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規程措施管理規定及考核標準
作者:佚名
2011-05-02 21:47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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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管理規定及考核
標準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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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編製、審批、貫徹、執行各個環節的
管理,達到內容規範、
科技含量高、可操作性強的目的。通過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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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保證各項規定有效實施,充分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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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在現實生產中的指導作用。現將規程措施
管理規定及考核
標準印發給有關人員,望認真遵照執行。
一、總則
1、回采、掘進及小巷運輸作業規程和有關專項
技術措施的編製由生產技術部分管部長具體負責組織,回采、掘進隊組技術員負責編製。
2、通風
安全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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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專項
技術措施由通風
安全部分管部長負責編製報批。
3、機電、提升運輸及選煤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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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專項
技術措施由生產技術部分管部長具體負責編製報批。
4、井下和井口房附近使用電氧焊及噴燈,必須提前一天編製
安全技術措施報礦長審批,並且開工前必須下達開工通知單,明確施工地點、時間及施工負責人。
5、外委工程的規程和專項
安全技術措施由具有施工資質單位的技術員負責編製單位審批後,報礦生產技術部組織會審。
二、規程措施的審批
1、回采、掘進作業規程的審批:作業規程編製完成後,報生產技術部;生產技術部分管部長初步審閱並提出意見後,請示礦總
工程師,由生產技術部分管部長召集相關人員進行集體會審;會審之後,參加會審人員要在會審的規程和會審表上簽字;最後由礦總
工程師簽署審批意見並簽名。
下列人員必須參加作業規程的審批:
礦總
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機電礦長、通風安全部分管部長、生產技術部分管副部長、機電運輸部分管部長、綜合
管理部分管部長、規程編製人、施工隊組隊長、監理
工程師。
回采、掘進作業規程編製完成後必須在10日內會審完畢。
2、專項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
安全技術措施編寫完成後,按專業分別報送通風安全部部長、生產、機電礦長審批後,報安全礦長審批,最後報送礦總工程師簽署意見並簽名。
專項安全
技術措施編製完成後必須在3日內審批完畢。
3、外委工程的規程和專項
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外委工程的規程和專項
安全技術措施編製審批完成後,由生產技術部分管部長初步審閱並提出意見後,請示礦總工程師,由分管部長召集相關人員進行集體會審;會審之後,參加會審人員要在會審的規程和會審表上簽字,礦總工程師簽署審批意見並簽名。
下列人員必須參加外委規程的審批:
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機電礦長、通風安全部分管部長、生產技術部分管副部長、機電運輸部分管部長、綜合管理部分管部長、規程編製人、施工隊組隊長、監理工程師。
4、審批責任
隊組技術員要結合實際情況對規程措施內容的條理性、文字的正確性、工序的合理性等全麵負責。
通風安全部、生產技術部的分管部長負責對規程措施中涉及本專業的內容把關。
生產副礦長負責對規程措施內容是否符合回采、掘進、修護小巷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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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關。
機電副礦長負責對規程措施內容是否符合機電安裝和提升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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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關。
安全副礦長負責對規程措施內容是否符合《
煤礦安全規程》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把關。
總工程師負責規程措施的終審。
三、規程措施的貫徹
1、參加規程和措施學習的人員:
(1)施工隊組全體施工人員和施工負責人及隊幹;
(2)通風安全部有關人員;
(3)生產技術部有關人員;
(4)其他與本項工程相關的人員。
2、規程和措施貫徹學習由隊長負責組織,隊技術員負責貫徹學習。必須在開工前3天向全部施工人員貫徹。其它相關人員的貫徹學習由各部室的分管領導負責,必須在施工前3天向有關人員貫徹。
3、貫徹學習規程和措施時,同時要組織學習規程涉及到的《
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及集團公司、礦有關文件的相關條文。
4、規程措施的貫徹率不低於全隊在冊人數的90%,貫徹學習必須執行簽到登記,並對規程學習內容進行考試,考試成績進行登記,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工作,不接受貫徹學習、考試不合格的員工不準上崗工作。考試不及格和沒有參加貫徹學習的員工必須補課、補考,直到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工作。
四、規程措施的發放
1、規程必須在工作麵開采前10天發放到有關單位,並嚴格執行簽收
製度,必須簽注發放日期。
2、規程發放單位及份數:
生產技術部2份、礦調度室1份、通風安全部2份、機電運輸部1份、綜合管理部1份、施工隊組2份,通風隊1份、機運隊1份、資料室4份,監理1份,共計印製16份。
3、專項
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在開工前3天發放到有關單位,並嚴格執行簽收
製度,必須簽注發放日期。
4、專項技術措施發放單位及份數:
生產技術部2份、礦調度室1份、通風安全部2份、施工隊組1份、通風隊1份、機運隊1份,資料室1份,監理1份,共計印製10份。與其它單位協作工程項目的,必須發放到各協作單位。
五、規程措施的複查
1、礦每月由生產技術部負責召集有關人員和各隊技術員,由礦總工程師主持進行規程複查。
2、隊技術員負責將每月生產過程中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和存在的問題、修改意見及合理化建議進行
總結,作為規程、措施複查的一項主要內容及技術檔案存檔保存。
3、複查規程要求各隊技術員對規程、措施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辦法提出書麵材料。
4、複查之後,參加複查人員要在複查單上簽字,存檔保存,隊組技術員按複查意見及時對規程進行補充完善。
六、執行情況的檢查及考核
標準
1、隊技術員要嚴格按照規定和要求編製規程和專項措施。對未進行現場跟定工程而編製規程和專項措施的、沒有按照規定要求的內容和時間完成的、編製內容出現錯誤圖文不符的、文字錯誤的、出現與技術要求不符的,均給予隊技術員罰款1000元。
3、規程和專項措施編製完成後,通風安全部和生產技術部分管部長、分管副礦長應及時進行審批。因沒有發現規程措施的文字錯誤、邏輯錯誤、工序錯誤而簽字繼續上報審批的,有一處給予罰款50元。
4、規程和專項措施編製完成後,出現代替隊長審批簽字的,對隊技術員罰款500元。
5、規程的會審和專項措施的審批過程中,對各有關單位提出的需要修改的問題,隊技術員要在規定的時間內重新編製完成。沒有及時重新編製而影響審批的,給予隊技術員罰款500元。
6、規程會審和專項措施審批完成後,隊技術員必須按規定時間組織打印、發放。沒有按時發放到位的,給予隊技術員罰款300元。
7、規程措施的貫徹過程中,沒有及時對隊組員工進行貫徹、學習、簽字、考試的,給予隊長罰款600元,隊組技術員罰款600元,其它有關單位的相關人員未能按照要求及時貫徹學習的,給予其部室的分管領導罰款500元;規程措施的貫徹率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給予隊長罰款300元,隊技術員罰款300元;沒有及時對考試不及格和沒有參加貫徹學習的員工進行補學、補考的,給予隊技術員罰款300元。
9、對規程措施複查中要求整改的內容和需要增加的補充條款,隊技術員沒有整改補充的,給予隊技術員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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