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開展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專項監察的通知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於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專項行動的通知》(安委明電〔2011〕7號,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會《通知》)精神,嚴厲打擊煤礦在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方麵的非法違法行為,按照4月15日全國安全生產(季度)視頻會議的統一部署,國家煤礦安監局決定5月至7月上旬,在全國開展煤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專項監察(以下簡稱專項監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監察目的
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通知》精神,嚴厲打擊不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以下簡稱《防突規定》)、沒有采取“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煤礦的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督促煤礦企業落實瓦斯防治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法規標準,強力推進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兩個四位一體”綜合治理措施落實到位,有效防範和堅決遏製重特大瓦斯02manbetx.com 的發生。
二、監察對象及內容
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為重點監察對象,以落實煤與瓦斯突出“兩個四位一體”綜合治理措施為主要內容,重點監察煤礦企業貫徹落實2010年11月2日全國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關於進一步加強煤與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54號)精神,以及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以下簡稱《01manbetx 》)和《防突規定》等情況。主要包括:
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重點是45萬噸/年及以下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主要監察是否采取了“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是否按規定建立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並按規定進行瓦斯抽采;采掘工作麵是否實施區域性防突措施並經驗證消除了突出危險性,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是否按規定設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管理製度和各級崗位責任製;是否按規定進行防突知識培訓,專業防突隊伍是否滿足防突工作需要等。
2.突出礦區非突出礦井、有瓦斯動力現象的礦井及突出礦井相鄰的礦井。主要監察是否按照《防突規定》、《01manbetx 》和安監總煤裝〔2010〕154號文件的要求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突出危險性指標超標或突出預測敏感性指標超標的煤層鑒定未完成前是否按突出煤層管理;是否按規定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和審批。
3.建設礦井。主要監察地質報告是否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是否按規定對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評估,建井期間是否按規定對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整合技改礦井是否按規定及時組織瓦斯鑒定;是否按規定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預測。
在針對以上幾種類型的礦井開展專項監察時,應同時監察礦井通風係統和生產布局是否符合《01manbetx 》和《防突規定》要求;是否為實施防突措施提供了空間和時間基礎保障,滿足瓦斯治理需要。
三、監察方式
1.組織開展專項監察。6月15日以前,由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會同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結合“打非”專項行動及執法計劃,對照專項監察的主要內容,組織區域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和市(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在企業自查基礎上,開展專項監察。
2.國家煤礦安監局組織重點督查。在專項監察的基礎上,6月底以前,國家煤礦安監局將組織專項督查組對近期瓦斯02manbetx.com 多發的省(區、市)進行重點督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此次專項監察工作,明確具體負責的主管領導和業務處室,製定工作方案,認真組織開展。要通過專項監察,督促煤礦企業認真貫徹落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各項規章標準。
2.按期完成監察工作。要統籌安排,按期完成專項監察。已組織或正在進行其它相關專項或重點監察的,可將專項監察的內容納入一並進行。
3.加大監察執法力度。對專項監察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按照國務院安委會《通知》要求,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對應建而未建瓦斯抽采係統、瓦斯抽采不達標、區域防突措施不到位以及通風係統不完善的礦井,應責令其停產整頓;對沒有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等基礎參數或應進行而未進行突出煤層鑒定的礦井,責令其限期整改和進行鑒定;對瓦斯災害嚴重、不能全麵落實“兩個四位一體”防突措施、不能有效防止瓦斯02manbetx.com 發生的煤礦,要提請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關閉;發現存在非法生產建設的礦井,要立即責令其停止生產建設,並專題向地方人民政府報告。
4.認真總結。專項監察結束後,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及時進行總結,並形成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專項監察基本情況;監察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隱患,查處的違規違法行為,處理意見和處罰等情況;加強煤礦瓦斯治理工作的建議),於2011年7月5日前報送國家煤礦安監局技裝司(同時發送電子版至:yym@chinasafety.gov.cn)。國家煤礦安監局將擇時聽取專項監察情況彙報,並對監察情況進行通報。
聯係人:楊以民;聯係電話:010-64463954。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