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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泰集團煤礦無線通訊係統使用管理製度(暫行)

作者:佚名 2011-04-30 00:57 來源:本站原創

伊泰集團煤礦無線通訊係統使用管理製度(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無線通訊係統,充分發揮其在礦井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可靠安全的通訊保障功能,創建本質安全型高產高效現代化礦井,依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安全生產最新技術與國家強製性標準推廣係列—井下人員定位與無線通訊技術實用手冊》、煤礦安全質量標準標準,結合當地煤炭管理部門有關文件要求和公司係統使用管理實際,特製定本使用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管理製度適用於伊泰集團所有煤礦。
第三條 各煤礦必須對裝備的無線通訊係統加強管理,明確分管領導和科室,製定係統的安裝、使用、維護製度和相應的崗位責任製、01manbetx 01manbetx ,確保係統安全、可靠、正常運行。
第二章 安裝、使用與維護
第四條 按照《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煤礦安全生產最新技術與國家強製性標準推廣係列—井下人員定位與無線通訊技術實用手冊》的規定要求,煤礦裝備的無線通訊係統必須具備下列基本功能及要求:
(一)基本語音業務:內部通信、主叫號碼顯示、無條件呼叫轉移、用戶忙轉移、不可及轉移、無應答轉移、免打擾服務和呼叫等待等基本語音功能。
(二)提供係統內部話路交換功能並可與程控調度電話等其他交換機對接,實現井上井下通訊一體化、有線無線一體化、調度通訊行政通訊一體化、語音和數據一體化。
(三)完善的信令跟蹤和03manbetx 功能,實現一機雙號、雙機一號,在局網和公網之間自動漫遊,跟蹤、救助等定位功能和通知、廣播、尋呼、短信以及盲區呼叫等業務功能。
(四) 完善的調度和交換功能。可以提供排隊、調度、會議功能;實現廣播、調度緊急呼叫分機;調度群呼、組呼;強插、強拆;呼叫轉接、保留、切換、代答等功能。
第五條 煤礦裝備的無線通訊係統安裝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係統必須具有“MA”標誌準用證、產品合格證和本安或隔爆檢驗合格證;防爆設備應經檢驗合格並貼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
(二)傳輸線纜應具有MA標誌準用證,具有阻燃與抗靜電性能;有一定的抗拉性和抗彎曲性。
(三)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號和控製等裝置,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
(四)煤礦地麵根據工業廣場大小及人員活動範圍安裝一台或多台地麵基站,煤礦井下以下位置應安設井下基站覆蓋無線通訊信號:主副井巷道、皮帶運輸巷道、掘進工作麵、綜采工作麵、中央變電所、水倉及煤礦認為重要經常需要通訊的地點。
(五)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於信號傳輸、調試檢修、圍岩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的位置。
(六)井下各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有關規範規定的要求敷設通訊電纜,要整齊、接頭必須使用專用接線盒。
(七)編製采區設計、采掘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無線通訊係統的分站的安設地點,信號電纜、電源電纜的敷設,無線信號覆蓋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附詳細布置圖。
第六條 煤礦裝備的無線通訊係統使用維護必須達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煤礦調度室值班人員負責無線通訊係統日常使用及主站設備的運轉情況監視,有故障立即通知維護人員,並做好中心站運行日誌,相關人員查明原因後向有關負責人彙報。
(二)專業維護公司負責井上下通訊線路及大巷內的通訊線路的敷設、維護工作,各施工單位負責對節點至工作麵(裝機點)的通訊電纜及基站使用維護。
(三)專業維護公司定期對無線通訊係統裝置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查。各施工單位及有關區隊要加強管轄區域內所安設的無線通訊裝置看護管理,每班要派專人對設備線路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
(四)各單位或維護人員發現無線通訊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向調度值班人員彙報並核實。
(五)現各煤礦使用的小靈通具有防爆證書、MA標誌證書及生產許可證,非本煤礦發放的小靈通手機不能在本礦的無線通信係統內使用,同時嚴禁下井。
(六)在下井前應確保手機的電量充足,嚴禁在井下插拔電池、打開後蓋,避免強烈碰撞、拋擲手機或電池。
(七)井下不得隨意撥打電話,禁止閑聊。
(八)小靈通手機由煤礦指定部門管理,人員調動或其他原因離開本煤礦的,小靈通手機應交還管理部門。
(九)按規定使用攜帶小靈通者,在礦區必須保證小靈通正常開機,以確保煤礦領導及管理部門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七條 煤礦應配備滿足無線通訊係統使用需要的操作、維護人員。操作、維護人員應了解係統的基本原理並能熟練地操作使用係統,有現場實踐經驗,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八條 設備管理中心負責各煤礦無線通訊係統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煤礦必須將無線通訊係統運行情況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驗收範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第九條 煤礦生產指揮與集控中心(或煤礦調度室)負責係統日常使用管理。值班員應密切注視無線通訊係統主站各設備狀態顯示信息,發現係統通訊不暢或中斷及時通知專業維護人員維修,詳細記錄維修維護信息及係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填寫運行日誌。
第十條 煤礦要建立無線通訊係統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製度,技術資料要妥善保存,做好設備台賬的管理。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一條 煤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察部和設備管理中心依據伊泰煤礦安全管理標準和伊泰礦井生產(機電)績效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實行經濟處罰:
(一)煤礦入井設備無“兩證一標誌”或未按規定檢測、校驗入井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配足無線通訊係統操作、維修人員,或係統操作、維修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三)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四)故障排查不及時,影響及時通訊或由於通訊設備線纜等出現安全生產隱患的。
第十二條 對故意破壞、盜竊無線通訊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設備管理中心
201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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