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興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辦法
第一節 總 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紮實推進“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建設,全麵提升礦井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範和遏製重特大瓦斯 02manbetx.com 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創建和諧礦區,保障礦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礦井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國家煤炭工業產業政策》、《 煤礦安全 01manbetx 》(2010年版)、《四川省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評估 標準》、《四川省 煤礦安全管理 標準》等 法律、 法規、 標準和技術規範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礦井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2條 礦井生產必須堅持“以風定產”、“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努力創建“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堅決杜絕無風或微風作業。 第3條 涉及“一通三防”的采掘、機電、通風的作業 01manbetx 、 技術 措施等必須有通風部門參與會審並簽署意見後方能生效。 第4條 當礦井生產與“一通三防”工作發生矛盾時,“一通三防”工作優先於生產解決。 第5條 礦領導和各部門、單位必須支持通風管理部門“一通三防”的工作。 第6條 礦每月應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會,解決“一通三防”工作的有關問題。 參加例會的人員:礦領導、各部門、單位負責人。 “一通三防”工作例會由礦技術負責人主持召開。第二節 “一通三防”管理崗位責任製
一、礦領導崗位責任製 第1條 礦長是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必須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檢查各部門單位“一通三防”工作的進展情況,並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所需要的人、財、物,及時 03manbetx “一通三防”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 措施,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正常進行,凡因資金或人員不足,影響“一通三防”工作,發生“一通三防” 02manbetx.com ,追究礦長的領導責任,礦長還要負責審閱瓦斯日報和通風調度日報表,礦長外出時委托副礦長審閱。 第2條 礦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負責“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負責組織編製、審批、實施、檢查“一通三防”工作規劃、 計劃、 措施。 礦技術負責製人要把好礦井延伸和采區 設計審查關,保證通風係統合理和 設計符合《 煤礦安全 01manbetx 》中對“一通三防”工作的要求。把好《作業 01manbetx 》及安全 措施審批關;把好重大“一通三防”措施實施關、“一通三防”技措資金使用關;定期組織“一通三防”工作質量檢查考核,每日堅持審閱瓦斯日報和通風調度日報表,並將審閱意見及時反饋到通風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進行及時整改;負責每年組織一次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礦井反風演習。 第3條 分管生產副礦長在組織礦井延伸和開采過程中要合理布置巷道和采掘工作麵,保證在生產過程中通風係統合理;采用先進合理的采煤方法,防止采掘麵瓦斯積聚,還要負責組織“一通三防”重大 安全措施的實施;負責協助礦技術負責人組織“一通三防”責任製檢查考核。 第4條 分管機運副礦長負責礦井主扇雙回路供電;負責 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補套完善;負責組織機運,通風,生產部門工程技術人員每月檢查一次反風設施;對局部通風機供電做到“三專兩閉鎖”;實行風電瓦斯閉鎖。 第5條 分管安全副礦長負責對防止重大的“一通三防” 02manbetx.com 的 安全措施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檢查通風、瓦斯和防塵管理的具體落實情況。 二、職能部門的崗位責任製 第6條 各業務部門第一負責製人在礦分管領導的直接領導下搞好“一通三防”的業務保安工作。 第7條 生產技術地測部門在礦井采區、采麵 設計中必須保證符合《煤礦 01manbetx 》中對“一通三防”的要求,並組織實施,消滅不合理通風。負責巷道貫通,揭穿煤層,地質構造複雜區域 安全措施的編製實施。在編製《作業規程》時,負責通風、安全監測和防塵 設計並組織實施。及時為通風部門提供地質資料和巷道貫通通知書,做好瓦斯地質預測預報工作,負責巷道貫通、石門揭煤和遇地質構造按規定向礦技術負責人報告,並負責巷道貫通、揭穿煤層的掘進巷道進度圖,杜絕誤穿。 第8條 機運部門負責礦井安全供電,並製定嚴格的防止無 計劃停電的措施,保證長期穩定、可靠地向主扇和局部通風機供電。負責組織下井電氣設備的防爆檢查,杜絕電氣設備失爆。負責製定機電 管理製度和采區采麵電工值班製度。保證下井設備完好率合符要求,防止機械電氣設備引爆火源。負責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延伸、撤除與維護、監控的值班。 第9條 通風安全部門是“一通三防”業務主管部門,全麵負責“一通三防”日常業務管理工作。做到每天24小時,全麵掌握礦井“一通三防”情況。負責製定和完善“一通三防” 管理製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每季度一次的礦井通風安全質量 標準化檢查工作。把住設計會審關,使各種設計在通風、防塵 、安全方麵符合《煤礦 01manbetx 》的要求。定期向技術負責人和安全學習會彙報“一通三防”工作,並指導各單位及時處理“一通三防”的隱患.負責合理分配風量,杜絕風量不足和微風作業.負責排放瓦斯、啟封密閉 安全措施的編製。彙同生產部門編製《作業規程》、巷道貫通、揭穿煤層和地質構造複雜區域的安全措施並組織實施。把住“一通三防”技措資金使用關,做到專款專用。堅持每天審查瓦斯日報表。堅持經常下井進行“一通三防”安全檢查,發現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向礦技術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彙報並及時組織處理。組織“一通三防”業務的技術培訓工作;負責對“一通三防”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監督檢查各包保部門、基層各單位對“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的執行;負責追查對“一通三防”設備設施的損壞事件。 第10條 礦綜合管理科負責按《煤礦 01manbetx 》和礦的規定配齊通風各工種所需的勞動力。 第11條 財務部門為“一通三防”項目優先籌集資金,保證“一通三防”費用的落實與兌現,按規定提取安全專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 第12條 物資供應部門按礦批準的 計劃,按質、按量、按時購回“一通三防”所必須的設備和材料。 三、基層單位領導責任製 第13條 采掘隊長負責督促 班組長、放炮員佩帶便攜式瓦檢儀到作業場所檢查瓦斯。督促 班組長、放炮員和瓦檢員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聯鎖放炮製”。了解自己所管轄區域的瓦斯濃度及變化規律。督促使用水炮泥和嚴格執行《煤礦 01manbetx 》對裝藥放炮的規定。組織本隊員工學習和嚴格執行“一通三防”安全措施。采煤隊長要檢查采麵安全情況和風巷完好情況,保證其斷麵符合通風要求。督促教育本隊員工不能瓦斯超限作業。作業場所無煤塵堆積和飛揚。杜絕本單位任意停開局部通風機、風筒擠壓、撕裂、斷開、微風或無風作業、瓦斯探頭不到位等。負責所轄區域內通風防塵監測設備設施的完好。 第14條 采掘班長在安排工作前必須先了解所在采掘麵各處的瓦斯濃度,否則不得安排員工作業。負責按《礦井通風 安全管理質量標準》和《 煤礦安全規程》、《四川省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工作體係評估標準》的要求安裝局部通風機和吊掛風筒,保證出口風量和風筒未端距磧頭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督促放炮員帶便攜式瓦檢儀執行“一炮三檢”和按《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藥放炮。檢查本區域內的通風防塵監測設施,若有損壞必須立即向通風科(隊)彙報。組織本班員工管好用好本區域內的“一通三防”設施。組織本班員工嚴格執行“一通三防”的安全措施。 第15條 機電隊長負責供電管理和電氣設備管理,負責組織本隊員工安裝和維護好局部通風機的“三專兩閉鎖”供電裝置,保證主扇和局部通風機穩定可靠運轉。督促下井電鉗工攜帶便攜式便攜式瓦檢儀。負責井下機械和電氣設備的安裝和維護,消滅電氣失爆和機械磨擦撞擊火花。負責組織本隊員工學習和執行“一通三防”製度和安全措施。 第16條 機運隊長教育督促本隊員工管好用好主要巷道、車場及裝煤點的通風防塵設施,嚴禁將一組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或開後不關。