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易鑫石廠職業衛生(危害)預防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4-19 19:34
來源:本站原創
一、嚴格按《勞動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的規定,搞好企業生產過程的粉塵防治工作。
二、新工人參加本廠工作,必須經過身體健康檢查,不適合從事礦山作業者不得錄用。
三、對有粉塵產生的作業部位和作業點,安裝防塵設備,並采用濕式作業方法,減輕粉塵汙染和對人體的侵害。作業部位和作業點的粉塵濃度不得超過4mg/m3。
四、接觸粉塵作業的工人,每半年進行一次身體健康檢查。
五、接觸粉塵作業的工人,每季度輪換一次工種。
六、請縣以上防疫部門每年對有粉塵產生的生產部位和生產點進行定期檢測,每年至少檢測一次。
七、接觸粉塵作業的工人,必須按規定佩戴防塵口罩,防塵眼鏡。凡發現一次作業人員不戴防護器具作業,處罰作業人員20元。
上一篇:
綜采隊6S本職業行為考核規定
下一篇:
軍城煤礦職業衛生管理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