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危害申報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5-12 21:29
來源:本站原創
職業危害申報
製度
1 總則
1.1 為保障職工的
安全和職業健康,防治職業危害,依據《
職業病防治法》、《
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
管理暫行規定》等
法律、行政
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職業健康監督檢查職責調整的規定,特製訂本職業危害申報
製度;
1.2 在
安全生產中凡涉及職業危害的場所和工作地點必須嚴格執行本
製度。
1.3 本規定適用企業所屬車間、科室、
班組。
2 申報
2.1 企業各車間、處室每年均可申報提交一項有利於防治職業危害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上報企業領導。
2.2 各車間、
班組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或察覺有粉塵、毒物等有害因素釋放、泄漏時,第一時間必須上報主管領導,書麵申請上級部門檢測,檢測後,方可繼續生產。
2.3 企業安技環保處應當建立職業危害
管理檔案。職業危害
管理檔案應當包括生產企業區內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單位數量、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接觸人數、防護設施的配備和職業衛生
管理狀況等內容。
2.4 安技環保處每年向企業職業
安全健康委員會申報一次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報告,每三年申報一次職業危害現狀
評價申請報告。
2.5 企業安技環保處應當按照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
評價,並按照職責分工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申報職業危害時,應當提交《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和有關資料。
2.6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生產經營單位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生產經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3 本辦法解釋權歸企業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
4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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