嚴禁擅自開大和關小調節風窗。負責按《 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安裝好井口至井下的避雷裝置。洗刷轉載點附近20米範圍內的粉塵,嚴禁煤塵堆積飛揚。負責對“一通三防”設備材料的拉運。負責組織本隊員工學習和執行“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 安全技術措施。 第17條 機運 班組長組織本班員工嚴格執行“一通三防”的各項管理製度,做好管轄區域內“一通三防”設備的保安工作。 第18條 通維、瓦檢隊長負責組織本隊員工對全礦的“一通三防”工作具體落實。負責瓦斯檢查工作,嚴禁空班漏檢、假檢。負責全礦井通風、防塵的安裝、維護、撤除,保證質量達標性能可靠。按規定測風、測塵和報表。及時按礦技術負責人或通風安全科的方案調整風路,保證合理配風方案的實施。組織好通風調度值班工作,做到24小時不間斷調度“一通三防”情況,出現較重大情況及時報告礦技術負責人和值班領導,並趕赴現場積極組織處理解決。抓好通維、瓦檢隊幹部24小時值班製度,及時解決“一通三防”隱患。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對瓦檢員查崗,並要做好查崗記錄。嚴格執行通維、瓦檢隊各 班組的崗位責任製。彙同礦通風安全科對損壞“一通三防”設施設備事件的查處。 第19 條 通維、瓦檢隊班組長在通維、瓦檢隊長的直接領導下,負責“一通三防”的日常具體工作的落實,執行“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和各項安全措施。 第20條 監控隊長在礦技術負責人的領導下,負責煤礦安全監控係統的安裝、延伸、撤除與維護、值班。保證24小時不間斷監控和值班,嚴格按AQ1029-2007標準配齊各類監控儀器和設備,確保位置合理,數據準確,斷電可靠,處置迅速。第三節 “一通三防”區域責任製
一、“一通三防”責任區域的劃分及職責 第1條 責任區域的劃分原則 1、礦井內隻有一個隊組工作的區域,為該隊組的“一通三防”責任區域。 2、多個隊組在一區域共同工作的,該區域為多個隊組共有的“一通三防”責任區域,各隊組共同負責管理。 第2條 采煤隊 1、責任區域:按第一條的規定執行。 2、職責:(1)工作麵上下安全出口符合作業規程要求:工作麵進、回風巷材料及設備存放整齊,保證足夠的通風斷麵;按要求及時封閉采後樓眼,並達到不漏風;經常保持工作麵、工作麵進、回風巷及上、下出口安全暢通,確保工作麵通風係統穩定可靠。 (2)管好用好所轄區域內“一通三防”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狀態(“一通三防”設施、設備包括:密閉、風門、調節風門、柵欄、局部通風機及風筒、防塵管路、灑水噴霧裝置、隔爆水袋、各種監測監控傳感器、傳輸信號線、瓦斯檢查牌板等,以下各條同)。所轄區域密閉前5米,風門前後5米內禁止堆放物料。 (3)嚴格執行防止瓦斯積聚、保持係統穩定、風量充足的各項 安全技術措施,嚴禁無風、微風作業和瓦斯超限作業。 (4)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聯鎖”放炮製等有關井下放炮的管理製度。 (5)管好用好所轄區域內防塵設施及隔爆設施,負責倒煤口及裝載點的防塵水幕的使用及管理,負責衝洗及清掃所轄區域的煤塵,嚴禁發生煤塵飛揚,負責責任區域隔爆棚的摻水工作,經常保持規定的水量。 第3條 掘進隊 1、責任區域:(1)搞好局部通風質量標準化,風筒必須吊掛平直,無脫節,無擠壓;風筒出口距工作麵距離符合作業規程要求;保證風筒完好,嚴禁損壞風筒。 (2)管好用好所轄區域內的“一通三防”設施,設備。 (3)嚴格執行防止瓦斯超限不作業,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4)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聯鎖”放炮製等有關井下放炮管理製度。 (5)負責安裝和用好本工作麵從開口位置至工作麵的防塵管道,所安裝的防塵管道必須吊掛,並每隔100m設一個三通閘閥,負責責任區域隔爆棚的摻水工作,經常保持規定的水量。 (6)負責放炮噴霧,放炮前後對距工作麵20m範圍內巷道周邊進行衝洗,裝煤(岩)灑水降塵。 第4條 運輸隊 1、責任區域:礦井主要運輸大巷,提升斜井及上下車場,采區運輸大巷等。 2、職責:(1)管好用好所轄區域內的“一通三防”設施、設備。 (2)機車過風門按規定進行開和關,嚴禁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杜絕機車撞壞風門。 第5條 機械、機電隊 1、責任區域:各機房,硐室(包括通道)、抽風機、防爆門、井下變電所、水泵房。 2、職責:(1)管好用好所轄區域內的“一通三防”設施、設備。 (2)逐步完善達到礦井采掘供電分開,且掘進實行風電閉鎖。 (3)保證采掘工作麵供電,最大限度減少掘進工作麵無 計劃停電、停風現象,有計劃停電、停風應有礦調度室批準的停電通知,在停電前必須通知采掘隊、瓦檢班及調度室,在批準的時間範圍內進行有關工作,工作完畢及時向調度室彙報,並嚴格按《 煤礦安全規程》及停送電製度的規定送電。 (4)消滅電器設備失爆,采掘工作麵電器設備安全保護裝置完好,不帶電搬遷、檢修電器設備。 (5)機械設備安裝完好,維護及時,不準有設備失修而造成機械撞擊和磨擦火花的現象出現。 (6)井下電焊、氧割等產生火源、高溫的作業必須有礦長批準的安全措施,並嚴格按措施執行,落實到位。 (7)負責安裝、維護防塵主管路。 第6條 通維隊 1、責任區域:主要進回風巷、采區準備巷道及礦井其它無人工作區域。 2、職責: (1)負責安裝更換整改全礦井所有防塵、隔爆設施設備(掘進隊自己安裝的或該由機械班負責的除外),並負責主要進、回風巷隔爆棚的摻水工作,經常保持規定的水量。 (2)負責建築、安裝、更換、整改礦井所有的通風設施。 (3)負責定期衝洗、清掃主要進、回風巷,采區準備巷道和其它無人工作區域井巷的粉塵,杜絕粉塵堆積。 (4)負責礦井盲巷及臨時停風巷的密閉及打柵欄。 (5)負責礦井采區進回風巷和其它無人工作區域的維護、維修、保證各巷安全暢通。 (6)負責礦井井下各緊要防洪點的砂袋管理(砂袋裝運、數量、堆放等)。 第7條 瓦檢班及測風員 1、責任區域:全礦井。 2、職責:(1)、加強瓦斯巡回檢查工作,瓦檢員不準空班漏檢和假檢、假報,瓦斯記錄“三對口”。 (2)、瓦檢員、測風員對當班必須對所轄區域的“一通三防”設施、設備使用情況和損壞情況及時報告調度室。 (3)、理順礦井通風係統,做到穩定可靠,采掘麵、硐室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風速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礦井配風計劃的要求。 (4)、測風員測風時操作規範,按規定全麵進行風量測量,不準空班漏測和假測、假報。按規定認真做好瓦斯傳感器的校驗工作,並填寫好校驗記錄台帳。 第8條 有關人員職責 1、各聯長、各采掘隊長對所轄區域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2、采掘隊當班值班隊幹對所轄區域內“一通三防”區域責任製的執行情況負責。 3、每月20日的安全大檢查應把“一通三防”區域責任製的執行情況作為重點檢查,對違反“一通三防”區域責任製的必須按本辦法對責任者進行處罰。 4、科室管理幹部在日常下井檢查中,應對“一通三防”區域責任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二、處罰 第9條 通過風門不關閉或兩道風門同時打開造成用風點微風或風流短路罰款100~300元。風門(包括調節風門)前後5米堆放雜物罰款50元;損壞一般通風設施的,罰款100元;嚴重損壞影響采區或礦井通風係統的罰款300~500元;損壞調節風門罰款100元。采後樓眼不按規定或規定質量封堵的罰款40元/個。 第10條 進、回風巷物料堆放堵塞通風斷麵三分之一及以上,工作麵、工作麵兩巷及上、下出口不暢通影響通風的罰款100~200元。 第11條 密閉前5米堆放雜物罰款50元,損壞密閉的一般損壞罰100元,嚴重損壞罰300~500元。 第12條 損壞柵欄的罰款100元,隨意撤掉柵欄的罰款200元。 第13條 按規定敷設防塵管路而未敷設的罰款100元/處。 第14條 按規定設置風流淨化水幕、噴霧灑水設施而未設置的,罰款50元/組。 第15條 按規定設置隔爆棚設施而未設置的,罰款100元/處;隔爆水袋無水或未保持規定的水量,罰款10元/個,水袋損壞罰款100元/個;井下亂丟水袋的罰款50元/個。 第16條 損壞防塵設施的,一般損壞罰款50元/處,惡徒損壞罰款100~200元(如損壞管道、閘閥或衝洗巷道用的管等)。 第17條 防塵管道該設置三通閥門而未設置的罰款30元/處,未按規定使用噴霧灑水裝置的罰款20元/次。 第18條 放炮未使用水炮泥,罰款200元/次。 第19條 掘進工作麵放炮不灑水防塵罰款50元/次;工作麵風筒出口距磧頭距離超過規定要求罰款50元/次。 第20條 劃破風筒,小破口罰款20元/個,大破口罰款50元/個。嚴重影響供風的罰款100~200元。 第21條 塗抹“一通三防”圖牌板字跡或任意摘取圖牌板罰款30元/次,損壞圖牌板罰款50元/塊。 第22條 損壞瓦斯斷電儀裝置的全額照價賠償,並處罰款200元,損壞局部通風機的罰款200元並賠償修理費。 第23條 無計劃停電、停風處罰責任者50元/次。 第24條 掘進工作麵應安裝使用風電閉鎖裝置而未安裝的處罰責任者100元/次。 第25 盲巷未按規定期限封閉的,罰款50元/處。 第26 瓦檢員脫崗、空班漏檢、假檢、假報瓦斯檢查結果的給予開除或開除留用的處分,並100~200元/次;瓦斯檢查結果不及時填寫牌板和記錄(台帳)罰款50元/次。 第27條 隨意移動采掘麵瓦斯傳感器位置的罰款100元/次,瓦斯傳感器位置不按規定隨采掘工作麵變化移動的,處罰責任人50元/次。 第28條 采掘隊作業完畢不停電或開關不打到零位的罰款50元/次。 第29條 風門該閉鎖而未閉鎖,罰款50元/處,閉鎖裝置不起作用或被損壞的罰款100元/處。第四節 瓦 斯 管 理
