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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泉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4-30 01:02 來源:本站原創

陽泉市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製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02manbetx.com 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製,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02manbetx.com 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陽泉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01manbetx 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麵負責。

第五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誰監管、誰督查、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和“誰生產經營、誰負責排查、誰負責治理”的原則,認真落實國家、省、市關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和具體措施,組織搞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職責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標準01manbetx 的要求從事安全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障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投入,建立資金使用專項製度;落實隱患排查治理方麵的人員、機構,使各種資源得到有效地調度使用;同時采用有安全保障的新工藝、新設備,提高本質安全水平。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製度,逐級建立並落實從法定代表人(實際控製人或業主)到管理指揮人員、各車間和班組負責人以及各崗位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製。

第十二條 堅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經常化製度。

(一)堅持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爆物品、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企業每周至少一次,區隊(車間)每天一次,班組每班一次的三級隱患排查製度。

(二)其它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堅持每月一至三次的隱患排查,及時排除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類隱患。

第十三條 堅持隱患排查治理月報告製度。

(一)生產經營單位對排查的各類事故隱患要如實填寫《隱患排查及治理報告表》,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隱患排查和整改情況上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二)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三)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本條(一)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1.隱患的狀況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03manbetx

3.隱患的治理方案及治理結果。

第十四條 堅持重大危險源監控製度。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對本單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確立,填寫《重大危險源報表》分別報市、縣(區)安全監管部門備案,同時要建立重大危險源管理檔案,設置重大危險源明顯標誌,定期檢查安全狀況,及時落實監控負責人和監控措施

第十五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對查出的隱患要公開懸掛專門標牌,實行掛牌督辦製度。標牌要標明督辦負責人、整改或治理負責人和完成期限以及編號。

第十六條 堅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製度。對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顯以及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治目標的,或因隱患的存在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嚴肅追究企業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處理結果要公開曝光。

第十七條 堅持事故隱患排查跟蹤治理製度。各生產經營單位對查出的一般隱患應當立即進行整改治理;對暫時不具備整改條件的事故隱患,要落實專門機構和人員,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控,並製定應急預案。同時要組織相關部門對隱患整改治理情況進行跟蹤督查,直至隱患徹底整改治理後,方可組織生產經營。

第十八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應當記入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安全操作01manbetx

(三)崗位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設備、設施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保管;

(五)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

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並經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九條 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製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和表彰。同時設立舉報電話,隨時接受舉報。

第二十條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障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要加強維護和保養,嚴禁帶病運行,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掛牌督辦並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後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複生產、經營的書麵申請,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經營。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製度。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製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並建立信息管理台帳。必要時,報告同級政府並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責任者。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就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二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定期通報生產經營單位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同時要實行掛牌督辦製度,對企業上報的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進行統一編號,並按照各自的職責,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巡查。

第二十七條 對掛牌督辦並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整頓企業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複生產的申請報告後,應當在10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統一恢複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整改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八條 已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每季度要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煙花爆竹、建築施工等高危企業進行一次安全等級分類檢查,按A、B、C三級分類。對列為C類的企業,每季度要在新聞媒體公布一次,並責令企業停產整改一個月以上。對連續3次列為C類的企業,要責令停產整頓半年以上或關閉。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建立重大危險源信息管理係統,及時督促企業加強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對存在事故隱患的重大危險源要停止其全部或部分生產經營活動,撤離現場人員,督促其立即進行整改。

第三十一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建立並指導下級監管機構落實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各業務部門以及每個工作人員的隱患排查督促整改治理責任製。

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隱患排查及治理報告後應及時彙總,於每月15日前上報市級安監部門,涉及其它部門的,要及時進行通報。

第四章處 罰

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製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給予警告,並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16號)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製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03manbetx 表的;

(三)未製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複生產經營的。

第三十五條 對煤礦企業存在十五條重大隱患的,要依據國務院446號令的有關規定予以嚴厲處罰。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01manbetx 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製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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