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職業教育健康監護檔案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5-12 21:31
來源:本站原創
為了保護職工健康和維護企業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特製訂本製度。
1、 安健環部負責為每一位職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管。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健康資料。
2、檔案管理人員必須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隱私權、保密權。相關的衛生監督檢查人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勞動者委托代理人有權查閱、複印勞動者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查閱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勞動者離開單位時,本人有權索取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檔案管理人員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4、對已離職人員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在離職後三個月後進行封存,並保存10年以上,以備上級部門查閱。
5、檔案管理人員應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妥善保管,防蟲蛀、防黴、防丟失、防丟失,保證檔案安全。
6、所有檔案應有專櫃存放、加鎖,定期清理通風,防濕。
7、所有檔案不得隨意查閱、複印,不得置於公共場所。
8、其他依照企業檔案管理製度執行。
9、本製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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