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5-12 21:30
來源:本站原創
從業人員防護用品
管理
製度
一、為保證企業職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作業
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根據《
安全生產法》、《
職業病防治法》等
法律
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特製定本
製度。
二、本企業勞動防護用品的
計劃、審批、購買、驗收、發放、使用和監督
管理適用本
製度。
三、
安全科會同辦公室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標準編製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
計劃,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財務部門根據
計劃從
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後勤供應部門根據
計劃進行采購。
四、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
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全科驗收後方可入庫。
五、使用者憑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到安全科開具出庫單,後勤供應部門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取時須做必要的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後出現質量問題不得退庫,由個人負責。
六、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後,到安全科辦以舊換新手續。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麵說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核實簽字,再到安全科申請補領,並應當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價款,使用期限順延。
七、安全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
管理。統一建立
管理台帳,實行每人一卡製,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
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
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八、職工調離原崗位或離職,企業人事部門須開具工種變更證明,報安全科備案。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的,隻執行高標準勞保待遇。離職學習或外借期間,勞保用品停發。
九、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企業負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十、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安全科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一)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二)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
(一)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二)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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