賬。
第35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發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證件的爆破工。
2、凡未經領導簽發、印章不齊全或塗改的領料單。
3、藥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爛、無蓋板),或有箱無鎖。
第36條 硬化、水分超過0.5%的硝銨炸藥不許發放;其檢查方法是從外觀看藥卷是否受潮、滲水,或出現漿狀物,用手輕輕揉搓有無硬塊。
第37條 爆破工將當班剩餘的炸藥、電雷管退庫時,應持有當班 班組長的簽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認真查對、驗收,確認領退數量相符,方可辦理退庫手續。退庫的炸藥、電雷管發放前必須重新檢查,合格後方準發放。
第38條 對在領退手續上作弊、有意損壞、偷盜、私藏、炸藥、雷管人員,爆炸材料管理工發現後要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彙報。
第39條 必須有專用硐室並上架存放放炮員的藥箱、雷管盒,存放的藥箱、雷管盒內不準有剩餘火藥、雷管。
收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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