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記錄檔案管理製度
為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結合我礦《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製度》的規定,搞好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記錄的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1、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記錄的項目(內容)包括:下井時間、地點、經過線路、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意見等。
2、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記錄必須由當班帶班領導自行填寫,嚴禁他人代為填寫,以確保記錄的真實性。有代寫情況的,一經發現,處罰帶班人員和代寫人員各200元。
3、每天由安全副總對領導帶班下井記錄進行查閱,對存在的隱患未能現場處理的,要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按規定進行整改、嚴格執行“閉鎖循環”管理,未按期整改的,對相關單位處罰50元/條。
4、每月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由綜合調度室負責收集、保存,未及時收集、保存對綜合調度室檔案管理員罰款5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
5、綜合調度室負責將領導幹部帶班下井詳細記錄在電子大屏公示,每月公示次數不得少於三次,接受職工監督,公示次數不夠,一次處罰檔案管理員5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
6、綜合調度室負責對人員定位係統的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維護,確保正常運轉,係統主機嚴禁安裝與人員定位係統無關的其它應用程序,確保有足夠的存儲空間,人員下井記錄保存時間至少保證一年以上。
7、綜合調度室將每月領導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下井帶班記錄檔案按月裝訂,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一年內造成檔案丟失的,處罰檔案管理員50元,部門負責人100元。
8、曆年紙質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記錄和領導幹部下井帶班記錄檔案的銷毀,必須經分管礦領導批準,嚴格按照批準銷毀的時間段行進,上年度的記錄和檔案一律不得銷毀。電子文檔版在不影響存儲空間的情況下,一律不得銷毀。
9、本製度從二○一○年十月一日起執行,修改解釋權屬礦委。
201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