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1-05-12 22:11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第一條:目的 為建立 安全生產設施長效投入機製,落實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 煤礦 安全監察局下發的財建[2004]119號文件精神,依據開總安字[2004]140號文,確保安全費用來源可靠、資金充足、落實到位,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安全費用範圍 本細則所稱安全費用,是指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 第三條:安全費用的來源 依據財建[2004]119號文件,按現行國家煤炭工業礦井 設計規範 標準和現行《 煤礦安全 01manbetx 》有關高、低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界定,我礦屬於大型、低瓦斯礦井,因此,依據開總安字[2004]140號文,確定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費用為噸煤5元。 第四條:安全費用具體使用範圍 (一)礦井主要通風設備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滅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礦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礦井綜合防塵係統支出; (十)其他與 煤礦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條:安全費用 管理一般規定 安全費用由**股份公司在上述範圍內統一安排使用,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年度結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分公司經理對安全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管理負總責,副經理、總 工程師對分管範圍內涉及安全費用的使用負責。各有關部門對業務範圍內的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負具體 管理責任。 第六條:安全費用使用 計劃的編製、修改、補充 每年年底,由總 工程師負責,組織技術、生產、安全、經營、財務等部門,編製下一年度的安全費用使用 計劃,確定項目、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彙總後報分公司經理審批。審批後的使用 計劃,納入本公司年度預算,報**股份公司批準後執行。 審批後的年度安全費用使用 計劃,在年度內原則上不作修改與補充,必須修改與補充時,須經分公司經理同意,由總 工程師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修改與補充,並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七條:安全費用使用計劃的實施 安全費用使用計劃一經確定,分公司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必須按職責和計劃要求認真組織落實,由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按月彙總工程項目進展情況,資金的完成和使用情況,下一步需注意的問題和解決辦法,並向主管領導和經理彙報,對不能按期完成的要說明原因及下一步采取的 措施。 第八條:安全費用的財務管理 安全費用的提取 標準,確定時依照財建[2004]119號文件規定範圍,由礦業分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確定後由財務部門報**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提取的安全費用由財務部門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有關會計核算問題,按國家統一會計 製度處理。 年度終了,財務部門應將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股份公司,由**股份公司報當地主管財政、稅務、審計機關、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接受監督。 第九條:本細則的解釋 本細則由規劃發展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細則的執行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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