第1條 本礦井屬於低瓦斯礦井,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瓦斯管理製度。 第2條 技術設計部門要從設計、采掘接替、采煤方法、通風管理等方麵把好關,杜絕發生不合理通風。 第3條 采麵和掘麵應采用獨立通風(進風側超前小眼掘進的回風進入采麵可不視為串聯通風),采麵與掘麵、掘麵與掘麵、掘麵與采麵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但次數不得超過1次,進入串聯工作麵的風流,必須設風電瓦斯閉鎖裝置,且瓦斯與二氧化碳濃度均不得超過0.5%,其他有毒有害氣體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4條 正常回采工作麵嚴禁用非正規采煤方法采煤,嚴禁使用局部通風機采煤。 因地質構造複雜,開采邊角殘煤、回收煤柱等工作麵確需利用局部通風機采煤的,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 安全技術措施,經會審批準後嚴格執行。 第5條 在準備回采工作麵時,必須在全風壓通風係統形成後方可進行回采工作。 嚴禁將一條上山分成兩段,一段作進風巷,一段作回風巷。 第6條 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都不得經過采空區和冒落區。在特殊情況下利用回采工作麵結束後作為通風巷時,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按老塘通風處理,確有必要超過一個月以上的,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 安全技術措施,經會審批準後嚴格執行。 第7條 采麵運輸巷,由工作麵溜煤口向尾巷延伸用於存車的巷道的長度不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但必須設點檢查瓦斯和安設瓦斯、風、電閉鎖裝置。 第8條 按通風月作業計劃合理分配風量,不超過計劃20%,不欠計劃10%,調節風量及時,保證井下各用風點的風量滿足要求。 第9條 加強主要扇風機供電管理,做到雙回路雙電源向主扇供電,防止無計劃停風,保證主扇可靠運轉。 因停產檢修設備需進行有計劃停運主要扇風機時,必須由有關單位事先提前申請,並會同通風安全、生產技術、機電、調度等有關業務部門編製停電、停風、排放瓦斯、恢複送電、送風的安全 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經生產調度會議研究決定後方可實施。 此外一律不準任何人任意停運主要扇風機。 第10條 嚴格按《監測規定》安裝使用好瓦斯監測裝置,切實抓好瓦斯監測工作。 第11條 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嚴禁放明炮、糊炮和連珠炮。嚴禁在一個采麵使用兩台放炮器同時放炮。嚴格執行《防止炸藥爆燃的規定》。 第12條 完善礦井供電係統,下井電氣設備嚴防失爆,必須取得防爆合格證後,方可入井使用,發現失爆立即查明原因,落實整改,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13條 局部扇風機和煤電鑽要安裝綜合保護裝置。 第14條 加強通風管理,杜絕瓦斯積聚,減少瓦斯超限次數,發生瓦斯積聚必須及時處理,嚴禁瓦斯超限作業。 第15條 礦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設立通風部門,配足熟悉“一通三防”業務的工作人員。 第16條 瓦斯檢查點的設置: (一)采煤工作麵設:進風風流(在距離采麵15米的進風巷內的檢查),工作麵風流(在采煤工作麵內距煤壁20厘米的位置檢查),回風風流(在回風巷全風壓口15米檢查),上隅角、放炮點(在放炮器啟爆位置附近15米範圍內),小巷上端頭,存車尾巷,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20米範圍內。 (二)掘進工作麵設:進風風流(在局部通風機進風口前15米處,掘進麵風流(風筒出口至磧頭),放炮器起爆位置,回風風流(距全風壓口15米處)。 (三)硐室在進風口檢查。 (四)采區回風、總回風巷在測風站檢查。 (五)處於回風巷內的電動機及其開關附近20米範圍內檢查。 (六)密閉或柵欄前5米範圍內檢查。 第17條 瓦斯檢查內容:所有檢查地點都必須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硐室還要檢查溫度。柵欄密閉前還要檢查氧氣濃度。 瓦斯檢查次數:所有采掘工作麵每班最少檢查三次,每次間隔時間不超過2小時,其餘各點每班最少檢查2次。 第18條 瓦斯檢查牌懸掛的位置: (一)采麵懸掛於距采麵50米以內的進回風巷中,或懸掛於不受損害的檢查點附近。 (二)掘麵設於局部通風機附近和放炮掩護點附近。 (三)其餘瓦斯檢查牌懸掛在各檢查點附近。 第19條 瓦斯檢查牌的填寫內容:填寫工作麵和檢查點的名稱、日期、時、分、班次、檢查次序、檢查員姓名、各次檢查數據,並保留兩個班次不被檫掉。 第20條 瓦斯檢查必須做到檢查手冊、檢查牌版和瓦斯檢查日誌“三對口”,瓦斯日報每日報礦長和礦技術負責人審閱。 第21條 嚴格執行對瓦檢員的查崗製度。對瓦檢員查崗是瓦檢隊和通風安全監察科的工作重點之一,瓦檢隊長要親自主持參加查崗,對每個瓦斯檢查點查崗次數每月不少於兩次,並有記錄可查。 第22條 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上下班登記和班中彙報製度。彙報次數:每班不少於三次;彙報內容:瓦斯濃度和“一通三防”情況,特別是“一通三防”隱患及處理情況。 第23條 瓦斯檢查員的權利: (一)對所在區域生產單位的違章作業進行製止。 (二)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工作地點要求停止生產作業。 (三)對生產現場出現的 02manbetx.com 隱患,要求施工單位先進行整改後再進行作業。 (四)對生產作業單位損壞“一通三防”設備設施進行檢舉。 (五)拒絕接受違章指揮。 第24條 瓦斯檢查員的義務: (一)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生產的 法律 法規和企業規章製度。 (二)遵守勞動紀律。 (三)接受監督指導。 (四)按章作業。 第25條 瓦斯檢查員的配備: (一)各采麵、掘麵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配備專職瓦檢工跟班檢查瓦斯。 (二)其餘檢查點由礦技術負責人合理規劃區域配足瓦檢員按巡回路線圖表,巡回檢查瓦斯。 (三)瓦檢工上崗前,必須經專門培訓機構培訓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可上崗工作。每年必須對瓦檢員輪訓一次,並進行考試,合格者發證,瓦檢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五節 瓦斯檢查工交接班製度 瓦檢工必須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交接班時認真做好以下方麵的工作。 第1條 交清分工區域內的通風、瓦斯和生產情況,有無異常,若有異常是如何處理的,是否需要進一步處理和應采取何種措施。 第2條 交清分工區域內各種設施,包括通風、防塵、防火、局部通風以及瓦斯監測等有關設備和裝置的狀態,是否需要維修、增設或撤出。 第3條 交清分工區域內原來和新發生的各種隱患,當班處理情況和需要如何繼續處理。 第4條 交清有關領導對 項工作指示的落實情況和還需要請示的問題。 第5條 其他應該交接的工作內容。 接班人對交接內容了解清楚後,交接班人必須在交接手冊上互相簽字,做到有據可查。 第六節 瓦 斯 排 放 製 度 第1條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必須事先進行瓦斯排放: (一)、恢複停風(風機停風、風筒斷開等原因)的掘麵,當停風區中的瓦斯斷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或其它有毒有害氣體超過規定. (二)、啟封密閉、盲巷。 (三)、采掘工作麵內風量不足等原因造成局部瓦斯積聚。 第2條 凡是瓦斯排放,都必須根據具體排放地點編製針對性的專門措施,不同地點不得共用一個措施。一個措施在一個地點不得重複使用。 第3條 排放瓦斯措施必須包括的內容: (一)明確責任:排放工作由礦技術負責人全麵負責,由熟悉排放業務的通風隊長或通風技術人員在現場指揮,安監人員現場監督,由熟悉區域供電係統的電工停送電。停風地點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小於2%,可由通風隊(科)人員或瓦檢員直接排放。超過2%不超過3%,由礦組織通風科及有關部門組織排放。超過3%時由救護隊排放。措施中必須對指揮、監督、切電、撤人、警戒和排放人員作出明確規定,並列出名單,落實責任。 (二)確定排放風流流經路線和方向,做到文圖齊全,文圖相符。 (三)明確斷電撤人警戒的範圍。 (四)計算瓦斯排放量、供風量、排放時間。 (五)明確風流控製措施。嚴禁一風吹或間斷停開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風筒控製排放。瓦檢工必須在排放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彙合處經常檢查瓦斯,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二氧化碳不得超過1.5%,否則要調節供風量,控製排放量。 (六)明確現場指揮和監督人員的職責與權限,所有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必須服從指揮。 (七)明確局部通風機管理辦法。局部通風機必須要專人管理看守,啟動排放前,必須檢查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0.5%,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嚴禁拉循環風。 (八)明確恢複正常供風和供電措施。確認排放區域內和局部通風機及開關附近氣體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時,方可恢複正常通風和供電。 (九)其它要求: (1)排放人員的礦燈和瓦檢儀符合要求。 (2)需要延長風筒或啟封密閉必須補充措施。 (3)在同一處風流流經路線需要進行多處排放時,必須從入風側開始。 (4)排放結束時,現場指揮人員要及時向礦技術負責人和礦調度室彙報。 (5)排放結束後要及時認真填寫記錄,通風技術主管負責審查。 第4條 瓦斯排放措施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並貫徹實施。 第5條 發現違章排放瓦斯必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按事故嚴重程度嚴肅處理。第七節 通 風 設 施 管 理
