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管理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1-05-14 23:08
來源:本站原創
瓦斯
管理實施細則
1、加強瓦斯巡回檢查,安通科每月按瓦斯設點
計劃製定瓦斯巡回檢查路線圖表,規定檢查時間,采掘工作麵每班檢查不少於兩次。每兩次間隔時間不能小於3h,不得大於5h。對於弄虛作假、空班漏檢的瓦檢員給予行經濟處罰。
2、工作麵的傳感器,煤巷掘進工作麵的瓦斯傳感器由機電隊及時一次性安裝完畢。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的傳感器由安通科
管理;瓦斯探頭應及時移動,並按
標準懸掛,傳感器的吊掛位置為:采煤工作麵距工作麵不大於10m,掘進麵距迎頭不大於5m,距頂板不大於300mm,距巷幫不小於200mm,若發現吊掛位置不對,罰責任者50至100元;若砸斷探頭電纜一處罰責任者100元,若將探頭電纜挪作他用,每米罰責任者30元。
3、安通科負責各種儀器儀表維修標校及各種監測傳感器的標校,嚴格按7天調校一次,並認真記錄。發現不按時進行標校每次罰責任者20元,井下發現使用不合格的儀器儀表,罰責任者50元。
4、井下跟班幹部、采掘區隊長、
班組長、放炮員和安監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掘進
班組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迎頭風筒出口的另一側;采煤麵
班組長的便攜儀必須懸掛在回風隅角處。對不攜帶或不使用的人員罰款50元。
5、各區隊要加強對放炮員和“一炮三檢”工作的
管理,嚴格執行火藥領退和“一炮三檢”
製度,並作好檢查記錄。
6、排放瓦斯嚴格按礦總
工程師批準的
措施進行。
管理人員必須在現場統一指揮,安監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無
措施或不按
措施執行罰單位50元。
7、掘進初次揭露瓦斯地質資料不明的煤層、斷層時,安通科、地測科要進行瓦斯地質的彙報工作。工區必須製定專門
措施,並抓好現場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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