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東煤炭集團公司通勤費管理辦法
神東煤炭集團公司通勤費管理辦法
為了切實解決員工通勤問題,規範通勤費報銷管理程序,結合公司現有通勤製度及通勤車發放情況,特製定本辦法。
一、總則
(一)在公司開通的通勤線路範圍內員工全部乘坐通勤車,不再報銷通勤費。
(二)工作地區域距居住地區域距離較遠或雖距離較近但無法乘坐通勤車的員工,按不同區域及標準報銷通勤費。
(三)將通勤區域化分為大柳塔、布爾台、東勝、錦界、保德等五個區域。
大柳塔區域包括:工作地在補連塔、上灣、哈拉溝、馬家塔、大柳塔範圍以內的所有單位。
布爾台區域包括:工作地在布爾台、寸草塔礦、柳塔、烏蘭木倫、石圪台、巴圖塔範圍以內的所有單位。
東勝區域包括:工作地在神山、唐公溝、萬利一礦、沙沙圪台、朝腦溝、東勝範圍以內的所有單位。
錦界區域包括:工作地在錦界以內的所有單位。
保德區域包括:工作地在保德以內的所有單位。
(四)工作地未包含在以上五個區域的員工,參照就近區域標準執行。在《通勤費報銷標準》表所列居住地以外居住的員工不屬報銷通勤費範圍,享受探親假待遇。
(五)員工居住地的確認以分配神華係統住房為準(包括神華康城),員工具體居住地點以房管辦統計為準,初次報賬時,需房管辦審核簽字,如情況有變,及時調整;未分配神華係統住房的以實際長期固定居住地為準,未婚員工工作地即為居住地。
(六)員工按季憑票在標準以內報銷,不得造表發放現金。票據僅限火車票、汽車票、飛機票,報銷標準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00元,列支通勤費用。
(七)工作地區域距居住地區域在300公裏以內的助理級及以上人員,往返交通自行解決。
(九)享受通勤費的員工不再享受單身或夫妻兩地分居的探親假待遇。
二、通勤費標準
通勤費報銷標準
序號 工作地 居住地 月標準
1 大柳塔區域 榆林 260
2 包頭 300
3 呼市 300
4 河北邯鄲 300
5 北京 300
6 布爾台區域 伊旗 70
7 神木 150
8 東勝 120
9 榆林 300
10 包頭 270
11 呼市 300
12 河北邯鄲 300
13 北京 300
14 東勝區域 大柳塔 150
15 伊旗 50
16 神木 240
17 東勝 30
18 榆林 300
通勤費報銷標準(續表)
序號 工作地 居住地 月標準
19 東勝區域 包頭 150
20 呼市 300
21 河北邯鄲 300
22 北京 300
23 錦界區域 東勝 300
24 榆林 100
25 包頭 300
26 呼市 300
27 河北邯鄲 300
28 保德區域 大柳塔 150
29 伊旗 250
30 神木 170
31 東勝 300
注:河北僅指邯鄲,其他地區按探親假標準報銷。
三、本管理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解釋。
四、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