第1條 按《礦井通風 安全管理質量標準化》構築通風設施,每新構築一處通風設施必須由通風部門管理人員組織按標準進行竣工驗收,得分必須在90分以上,否則必須重建。 第2條 通防隊每旬對通風設施進行一次質量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在24小時內整改完畢,否則必須編製安全措施報技術負責人批準,進行嚴格管理。 第3條 永久性通風設施要掛說明牌、警標、檢查牌。 第4條 所有在用通風設施必須全部繪製在通風係統圖上,並做到 圖紙與現場相符。 第5條 建好通風設施管理牌版和台帳。牌版要將在用設施的構築時間、位置、質量、用途填寫清楚。台帳要把建井以來的所有設施逐一進行登記,要將設施構築時間、竣工驗收結果、位置、用途和撤除或報廢時間記錄清楚。 第6條 通風設施實行區域負責製。基層各單位負責各自區域內的通風設施的完好和正確使用,各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 第7條 通風設施被損壞,當班現場人員必須立即報告通風值班室和礦調度室(滯後時間不超過1個小時)。通風值班室接到報告後立即派人進行處理。礦調度室領導接到報告後立即作出停產、撤人、斷電與否的決定,並通知有關單位立即執行。 第8條 嚴禁將一組風門同時打開兩道或開後不關,嚴禁損壞通風、防塵、瓦斯監測設備設施,對無故損壞設備設施的事故,通風安全監察部門必須按照“ 四不放過”的原則嚴格追究處理有關人員,並做到件件有落實,並有記錄可查。 第9條 通風設施的安裝和撤除必須由通風部門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安設和撤除。第八節 巷 道 貫 通
第1條 巷道貫通應針對具體地點編製具體措施,並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地測、通風安全監察等部門集中審查,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2條 巷道貫通措施必須防止瓦斯、煤塵、冒頂、透水、放炮等事故的具體措施,做到文圖齊全,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繪製貫通巷道兩端附近的通風係統圖,圖上標明風流方向和瓦斯湧出量,且預計貫通後的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量的變化。 (二)當掘進巷道與其它巷道相距20米時,技術地測部門向施工單位提交貫通通知,包括貫通點的地質條件、岩性、地質構造、頂板穩固性、預計瓦斯湧出量以及水文地質等情況,並班班填繪巷道施工進度圖。 (三)施工巷道與盲巷貫通,掘進巷道在距貫通點20米,礦技術負責人要組織有關單位指定瓦斯排放措施,排出盲巷瓦斯,保證正常通風。並由通風部門通知施工單位,施工單位未收到允許貫通的通知書前要停止掘進。 (四)兩條掘進巷道貫通,在兩條巷道相距20米時,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切斷電源,撤除人員,還必須經常檢查工作麵及回風流中瓦斯濃度和風量,當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五)放炮工作必須堅持“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製”,禁止一次裝藥多次起爆。當掘進巷道距貫通點小於20米時,每次裝藥前,掘進工作麵的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檢員共同到對方工作麵,檢查對方工作麵及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裝藥放炮,每次放炮前,兩個工作麵都必須設置專人警戒。 (六)對方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較大時,應安設報警斷電裝置,傳感器設在貫通點附近,聲光箱安設在掘進工作麵的放炮點附近,當瓦斯超限時要切斷掘進巷道的電源。 (七)間距小於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工作麵放炮時,兩個工作麵的人員都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八)貫通前要明確調整風流及通風設施的布置和要求,通風部門負責做好準備工作。貫通後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在未完善前,受貫通影響的作業點,若風量不足和瓦斯超限時,要停止作業。 (九)巷道貫通過程中,要加強掘進工作麵和對方工作麵的防塵工作,不得出現煤塵堆積。 (十)在地質構造複雜地點進行貫通工作,還必須有處理破碎頂板、防止高冒區瓦斯積聚的安全 技術措施。 (十一)巷道貫通的全過程由主管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統一指揮。貫通時通風部門負責人和施工單位隊長要親臨現場指揮,安全監察部門派人現場監督貫通措施的執行。 第3條 掘進巷道與全風壓巷道貫通,其貫通措施可一並編入《作業規程》,但必須以單獨內容出現。 第4條 貫通措施由主管生產的副礦長或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學習並貫徹實施,學習人員要簽字備查。 第5條 在貫通過程中,發生違章作業或發生誤透或發生盲巷要追究責任。 第6條 掘進巷道與采空區或舊巷貫通,必須事先進行準確的測量,並繪製測量圖,弄清位置,采取特殊措施,弄清采空區域或舊巷內的水、火、瓦斯等情況,並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製訂專項安全措施並嚴格貫徹執行。第九節 揭 穿 煤 層
第1條 石門揭穿煤層是指石門自底、頂板岩柱,經過煤層,進入底、頂板的全部作業過程。 第2條 石門在揭穿煤層前,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通風安監、生產技術地測等部門編製有針對性的安全 技術措施,並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後貫徹落實。 第3條 石門揭穿煤層 安全技術措施編製的內容: (一)當石門磧頭距揭穿煤層垂直距離20米以外時,由地測部門負責通知通風部門及施工單位,開始嚴格執行揭穿煤層的措施。 (二)地質資料的管理: (1)地測部門班班派人到工作麵搜集煤(岩層)產狀和核對標誌層,並精心計算,發現產狀變化或計算結果與原資料不吻合時,必須立即報告礦技術負責人和地測部門負責人,並重新核算定點,保證數據可靠防止誤揭。 (2)地測部門落實人員班班繪製石門進度圖,礦值班領導根據進度隨時掌握措施貫徹情況,以便調度指揮。 (三)鑽探規定: (1)礦井初次揭穿有瓦斯噴出的煤層時,必須在距未揭穿煤層垂直距離10米以外開始向該煤層打鑽,鑽孔直徑不小於75厘米,鑽孔個數不少於三個,鑽孔方向在措施中具體規定。鑽孔穿過煤層全厚、探明煤層鑽孔內的瓦斯壓力、湧出量,預計有無瓦斯噴出,若有,則要估算出噴出量,根據噴出量製定和落實增大風量措施。若預計靠增大風量手段無法將掘進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衝淡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時,要進行瓦斯抽放設計,做到先抽後掘,確保瓦斯濃度不超限。 (2)一般石門揭穿煤層,必須堅持班班用2米以上風鑽釺打2米以上的深度探眼,探眼深度必須大於炮眼深度2倍以上,探眼方式、位置要進行設計(以最短距離揭煤為準),堅持淺眼多循環。當探眼內瓦斯壓力大,發現有噴出時,必須立即停止掘進,待落實了增大風量或抽放瓦斯的措施,保證揭穿時,磧頭瓦斯濃度不超限方可恢複作業。 (四)應盡量建立安全可靠的獨立的通風係統,並加強風流控製,使石門回風流直接進入礦井總回風巷,特殊情況下確實不能辦到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放寬。通風係統圖、監測係統圖均要繪製於措施上。 (五)放炮規定: (1)放炮點必須設在掘麵全風壓口以後200米的進風巷道中(具體規定巷道名稱和位置)。 (2)放炮時必須撤出石門回風流側有關人員,切斷電源,並在石門與回風流有關的通道口設置崗哨,嚴禁人員入內。 (3)嚴格按《防止炸藥爆燃的規定》裝藥放炮,措施要具體化。 (六)電氣設備規定: (1)石門掘麵及其回風側的一切電氣設備必須防爆、嚴禁失爆。 (2)上款範圍內的電氣設備附近必須安裝風電瓦斯閉鎖裝置,並保證靈敏可靠。 (3)石門掘麵施工人員所使用礦燈嚴禁失爆。 (七)瓦斯管理: (1)安排專職瓦檢員跟班檢查瓦斯,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 (2)班組長、跟班隊管人員和放炮員按規定帶便攜儀在現場隨時檢查瓦斯。 (3)安全監測裝置按《監測規定》設計和安裝(要繪設計圖)。當發生異常時必須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報礦技術負責人進行處理。 第4條 揭穿煤層措施的貫徹與實施: (一)分管生產的礦領導負責揭穿煤層措施的貫徹實施,值班領導具體負責監督措施的執行情況。 (二)生產技術部門協助施工單位組織施工人員學習措施,學後進行簽字和考試,考卷的簽字原件留在施工單位保存備查。凡考試不及格或未參加學習人員不準上崗。 (三)生產地測、通風部門派人與施工單位負責人一起輪流現場值班,組織措施落實,並做到手上交接班,不準空班和脫崗,發現異常立即報告礦技術負責人。 (四)礦安全監察部門班班派人到現場督促,檢查措施執行情況,確保措施的正確實施。第十節 盲 巷 管 理
