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煤礦主要通風機安全技術改造後安全標誌有關問題的複函
煤安監司函辦〔2011〕7號
你局《關於煤礦主要通風機安全技術改造後安全標誌有關問題的請示》(黑煤安技裝字〔2011〕2號)收悉。經商有關部門和單位,現就有關事項函複如下:
一、按照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公布執行安全標誌管理的煤礦礦用產品目錄(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1〕109號)和《關於加強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管理工作的通知》(煤安監技裝字〔2002〕141號)的規定,2002年1月1日後采購的№15及以下主通風機應具有有效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按照《煤礦用軸流主通風機技術條件》(GB/T21151-2007)、《小型煤礦地麵用抽出式軸流通風機技術條件》(MT754-2005)等的規定,2008年1月1日後采購的所有主通風機應具有有效的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二、對2008年1月1日前采購的未取得安全標誌的主通風機,在以下條件下可準許其繼續使用:
1.經具備國家批準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符合《煤礦在用主通風機係統檢測檢驗規範》(AQ1011-2005)的規定,能夠保證安全可靠運轉,滿足礦井安全生產需要。
2.對旋式主通風機的配套電動機為YBF型,且取得防爆合格證。
3.與通風機葉片相鄰的機殼部位設有保護圈,保護圈材料厚度不小於3mm。
三、主通風機的技術改造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規定,改造完成後須經具備國家批準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檢測合格。技術改造涉及改變防爆結構或參數時,應經具備國家批準資質的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防爆審查和檢驗合格。
四、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在用設備的監察,對於改造後產品的參數經檢驗達不到相關標準要求的,不能使用,以確保煤礦安全生產。
請你局按照上述意見做好監督監察工作。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