第1條 加強設計管理,防止盲巷發生。 第2條 發生盲巷時的管理原則: (一)在8小時內向巷道內供風,保證盲巷內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氣體濃度不超限。 (二)若無法及時通風則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完畢,在未處理好以前必須派專人站崗,嚴禁人員進入盲巷,並切斷盲巷內電源。 第3條 巷道掘進(包括采麵小巷掘進)作業必須堅持“有掘必透”的原則,因故臨時停工的一律不得停風。 第4條 在回收報廢巷道內的材料,因巷道跨塌造成不通風的盲巷時,在進行回收前,必須向巷內通風,並保證巷內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氣體不超限。巷道通采空區的風眼必須隨采麵的推進及時封閉。 第5條 采麵超前八字眼,深度不超過4米的正常情況下不得超過2個,特殊地段隻能掘一個且必須堅持“有掘必透”的原則。 第6條 密閉必須按《礦井通風 安全管理質量標準化》進行施工,設柵欄、警標和說明牌,任何人不準擅自進入柵欄內,否則按違章進行重處,損毀的柵欄必須由行為人按要求恢複。 第7條 啟開密閉必須製定專門的 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組織學習貫徹。措施的主要內容包括: (1)采樣化驗弄清密閉內的空氣成份。 (2)規定啟開密閉的工序和工具,嚴禁產生撞擊火花。 (3)明確現場指揮和作業人員職責。 (4)落實通風措施保證有足夠風量。 (5)規定啟開密閉的次數以及每次啟開的斷麵,嚴禁一次性將密閉打完,造成巷內瓦斯突然大量壓出。 第8條 密閉內瓦斯超限必須按照排放瓦斯的製度執行。 第9條 密閉打開後,必須保證對巷內長期穩定地供風。 第10條 對毀壞和擅自啟開柵欄或密閉的行為,礦安全監察部門要嚴格追查有關單位負責人和行為人的責任。 第11條 長度小於6米的盲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均不超過1.5%,其它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氧氣濃度不低於19%時,可不封閉,但必須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第十一節 通 風 管 理
第1條 礦井內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1條的規定。 第2條 礦井各工作地點的空氣溫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02條的規定。 第3條 礦井根據具體條件製定風量計算方法,每5年修訂1次。風量計算的原則是: (1)按井下同時作業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鍾供風量不少於4m3。 (2)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計算。 第4條 礦井每年安排生產計劃時必須核定通風能力,堅持“以風定產”。 第5條 礦井建立嚴格的測風製度,每旬對全礦井進行1次全麵測風,並有記錄可查,做好風量的調度工作。 第6條 礦井每月進行1次反風設施檢查,每年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7條 生產技術部門在編製掘進《作業規程》時,同時要作好通風設計。局部通風設計的內容: (1)按風量分配原則計算掘進工作麵風量和安裝局部通風機地點的全風壓風量。 (2)按《礦井通風安全管理質量標準化》確定局部通風機安置位置,並規定局部通風機的型號、風筒規格、懸掛位置。 (3)對局部通風機供電按《礦井通風安全管理質量標準化》的有關規定設計。 第8條 局部通風機的安裝使用實行申請製度。由實施施工的單位預計開工前4天向通風部門提出申請,經通風部門備案後方可安裝。 第9條 局部通風機及開關必須符合《礦井通風安全管理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嚴禁失爆。 第10條 局部扇風機的管理: (1)局部通風機實行專人掛牌管理。 (2)嚴禁擅自停開局部通風機,工作麵無論工作或交接班時都不得停風。需進行有計劃停風時,須事先由有關單位提出書麵申請,會同生產技術、通風等部門製定 安全技術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經生產調度會議決定後方可實施。 (3)工作麵因意外發生停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和警標,由瓦檢工看守。無瓦檢工的,由施工負責人指定專人看守,任何人不得進入停風區,同時報告調度室或通風值班室。24小時內不能恢複通風或瓦斯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必須立即予以封閉。 (4)對無計劃停風時,要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盡快按規定恢複通風。 (5)當造成瓦斯積聚時,要按排放瓦斯製度執行,凡發生無計劃停風,礦安監部門負責事故的 03manbetx 追查,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要進行嚴肅處理。生產技術部門和通風部門要作好無計劃停風的台賬。 第11條 掘進工作麵通風必須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的吊掛必須符合《礦井通風安全管理質量標準化》的要求。 第12條 掘進巷道施工過程中,要為敷設風筒提供必須的條件,嚴格禁止車刮、擠壓、炮崩和埋風筒。 第13條 末經通風部門許可,不得擅自摘開或挪移風筒,對此行為通風安監部門必須進行嚴肅的追查處理。 第14條 加強局部通風機的維護檢修工作,局部通風機連續運轉半年必須要升井檢修,檢修後必須要取得入井合格證後方可入井使用。 第15條 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設風機開停傳感器。 第16條 風筒末端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 第17條 掘進作業禁止采用擴散通風,局部通風機未進行正常通風前嚴禁施工作業。對擅自進行施工的單位及負責人由通風安監部門嚴加追查處理。 第18條 一台局部通風機嚴禁同時向兩個用風地點供風。但處理瓦斯積聚時可分風,但必須保證工作麵風量滿足要求。 第19條 掘進通風係統必須符合瓦斯管理的規定。 第20條 局部通風機及電纜、開關由掘進隊負責安設與維護。 第21條 局部通風機的啟動原則,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22條 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向一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第十二 通 風 調 度 管 理
第1條 礦在通風管理部門設通風調度室,調度人員必須由懂通風業務的同誌擔任,定員不少於4人。 第2條 通風調度的職責:協助通風安全科(隊)管理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每班派人調度值班;及時了解與解決當班工作中存在的“一通三防”工作問題;及時向有關領導反饋當班的問題並協助解決;做好瓦斯通風的班中調度工作。 第3條 通風調度員值班製度: (1)通風調度員實行晝夜24小時值班製。 (2)對瓦檢工上下班進行登記,每班班中對瓦斯工作調度3次。 (3)隨時掌握當班的“一通三防”工作的進展情況。 (4)填報瓦斯及通風日報表。 (5)做好便攜儀的發放與使用的監督工作。 (6)及時向領導彙報“一通三防”的隱患情況並協助解決。 第4條 在每周礦安辦會上,通風部門負責人向安辦會彙報上一周的“一通三防”工作情況。 第5條 通風部門值班製度: (1)通風調度室,每天由通風科(隊)一名管理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及時處理“一通三防”工作的問題。 (2)通風隊管人員負責人領導當班的通風調度工作,對重大的“一通三防”工作實行跟班管理,否則不準施工作業。 (3)當班出現“一通三防”問題和隱患,由值班科(隊)領導及時組織處理。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礦技術負責人和有關礦領導,並協助領導及時組織處理。 第6條 通風調度室必須有以下文件和 圖紙: (1)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 (2)礦井避災路線圖。 (3)礦井通風係統圖。 (4)礦井防塵係統圖。 (5)礦井瓦斯監測係統圖。 (6)局部通風管理牌板。 (7)防塵設施管理牌板。 (8)通風設施管理牌板。 (9)各工種的崗位責任製。第十三節 預防炸藥爆燃的規定
第1條 裝藥前必須掏淨炮眼中的煤(岩)粉。 第2條 必須使用質量合格的雷管和炸藥。 第3條 必須采用正向起爆,嚴禁實行反向起爆。 第4條 禁止正向起爆裝蓋藥。 第5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並用粘土炮泥將炮眼封實。 第6條 必須一次裝藥一次起爆。 第7條 必須堅持放炮噴霧。 第8條 必須堅持“一炮三檢”製。第十四節 綜合防塵的管理
第1條 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把防治粉塵工作擺在重要位置。 第2條 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3條 建立健全各項綜合防塵的規章製度。 第4條 健全機構,充實防塵隊伍,人員配備必須滿足能全麵完成綜合防塵隊伍為準。 第5條 礦各業務部門和基層隊、班組要按“一通三防”的要求做好各自的綜合防塵工作。 第6條 加強綜合防塵技術管理。采掘工作麵開工前礦技術負責人要組織通風、生產、施工單位對綜合防塵係統進行驗收,不合規定不準投產。 第7條 強化防塵工作的監察和監督,礦安全監察部門對執行防塵 法規、製度和粉塵濃度超標情況進行監察,有權製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8條 建立測塵製度。對各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一次。 第9條 建立完善的綜合防塵係統,防塵水源要符合規定,水池容量不得小於200m3,防塵水壓不得小於7kg/cm2 ,並按《煤礦通風安全質量標準》設計齊防塵管、三通、閘閥。運輸大巷、裝載點和轉載點要安裝噴霧裝置,消除飛塵,杜絕積塵。 第10條 堅持全麵實行濕式打眼。 第11條 采掘工作麵放炮時,必須使用水炮泥 ,並堅持放炮前後灑水消塵。 第12條 錨噴作業必須采用錨噴除塵器。 第13條 井下作業人員必須佩帶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具。 第14條 積極推行煤層注水,特殊情況回采麵不注水的要經礦高層管理辦公會批準。 第15條 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完善隔爆措施。 第16條 定期衝刷巷道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衝刷一次積塵,其它需要衝刷的巷道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衝刷周期。 第17條 配備足夠的防塵專業人員,各種記錄、 圖紙、台帳齊全。第十五節 通風安全監控監測管理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係統;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 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布置圖。 第2條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3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內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運行後,自動解鎖。 第4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h;係統必須具備防雷電保護功能;係統必須具備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能力,中心站主機應不少於2台,1台備用。 二、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 第5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下表的規定。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斷電範圍表
第12條 安全監控中心必須繪製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圖,圖上標明井上、井下安設的分站、傳感器位置、數量、信號和傳輸線型號、路線等等。並張貼上牆。如設備、傳感器、斷電器安裝地點調整,要及時修改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圖。
第13條 礦井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安設甲烷和風速傳感器。
第14條 礦井主扇風機、局部通風機應安裝設備開停傳感器 。
第15條 監控係統的井下分站應安設在便於人員觀察、調試、檢驗、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加墊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低於30公分或吊掛在巷道中。
第16條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 其傳感元件距頂板、頂梁不得大30公分,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公分。
三、監測監控係統信息的處理
第17條 礦井必須配備足夠的通風安全監控工;地麵監控主機室每班必須由一名監測監控操作工值班,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測點變化情況,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狀態,負責打印瓦斯及其他參數的日報並送通風安全科、總工、礦長審閱,通風安全科必須每天檢查監控室主機各種運行參數,並簽字備查;凡主機停機10分鍾未發現,追究監控室的責任。
接到報警 (或斷電)信號後,應立即通知調度室主任在10分鍾內查明原因,報告機電科長、通風安全科長、總工。設備上的故障機電科立即派人員到現場處理,處理故障的時間不能超過半小時。
接到事故報警後,要立即報告調度室主任、相關科室、礦長和總工,進行事故處理。
第18條 井下維護人員、瓦檢員、班隊長、管理人員發現各類探頭報警或不安全隱患時,在盡可能查明情況後,應立即向調度室彙報。
第19條 礦長、總工、通風安全科長應經常通過終端了解井下安全情況,調用計算機貯存的資料,更好地指揮安全生產。
四、監測監控係統的使用、維修
第20條 監測監控裝置在投入使用前必須按說明書要求,在地麵經48小時通過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 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的各項指標調試, 各項指標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出井檢修。
第21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每7天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對甲烷傳感器進行一次調校、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各項指標符合規定,方可投入使用,並做好記錄備查。
第22條 監控係統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必須按計劃將井下部分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第23條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到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撤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告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後貫徹實施。
第24條 裝置發生故障時,必須在8小時內修好並投入使用,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在井下處理故障時,若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包括檢修更換與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總工書麵批準,並填寫好故障登記表,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或停運期間,就地瓦斯檢查工必須重點檢測被控製區域的瓦斯濃度,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並報告調度室和通風安全科。
第25條 瓦檢員、放炮員、班隊長、聯長每班對所轄範圍內的裝置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調度室並協助處理。
第26條 對經常需要移動的傳感器及電纜隻許采掘隊的班隊長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 否則處罰款100. 00元/次,發生事故的,加10倍處罰,觸犯刑律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27條 所有裝置,包括分站、傳感器、電纜由所在責任區域的聯長、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和使用, 嚴禁甩脫或破壞監測監控係統。凡裝置被損壞,應及時彙報調度室,對故意破壞、盜竊,按裝置價值的三倍進行賠償,並處罰款500元/次,觸犯刑律的,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28條 安全儀器設備的大修和檢定每年一次,由通風安全科和機電科具體負責,若因儀器設備未檢定或檢定數量不足出現安全事故,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第29條 使用監控裝置斷電的工作麵、硐室、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複電,隻有在甲烷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複電。
第30條 監控係統防雷接地電阻必須每月由機電科測定一次,並做好記錄。接地電阻值超過規定必須及時更換或檢查,由於接地阻值過大導致防雷功能失效,出現損壞主機、分站設備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31條 裝置的維修、移動、延伸由機電科負責。
第32條 為保證裝置的正常工作,礦井都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設備、零配件材料和維修校正用的儀器、儀表。
五、技術資料
第33條 礦井必須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一) 設備、儀表台帳
(二) 監測監控裝置故障登記表
(三) 傳感器校驗記錄表
(四) 分站(區域)停用申報表
(五) 檢修記錄表
(六) 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監控裝置使用月報表
第十六節 礦 井 的 防 滅 火
第1條 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下防火措施,並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第2條 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建築物,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
第3條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且必須確保消防用水;每一生產水平必須設立消防材料庫。
第4條 進風進口必須安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並應定期維修,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第5條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米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第6條 礦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第7條 井下和進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等工作。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井口房內確須進行焊接工作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8條 井下需使用的油料必須裝入蓋嚴的鐵桶內,由專人押運至使用地點,剩餘的必須運回地麵,嚴禁在井下存放。清洗風動工具時,必須在專用硐室進行,必須使用不燃性和無毒性洗滌劑。
第9條 每季度對井上、下消防管路係統進行一次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10條 礦井對所有的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開采容易自燃煤層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的措施。
第11條 開采容易自燃的煤層時,必須對采空區、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綜合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燃發火。
第12條 開采容易自燃發火的煤層時,在工作麵設計中,必須預先選定構築防火門的位置。采麵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第13條 開采容易自燃發火煤層時必須建立預測預報製度。
第14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調度室。
第15條 火災發生後按照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撤離有關人員,切斷有關電源,並組織人員滅火。
第16條 在搶救滅火和封閉火區的過程中,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和其它有毒有害氣體以及風量風向的變化,同時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七節 通風安全設備儀器儀表管理
第1條 必須建立通風安全設備儀器儀表的服役和管理台賬。
第2條 通風設備儀器儀表必須按要求建立定期按時檢校製度。
第3條 通風儀表的檢校範圍:
各種風表,各種測塵儀表,各種瓦斯監測儀表,光學瓦斯檢定器、各種壓力測定儀表,檢測大氣條件的各種儀表,便攜式瓦斯檢定儀以及通風安全方麵的一切儀器儀表等。
第4條 通風儀器儀表的檢校周期:
(1)送國家安全監督定點安全儀表檢定計量站進行精度校正的周期為:各種風表為6月,光學瓦斯檢定器6月,各種測塵儀表1年,各種安全監測儀器1年,空氣壓力表1年,測定氣候條件的各種儀表1年。
(2)由礦技術部門自行檢定校正的周期為:光學瓦斯檢定器1年,監測裝置7—10天調試一次,監測裝置連續運行6—12個月的必須升井全麵檢查校正,便攜式瓦斯檢定儀、沼氣氧氣兩用儀7—10天調校一次。
(3)各種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檢校工作必須作好檢校記錄備查。
第5條 通風儀器儀表的檢校工作必須納入礦通風安全質量檢查的內容。檢校工作不符合要求,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檢校單位負責,不按時送檢造成的後果由通風部門負責,不拔檢校經費造成後果的,由礦長負責。
第6條 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報廢原則:技術落後無法修複的老(舊)儀器儀表,可由通風部門申請報廢。
第7條 通風儀器儀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報廢:
(1)儀器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
(2)通過修理,雖能恢複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新儀器購買費用的80%,不如更新儀器儀表經濟;
(3)失爆而不能修複;
(4)遭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
第8條 報廢的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的鑒定審批: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通風、技術、機電、財務、安監等部門組成鑒定小組對待報廢的通風安全儀器儀表作出鑒定結論,報礦長批準後方可報廢。
第9條 已被批準報廢的通風安全儀器儀表,經技術鑒定合格的部件可作為配件繼續使用。
第10條 已被批準報廢的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按規定由礦通風部門造冊管理。
第11條 “一通三防”須用的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按規定由礦通風部門申請購置。
第12條 礦由調度室負責對瓦檢器、便攜式瓦斯檢定儀、自救器的收發、管理、充電,,由礦指定專人進行維修,每天發出和收回時,由調度室必須進行檢查,不合格不收發,並做好收發記錄。
第十八節 便攜式瓦檢儀維護、管理製度
第1條 便攜式瓦檢儀必須統一編號,並由調度室統一保管、收發、登記、充電,由專人定期調校、維護、校正。
第2條 調度室在發放便攜式瓦檢儀時,應作好當班使用情況登記。儀器電壓不足、有問題嚴禁發放,收回時發現儀器或配件損壞、丟失應做好登記,並向維修人員反映。
第3條 指定人員每周應對便攜式瓦檢儀進行一次校正,並做好校正記錄,校正不合格的便攜式瓦檢儀嚴禁投入使用,並將故障現象、日期記錄清楚,對損壞、丟失的便攜式瓦檢儀應提出處理意見。
第4條 調度室有關值班人員應做好便攜式瓦檢儀的交接記錄,做到數目清楚、準確,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第5條 凡違反上述規定,造成便攜式瓦檢儀測定不準確或便攜式瓦檢儀損壞、丟失,將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九節 礦井主要扇風機停止運轉的製度
第1條 礦井主扇風機停運條件
礦井主扇必須保證經常運轉。若運行風機因故障停止運轉,值班主扇司機必須立即按抽風司機01manbetx
開動備用風機,打開或關閉相關風門,觀測備用風機的電流、電壓、負壓等運行參數,並將運行風機故障情況及備用風機運行情況向礦調度室彙報。隻有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方可停止運轉。
1、因故突然持續停電5分鍾以上。
2、經批準的單台主扇本體及電機或供風道的檢修。
3、單台主扇發生故障,不停止運轉會進一步惡化風機運行狀況,且經礦調度室同意。但特別緊急時,值班司機可根據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先停機後再立即報告,等令處理。
4、礦井其它原因需要停風。
第2條 礦井主扇停止運轉管理的工作程序
1、主扇計劃性停止運轉:
(1)礦井主扇停止運轉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礦調度室負責人負責貫徹實施。
(2)提前24小時(特殊情況也應盡量提前)將風機停運的規定事項向有關職工傳達。
(3)在主扇停運前三十分鍾,切斷因停風將受到影響地點的電源,井下工作人員撤到指定的安全地點,值班班長、隊長應向礦調度室彙報有關情況。
(4)礦調度室負責人核對有關安全措施執行無誤後,方可命令主扇停止運轉。
2、主扇臨時性停止運轉:
(1)主扇值班司機應立即向礦調度室彙報,並接受其指令。
(2)調度室必須立即指令因停風受到影響的地點的工作人員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到進風巷道中。並由礦總工程師或礦調度室負責人根據停風後的具體情況,決定全礦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3、主扇在停風期間,值班主扇風機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風。
第3條 恢複供風後的工作程序
主扇重新起動,運行十五分鍾確認正常時,通風安全科安排瓦斯檢查員按井下中央變電所、各機房硐室、采區變電所、采掘工作麵之順序進行檢查,瓦斯檢查員將現場檢查情況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礦調度室值班員核定沼氣濃度在《煤礦安全規程》允許的範圍內,方可命令機電隊逐級送電,恢複因受停風影響區域的生產。
第二十節 礦井“五圖、五板、五記錄、四台帳”製度
第1條 五圖:礦井通風係統圖、防塵係統圖、防滅火灌漿係統圖、瓦斯抽放係統圖和安全監測監控係統圖。
第2條 局部通風管理牌板、通風設施管理牌板、通風儀表管理牌板、防塵設施管理牌板和安全監測管理牌板。
局部通風牌板要標明地點名稱,設計長度、巷道斷麵、局部通風機功率、通風方式、實際供風長度、全風壓供風量、風筒直徑、風筒出口風量、巷道風速等。
通風設施管理牌板要標明地點、用途、建築日期、規格結構等。
通風儀表管理牌板分類別、分型號掛牌管理,注明儀器在籍數、使用數、待修數和庫存數。
第3條 五記錄:調度值班記錄、通風區(科)值班記錄、通風設施檢查記錄、防滅火檢查記錄和測風記錄。
第4條 四台帳:防火密閉台帳、煤層注水台帳、瓦斯抽放台帳和瓦斯調度台帳。
第二十一節 “以風定產”安全管理製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十二字方針,按照《四川省煤礦瓦斯治理十二項規定》第五項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製度。
第1條 在井口建立“以風定產”公示牌,實行掛牌公示。公示牌的製作按上級有關規定(不少於長1.0m、寬0.8m)執行。
第2條 一個采區內同一煤層不得布置3個(含3個)以上回采工作麵和5個(含5個)以上掘進工作麵同時作業。嚴禁在采煤工作麵範圍內再布置另一個采煤工作麵同時作業。
第3條 礦井需要的風量按《煤礦安全規程》第103條的規定計算配備。
第4條 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礦井每旬的測風報表,必須經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後,由通風安全科負責及時填寫在“以風定產”公示牌上。
第5條 每年安排采掘作業計劃時必須按照實際供風量來確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6條 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定期送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二十二節 衝洗巷道製度
為加強煤礦粉塵防治,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155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之規定,特製定本衝洗巷道製度。
第1條:對運輸機巷、轉載點附近、翻籠附近及裝車站附近的沉積煤塵,每半個月采用人力進行清掃,並將堆積的煤塵和浮煤清除出井。
第2條:對煤塵沉積強度較大的巷道,必須用水進行衝洗,衝洗的周期按煤塵的沉積強度決定,在距塵源30米的範圍內,沉積強度大的地點,必須每班衝洗一次,距塵源較遠,沉積強度小的地點,每周衝洗一次。
第3條:對其他巷道:如主要進風巷(主運輸巷)、主回風巷道、主回風上山,每一個月衝洗一次,其他巷道由技術負責人確定衝洗周期,但衝洗周期不能大於一個月。
第4條:巷道中若有厚度達2mm,連續長度達到5m時,必須立即衝洗或清掃出井。
第5條:運輸大巷每年刷漿一次,用石灰製漿。
第二十三節 測塵管理製度
為加強煤礦粉塵防治,改善作業環境,加強對作業場所的粉塵監測, 根據《四川省煤礦安全管理標準》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礦井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1條:礦井的防塵管理機構和測塵機構為通風安全科,負責管理全礦的測塵管理工作。
第2條:礦通風安全科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測塵人員,根據我井的實際情況,配備一名測塵人員。
第3條:測塵員應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兩年以上的井下作業工齡,必須經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培訓合格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後,方可上崗。為保證測塵工作的質量,測塵員的工作應保持相對穩定,不能隨意調動。
第4條:測塵機構及人員職責:
1、礦測塵管理機構,應負責本礦範圍的測塵,管理和指導工作,負責檢查測塵人員的工作質量,了解評價防塵情況,定期公布和上報防測塵情況,作業場所粉塵濃度嚴重超標的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報告,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業環境。
2、測塵人員應按計劃定期進行井上下作業場所粉塵測定工作,按照各項有關規定進行準確無誤的操作和填寫表格、統計、計算和上報,每半月向礦測塵管理機構提供一份測塵結果;測塵員有權監督井上、下防塵措施執行情況,發現有違章作業者,應及時製止工作,令其整改。
第5條:井上下粉塵測定時間的確定。
1、對井下每個測塵點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二次。
2、粉塵分散度每季度測定一次。
3、粉塵中的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每半年測定一次。
第二十四節 通風安全儀器保管、維護、保養製度
為加強通風安全儀器的管理,使其能正常的發揮作用, 根據《四川省煤礦安全管理標準》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礦井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1條:通風安全儀器、儀表包括:甲烷傳感器、風表、光幹涉甲烷檢定器、直讀式測塵儀、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甲烷氧氣兩參數檢測儀、一氧化碳檢測儀、傾斜式微壓計、空盒氣壓計、自救器等。
第2條:甲烷傳感器的保管、維護、保養製度:
(1)保管:各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地點的甲烷傳感器由采掘隊隊長或所屬區負責人保管,庫存、待修、校核的甲烷傳感器由監控維修班班長保管。儀器不能放置在高溫或潮濕、有腐蝕性氣體的室內。
(2)維護保養:①通維隊每7天用標準氣樣對甲烷傳感器進行校準,發現其不正常交由監控維修班修理;②采掘工作麵的甲烷傳感器每天由當班班長除塵,經常擦試,保持幹燥,避免灑水淋濕。維護、移動傳感器應避免摔打碰撞。③維修人員在儀器出現問題時,必須按說明書要求進行維修,需更換元件時,必須交由生產廠家或售後維修站維修。
第3條:風表的保管、維護、保養製度:
(1)保管:風表由測風員負責保管,儀器不能放置在有腐蝕性氣體的室內。
(2)維護保養:①每半年必須將風表送到有資質的檢定機構進行檢定。②使用中避免劇烈撞擊,震動,不要碰觸或撥動翼片,更不要用嘴對著風表吹風,防止因翼片變形改變性能致使測值不準。③用後將風表擦淨,放入盒內,置於幹燥處保存。
第4條:光幹涉甲烷檢定器的保管、維護、保養製度:
(1)保管:使用中的光幹涉甲烷檢定器由檢身室保管,庫存的光幹涉甲烷檢定器由維修員保管,儀器不能放置在高溫或潮濕、有腐蝕性氣體的室內。
(2)維護、保護:使用中不得使儀器受較大的振動和衝擊,以防止內部零件發生變位,注意清潔,防止外界汙物、灰塵等由氣路和縫隙進入儀器;若儀器發生故障,知心朋友停止使用,立即修理。
第5條:直讀式測塵儀的保管、維護、保養製度:
(1)保管:測塵儀由測塵員負責保管,儀器不能放置在高溫或潮濕、有腐蝕性氣體的室內。
(2)維護保養:①用完後必須擦試,保持幹淨。衝擊式分離裝置上用過的玻璃片要用酒精衝洗幹淨,準備下次再用。②在儀器停止使用或存放時,從采測腔中取出濾膜夾單獨存放,以免在儀器內碰撞變形而影響使用。③儀器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故障,應及時返回地麵,送儀器專修人員進行檢修,以保證儀器正常工作。。
第6條: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保管、維護、保養製度:
(1)保管:由檢身室負責保管,每月由通維隊對便攜式甲烷檢測儀進行清點盤庫,並填報便攜式甲烷檢測儀使用情況月報表。儀器不能放置在高溫或潮濕、有腐蝕性氣體的室內。
(2)維護保養:①每周由通維隊對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用標準氣樣進行調校一次,調校合格方可繼續投入使用。②使用中必須隨身攜帶,嚴禁將其放在有水的地方,嚴防進水。③檢身室在收回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時應仔細檢查其完好性,發現有損必須及時向維修人員通報。對收回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儀應每天擦拭,定期清掃氣室內部及儀器外部的煤塵,並應及時充電。
第7條:甲烷、氧氣兩參數檢測儀的保管、維護、保養製度:
(1)保管:由通風安全科負責保管,儀器不能放置在高溫或潮濕、有腐蝕性氣體的室內。
(2)維護保養:①每周由通維隊對甲烷、氧氣兩參數測儀的檢查甲烷部位,用標準氣樣進行調校一次,調校合格方可繼續使用。②使用中必須隨身攜帶,嚴禁將其放在有水的地方,嚴防進水。嚴禁碰撞。
第8條:一氧化碳檢測儀的保管、維護、保養製度:
(1) 保管:由通風安全科負責保管,儀器不能放置在高溫或潮濕、有腐蝕性氣體的室內。
(2)維護保修:① 對儀器的零點、測式精度每半月調校一次。②使用人員在井下及其它危險場所測量一氧化碳時,必須將儀器裝於其專用皮套內使用,在使用中,嚴禁從皮套內拔出儀器,避免猛烈摔打,碰撞。使用完畢,應及時擦拭、清掃氣室內部及儀器外部的煤塵,保持清潔,美觀。③本儀器應固定專人使用,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進行操作,非專職人員禁止隨便拆開儀器,按動按鍵等。
第9條:傾斜式微壓計的保管、維護、保養製度:
(1) 保管:由通風安全科負責保管,儀器不能放置在高溫或潮濕的室內。
(2)維護保修:① 搬動儀器時,著力應在底板上,切不可攜帶弧形支架,以防變動支架的位置,影響儀器的精度。②儀器使用以後,應仍入在木箱內,並用箱蓋蓋好,以防塵埃進入,且便搬遷。
第10條:空盒氣壓計的保管、維護、保養製度:
(1) 保管:由通風安全科負責保管,儀器存放在空氣流通,無腐蝕性氣體的室內。
(2)維護保修:① 儀器補充訂正值,不得超過6個月的使用期限。超過時必須重新進行檢定,在檢定證上填入新的補充訂正值。②儀器使用時,禁止從外殼取出儀器和從外殼小孔中調動安裝螺釘。
第11條:自救器的保管、維護、保養製度:
(1) 保管:由檢身室負責保管,儀器不能放置陽光直射,幹燥無腐蝕性氣體,溫度應在0℃的室內,嚴禁與油脂混放在一起。
(2)維護保修:① 不得無故開啟自救器,有要用力坐壓。②儀器使用中,儀器各部位嚴格禁油,還應特別注意防止利器刺傷撞傷氣囊,扣蓋時應將氣囊疊好,裝入殼內,再扣蓋,以免將氣囊壓壞。③檢身室每收發一個自救器時,必須認真檢查儀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氣壓是否達到標準,儀器不完好嚴禁發放,收回時發現儀器損壞,要擱放在另一側,並及時報告,送相關機構修複。④對使用後的自救器和長期未使用的自救器應送相關機構更換CO2吸收劑和充填氧氣,並檢驗自救器。
第二十五節 獎 懲
第1條 在礦生產經營過程中,對“一通三防”工作作出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按礦的有關製度由礦通風和安監部門集體討論後報告礦長批準給予經濟獎勵和通報表彰。
第2條 違反《一通三防管理製度》的規定,由礦通風和安監部門集體討論後按《“一通三防”區域責任製》或《丁家坪煤礦“三違”處理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節 附 則
第1條 本製度未盡事宜,按礦有關規定和製度執行。
第2條 凡有與本製度相抵觸不利於“一通三防”工作的礦其它管理製度以本製度為準。凡本製度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準。
第3條 本製度的修改解釋權屬丁家坪煤礦。
第4條 本製度自2007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